菁菁酒家 胜利河:民 事 诉 状(罗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0:05:43
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杰,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祁东县凤歧坪乡赤家冲村7组。
法定代理人:李翠华,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祁东县凤歧坪乡赤家冲村7组。系原告之母。
被告:赵德华,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邵东县火厂坪镇堆金村朱盘冲组31号,电话13973596715。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252781.29计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阴历年初原告到被告的修理厂做学徒,同年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杰、李翠华
罗杰损失赔偿清单
1、 医药费:111137.89+50000+4500=165637.89元
2、 误工费:24148/365*284=18789元
3、 护理费:24148/365*240天=15878.4元
4、 住院伙食费:12×100天=1200元
5、 营养费:10×100天=1000元
6、 交通费:5300元
7、 残疾赔偿金:5622*20*40%=44976元
合计:252781.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