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探索版:纳税评估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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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增值税政策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要素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令第538号】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二)视同销售的范围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三、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一)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四、税率与征收率
(一)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令第538号】
5.有关税率的其他规定
参见【财税【2008】第171号】【国税函【2009】177号】【财税【2009】第009号】
(二)征收率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令第538号】
2.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参见 【财税【2009】第009号】
第二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三)进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三)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范围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务院令第538号】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3)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4)包装物押金
参见【国税发【1993】154号】【国税函【2004】827号】【国税发【1996】155号】【苏国税发【1996】435号】【国税发【1995】192号】
(5)折扣销售
(6)以旧换新
(7)还本销售
参见【国税发【1993】154号】
(8)委托、受托代销货物
参见【苏国税发【1995】402号】
2.价格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的销售额的确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国务院令第538号】
(2)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四)销项税额的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国务院令第538号】
三、进项税额
(一)进项税额的概念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务院令第538号】
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税函【2007】第350号】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国务院令第538号】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国务院令第538号】
5.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令第538号】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第617号】
7.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令第538号】
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国务院令第538号】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务院令第538号】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即2.(1)——(5)] 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7.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的有关问题
参见【总局公告【2008】第001号】
8.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参见【财税【2008】第170号】【国税函【2009】第090号】
第三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二、不征税货物或劳务
1.施工现场制造预制构件。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销售母带、软件。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天然水。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
4.销售进口免税商品。经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4】62号】
5.执照、牌照工本费。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5】288号】
6.罚没物品。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
7.体育彩票收入。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6】77号】
三、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参见【财税【2001】113号】【财税【2005】087号】【财税【2004】197号】
【财税【2003】186号】【财税【2008】056号】【国税函【2008】第1020号】
四、部分饲料产品免税
参见【财税【2001】121号】
五、废旧物资先征后退
参见【财税【2008】第157号】
六、军队、军工系统的军警用品免税
参见【财税字【1994】11号】【财税【2007】第172号】
七、对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
参见【财税【2007】第092号】【国税发【2007】第067号】
八、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参见【财税【2009】第148号】【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9】第163号】
九、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参见【财税【2009】第31号】【财税【2009】第147号】
十、其他免税项目
参见【财税字【1994】60号】【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9】198号】
【财税【2000】42号】【财税【2000】25号】
十一、其他要求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国务院令第538号】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3.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令【2008】第050号】
(4)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令第538号】
(5)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苏国税发[2003]179号
第四节   增值税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务院令第538号】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C.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F.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G.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3)项至第(8)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政部【2008】第050号】
2.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国务院令第538号】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第538号】
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财政部【2008】第050号】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国务院令第538号】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国务院令第538号】
四、增值税征收机关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二章   消费税政策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要素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国务院令第539号】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令第539号】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二)税目、税率的具体规定
1.下列卷烟一律适用45%的比例税率:
——白包卷烟
——手工卷烟
——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
——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财税【2001】091号】
2.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2)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②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3)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3.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8)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9)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税[2009]84号
4.白酒税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国税函【2005】333号】
5.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以2000年全年销售的每一牌号、规格啤酒产品平均出厂价格为准。2000年每一牌号、规格啤酒的平均出厂价格确定之后即作为确定各牌号、规格啤酒2001年适用单位税额的依据,无论2001年啤酒的出厂价格是否变动,当年适用单位税额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财税字【2001】084号】
果啤是一种口味介于啤酒和饮料之间的低度酒精饮料,主要成份为啤酒和果汁。尽管果啤在口味和成份上与普通啤酒有所区别,但无论是从产品名称,还是从产品含啤酒的本质上看,果啤均属于啤酒,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税函【2005】333号】
自2006年1月1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财税【2006】020号】
6.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7】084号】
7. 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财税【2008】第167号】
8.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 1吨=1388升
(4) 柴油 1吨=1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 石脑油 1吨=1385升
(7) 溶剂油 1吨=1282升
(8) 润滑油 1吨=1126升
(9) 燃料油 1吨=1015升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务院令第539号】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第二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务院令第539号】
2.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二)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务院令第539号】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3)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6)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税发【1995】192号】
(7)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国税发【1994】156号】
(8)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品的计税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
(9)生产销售卷烟的计税依据
① 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实际销售数量。
② 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定货)会(以下简称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并作为卷烟计税价格对外公布。
核定价格是指不进入交易中心和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应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2000年11月以后生产销售的新牌号规格卷烟,暂按生产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征收消费税。新牌号规格卷烟的概念界定、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③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④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财税【2001】091号】
(10)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
参见【国税函【2009】第041号】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国务院令第539号】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第539号】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依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3)自2006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财税【2006】033号】
(4)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
国税发【1993】第156号
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高档手表为20%;游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实木地板为5%;乘用车为8%;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财税【2006】033号】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务院令第539号】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国务院令第539号】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3)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末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如果在检查时,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以上规定,应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1995】122号】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国务院令第539号】
(1)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A.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B.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2)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二、已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额扣除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务院令第539号】
(二)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 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国税发【1993】156号】
(3)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①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②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③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④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⑤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税【2006】033号】
(4)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08】第019号】
(5)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08】第168号】
(6)为生产出口卷烟而外购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予扣除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国税函【1997】306号】
(三)抵扣凭证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6. 纳税人应依照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国税函【2008】1072号】
(四)抵扣税款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财税【2008】第019号】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国税发【2006】49号】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国税发【2006】49号】
(五)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财税【2008】第168号】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账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8】1072号】
第三节   消费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一、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务院令第539号】
1.石脑油
(1)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2.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财税【2008】第168号】
4.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
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6】049号】
二、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国务院令第539号】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国务院令第539号】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令【2008】第051号】
(三)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国务院令第539号】
2.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国务院令第539号】
(四)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令第539号】         
第三章 货劳税在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
第一节   增值税认定类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依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二)操作实务
流程:登记认定受理岗------多流程并发启动------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在并发流程列表中选中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点击并发启动进入流程受理。
第二节   增值税企业资格认定类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1 资格认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13016(江苏)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
2.受理节点
该业务环节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事件。进入后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认定的信息。
 
(1)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2)点击“提交事件”、“资料归档按钮,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审核环节。
3.审核节点
该业务环节包括“流程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设置”和“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两个事件。
(1)流程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设置
 
其中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要为必输项,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2)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
 
其中有效期起、减免原因和减免幅度为必输项。
 
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3)点击“同意”按钮,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调查”或“不需要调查”( 需要调查,其中税务机关、需要调查的事项、调查对象情况说明和需要调查的缘由为必输项,系统进入调查环节;不需要调查,系统进入核批环节);
(4)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
完成上述2个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调查环节。
4.调查节点
该环节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调查”事件。
 
(1)其中调查核实信息、调查人员和调查日期为必输项,其中调查人为当前操作用户,调查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2)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3)完成上述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核批环节。
5.核批节点
该环节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核批”事件。
 
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系统根据受理环节受理的信息显示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人可以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核批。
 “审批结果”选择“同意”,
 
审批人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6.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二、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符合条件的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2)流程大类选择“11 资格认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13017(江苏)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
2.受理节点
(1)该业务环节包括“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事件。进入后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认定的信息。
 
(2)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3)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审核环节。
3.审核节点
该业务环节包括“流程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设置”和“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两个事件。
(1)流程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设置
 
其中终审税务机关级次要为必输项,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2)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
 
其中有效期起、减免原因和减免幅度为必输项。
 
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3)点击“同意”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调查”或“不需要调查”( 需要调查,其中税务机关、需要调查的事项、调查对象情况说明和需要调查的缘由为必输项,系统进入调查环节;不需要调查,系统进入核批环节);
(4)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5)完成上述2个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调查环节。
4.调查节点
该环节包括“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调查”事件。其中调查核实信息、调查人员和调查日期为必输项,其中调查人为当前操作用户,调查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完成上述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核批环节。
5.核批节点
该环节包括“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核批”事件。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1)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2)系统根据受理环节受理的信息显示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人可以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核批。
(3)审批人选择同意。
 
(4)审批人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
完成上述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核批环节,如果该业务环节为流程定义的最后一个节点,则该节点为最后终审节点。
6.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三、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已认定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的取消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1资格认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91102(江苏)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
2.受理节点
该业务环节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申请”事件。
 
(1)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认定的信息。
(2)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3)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核批环节。
3.核批节点
该环节包括“增值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核批”事件。
 
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系统根据受理环节受理的信息显示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人可以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核批。
“审批结果”选择“同意”,
 
审批人输入取消理由和取消生效日期,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4.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四、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已认定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的取消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2)流程大类选择“11资格认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91103(江苏)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
2.受理节点
该业务环节包括“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申请”事件。
 
(1)进入后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认定的信息。
(2)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核批环节。
3.核批节点
该环节包括“消费税税收优惠企业资格取消核批”事件。
 
