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头喂喂喂是什么歌: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9:46:47

楚国良: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问题研究

——关于天津、成都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情况的考察报告

作者:楚国良  时间:2011-09-07   

.TRS_Editor TABLE{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TRS_Editor{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TRS_Editor P{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4px;margin-top:0em;margin-bottom:2em;line-height:2;text-indent:28px;}.TRS_Editor H1,.TRS_Editor H2,.TRS_Editor H3,.TRS_Editor H4,.TRS_Editor H5,.TRS_Editor H6,.TRS_Editor HR,.TRS_Editor BLOCKQUOTE,.TRS_Editor DL,.TRS_Editor DD,.TRS_Editor DT,.TRS_Editor OL,.TRS_Editor UL,.TRS_Editor LI,.TRS_Editor PRE,.TRS_Editor CODE,.TRS_Editor TEXTAREA,.TRS_Editor SELECT,.TRS_Editor CITE,.TRS_Editor PRE,.TRS_Editor CENTER,.TRS_Editor TABLE,.TRS_Editor DIV{margin-top:0em;margin-bottom:2em;line-height:2;text-indent:28px;}.TRS_Editor FORM,.TRS_Editor FIELDSET,.TRS_Editor LEGEND,.TRS_Editor SELECT,.TRS_Editor TR,.TRS_Editor TD,.TRS_Editor TH{margin-top:0em;margin-bottom:2em;line-height:2;}.TRS_Editor BUTTON,.TRS_Editor OPTION,.TRS_Editor ADDRESS,.TRS_Editor DFN,.TRS_Editor EM,.TRS_Editor VAR,.TRS_Editor KBD,.TRS_Editor INPUT,.TRS_Editor SMALL,.TRS_Editor SAMP,.TRS_Editor SUB,.TRS_Editor SUP,.TRS_Editor SPAN,.TRS_Editor A,.TRS_Editor B,.TRS_Editor I,.TRS_Editor U,.TRS_Editor S,.TRS_Editor STRONG,.TRS_Editor LABEL,.TRS_Editor IMG,.TRS_Editor BR,.TRS_Editor FON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ext-indent:0;}

  楚国良(湘潭市委党校411100)

  摘要:引导农民集中居住是"三个集中"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我国的"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探讨了我国农民集中居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天津、成都两地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实践,并从中得出了有益启示,最后给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国农村;农民集中居住;初步研究

  一、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基本经验

  1、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

  天 津、成都两地在既有的政策框架内用活、用足土地政策,解决用地难题。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既有政策,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提 下,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供给居民点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在一定时间内以农民原有宅基地统一组织整理复垦还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华明镇原有农村宅基地12071亩,可复垦耕地8427亩,其中3600亩用于集中居民点建设,另外4000多亩土地规划了工业区和商务区,土地挂牌出让,土地收益预计可达40亿元,除去居民点建设资金37亿元外,还略有盈余。成都市则重点在推进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交易平台方面做出探索。在全面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到位后,每个农户按权证所确定的土地面积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再以镇为单位,流转各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成立“农锦公司”,农锦公司统一经营全镇集体土地,打破了原有农村土地组为界线,改过去分散经营为适度规模经营。成都市建立了集体建设用地交易中心,为农村土地合理流动提供了平台。

  2、创新农民集中居住模式。

  中 国国土面积广阔,经纬跨度很大,在历史的演变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地农民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居住习惯,北方喜聚居,南方喜散居。推动农民集中居住是中央的政 策方针,但在集中模式上各地应有差别,考察中我们发现,天津、成都两地因地形地貌、传统习惯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集中居住模式,但两地都是依据本地实际探索 适合本地需求的集中方式这一点是相同的。

  华明镇模式。

  天津东丽区华明镇以平原地形为主,处于大城市近郊,紧邻开发中的滨海新区,区位优势十分明显,不久的将来即将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为给未来城市发展(尤其是滨海新区建设)留足空间、增加建设用地指标、降低拆迁成本,东丽区成功探索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三条城市化的基本路径。2005年10月,天津市批复同意东丽区华明镇实施以宅基地换房为核心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方案,同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华明镇为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单位,华明模式得到的政策支持是前所未有的。2006年4月,华明镇启动建设农民集中居民点,2007年10月竣工。共建设居民房17830套(458栋),整镇动迁华明镇12个村,共4.2万人入驻集中居民点,实行以镇为单位的整体集中,实质上看,华明模式为以镇为单位的整体拆迁和整体安置的结合。华明模式得以推动有几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一是邻近大城市近郊,非农产业较为发达,劳务收入在当地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相当一部分先富起来的当地人已经移居城市,纯农业生产的情况并不多,当地农民基本已经不依赖于土地而生存。

