Phpcurl异步:基本建设法与 “三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2:29:04

基本建设法与 “三算”

     基本建设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进行基本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关系、经济关系和货币监督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建设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包括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和部分简单再生产),是把社会积累和折旧基金转化为固定资产的生产过程。包括工厂、矿山、铁路、桥梁、港口、电站、医院、学校、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勘察、设计及机器设备安装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立法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基本建设创造了必要性和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立以来,政府及主管部门为了适应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基本建设的需要,制定了许多有关基本建设的法规。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展,国家主管机关在总结以往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一批新的法规,如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1978年4月22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试行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年9月1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1978年9月29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推行合同制的意见》(1979年 4月20日)、《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1973年8月21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0年1月3日)、《关于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1年1月2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1980年12月1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1979年 8月28日)、《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79年11月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县社建筑勘察设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县社建筑施工技术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8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1984年1月5日)等规范性文件。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内容、订立及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建设法的主要内容  包括:

  ① 基本建设法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任务是保证基本建设计划的完成。指导原则包括: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使基本建设规模与国力相适应;实行经济核算制;实行国家对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以及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② 基本建设计划和管理体制 所有基本建设计划均应纳入国家计划,成为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中国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制度进行的。全国基本建设总规模由国务院确定、统一安排;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本建设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报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各州、县小型基本建设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不论国家预算投资或地方自筹资金投资,均应遵守上述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不准建设计划外工程。

  ③ 基本建设程序 根据国务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财政部197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一个基本建设项目,从计划、建设到建成交付,一般要经过4个主要阶段:(a)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布局的要求,编制计划任务书,选定建设地址;(b)计划任务书及建设地址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c)经勘察设计提出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经主管机关批准,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后,组织施工,订立基本建设包工合同;(d)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按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进行验收交接手续。基本建设必须按法定程序循序前进,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没有批准的初步计划,不能提出施工图;没有批准的施工图,不准施工兴建。

  ④ 基本建设承揽合同 在完成基本建设任务中,合同制具有重要作用。国务院于1983年8月8日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具体地规定了建筑安装或勘察设计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成为基本建设法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⑤ 基本建设拨款 贷款与货币监督。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拨款、贷款的方式正确分配、组织基本建设投资和监督资金的使用,以便充分发挥基本建设的投资效果。因此需要规定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体制,明确基本建设拨款或贷款的原则、法律程序、审批权限以及资金使用的纪律;规定建设单位与国家财政、银行之间的财产关系,建设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财产关系、奖惩制度等,也是基本建设法的内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国家专业银行。不论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或自筹资金,均应存入建设银行,通过银行统一进行付款和结算工作(见结算关系)。对于违背基本建设拨款、贷款计划、贷款用途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纪律的行为,建设银行有权进行监督。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整顿和加强“三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责任制,建立和健全“三算”的工作制度,提高“三算”的质量,对于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工作,推行基本建设大包干,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本规定。

一、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出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 设计概算是确定基本建设投资额,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基本建设大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竣工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三、 建设项目的总概算和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概算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

  预算文件应包括:单位工程预算以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的预算。

  竣工决算应包括: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项目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表。

四、 “三算”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设计单位内部,应坚持设计人员和概算专业人员相结合共同编好概算。逐步做到设计人员编制单位或单项工程概算;概算专业人员负责提供编制概算的基础资料,汇编概算,做好投资分析并协助领导把好概算质量关。

  一个建设项目,如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应指定主体设计单位负责统一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负责编好所承担设计的工程概算。

  施工图预算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

五、 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管理,应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有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其制订、修订、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定额、费用和价格的管理分工详见附件。

六、 必须保持“三算”的质量。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制度,努力提高概算的准确性。必须实事求是地根据各项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正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设计概算必须完整地、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多要投资或预留投资缺口。概算文件的组成和建设费用的构成要符合计划、统计、拨款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的制度、定额、费用和价格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提出工料分析,以适应施工管理和经济和核算的要求。防止巧立名目,高估冒算。

  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

七、 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必须在报批设计文件的同时报批概算。各主管部门必在审批设计的同时认真审批概算,不得层层下放。审查概算时,应请施工单位、建设银行等有关单位参加。概算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部分及时分送有关单位。

  施工图预算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设计单位和建设银行共同审定。各单位必须坚持政治挂帅,实事求是,及时审定。如发生矛盾时,应根据有利于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的原则,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时,由各级基本建设委员会仲裁。

  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分送建设银行和主体设计单位。

八、 计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单项工程的投资和建设项目总投资。

九、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对主要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还应编制施工图修正概算,据以考核施工图的投资是否突破相应的概算。如有突破时,应分析原因,对施工图设计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要坚决纠正施工图设计不算经济帐的倾向。

十、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基本建设大包干。建设项目的包干投资额,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为依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包干投资额,可按单位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确定。

十一、 建设单位和基本建设大包干单位必须对概算的执行全面负责。根据批准的总概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经济管理。按照设计和概算安排工程项目,不得任意提高工程标准,增加工程内容;按照设计和概算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清单进行订货;按照概算对其他费用包干使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好竣工决算,做好经济分析。

十二、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劳动效率和施工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消耗和各项费用开支,努力降低工程成本。

十三、 建设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控制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拨款。监督有关单位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概算。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突破总概算时,要讲清原因,查明责任,在未经批准追加投资前,对其超出部分不得拨款。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拨款,应根据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预支和结算。如对施工图有分歧意见时,可先按意见一致部分办理预支。

十四、 凡是具备一定条件的项目,根据各地各部的规定,可由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修正概算,作为建筑安装工程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这些项目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

十五、 设计和概算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已完成工程的投资节余调剂解决。调剂有困难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应按《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设计单位修改总概算,报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

十六、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把基本建设经济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加强“三算”的管理和研究,对确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要有步骤地调回经济工作岗位,同时注意培养新生力量。设计单位的概算专业人员一般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到五。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一般应占职工人数的百分之零点五到一。

十七、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财政局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者具体办法,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附:关于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管理分工的意见

一、 一般通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组织编制、审批;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管理。

  二、 专业通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规划,分别由主编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主编部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三、 专业专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和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统一规划,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四、 地区材料预算价格和单位估价表,由国家建委制订编制办法;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

  五、 工厂制作的非标准设备和机械工业新产品出厂价格暂按一机部《关于加强机械工业新产品出厂价格管理的试行意见》执行;化工炼油非标准设备出厂价格可参照一机部关于《化工炼油非标准设备统一计价表》执行;其他非标准设备出厂价格暂按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现行的规定执行。

  设备运杂费率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在其所属范围内执行。

  六、 其他工程和费用定额,由国家建委组织制订其他工程和费用的编制原则和项目内容,其费率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并报国家建委备案。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坟墓迁移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费,施工照明费,临时设施费等分别由各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除办公和生活用具购置费外,如专业部所属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时,可作补充规定。

  建筑单位管理费,负荷试车费(亏损部分),职工培训费,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购置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以及专业工程的特殊费用(如水库移民费、农垦开荒费等),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

  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必要的科研费,施工机构迁移费和预备费(即未能预见工程和费用)等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建委负责编制、审批和管理,在其所属范围内执行。

  国家建委根据上述规定,做出规划,并组织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在一九八0年底以前分期分批地完成各项定额、费用和价格的制订或修订工作。在新的依据未颁发前,仍按现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