(1)审核人为当前操作用户,审核日期为当前系统时间,也可根据实际自行输入。
(2)点击“保存”按钮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3)系统根据受理环节受理的信息显示纳税人的申请,审批人可以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核批。
审批人选择同意:
 
(4)审批人输入取消理由和取消生效日期,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5)完成上述事件后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核批环节,如果该业务环节为流程定义的最后一个节点,则该节点为最后终审节点。
第三节   减免退税类一、精简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的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 “14 减免退税类”,流程小类选择 “291410(江苏)精简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受理申请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通用退税申请”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2个事件。
通用退税申请:
 
选择“征收项目”、“退抵税类型”和“减免原因”,填写系统中存在的要实施退抵税的税票号码或印刷税票号码,注意申请退抵税税额文本框只有在填写了征收内容数据窗口后其值才能自动带出。点击“保存”完成对本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
 
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完成上述2个事件后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2.调查节点
 
(1)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调查”子菜单, 进入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调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2)进入“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调查”界面后,录入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完成本业务环节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可清除输入的信息;
(3)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3.核批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通用退税核批”子菜单, 进入通用退税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4.开具收入退还书
进入CTAIS2.0系统按照【税收会统岗位】—【税收会计】—【收入退还书业务】—【开具收入退还书】—【开具收入退还书】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精简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申请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的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 “14 减免退税类”,流程小类选择 “291411(江苏)精简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申请”。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受理申请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通用退税申请”和“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申请”2个事件。
通用退税申请:
 
选择“征收项目”、“退抵税类型”和“减免原因”,填写系统中存在的要实施退抵税的税票号码或印刷税票号码,注意申请退抵税税额文本框只有在填写了征收内容数据窗口后其值才能自动带出。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申请:
 
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完成上述2个事件后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调查环节。
2.调查节点
 
(1)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调查”子菜单, 进入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调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2)进入“增值税先征后返退税调查”界面后,录入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完成本业务环节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可清除输入的信息;
(3)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3.核批环节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通用退税核批”子菜单, 进入通用退税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4.开具收入退还书
进入CTAIS2.0系统按照【税收会统岗位】—【税收会计】—【收入退还书业务】—【开具收入退还书】—【开具收入退还书】开具收入退还书。
第四节   其他申请类一、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认定的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9其他申请类”,流程小类选择“291901(江苏)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受理”事件。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受理: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收的信息。录入相关内容,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对该事件进行初始化。
(7)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核批环节。
2.核批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核批”子菜单, 进入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核批界面,核批人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3.发放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二、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
(一)功能描述
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进行管理。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模块。(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9 其他申请类”,流程小类选择“291903 (江苏) 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则流程不能启动,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申请”事件。
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申请: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录入相关栏目,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2.核批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子菜单, 进入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3.发放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一)功能描述
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管进行管理。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模块。(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9 其他申请类”,流程小类选择“291904 (江苏)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则流程不能启动,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申请”事件。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申请: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录入相关栏目,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2.核批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核批”子菜单, 进入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核批界面,录入相关内容后,核批人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3.发放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四、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
(一)功能描述
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进行注销。
(二)操作实务
(略)
五、一窗式比对异常结果处理
(一)功能描述
“一窗式”管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资源,在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时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IC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应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复核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位工作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工作。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和票表税比对等工作。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复核岗位主要负责对申报征收岗位和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工作的监督考核、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9 其它申请类”,流程小类选择“291912 (江苏)一窗式比对异常结果处理”;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
 (7)点击【事件处理】—【流程受理】一【一窗式异常处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系统自动显示比对纳税人信息,包括企业申报信息和金税报税、认证等相关信息(其中票表类型列中,“票”为纳税人税控系统的数据,“表”为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数据)。
 
              
(8)选择比对异常类型,包括“不符项”、“异常类型”、“异常结果”。
(9)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并说明不符原因,纳税人能直接说明问题的,经核实后,填写异常原因及处理结果,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关税务处理(需补税的作补税处理)后,选择“同意解锁”,同时进行“事件提交”按钮,点击“资料归档”按钮结束任务。 (10)如纳税人不能说问题,需提交“异常复核岗位”进一步核实的,选择“不同意解锁流程结束”。选择“事件提交”,进入“异常复核”流程。
2.异常复核
(1)“异常复核岗位”进行核实,纳税人能说明问题情况相符的,解除异常,操作金税系统对税控IC卡解锁;情况不符的,不得对税控IC卡解锁,填写处理意见,选择“同意解锁”, 选择“事件提交”,将处理结果返回【申报征收岗位】。【申报征收岗位】根据“异常复核岗位”反馈的结果进行相关税务处理(需补税的作补税处理)后,选择“同意解锁”,点击选择“事件提交”, 点击“资料归档”结束任务。
 
(2)纳税人不能充分说问题,“异常复核岗位”无法核实,需提交“税源处理岗位”进一步核实的,“异常复核岗位”选择“不同意解锁流程结束” 按钮,同时选择“事件提交”按钮,进入“税源处理岗位(税收管理员)”流程。
3.税源处理
 
(1)“税源处理岗位”进行核实,如纳税人能充分说明问题的,填写处理意见并选择“同意解锁”,并将处理结果依次返回【异常复核岗位】—【申报征收岗位】,【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税源处理岗位”反馈的结果进行相关税务处理(需补税的作补税处理)后,选择“同意解锁”,点击选择“事件提交”, 点击“资料归档”按钮结束任务。
 
(2)如纳税人不能充分说问题,“税源处理岗位”也无法核实的,核批结果应选择“不同意解锁转稽查” ,“税源处理岗位”则应根据相关程序移送稽查处理。
(3)稽查部门接到资料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后转交税源管理岗,税源管理岗再转交复核岗位进行解锁操作。复核岗位接到税源管理岗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意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操作一窗式票表税比对软件对税控IC卡解锁。流程终审结束。
(三)注意事项
1.销项比对
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进项比对
(1)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票表比对内容。
①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金额、税额汇总数分别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所填列的进项金额、税额栏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认证系统采集的税额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进项数据。
②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科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运费发票”的“金额、税额”项数据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③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5栏“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项汇总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
(2)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票表比对内容:
①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②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数据。
③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8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分别等于或小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费发票的数据。
3.税款比对
 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数据与税款所属期为同期的已缴纳税款总额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是“应纳税额合计”小于或等于已缴纳税款总额。
 