  二是华明镇原有农村房屋以土房为主,生活设施配套不完整,生活质量不高,农民愿意集中到条件更好、配套更完善的居民点居住,以面换面、宅基地换房,不会增加集中带来的额外负担。

  三是华明镇地处海河冲积平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比例高,能够保证复垦的耕地数量和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之间的平衡,甚至还有剩余指标用于商业开发,平衡建设资金。

  四是华明镇采取的是一种高位协调的途径,其示范镇建设得到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强势部委的全力支持,因此推动较为顺利。

  战旗村模式。

  成都市郫县唐昌镇战旗村地处成都平原腹地,是市、县两级的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全村2.1平方公里面积,耕地2158.5亩,农业人口1676人,该村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实施“拆院并院”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净增有效耕地320亩。在靠近原有聚居点附近规划197亩土地修建9万平方米的新型社区,新增耕地中除去居民点建设用地197亩外的用地指标挂钩到县城周边,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农村建设项目锁定城市资源,城市资源置换农村建设资金”的办法,由成都市小城镇投资公司投资8900万元,垫资修建新型农民集中点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城市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偿还公司。目前战旗村已建成新型社区,基本实现了全村人口的全面集中。战旗村以村为单位,灵活运用“宜散则散,宜聚则聚”的原则,通过大力完善集中点配套,培育农业产业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等利益引导机制实行农民自愿前提下的逐步集中居住。其集中模式成功运作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拥有发达的集体经济组织。该村现有集体企业7家,私营企业5家,村集体资产达1280万元,通过集中经营村内承包地,集体资产不断做大做强。

  二是拥有较发达的农业产业体系,村内土地基本实现规模经营,食用菌、蔬菜等产业发达,大量吸纳当地劳力,就业比较充分,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之政府利益引导机制的建立,当地农民集中居住意愿不断提高。

  3、建立新型农民保障机制。

  在医疗保障方面,两地都积极利用国家现有政策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充分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加大新农合参合率,华明镇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医保达到全覆盖。二是允许集中居民点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府适当补助,提高了农民参保积极性。

  在养老保险方面,华明镇采用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后(政府有适当补贴),可按月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成都市独创设立耕保基金的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和养老保险有机结合,达到双赢。即由成都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拿出资金设立耕保基金,主要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中基本农田400/亩.年,一般耕地300元/亩.年,耕保基金发放到每位农户的财政专户,但只能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农户利用耕保基金购买养老保险,既解决了耕地保护问题,又解决了农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一举两得。

  4、创新农村发展管理方式。

  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带来的是农业型社会向城市型社会的转变,在农村管理体制构建上,华明镇突破原有管理模式的束缚,成立了华明示范镇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改变了原来以村为主的管理方式,以3000户为一个社区,300户 为一个邻里,组建以社区党支部为核心,居民代表大会为权利中枢,居委会和邻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新 型社区。华明镇重点突出对农村,尤其是居民集中点实行社区化管理,提高了管理、服务水平。成都市重点在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发挥村民自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 索。按照“三分离、两完善、一加强”(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分离、政府职能与自治职能分离,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加强和改进农村党组织的领导)的原则,构建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村民会议或议事会决策,村委会执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 充满民主和活力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如在都江堰市柳街镇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房屋测量面积的认定,承包地面积的确定统统都是经过村民议事会的形式通 过的决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村民议事会的民主决策形式有效满足了农民的民主意愿,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解决了以前由政府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不失为 农村村级管理的一种好模式,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二、两地推动农民集中居住带来的启示

  启示之一: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先决条件。

  两 地在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过程中,每一环节都渗透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本原则,也正因为有了农民群众的支持,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工作中遇到 的阻力较小,推进较顺利。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实行宅基地换房的村,村民要自愿向村委会递交拆迁还迁申请,做到了不强迫一户、不强拆一户,只有同意的农户达 到90%以上,方可实施换房工作。实际操作中,农民的支持率达到了95%以 上。在征地补偿、置换标准制定、房屋测量、还迁户型设计等环节都充分尊重农民意见,让群众自主选择,以村民代表大会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后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成都市在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中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项目实施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切实做到整治前农民乐 意,整治后农民满意。同时当地还建立了村民议事会制度,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交由群众讨论,防止简单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侵害部分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农民不同意的项目,坚决不实施,凡是农民不同意的拆迁,坚决不强制,防止代民做主,以行政命令方式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

