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mo my answer歌词:详解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28:49

详解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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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是指公安机关系统内部对依法确定由其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范围上的分工。

明确公安机关的侦查管辖,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级侦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处于最初查处之中,案件性质和情况都不很明确,要求在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布置上,具有更大灵活性,更强调集中统一指挥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协调作战。因此,在法律上不可能对侦查管辖作出硬性规定,只能由公安机关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在内部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侦查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部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它是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的纵向分工。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而确定的。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第18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一规定将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了县级公安机关,不管是一般案件、重大案件或是特别重大案件,原则上都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地(市)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侵害的的对象是外国人的案件,且这种犯罪必须符合重大的性质,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性质比较恶劣,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涉嫌犯罪的外国人的身份比较特殊等。所谓重大经济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犯罪金额比较巨大,给社会、他人造成较大的损失等。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织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所谓重大集团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走私集体犯罪、毒品集团犯罪等。所谓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面广、案情比较复杂、或者涉及其他市县等。由下级公安机关侦破将遇到很大的困难,由上级公安机关管辖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提高破案效率的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除了负责以上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外,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跨市、县,跨地、市、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参加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公安机关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侦查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是公安机关系统内部的横向划分。

《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和犯罪销赃地。在上述任何地点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需要立案时,均由发现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是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案件情况错综复杂,特别是在流窜犯罪、多次犯罪、集团犯罪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同一个案件,按照地域管辖的原则,可能几个公安机关同时具有管辖权。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争抢或推诿管辖,影响案件的及时侦破。《规定》第16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同级的公安机关,如果是几个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时,则不适用。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出现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如犯罪案件发生在两个公安机关辖区的交界处,或者犯罪地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又无固定居住地的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部的《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权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一规定确定了解决管辖权争议的两种原则。一是协商管辖。即对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协商,从有利于办案出发,协商确定管辖的机关。二是指定管辖。即上级公安机关在其辖区范围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管辖某一案件,其实质是赋予上级公安机关在一定情况变更或确定案件管辖的机动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时会出现管辖上的争议,如刑事案件的发生地与结果的不在同一地区。所谓情况特殊,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使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不适宜开展侦查活动,如犯罪嫌疑人是有管辖权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在当地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大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管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就是为了保证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力度。

(三)部门管辖

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内部的业务部门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公安部的有关文件的精神,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如下:

(1)刑事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71类案件: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假币案;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类案件;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伪造货币案等24类案件;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等8类案件;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偷税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12类案件;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等5类案件;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合同诈骗案、虚假广告案等9类案件。

   

(5)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42类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案、招摇撞骗案等15类案件;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的伪证案等16类案件;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骗取出境证件案等4类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倒卖文物案等7类案件。

共12类刑事案件的侦查。这12类刑事案件集中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涉及毒品的各类案件。   

(2)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侵犯著作权案、强迫交易案等15类案件。

(5)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53类案件:第一节扰乱公共罪中的聚众斗殴案等13类案件,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故意损毁文物案等3类案件;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非法行医案等11类案件;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14类案件;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7类案件;第九节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5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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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事,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可能有增加、减少和调整。

(四)刑事案件侦查的专门管辖

1.发生在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建设施工工地的刑事案件,发生在铁路沿线、水运航线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2.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盗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五)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其他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2号)的规定,缉私警察队伍实施由海关总署与公安部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也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1)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对海关调查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3)接受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4)负责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装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

(5)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够成走私罪的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6)在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负责在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3)军队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5)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6)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7)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在侦查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或由上级机关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