第五节   单节点一、代开统一发票(普通发票)
(一)功能描述
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国税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操作实务
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使用管理】—【代开统一发票】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本窗口分为“发票信息”和“代开信息维护”两个标签页面。
1.“发票信息”页面:录入代开的发票信息并打印发票和进行开票。
(1)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名称、地址、电话、操作状态以及本月代开发票的累计金额和税额等信息。
如果纳税人存在违章信息,页面提示该违章信息,根据“发票监控条件”设置情况决定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该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提示:“该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发票!”。
(2)如果自用纳税人结存有代开普通电脑票,系统自动带出结存的“发票种类”、“发票代码”,以及自用纳税人结存中的发票最小号码。
(3)录入购货单位名称和地址。购货单位如果存在本系统,录入购货单位识别号后,则自动带出购货单位信息。
(4)录入开具发票信息:货物的单价、金额全部为含税,输入货物数量和单价,金额自动带出;选择“税率”后,“税额”自动计算带出。
(5)如果属于免税代开,选中“免税代开”标志,选择“免税类型”,表明本次代开不需预缴税款,系统不检索预缴信息,“票证种类”、“税票号码”以及代开发票信息行的“税率”和“税额”栏不可录入。
(6)代开发票前如果需以及税款,由下拉菜单选择“票证种类”,录入“税票号码”。如果属免税代开,“票证种类”和“税票号码”不可录入。
(7)申请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代开的发票信息,〔打印〕按钮由灰色变为可操作。
(8)在代开“发票信息”页面,点击〔打印〕按钮,打印代开普通发票。
2.“代开信息维护”页面:代开发票后入发现错误,可以通过该页面进行作废后重新开具。
在“代开信息维护”页面,点击〔查询〕按钮,页面显示查询到已代开的发票信息,选中其中正常(没有作废标志)的代开记录,点击〔作废〕按钮,将该张代开的发票作废。将已作废发票的“作废标志”取消后,再次击〔作废〕按钮,可以将原作废恢复正常。作废后的发票不可以正常代开使用。
(三)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普通发票。
2.纳税人处于停业、非正常、注销等状态,不予代开。
3.为临时纳税人代开,必须先进行临时纳税人税务登记。
4.代开的公司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必须是代开人(自用纳税人)的发票结存中的空白发票。
5.点击〔继续代开〕按钮,可对同一纳税人继续连续代开普通发票。
6.界面右上角的“本月累计”主要记录代开纳税人本月代开的“金额”和缴纳的“税额”,便于代开人员对不达起征点户或者临时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监控。
7.在代开发票之前,必须进行特殊纳税人(自用纳税人)登记和“自用纳税人代开操作员设置”,而且为特殊纳税人进行购票员核定(不需核定票种)。
8.通过【申报征收】—【征收】—【税票录入业务】—【预缴开票】模块实现小规模纳税人预缴代开发票税款。
二、增值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
本流程实现对符合流转税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进行流转税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的功能。
三、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工作流
本流程实现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功能。
四、委托异地协查函开具
本流程实现委托异地协查函开具的功能。
五、受托协查回复函开具
本流程实现受托协查函回复开具的功能。
六、协查回函发票结果信息录入
本流程实现协查回函发票结果信息录入的功能。
七、移送稽查发票查出结果录入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发票查出结果录入的功能。
八、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稽查清单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稽查清单的开具功能。
九、受托协查信息录入(省外委托)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受托协查信息录入(省外委托)CTAIS系统的功能。
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移送稽查台帐查询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移送稽查台帐的查询功能。
十一、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汇总台帐查询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汇总台帐的查询功能。
十二、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委托协查台帐查询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协查台帐的查询功能。
十三、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受托协查台帐查询
本流程实现增值税抵扣凭证受托协查台帐的查询功能。
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
第一节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一、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主席令【2007】第063号】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参见【财税【2008】第159号】
(二)纳税人的分类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实际管理机构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为规范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参见【国税发【2009】82号】
4.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参见【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扣缴义务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税务机关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三)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
1.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3.追缴税款
(1)依照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4.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具体参见【国税函【2008】第955号】
三、征税对象
(一)征税对象的基本规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四、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第二节   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财税【2009】69号】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参见财税[2009]123号、财税[2009]122号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具体参见财税[2008]149号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具体操作参见【财税【2008】第046号、国税发【2009】80号】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操作参见【国税函【2009】212号】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参见【财税【2009】69号】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规定参见【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08】第650号】【财税【2009】133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具体操作参见【国税函【2009】203号】
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
参见【财税【2008】第001号】【国税函【2009】202号】【财税【2009】69号】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管理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地(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财税〔2009〕63号
3. 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参见苏科高[2009]214号
六、其他税收优惠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加计扣除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具体操作参见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税函【2009】第098号】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主席令【2007】第063号】
(2)具体操作参见【财税【2009】70号】
(三)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具体操作参见【财税【2009】69号】【国税发【2009】87号】
(四)加速折旧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具体操作参见【国税发【2009】81号】
(五)综合利用资源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具体操作参见【财税【2008】第047号、国税函【2008】第185号】
(六)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1.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具体操作参见【财税【2009】69号】【财税【2008】第048号】
(七)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八)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参见【财税【2008】第001号】
(十)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参见【财税【2009】第023号】
(十一)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
参见【财税【2009】第31号】【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65号】
(十二)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参见【财税【2009】30号】
 七、其他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三)税收优惠的过渡
1.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主席令【2007】第063号】
2.具体参见【国发【2007】第039号】【财税【2009】第69号】【财税【2008】第21号】【财税【2009】第69号】
3.高新技术企业过渡税收优惠有关问题参见【国税函【2009】203号】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收 入一、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二)清算所得
1.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主席令【2007】第063号】
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处理具体参见【财税【2009】60号】
2.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主席令【2007】第063号】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财税【2008】第130号】
2.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参见【国税函【2008】第897号】
3.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参见【国税函【2008】第952号】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参见【财税【2008】第159号】
二、收入
(一)收入的基本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视同销售的所得税处理具体参见【国税函【2008】第875号】
【国税函【2008】第828号】
(三)收入确认的日期
1.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3.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具体参见【国税函【2008】第875号】
5.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参见【国税函【2009】第098号】
(四)不征税收入
1.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参见【财税【2008】第151号】【财税【2009】第87号】
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参见【财税【2008】第136号】
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参见【国税函【2009】173号】
(五)递延所得的处理参见【国税函【2009】第098号】
【苏国税函【2009】第085号】
(六)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参见
【国税函【2009】第118号】
第二节   扣除项目一、扣除
(一)扣除的基本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具体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工会经费支出及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5)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有关问题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第098号】【苏国税函【2009】第085号】
(6)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问题参见【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8】第264号】【国税函【2009】第098号】【苏国税函【2009】第085号】
2.保险费支出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①金融企业,为5:1;
  ②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21号
(5)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税函[2009]777号
4.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具体操作参见【国税函【2009】202号】【国税函【2009】第098号】【财税【2009】第72号】
7.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9.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0.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参见【国税发【2008】第086号】
11.公益性捐赠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参见【财税【2008】第160号】【财税【2008】第024号】【国税函【2009】202号】 【财税【2008】第104号】
1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新税法实施之日按【财税【2009】第029号】处理。
(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1)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国税函【2009】202号】
(2)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参见【财税【2009】48号】
(3)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参见【财税【2009】33号】
(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参见【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主席令【2007】第063号】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5.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参见【国税函【2009】第098号】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5.开(筹)办费
参见【国税函【2009】第098号】【苏国税函【2009】第085号】
(五)投资资产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存货
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七)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的税务处理
  参见【财税【2009】49号】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基本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同意,现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摘自国税函【2009】第050号)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摘自国税函【2009】第050号)
2.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3.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4.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5.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三)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摘自国税发【2008】第120号】
二、纳税地点
(一)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三、应纳税额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二)抵免税额
1.抵免税额的基本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五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五个纳税年度。
2.抵免税额的计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四、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参见财税【2009】125号)
(一)汇总纳税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二)汇总纳税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8】第28号】【国税函【2009】221号】
(三)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的问题
参见【国税函【2008】第958号】
五、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2.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三)核定征收的方法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四)应纳所得税税额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应税所得率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2)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3.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五)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2)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3)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2.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3.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六)纳税申报
1.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2)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2)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七)其他
1.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3.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4.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5.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检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6.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税发【2008】第030号】
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8】第116号】
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参见【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
八、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1.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摘自财税【2009】57号】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3.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4.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摘自财税【2009】57号】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2.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3.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5.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6.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
(1)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由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其审批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时限。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7.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8.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1.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1)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经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2)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的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四)现金等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1.现金损失
(1)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2)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②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③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④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2.存款损失
(1)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2)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① 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
② 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③ 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
④ 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3.坏账损失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财税【2009】57号】
(2)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① 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 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③ 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 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⑤ 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⑥ 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⑦ 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⑧ 其他相关证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4.贷款损失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财税【2009】57号】
(五)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 
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1.存货损失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存货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①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⑤ 残值情况说明;
⑥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2.固定资产损失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③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税【2009】57号】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在建工程损失
(1)在建工程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③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④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资产损失。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六)投资损失的认定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失
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9)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2.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财税【2009】57号】
3.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4.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助学贷款,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交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5.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2)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6.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7.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接受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8.企业委托符合法定资格要求的机构进行理财,应按业务实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区分为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并按相关投资确认损失的条件和证据要求申报委托理财损失。
9.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10.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7)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七)责任 
1.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2.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企业的依法申报责任,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本办法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3.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而税前扣除资产损失,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9】88号】
九、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参见【财税【2009】59号】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9】第031号】
十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参见【总局令【2009】第019号】
十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9】第003号】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及汇算清缴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8】第017号】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主席令【2007】第063号、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
参见【国税函【2009】第034号】
(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摘自国税发【2009】79号】
三、汇总纳税企业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参见【国税发【2008】第28号】【国税函【2009】221号】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参见国税发【2009】第006号】【国税发【2009】第011号】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两类,一类由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一类由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应按次或按期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一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二是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一)A类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1.A类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式样(表1)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1 一、据实预缴
2 营业收入    
3 营业成本    
4 实际利润额    
5 税率(25%)   
6 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 减免所得税额    
8 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  
9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 ——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 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 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2.填报说明
【苏国税函【2008】第138号】 【国税函【2008】第985号】【国税函【2008】第299号】
(二)(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
1.(B类)预缴纳税申报表式样(表2)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项    目 行次 累计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1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2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3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总额 4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5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6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费支出总额 7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 8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9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10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11  
 应纳所得税额(3行×11行或6行×11行或10行×11行) 12  
 减免所得税额 13  
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已预缴所得税额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13行-14行) 15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2.填报说明(三)A类年度纳税纳税申报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式样(表3)   
(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类别 行次 项目 金额
利润总额计算 1 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  
 2 减:营业成本(填附表二)  
 3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销售费用(填附表二)  
 5         管理费用(填附表二)  
 6         财务费用(填附表二)  
 7         资产减值损失  
 8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         投资收益  
 10 二、营业利润  
 11 加: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  
 12 减: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  
 13 三、利润总额(10+11-12)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15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16 其中:不征税收入  
 17    免税收入  
 18    减计收入  
 19    减、免税项目所得  
 20    加计扣除  
 21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 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3 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  
 2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  
 25 应纳税所得额(23-24)  
应纳税额计算 26 税率(25%)  
 27 应纳所得税额(25×26)  
 28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29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  
 30 应纳税额(27-28-29)  
 31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2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  
 33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  
 34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5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36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37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38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39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40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  
附列资料 41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42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经办人及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 月 日
2.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具体填报说明参见国税函〔2008〕1081号
(四)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1.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式样(表4)
2.填表说明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
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
 