  启示之二:实施制度创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关键环节。

  城 乡统筹、农民集中居住是一项战略工程,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机制体制的深刻变革,必须全面推动各个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着力解决制约城乡统筹、 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农村产业经营机制、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机制、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农村基础治理机制及统筹城乡发展管理 体制等方面深化改革,以制度创新推动城乡统筹。在制度创新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既是现有制度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打破体制性障碍成为 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的必修课。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农村土地流转、小城镇管理体制、建设投融资方式、社会保障制度等8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如投融资方式上,集中居民点建设需要大量资金,依靠政府财力农民自身积累显然不可能,华明镇大胆创新“以政府直接投资为主导”建设小城镇的投融资方式,积极推行以宅基地换房为手段的“以地生财,以城养城”的 做法,在投融资模式方面开创了国家开发性金融与小城镇建设结合的先例,有效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成都市郫县战旗村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机制,将全村集体土地统 一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民以土地入股,年底按股权分红,从而推动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产业向集约方向发展,帮助农民从粗放型生产中解放出来,从 延长的农业产业链条中获取更多的就业机会。

  启示之三:坚持市场运作、发挥社会辅助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手段。

  考察中我们发现,实现农民集中居住由政府全权包办的方式是行不通的,政府既没有这个财力,也没这个精力,纯粹的行政手段也不利于整合各类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政府主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化运作优势是两地推进农民集中居住的重要特点。天津东丽区政府成立了政府全资的“宾力”公司,全权负责华明镇集中居民点建设、农村宅基地复垦、规划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市场投融资等工作。其集中居民点的37亿建设资金全部以“宾力”公司名义从银行融资。集中居民点建设剩余的4000多亩土地也全部划入“宾力”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融入资金达40亿元,全面保障了集中居民点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都江堰市柳街镇在成都率先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农村产权挂牌交易,加快了农村资源向资本的转化。成都市锦江区2007年成立农业投资公司,全面负责锦江区农村土地经营,利用1970亩国有土地作为资产,加大市场融资力度,目前已从银行贷款累计达24亿元。

  启示之四:解决后顾之忧、发挥产业带动作用是推动农民集中居住的有力保障。

  解决动迁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住得进”还能“住得起”是两地在推进集中居住中着力破解的难题之一,从两地的经验看,依靠较发达的产业体系就近转移、安置农民和依托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集中的后顾之忧是两地推进集中居住并使集中模式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有力保障。如天津东丽区华明镇,在集中点周边规划7.33平方公里的华明工业园,已有110多加企业入驻,23家企业投产达产,加之华明镇紧邻天津滨海物流加工区,较好地吸纳了适龄就业人员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集中点近1.8万劳动力实现就业。华明镇还成立了专门机构,集中安置缺乏劳动能力的农民就业,仅集中点社区物业服务、保安保洁、环卫清扫、治安协管等岗位就安置了1100多名村民。再如成都郫县唐昌镇战旗村拥有村级企业7家,个体企业5家,集体资产1280万元,该村总人口1679人,其中具备就业条件的农民800人,另有100多人在外就业,本地企业只要能吸纳700人就业,即能全面解决就业问题,该村大力发展食用菌、蔬菜、花卉苗木等农业产业,仅“成都榕珍菌业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年吸纳当地劳动力就达300余 人,当地较发达的产业体系,为农民的充分就业提供了保障,做到了农民失地不失业,解决了农民收入来源问题。在依托产业实现较充分就业的前提下,两地还积极 探索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如东丽区华明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100%,农民就医问题基本解决。在一次性交足26000元(政府有部分补贴)后,集中点农民可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每月可领取520元养老保险金,养老问题初步解决。成都市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筹措资金,设立耕地保护基金(400元/亩.年),专项用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农户的养老保险补贴,农民的养老问题与耕地保护有机结合,既保护了耕地红线,又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一举两得。当然,由此政府承担的财政压力也较大。
三、让农民集中居住必须面对的五个问题

  从 实地调查来看,无论是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成都的“三个集中”,本质上是地方政府通过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和农民集中居住来获得建设用地指标的 行动。不同地区的改革措施虽然有所差别,但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水平和集中居住标准上,一些地区条件比其他地区要更优惠些而已。但无论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水 平,还是集中居住标准,补偿安置政策基本上是由地方政府部门主导制定,缺乏公共参与和讨论,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值得政府、学术界以及公众去关 注和深思。

  问题一 :是否有足够法律依据?

