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烂尾楼查询:中国古代娶妻与纳妾制度浅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7:06:21
                                                                   中国古代娶妻与纳妾制度浅谈   一、娶妻纳妾制度的起始与完善  

远古之民,众民杂居,人多不知其生父母,父子聚麀,不知其配偶,以致纲常礼,制崩坏,所以婚姻制度是在远古先民经过千百年来长期社会探索得出的社会探索成果。远在夏商时期中国已经形成了一夫一妻多妾这一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在《史记》和甲骨文中均得到证明。

在西周,这一婚姻制度得到完善,这是由于儒教算倡导的“礼”盛行的原因,西周进一步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礼记 曲礼》里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上行下效,一夫一妻制度不仅在贵族得以实行,普通百姓也实行这一制度。而后世娶妻的基本要件如“同姓不婚”,“六礼”,“媒约之言”等也是在这个时代提出的。

秦代由于实行法家思想所以与前世明显不同,如结婚必须到官府登记。夫妻相对平等,妻子可以控告丈夫罪行等与儒家思想所提倡的男尊女卑有显著区别,可惜这一制度随着秦的灭亡而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

汉代恢复了西周时期儒家的娶妻纳妾制度,汉代强调妻的地位绝对高于妾,如汉代官员乱妻妾位导致被除爵,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汉代初年强调早婚,如果女子十五不嫁那么将缴纳五倍的赋税,这也是历史上规范婚姻年龄的先例。

三国两晋时期,婚姻双方强调门当户对,法律禁止良贱通婚,否则会被称为“失类”。

隋唐在延续西周婚姻制度的前提下首先提出了“义绝”,这是一种强制离婚制度,这一制度明显偏向夫方,当然妾的“离婚”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宋朝规定了结婚年龄为“男十五,女十三,并听婚嫁”,宋朝还规定如果丈夫三年不回,六年没有音信那么妻子可以离婚和改嫁,但是“妻擅走者徙三年,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相前世而比妻子地位相对提高,但男尊女卑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最终形态,较前比婚姻等级观念稍所下降,而且在《大明律 戸律 婚姻》中甚至规定在订婚中要告诉婚姻身体情况等,这颇有后世优生学思想。

二:娶妻纳妾的形式与内容

古时娶妻不仅是为了延续血脉,更是处于显示伦理纲常,而且为合两家之好,所以礼制在娶妻过程中极为明显,按儒家《礼记》记载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六部,即“六礼”。

“纳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得到允许后送上礼物——雁(雁为随阳之鸟,是为了象征妻从夫这一原则)。

“问名”,媒人问女方姓氏,这是为了了解对方是否与自己同姓,因为古人通过观察得知“男女同姓,其生不藩”。

“纳吉”,男方得知女子姓氏后占卜如果得到吉兆就回报女家。

“纳徵”,即订婚,纳徵要送帛,鹿皮等礼物给女方。

“请期”,男方择定迎亲的日期。

“亲迎”,即男方在指定日期亲自到女方家迎娶。

六礼的制度过于繁复,宋代被简化为纳采、纳币、亲迎三种礼,而且送“雁”后来也被变为送羊、酒和彩锻,这对野生动物保护也是一大进步。

纳妾,相对娶妻则极为简单,“纳”这个字相对“娶”来说有低位的感觉,而且妾也可以用买。郑玄在《礼记》的笺注里曾经注释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于公物也”,可见妾的地位是极为卑下的。一般来说妾的纳娶需要妻的同意,多为妻老年无子,但纳妾也可能是从嫁、私奔、赠送、官配等,其中从嫁即为“媵”,在《尸子》中曾推测娥皇女英嫁于尧即为媵制。从纳妾的制度来看,妾与妻的地位也是无法比拟的,而且妾的宗族与夫也不为秦晋之好,相对来说更像是商人与顾客的关系。

三:婚姻之义

婚为妻之父,姻为夫之父,从字面来看,婚姻确实为双方父母的一次联姻,纳妾相对来说草率的多,其意义也基本局限于延续血脉,所以无法与娶妻相提并论。纵观中国古代娶妻纳妾史,基本来说充满了父母包办与男女不公,研究古代娶妻纳妾制度对后世夫妻家庭关系有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对以我国为代表的儒家世界夫妻关系和西方基督教世界的夫妻关系对比来研究对世界女权运动也有积极影响。因此,研究中国古代娶妻纳妾制度是有重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