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国家(地区) 所得项目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取得所得日期 收入额 扣除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扣缴所得税额
       人民币金额 外币额 人民币金额合计    
        外币名称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     
                               
                               
                               
                               
                               
    谨声明:此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经办人: 受理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五)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式样(表5)
表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配比例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总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 三项因素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分支机构情况 纳税人识别号 分支机构
名称 三项因素 分配比例 分配税额
   收入总额 工资总额 资产总额 合计  
                
                
                
                
         
                
                
                
                
                
纳税人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会计主管: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2.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在征管信息系统的应用
第一节   核定类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模块。(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2核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91202(江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及调整”。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征收方式鉴定申请”事件。
征收方式鉴定申请: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录入相关栏目,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2.调查节点
 
(1)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征收方式鉴定调查”子菜单, 进入征收方式鉴定调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2)进入“征收方式鉴定调查”界面后,录入调查情况和调查结论。点击“保存”完成本业务环节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可清除输入的信息;
(3)在事件导航区点击“事件提交“链接,显示以下窗口:
 
(4)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资料归档”按钮,若流程已启用资料归档功能,则资料归档区显示当前流程当前任务节点资料归档信息;
(6)资料归档成功后,点击“结束任务”按钮,显示发送窗口:
 
(7)打开“提交事件”菜单,点击“结束任务”按钮,若是自动发送,点击“确定”按钮,流程流转到下一岗位;若是手动发送,选择接收机关,选择下一岗位的接收处理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调查信息推送到下一节点,核批环节1。
 3.核批1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征收方式鉴定核批”子菜单, 进入征收方式鉴定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勾选是否流转到下一环节核批后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资料归档”按钮,若流程已启用资料归档功能,则资料归档区显示当前流程当前任务节点资料归档信息;
(6)资料归档成功后,点击“结束任务”按钮,显示发送窗口:
 
(7)打开“提交事件”菜单,点击“结束任务”按钮,若是自动发送,点击“确定”按钮,流程流转到下一岗位;若是手动发送,选择接收机关,选择下一岗位的接收处理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到下一节点,核批环节2。
 4.核批2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征收方式鉴定核批”子菜单, 进入征收方式鉴定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5.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二、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纳税所得率调整
(一)功能描述
本流程实现对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定功能。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模块。(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2)流程大类选择“12核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91203(江苏)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定”。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文书代码:246113),否则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出具文书”按钮,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文书代码:246111)。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申请受理环节。该业务环节包括“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定申请”事件。
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定申请: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录入申请类型、申请日期,调整应税所得率,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在事件导航区点击“事件提交“链接,显示以下窗口:
 
(8)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9)点击“资料归档”按钮,若流程已启用资料归档功能,则资料归档区显示当前流程当前任务节点资料归档信息;
(10)资料归档成功后,点击“结束任务”按钮,显示发送窗口:
 
(11)打开“提交事件”菜单,点击“结束任务”按钮,若是自动发送,点击“确定”按钮,流程流转到下一岗位;若是手动发送,选择接收机关,选择下一岗位的接收处理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申请信息推送到下一节点,调查环节。
 2.调查节点
 
(1)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调查”子菜单, 进入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调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2)进入“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调查”界面后,录入调查情况和调查结论。点击“保存”完成本业务环节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可清除输入的信息;
(3)在事件导航区点击“事件提交“链接,显示以下窗口:
 
(4)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资料归档”按钮,若流程已启用资料归档功能,则资料归档区显示当前流程当前任务节点资料归档信息;
(6)资料归档成功后,点击“结束任务”按钮,显示发送窗口:
 
(7)打开“提交事件”菜单,点击“结束任务”按钮,若是自动发送,点击“确定”按钮,流程流转到下一岗位;若是手动发送,选择接收机关,选择下一岗位的接收处理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调查信息推送到下一节点,核批环节1。
 3.核批1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批”子菜单, 进入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批界面,核批人选择核定行业,根据调查结果录入核批意见,选择核批结果,勾选是否流转到下一环节核批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资料归档”按钮,若流程已启用资料归档功能,则资料归档区显示当前流程当前任务节点资料归档信息;
(6)资料归档成功后,点击“结束任务”按钮,显示发送窗口:
 
(7)打开“提交事件”菜单,点击“结束任务”按钮,若是自动发送,点击“确定”按钮,流程流转到下一岗位;若是手动发送,选择接收机关,选择下一岗位的接收处理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到下一节点,核批环节2。
4.核批2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批”子菜单, 进入企业所得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整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核批意见,选择核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5.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三、应纳税额核定
(一)功能描述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下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通过本工作流,实现对上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
(二)操作实务
1.流程启动
(1) 进入CTAIS(2)0系统按【管理服务】—【流程管理】—【流程受理】—【流程受理】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如图所示)
底色为白色表示选填,绿色表示必填。
 
(2)流程大类选择“12 核定类”,流程小类选择“291205 (江苏)应纳税额核定”。
(3)选择此文书的申请类型,若为纳税人,则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若为税务机关则选择税务机关代码,并确定文书的提请类型。
(4)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以及针对该流程设定的监控条件和附送资料。监控条件由系统自动检查,附送资料由操作员逐一审核。
(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流程登记信息,若存在未通过的强制监控条件或附送资料,则无法保存成功,保存成功后给出以下系统提示:
 
(6)点击“确定”按钮,启动工作流。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流程处理主界面:受理环节。该环节包括“应纳税额核定申请”事件。
应纳税额核定申请:
 
系统自动显示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实际情况录入“核定原因”,点击“保存”完成对本受理业务环节的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将清除输入的信息。
(7)提交事件,点击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2.调查节点
 
(1)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应纳税额核定调查”子菜单, 进入应纳税额核定项目调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
(2)进入“应纳税额核定调查”界面后,录入《应纳税额核定项目调查表》中的相关内容。点击“打印”完成对调查表的打印,点击“保存”完成本业务环节对应事件的处理。点击“取消”按钮,可清除输入的信息;
(3)提交事件,资料归档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3.核批节点
 