  这种通过宅基地拆迁复垦来实现土地发展权转移的做法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从 指标供给的形式来看,不论是成都“拆院并院”、天津的“宅基地换房”,还是各地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名义进行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复 垦行为,都不是通过比较完善的市场交易实现的,而主要是行政手段。在很多地方其与“征收”行为的界限十分模糊,因为尽管农村宅基地被拆迁复垦后土地所有权 依然保留在集体,这个过程中农民的住房及附属房屋、天井、院落、晒场等财产被剥夺,依旧符合征收的特点。

  问题是,既然没有纳入征收范围,地方政府有什么法律依据来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合法住房和宅基地?这样做是否与现行法律相悖?如果发生纠纷,是否可以有权利的保护救济?

  更 进一步讲,为了获得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动用征地权来推动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是否恰当?把农民的宅基地拆掉复垦,让农民集中居住,并由地方政府获得建设用地 指标,这样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像某些地方政府宣传的那样,农民可以获得那么多好处,为什么地方政府不通过推动农民或农民集体为交易主体参与 的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而非要通过一种近似于征收的办法来实现宅基地复垦?拆除和复垦农民的宅基地并不是为了国家或地方重要的基础设施、能源、教育、军事 等公共项目建设,甚至也不是为了一个特定的商业或居住项目,而是为了获得地方政府可以灵活使用的建设用地指标,为什么要动用征地权?

  问题二 :农民集中居住应在什么范围内推行?

  农民集中居住到底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内推行?大规模、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是否有必要?

  根 据我们的调查,农民集中居住的范围在各地差别很大。有的地方采取小范围就近集中居住的做法,比如我们在成都双流县调查发现,当地在“拆院并院”过程中采取 就近安置的办法,由于新的居住点交通便利、商业设施较为齐全,农民的生活相对便利,同时新的居住点离农民的承包地不算很远,所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相对要 小;而在天津华明镇,则采取农民集中居住到城镇的做法,在城镇边上建设大规模的高密度公寓式农民居住小区,镇内几个已经被拆除的村庄的原居民统一被安置到 农民居住小区,对农民而言,尽管生活方便了,农业生产却受到很大的影响,养殖业生产更是无法进行。

  此 外,急进的、大规模、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是否有必要?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由于耕作层已经破坏,耕地的质量较差,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很陈旧破败并已空 置,且没有非农价值,复垦的成本就较低,作为补充耕地的来源尚可理解。但在目前很多地区推行的宅基地拆迁复垦行动由于是大规模、运动式整村拆迁,所涉及的 农民住房,有相当部分是质量较好的砖瓦结构房屋,并常年有人居住,拆除这样的房子势必要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这样的代价与获得的质 量较差的耕地相比,是否相称?

  当然,地方政府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建设用地指标,在发达地区,一亩建设用地指标本身就值10万元甚至20万元,有指标就可以征收城郊农地,其出让金则可高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从这个角度看,即使拆除较新的农村房屋,将宅基地予以复垦也是合算的。如果复垦宅基地不能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地方政府显然不会有那么高的积极性去推动大规模的运动式的整村拆迁复垦。

  问题三 :集中居住的补偿和安置问题

  在宅基地换房问题上,显然不同博弈方对其中收益分配合理与否,有着非常不同的计算,也必然产生差别很大的看法。

  以天津为例,从政府角度来看,通过宅基地换房,对农民意味着资产价值、服务设施、生活环境的巨大改善,显然是对农民福利的改进。

  但这种说法的有争议之处,是对村民原有住房价值估算中是否应该包括宅基地土地乃至村集体原有建设用地的价值。我们调查的不少天津村民认为,政府在其中获得了绝大部分利益,而农民则有很大损失。

  根据新华社2008年8月26日的一篇报道,曾经给天津的宅基地换房算过一笔账,并认为通过宅基地换房,华明镇农民的家庭财产大幅增加:原来农民居住土坯房或砖混房,估价在2万元到5万元。到新的小城镇置换一套80多平方米住宅,价值超过40万元,农民的房产价值增加了10倍左右。同时,政府还将土地增值收益用于还迁农民的社会保险。还迁农民达到规定年龄,就可以享受每月400~500元不等的社会保障金。

  据我们在华明镇的调查,从市场估价来看,75平方米的楼房按每平方米4000元的均价,价值大概在30万~40万元之间。以华明镇贯庄村为例,该村宅基地平均每户165平方米

来源:三农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