(1)核批人员通过待办事宜窗口选择对应的待办事项,进入事件处理区;
(2)打开“事件查看”菜单,可以看到调查节点的有关信息;
(3)打开“事件处理”菜单,点击 “应纳税额核定核批”子菜单, 进入应纳税额核定核批界面,核批人根据调查结果输入审批意见,选择审批结果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事件处理信息,点击“取消”按钮,则清除对应的核批结果和意见;
(4) 打开“提交事件”菜单,勾选提交标志,点击“提交事件”,执行事件提交;
(5)点击“结束任务”按钮,系统会弹出提示对话框(如图所示),核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核批人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如无法确认则点击“退出”按钮,事件页面将返回到初始状态,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4.文书销号
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第二节   所得税减免退税和抵扣类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功能描述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可以享受报批类减免税的纳税人,通过本工作流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其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年限、金额等,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提供信息。
二、外企预提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功能描述
外国企业为享受预提所得税减免优惠,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后,根据其报送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予以确认。通过审批,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提供信息源。
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税功能描述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界定代表机构的征免税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确定免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接收申请后,根据其报送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予以批准确认。通过审批,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款征收提供信息源。
四、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功能描述
对纳税人申请的财产损失是否符合税法税前扣除标准进行审批。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基本内容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人员)范围及程序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人员)范围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这里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于备案登记解散、破产、撤销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三)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1.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2.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四)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五)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摘自国税发【2005】197号】
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2.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四)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五)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六)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七)出口企业自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可以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八)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货物,但实质是靠非法出售或购买权益牟利,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2008】第032号】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审批管理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1.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2.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摘自国税函【2007】第1150号】
3.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4.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1)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摘自国税发【2004】064号】
5.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国税函【2008】第1009号】
6.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摘自国税函【2005】248号】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摘自国税发【2004】064号】
7.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摘自国税发【2004】064号】
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8】47号】
2004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摘自国税发【2004】113号】
“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税发〔2004〕64号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税发〔2004〕64号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因此总局不同意将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发到地市局。
【摘自国税函【2006】148号】
8.自2006年3月1日起,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5)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国税发【2006】24号】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纳税申报后的下个季度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2)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3)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有合理理由的免税核销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一个季度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摘自国税函【2009】第108号】
10.对外修理修配飞机免抵退税政策
(1)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计算免、抵、退税额。凡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的,企业须如实申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收入中所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并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作相应扣减。
(3)承接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的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海关签发的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对外修理修配合同、出口发票、维修工作单、外汇收入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凭证。
(4)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企业未如实申报实际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实际销售收入。
(5)税务机关要定期检查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情况。企业未能及时、准确申报保税进口料件使用情况的,税务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6)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操作规程。其他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09】54号】
二、出口退(免)税具体业务的管理
(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
1.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其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
2.对属于本通知第1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
外汇局可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远期证明》。
3.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并在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手续后,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预计收汇日期内收(结)汇,并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账管理制度。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对于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以税务机关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
5.外汇局应按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当地税务机关传输出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6.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国税发【2006】第168号】
(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参见【国税函【2006】第685号】
(三)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的管理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3.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4.对出口企业按以上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摘自国税发【2006】第102号】
5.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对代理出口企业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摘自国税发【2006】第102号】
6.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问题
现将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征税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1)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具体格式附后)。
(3)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4)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
(5)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6)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7)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此类问题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一次性办理解决。
【摘自国税函【2008】第265号】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一)计算机审核
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1.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2.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4.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对审核结果的处理
1.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处理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3)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4)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摘自国税发【2005】051号】
3.退税部门受理申报后,在审核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部门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有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退税部门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该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摘自国税发【2004】064号】
4.出口企业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中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之一,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其退税申报必须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执行,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摘自苏国税发【2009】187号】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管理
(一)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工作
参见【国税函【2006】第502号】【国税函【2006】第891号】
(二)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
1.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摘自国税函【2006】第148号】
2.关于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问题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6】第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八条规定,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既可以加强管理,又不会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增加较大工作量,总局不同意将新成立的生产企业按上述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审批权限由省局下放到地市局。
【摘自国税函【2006】第148号】
五、征退衔接
(一)加强征退税工作的衔接,必须着重以下方面,实现征退税信息、数据之间的传递:
1.出口企业户管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及退(免)税认定信息;出口企业纳税人状态由“开业”转认定为“非正常”的信息;出口企业发生征收管理转移或待注销以及相应的财库级次变化等信息;出口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认定后发生变更的信息;取消出口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信息。
2.出口货物纳税、退税情况。主要包括:出口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信息;退调库信息;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来料加工免税信息;代理出口证明信息。
3.出口货物补税情况。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未申报、逾期申报和少申报退(免)税信息,以及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信息;生产企业审核未通过的免抵退的出口货物信息。
4.退(免)税评估方面。经评估确定需要调查核实的异常信息;本地区享受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非正常户征收管理企业的增减变化信息。
5.日常退(免)税管理方面。主要包括:
(1)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应及时互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信息,包括纳税人状态、生产销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等。 
(2)退税管理部门应将已用于申报退税的作废发票及时提供给相关销售方征收管理部门(包括本省和外省)。省内征收管理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告之退税管理部门。
(3)出口企业因无法取得出口货物货款而向税务机关提出财产报损申请时,征收管理部门应实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即时对企业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已经办理退(免)税的,应立即扣回已退税款或补征税。
(4)征收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所辖外贸企业申请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信息传递给退税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对相关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已经全额办理退税的,应立即扣回已开具折让部分所对应的已退税款。
(5)日常函调。退税管理部门负责发函、回函、收函处理及汇总整理等工作,同时负责将外地税务机关的来函分送给有关征收管理部门,并进行催办。征收管理部门收到退税管理部门转来的外地税务机关来函要求调查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征税和货源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及时回函。
(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监管工作。在5年监管期内,征退税管理部门应加强密切配合,对国产设备共同进行监督管理。
(7)发票协查信息。退税管理部门或征收管理部门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可以通过金税协查系统,提请稽查部门向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协查。稽查部门应把出口退(免)税发票委托协查作为金税协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受理、及时审批。
对稽查部门转来的外地税务机关金税协查信息,需要征收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征收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及时反馈给稽查部门。
(8)征收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管理。
(9)征收管理部门、退税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相互通报。
(二)各地必须把征退税衔接工作列入税务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范围。在加强征退税衔接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出口企业发生偷骗税行为的,应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苏国税函〔2006〕249号
六、有关单证备案管理
(一)备案的单证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明细单;
3.出口货物装货单;
4.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方式
1.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2.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摘自国税发【2005】199号】
(三)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2.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摘自国税函【2009】第104号】
(四)对备案单证的核对
对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应着重核对以下内容:
1.备案单证所列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资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是否存在修改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的问题。
2.备案单证开具的时间、货物流转的程序是否合理。如,是否存在购销合同签定时间与货物运输、报关时间顺序不一致等。
3.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的内容是否一致。
凡对备案单证核对有疑问的,可暂停退税,将有关情况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处理。
(五)备案要求及管理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3.出口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4.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5.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国税发【2005】199号】
(六)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1.《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单证。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通知》规定的不尽一致,因此《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描述了有关备案单证的含义、功能、作用等,各地可按此原则进行备案单证管理。对于出口企业如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本地区出口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的原则制定备案单证管理的具体规定。
 2.《通知》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中对“出口货物装货单”的解释要求有海关签章。但考虑到出口企业难以取得签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是《通知》规定的含义,可不需要海关签章。
 3.对于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A、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
 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
B、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4.对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等没有货物出口的特殊退税政策业务,暂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制度。
5.对于《通知》下发后单证备案不齐的,出口企业可以在2006年11月30日之前按本补充通知规定予以补齐。
【摘自国税函【2006】第904号】 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
第一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要求一、免抵退税的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要求
§征免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 “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
(2)“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填报口径为:此栏必须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 “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的合并数。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纳税申报表第15栏)。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申报要求
(1)“外币出口销售额”,按照企业出口销售帐入帐销售收入填列,当月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负数汇总填列在申报表此栏最后一行。贸易性质填“98” ,应计算不予抵扣税额(负数);深加工结转和来料加工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贸易性质码为“14-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和“99—深加工结转”,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
    (2)“人民币出口销售额=外币出口销售额×汇率”。
    (3)“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申报要求
此表根据企业从退税部门取得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相关内容填报。
§退免税申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期取得的单证齐全部分的出口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一致。
   (2)“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一致。
   (3)“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
   (4)“不予抵扣税额”,此栏等于本表 “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5)“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合计数一致。
   (6)“应抵扣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 “应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
   (7)“内销货物销售额”、 “内销货物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上期结转抵扣税额”、 “应纳税额”分别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税额合计”、 “进项税额合计”、 “留抵税额净额”、 “应纳税额”等栏目对应取数。
   (8)“免抵退税额”,此栏金额等于本表 “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减 “应抵扣税额”。
(9)“本期应退税额”、 “本期免抵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所列公式计算确定。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申报要求
此表根据企业已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发票的相关内容按月填报。
    (1)“计划分配率”,根据手册号从进料加工登记信息中调取。
    (2)“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等于 “人民币离岸价”乘“计划分配率”。
    (3)“应抵扣税额”等于“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退税率”。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申报要求
此表根据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填报。 “海关实征税款”根据企业取得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海关《完税证》填列。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申报要求
此表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对应填报。 “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5.《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申报要求
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填报。
§申报数据的调整
   1.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或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参见国税发【2006】102号。                                                        
    2.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调整已免抵增值税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①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②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调整。
在一个年度内退税部门批准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累计数有差异的,应补交已退税款(批准数>申报数)或调减下期应纳税额(批准数<申报数)。
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5.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调整。
在一个年度内退税部门已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累计数有差异的,应补交已退税款(批准数<申报数)或建议企业在下期追加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批准数>申报数)。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苏国税发【2001】324号】
第二节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期审批应退税额】。
“当期审批应退税额”一般指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家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摘自财税【2002】007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核定。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摘自财税【2002】007号、国税发【2002】011号】
(五)具体各种不同情形的免抵退计算
参见【苏国税发【2001】324号】
二、免抵退税单证管理
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以及“免、抵、退”税凭证丢失需要办理有关证明的,在“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以随时申请办理有关证明。
(一)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单证办理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2.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发【2006】102号
3.进料加工登记提供的资料应包括:
(1)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如是电子手册,可持海关盖章的相关单证);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4.进料加工核销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如是电子手册,可持海关盖章的相关单证)及复印件;
(2)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及复印件;
(3)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
(4)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及复印件;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以及所附原始资料: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及复印件、进口合同及复印件。
(二)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摘自国税发【2002】011号】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
若干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管理办法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8】第016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2.代理出口协议。
(二)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报关后,应向海关部门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并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有关规定提交相关电子数据。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进行核对。经核对相符后,在《免税申报表》(第一联)签章并交小规模纳税人。如核对不符,或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了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而未报送《免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申报资料退回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补正后重新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应在当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
(六)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对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出口货物免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货物免税;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应当核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纸质单证是否齐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并对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出口退税审批权试点地区除外)。
(八)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 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十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凡发现属于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口货物应征税情况,应生成《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并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十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1日后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摘自国税发【2007】第123号】
(十三)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按照123号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申报均暂采用手工申报办法,自制申报表及其他规定的资料申报。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后,应根据12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转交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通过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的方式并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免税申报表》进行免税核销审核审批。
【摘自苏国税发【2008】第15号】
三、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
参见【国税发【2008】第005号】
四、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为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
    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
    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
    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
    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
    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
    1.外贸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计算公式:
    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外贸企业凭收购船舶出口合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生产企业生产船舶按照工程进度在财务上作销售并申报纳税后,将有关纳税证明材料转交外贸企业据以申报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船舶生产企业财务上做销售的账面销售额X退税率。
    2.生产企业    
    (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企业,仍按照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执行。
    (2)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其他生产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
    对生产企业退(免)税的申报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免抵退税审核审批,若当月在退税后,仍然有留抵税额的,则再对生产企业当月免税明细申报中的“实际免抵退税额”与此留抵税额比大小,取小计算应退税款。同时通过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其他调整”模块将该“应退税额”作等值的“调增应退税额”和“调减免抵税额”处理。出口企业在下期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两个应退税额。
    上述应退税款的计算、审批、退库、冲回等均在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修改后的管理系统和操作说明,各地自行从省局FTP服务器/DOWN/SOFT目录下下载并升级。
    (四)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其原来的分类级别、出口退税的申报要求、系统审核配置等保持不变。
    (五)列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的出口企业,同时享受下列待遇:
    1.其所需要的退税指标予以优先满足;
    2.属于外贸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收到海关003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属于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取得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免抵退税并将应退税款退付给企业,当月底前再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3.上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6个月申报。
    4.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5.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以“中国驰名商标”为商标出口的产品的延期申报可比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其他出口产品不可比照。
    (六)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的管理,若出口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外,应取消“先退税后核销”资格。
(七)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摘自【苏国税函【2008】第292号】
(八)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的管理
1.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一年以上;
(2)年出口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
(3)从未发生过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2.“先退税后核销”申报、审核、审批要求
(1)出口企业申报要求
A.预申报。出口企业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在尚未收集齐全退税所需凭证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填报《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并附报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销售明细账、出口合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代理出口协议等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抵押资产证明、当期纳税申报表、当期资产负债表,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和免抵退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应如实按每条船、每套大型机电设备的生产周期和工程进度,据以确定账面每期出口销售额,并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出口企业预申报的进料手册计划分配率确定方法与正式申报相同。
B.正式申报。出口企业出口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后,在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应按正常申报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并在正式申报的同时报送书面“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申请。
C.申报台账。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审批资料后应按船号和机电设备编号建立退税台账,详细登记每条船退税申报的暂退税和核销等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要求
A.预申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预申报后,应及时对申报的相关凭证资料逐项进行审核,并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对审核无误后,按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行比较,计算确定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对计算结果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调整”模块,录入相应的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分别提交领导进行免抵退税的退(调)库审批。
B.正式申报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后,按正常审核程序办理,对审核无误的,一方面进行免抵退税审批,另一方面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其他调整”模块,用负数将原来的预审批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冲回。同时,出具“先退税后核销”退税核销结案通知书。
C.审核审批台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每条船或每台(套)设备建立退税台账,登记相关的退税情况和核销情况,确保退税无误。
3.本通知下发之前,尚未报关出口的船舶和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已按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出口销售额的,可给予一次性补申报。
【摘自苏国税发【2007】第068号】
4.认真落实好出口退税各项管理措施
近年来,为支持促进外贸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出口退税审核管理改革,省局在出口退税管理措施和手段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和手段是得力的、有效的、得到广大出口企业欢迎的,希望各地认真落实好。一是要继续完善和扩大“先退税后核销”企业范围,将拥有自主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省政府确定的出口百强企业等列入管理范围;二是要继续完善和推进出口退税分类等级管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A、B类企业标准,提高A、B类企业比例,各地须将放宽后的分类标准报省局备案。三是要认真做好对“先退税后核销”企业以及分类管理A、B类企业的管理,对上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理。四是要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出口退税申报到期提醒、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提醒、出口企业未提交电子口岸信息提醒制度等。
【摘自苏国税发【2009】第80号】
5.进一步完善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切实保证“先退税后核销”工作的规范、有序
(1)各地国税机关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活动、人员变化等情况,充分运用好海关、外管、外经贸等第三方信息,对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出口企业进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了解企业的出口计划和出口资金回笼等情况,在正确实施“先退税后核销”的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先退税款的安全。
已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办理“先退税后核销”手续,并及时扣回先退税款:
①退税申报进度较慢、质量较差,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情况的;
②出口规模不能保持持续稳定,出现明显下滑,核销先退税款风险较大的;
③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量超过10%的;
④其他可能引起核销先退税款风险较大的情形。
已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企业发生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取消其“先退税后核销”资格,扣回先退税款,并依法作出处理。
(2)出口企业符合苏国税函[2008]292号等文件规定条件,各地要及时纳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范围。对新纳入“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出口企业,实行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基层国税机关调查核实、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审核审批制度。出口企业提出申请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担保抵押资产证明等相关资料。
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名单,各地应按季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3)外贸企业先退税款的计算必须在当月退税申报审核审批之后进行,各地国税机关不得提前计算先退税款。先退税款可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办理退库手续。
(4)各地国税机关对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出口企业应分别建立“先退税后核销”退税审核审批台帐,详细登记先退税款和核销税款等情况,确保退税无误。
【摘自苏国税发【2009】第187号】
五、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出口企业。
    第二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E、F六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上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2%;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但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三)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苏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常熟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徐州、连云港、盐城、宿迁所辖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常熟、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一律定为D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三)发生骗税的;
    (四)已立案查处的或日常管理中发现骗税嫌疑的。
    第八条  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E级。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F级: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三)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已被评定为A级、B级和被认定为D级、E级、F级以外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
    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
  第十一条  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第十二条  对B级出口企业,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年终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数据核销的试点地区除外);改变出口退(免)税审核程序,先进行电子审核,对已审核通过的部分抽取20%的比例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  对C级出口企业,加强退(免)税申报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退(免)税审核管理,先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
    第十四条  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第十五条  对E级、F级出口企业,比照C级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初开始,6月底结束。自当年的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管理。
    第十七条  A级、B级出口企业的评定和D级出口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省辖市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复核后,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C级、E级、F级出口企业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审批。
    第十八条  E级、F级出口企业达到A级或B级管理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之前按C级管理;D级出口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或认定。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降低为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足”、“不超过”、“不满”均不含本级,“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ΟΟ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摘自苏国税函【2006】第247号】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概述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二)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经发函、约谈、实地调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可提请并督促出口企业自行改正;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2.对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不能认定清楚,或出口企业拒绝自行改正,或发现出口企业有涉嫌骗税、偷税及其他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情形的,未办理退(免)税的应暂停办理,已办理的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成出口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要按有关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对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稽查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及时向退税部门反馈。
二、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价格评估
1.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外贸企业某一商品进货、出口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进货、出口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进销价格差异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进货数量、出口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评估指标:A、出口单价差异率;B、进货单价差异率;C、进销差价差异率;D、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E、换汇成本差异率。
3.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外贸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外贸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作为评估本地区单个企业、单个出口商品的基本参数。
4.评估方法:
A.出口单价差异率
出口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供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供货价格虚抵或偷税、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B.进货单价差异率
进货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进货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进货平均单价×100%
如进货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供货企业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或配单错误等原因。
C.进销价格差异率
进销价格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出口人民币单价-对应进货单价)/对应进货单价×100%
如进销价格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低于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要分析是否存在出口商品属于紧俏或滞销商品、配单错误等原因。
D.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
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1
本项评估实质是对上述“出口单价差异率”、“进货单价差异率”两项指标的综合分析。
一般情况下,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越接近于零,说明出口单价与进货单价的差异偏离越小,二者成同方向运动,疑点越小。
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大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上限,则说明二者成同方向运动,只是前者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要考虑供货企业有无通过虚增进项抬高供货价格,骗取抵扣的问题;如果进销单价差异变动系数小于设定的预警指标值下限,则说明二者成反方向运动,但不能确定前者是否比后者变动幅度大,此时可分析是否为紧俏或滞销商品、进项是否存在虚假等。
E.换汇成本差异率
换汇成本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进货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对应商品代码本地区同期平均换汇成本×100%
如换汇成本差异率高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上限,则可能企业经营亏损,可以分析企业有无虚报进项、有否配单错误问题等;如换汇成本差异率低于设定预警指标值下限,则可能存在企业偷税行为,也可分析企业是否配单错误等。
(二)出口增长评估
1.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单个外贸企业某一商品不同年度或同一年度不同时期的增长异常情况的分析,对单个企业的某一出口商品的出口异常增长的情况进行评估。
2.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
出口增长率=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本期某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基期同一商品代码美元出口额×100%
公式中的基期可以选择上年同期,也可选择本年上一时间段,时间段可以为一年、半年、季度、或月,但必须保证基期和本期同一口径。(下同)
3.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三)货物国内流向评估
1.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笔出口业务所涉及的供货企业所在地和报关出口口岸所在地两者之间的地理位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对货物国内流向异常的出口业务进行真实性评估。
2.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通过对进货货源地和出口口岸所在地区域代码的比对来获取异常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进货出口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如,某外贸企业在本地购进出口货物而本地有海关可以办理通关手续,但该外贸企业却从异地报关且该海关与其外商所在国别的运输路径属于绕道等。
存在货物流向异常情况的,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虚假进货、买单业务或其他“四自三不见”业务等问题。
(四)报关口岸评估
1.目的:
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同一企业不同时期报关口岸异常变动情况的分析,对企业报关出口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评估指标:同口岸出口增长率
同口岸出口增长率=(单个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单个口岸本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同一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同一口岸基期美元出口额×100%
3.评估方法:
本项评估指标可以通过数据查询来组织、提取数据,由评估人员按照工作需要选择评估企业代码和本期。
如出口增长率超过设定预警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报关、“四自三不见”业务或其他“买单”业务。
(五)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
1.目的:出口未申报退税评估是通过对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进行监控,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2.数据来源:由于出口货物报关单001信息是由企业提交的,不能完整反映企业出口情况,所以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003信息或海关统计数据作为取数来源。
3.评估方法:由系统或人工筛选出用户设定的全部或特定出口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出口的货物,至评估当日仍未申报退税且已超过退税申报期限的出口信息,作为调查核实及补征税款的依据。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
(一)出口离岸价格评估
1.目的:本项评估旨在通过对生产企业某一商品出口离岸价格与同期本地区同类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的比较,以及对商品的换汇成本异常情况的分析,对企业出口离岸价格的真实性进行评估。
2.评估指标: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
3.数据来源:在进行上述评估之前,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建立本地区生产企业出口商品综合信息库,汇总本地区生产企业当年出口商品的主要涉税指标。
4.评估方法:
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某一商品代码的出口离岸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同期本地区(或本企业)该商品代码出口离岸平均单价×100%
该指标考察企业某商品的出口离岸价格与本地区、本企业该商品平均出口离岸价格的差异情况。如出口离岸单价差异率超过预警指标值上限或下限,都属于异常情况,需具体分析是否存在生产企业通过抬高或压低出口货物价格骗取我国出口退(免)税或偷逃进口国关税、企业并单出口或将赔款直接在出口中扣减、申报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
(二)出口增长评估
1.目的:通过此指标的评估,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异常,有否虚报出口的现象。
2.评估指标:出口增长率;出口结构变动指标;出口贸易方式指标。
3.评估方法:
A.出口增长率指标
a、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将当年和上年度(以前年度)所属月份、企业的出口金额(美元离岸价)提取出来并按月进行汇总。
b、指标关系:根据所取得的数据得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各个月份的出口额合计数,将当月出口额与上月出口额、与历史同期进行比较,分别计算出企业出口额的当月出口比上月、比上年同期的增长情况,以及当年累计比上年同期累计的增长情况。
c、指标分析:根据月增长率和年度之间的同期增长率,分析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对增长较高的企业,进行核查,确定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正常,是否有与其出口量相应的生产能力。
B.出口商品结构变动指标
a、数据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商品代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
b、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出口商品代码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出口商品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商品代码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c、指标分析:通过企业出口不同商品的变动情况,可以分析企业生产和出口商品的结构变化情况,尤其对新出口的商品占总出口的比重,以及新出口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不同之处,分析企业生产工艺是否有变化,是否有外购商品出口。
C.出口商品贸易性质变动指标
a、数据来源: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按照贸易性质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
b、指标关系: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并计算出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以及本期不同贸易性质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
c、指标分析:通过企业不同贸易性质出口金额的变动情况,分析其原因,尤其是变动比较大的。
(三)报关口岸评估
1.目的:通过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口岸所处的位置,分析其出口货物生产加工地点是否正常,报关出口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自产产品出口和虚假报关出口。
2.评估指标:报关口岸指标
3.评估指标来源: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和出口海关的关别码,提取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的出口金额。
4.评估方法:将本期(当年)和以前年度(上年)不同海关出口金额进行金额汇总,计算出各海关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重,并将本期各海关的出口额与上年度(以前年度)同期进行比较。分析企业通过不同海关出口金额的变动原因,尤其是舍近求远到离本地区(生产加工点)较远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原因,分析其出口商品的生产加工情况和报关情况是否正常。
(四)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
1.目的:该指标通过对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情况的分析,找出可能存在的错误。
2.评估指标:
手册分配率差异=本手册实际分配率-已核销手册平均实际分配率
3.评估方法:
实际分配率小于0或者大于100%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不全;第二,申报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负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小或不全;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大;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大;第四,出口货物价格上涨;第五,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成品金额偏大;第六、残次品金额偏大;第七,企业有意高估计划分配率;第八,其他。
手册分配率差异正偏差大的原因:第一、进口料件申报过大;第二,补税边角余料过小或者申报不全;第三、结转至其他手册的料件金额过小;第四,出口货物价格持续下跌;第五,有本手册出口未申报退(免)税的情形;第六,其他。
进料加工手册逾期的原因可能是:第一,取得手册延期证明;第二,拖延手册税务核销的时间。
(五)应退税额比重评估
1.目的:该指标旨在通过应退税款在免抵退税中的比重计算,找出退税比重较高的企业,分析原因。
2.评估指标:
应退税额比例=应退税额/实际免抵退税额×100%
3.评估方法:
应退税额比例连续过高可能存在以下原因:第一,评估期前和期内集中进货导致进项税额较大;第二,评估期前和期内取得虚开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进项税额虚大;第三,评估期内出口未申报退税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四,评估期内出口的计划分配率偏高导致免抵退税额偏小;第五,其他。
【摘自国税发【2007】第004号】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
第一节  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概述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就是采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为出口退税管理提供现代化手段,同时在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有所创新,使之与现代化手段相适应,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对出口退税业务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电子数据,提高出口退税管理的严谨性、科学性、高效性,更好地履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管理职责,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我国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自1992年开始,至今已发展了10余年,作为金关工程的子系统(而且是金关工程的“重中之重”)和金税工程的子系统,它是全国税务系统第一个全面推广应用的税收业务软件,是强化出口退税管理、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的主要手段,在历年的出口退税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应用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信息中心会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共同研制开发的,它分为《外贸(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出口企业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退税机关使用)、《专用税票管理系统》(征税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宏观调控系统》等四个子系统。
一、系统的目标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短期目标是出口退税业务全面纳入电子化管理轨道,实现出口退税操作、管理、决策的电子化;建立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实现与征税机关、海关总署等部委的信息资源共享,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并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宏观调控管理系统,通过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地退税进度、检查各地工作、预测全年退税,以及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长期目标是适应国际贸易无纸化的发展要求,积极推进税收电子政务的发展,建立一套现代出口退税网络化管理机制。
二、应用环境
该系统对其运行环境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服务器端要求
1.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2000Server或Windows2000AdvancedServer(推荐)或WindowsNT Server4.0(SP4以上)数据库系统:MicrosoftSQLServer7.0(SP2)
2.硬件环境
基本配置:PⅢ500以上CPU,VGA显示器,硬盘空间300M以上,内512M,网卡推荐配置:专业服务器2或4个XeonCPU,采用RAID5技术,3x1(八)2G以上硬盘,2G内存,100M网卡
(二)客户端要求
1.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98或WindowsNTworkstation(四)0(SP4以上)或Windows2000Professional(推荐使用)或WindowsXP
其他软件:Word2000(完全安装)、Excel2000(完全安装)
2.硬件环境:PⅡ400以上CPU,VGA显示器,硬盘空间200M以上,内存64M以上(推荐12851以上),网卡。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构成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构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目前主要可以分为: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子系统、退税机关退税审核子系统、征税机关专用税票管理子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宏观调控子系统4个子系统。
一、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供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使用。主要完成退税申报数据的采集、上报、管理,对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的反馈处理及其他退税相关业务的处理。它分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两个版本分别供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将通过申报系统产生的申报数据向退税机关进行电子化申报。
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目前使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3.1版本,采用的运行模式为C/S方式(客户/服务器方式),就是将所有参与审核的数据存放在服务器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客户端对服务器端数据进行操作。新系统采用了较新的数据库技术MIcrosoftSQLServer7.0系统,并且基于广域网模式,支持局域网及广域网,支持远程接入,采用面向对象的系统开发方式,使系统的可维护性、安全性、一致性、完整性更趋完善。这种运行模式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并便于根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各省、市局的网络建设情况,各地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不同进行灵活的设置,能适应目前各地各种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同时,该系统还能实现退税系统和本地或全国征管系统有关信息的共享或传递。这样,既可以使退税部门及时掌握出口企业的有关征税情况,防范骗税行为的发生,又可以使退税的信息实时反馈给征管部门,促进征管的加强。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部功能菜单设置主要包括8个部分:管理服务、外贸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退税管理、退税审批、开具单证、清算检查、统计分析和系统维护。
(一)管理服务
管理服务,主要完成办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退税登记、鉴定商品征退税率、读人并处理外部信息(“外部”是相对于退税机关而言,含海关提供的报关单信息,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正常核销信息及逾期未核销信息,外贸主管部门提供的远期收汇证明信息,税务机关的专用税票信息、代理证明信息等)、上报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对内税政指导、对外税政咨询及提供企业退税信息以供企业查询等功能。
在系统中构建出口退税登记库,管理所有的出口企业,详细记录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与企业相关的各种业务属性,它是审核系统的控制企业业务处理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主要包含企业的退税方法、信誉等级、行业归属、开户银行、办理退税的账号、企业的分类管理代码等重要信息,对企业进行实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的需要,对海关提供的标准商品(海关根据国际通行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确定标准商品分类)进行征税税率、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税率等与税收相关项目的鉴定,并统一构建出口商品税率库,下发各地执行,以保证其统一性及权威性。该出口商品税率库是审核系统中的一个核心数据库,所有出口商品的商品代码、退税率、计量单位等重要信息都由其提供,并以之为标准计算出口退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各种电子信息由专人负责接收、读人审核系统、数据管理等,以便在审核系统中与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对审及后续的统计分析。
(二)外贸企业退税管理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将两单两票(两单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两票指“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内容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到退税机关进行预审,经过审核系统的预审,若有疑点或其他问题,则由企业直接进行调整,无误后,企业打印报表,按要求装订好各种纸质凭证,并重新生成调整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到退税机关正式申报办理退税。退税审核环节负责使用计算机内部设计的程序审核企业申报的退税是否符合政策,申报退税的凭证是否真实,具体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申报数据内部逻辑关系的审核。企业申报的商品是否为国家规定的禁止出口商品、免税商品、不退税商品;申报的退税率是否为规定的退税率;同笔出口是否重复申报退税等。
第二个层次,申报数据与外部信息进行对审。主要检查:企业申报的凭证在电子信息中是否存在,以确定企业申报的退税凭证有没有伪造、涂改以及重复使用的情况。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是否相符,以确定申报的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是否有超出电子信息的问题。如果超出,则要查实是否属于虚报退税或骗税。
第三个层次,申报数据综合性指标的审核。出口口岸是否为宏观调控中确定的需特殊监控的“特殊口岸”;专用税票的供货地区是否为“骗税敏感地区”;申报的商品是否为“涉嫌骗税商品”;申报的专用税票是否为“预警有问题的税票”等。
对审核发现问题的申报内容,系统将自动产生审核疑点,然后转入审核疑点调整环节进行进一步的核定。若发生诸如一次审核金额过大等特殊条件,需经领导复核方可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产生本次该企业的退税额,并将数据转入历史库备份。
外贸企业退税管理的流程:外贸企业退税申报预审→退税申报接单登记→退税申报数据读入(录入)→提交审核环节→退税申报审核→退税申报审批。
(三)生产企业退税管理
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的流程:生产企业申报数据预审→读入生产企业申报明细数据→审核生产企业明细数据→读入生产企业申报汇总数据→审核生产企业汇总数据→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数据审批。
(四)退税审批
退税审批主要完成由退税机关的主管领导对退税审核结果及特殊退补项目的最终确认,生成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办理退库或缴库,达到出口退税的最终实现。统一外贸企业及生产企业的退税额的审批,采用“免、抵、退”税法的生产企业的免抵额的审批及调库须另行处理。该环节责任重大,要求系统设计严密,管理责任分明,数据反映及时,最大程度地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各环节数据相互关系清晰,系统对所有发生退税或补税的业务进行最终的监控。
退税审批主要经以下几个步骤完成:负责退还的人做好审批预处理(如退税指标的录入等)、负责审批的领导做领导审批、负责退还的人进行复核生成退补税单(即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缴款书)、负责退还的人办理退库(生产企业免抵退还需进行免抵调库)。
所有退还、补缴都有准确的数据来源,所有的待审批的数据的确认必须经过领导审批,所有退补税单都与退税审批表严格对应,所有退补是否完成都有严格的追踪。
退税审批是一个随着审批的步骤变化、相关数据不断变化的处理过程,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求主管领导要上机操作,这样才能做到充分利用系统提供的实时参考信息做出准确的判断。
(五)开具单证
单证是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退税机关给出口企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退税机关出具的单证有:“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仅指外贸企业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生产企业开具的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在生产企业退税申报审核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补办报关单证明”、“补办代理证明”、“补办核销单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等。
审核系统对单证的管理主要分为三个环节:1.申报环节主要负责单证的接收、人工检查、将申报数据读人或录入系统、预审、调整、数据传递;2.审核环节接收传递的数据后进行对单证的正式审核、疑点处理(处理意见写入、人工挑过、人工扣留、取消标志)、数据传递;3.出具环节负责复核、打印和加盖退税机关公章,并将正式单证反馈企业,数据转入历史库或退回。
(六)清算检查
该部分完成监督检查企业的退税行为,监督检查退税机关内部的操作是否规范。强化日常检查,将年终清算的重点放在全年整体平衡与日常退税管理难以有效监控的业务。生成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报表,以便于宏观统计分析。
随着出口退税计算机应用的广泛展开,退税机关除了在日常的业务管理中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外,还需进一步增强计算机系统应用的风险意识,防范重大问题的发生,除了对计算机病毒、系统非法侵入及意外灾害等需做好有效防范外,还应对系统的应用从业务操作规范、基础数据标准及计算机内部处理等不同角度,做定期与不定期的综合性检查。
此项工作应由主管局长(或检查科)及计算机管理部门(或计算机管理人员)协同处理。可分为常规检查及全面检查。常规检查可着重于检查系统的一般操作规范是否正确,借助系统提供的辅助检查工具进行对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进行检测,并对系统的工作日志及系统出错信息做定期的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检查从完全怀疑的角度出发,对系统做彻底的清查。
(七)统计分析
该部分完成计会统的主要功能,通过对系统所掌握的各种数据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计算,达到对企业的退税情况进行评估的目的,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系统维护
该部分完成对系统的各种维护、管理工作以保证和支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如系统配置、审核配置的修改,标准代码的维护等,主要功能都由系统管理员来操作。
三、出口退税宏观调控系统
出口退税宏观调控贯穿于整个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之中,主要体现于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宏观调控系统及各地退税机关适用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各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出口退税宏观协调控制的有机整体。
(一)接收、检测、清分、传递退税相关电子信息,接收、检测、清分、传递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专用税票、代理证明等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
(二)出口退税宏观测算、分析、监控
根据报关单出口信息以及系统中的退税率数据库,系统自动按月测算全国及各省市的退税额,一方面以此作为分配退税计划的依据,另一方面以此监测各地退税的进度是否正常。
根据报关单出口额信息,系统自动按月分析出口异常情况,比如某种商品出口增长过快、价格偏高,某一口岸出口增长过猛,分析骗税动向,部署调查,确定是否有骗税嫌疑问题。
根据专用税票数据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自动按月分析出口货物供货异常情况,比如某企业某商品销售货物增长异常,税负偏低,通过调查确定是否有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另外,对上报的税票及发票信息与国家税务总局已掌握的丢失、被盗及虚开代开税票、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对查出有问题的立即报警。
(三)下达宏观调控指令,实施监控
根据有关执法部门提供的黑名单及以上分析的情况,制定宏观调控指令,下达各地并要求在计算机审核系统中设定特殊审核条件,对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严格监控。
第三节  江苏省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部分)一、退税认定
   (一)资格认定
    1.功能描述
    出口退(免)税认定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办退(免)税业务的专项资格认定,在取得认定资格后才可以到其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业务。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系统操作平台按【退税认定】—【资格认定】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3.1_1所示),该功能将本税务机关下的认定企业全部显示在左边企业列表,单击具体的企业可以查看具体企业的详细数据。
2.电子口岸登记正常流程如下:
新增:点击“新增”按钮,录入需要新增的纳税人识别号,根据纳税人识别号从征管表中将相关信息提取出来,显示在界面。将未显示的信息补充完善,保存到数据库。       图3.1_1 资格认定窗口
(1) 筛选:操作用户如果想查看具体的认定企业信息的时候,点击“筛选”进入筛选窗口。(如图3.1_2所示)   图3.1_2认定定位窗口
(2) 填写筛选条件:用户可以填写相关的过滤条件,如果想查询所有的企业的不需要填写过滤条件。该条件过滤是模糊查询,根据相关的过滤条件得到具体需要企业列表。(如图3.1_3所示)       图3.1_3认定定位筛选结果窗口
(3) 新增:操作用户如果想认定新企业的时候,点击“新增”进入新增认定企业窗口。(如图3.1_4所示),用户在根据纳税人识别号提取数据之前,功能区“保存”按钮处于不可用状态。         图3.1_4新增认定企业窗口
(4) 提取:在新增操作的时候,用户需要根据纳税人识别号提取征管系统中传递过来的企业纳税认定信息。如果该企业在征管系统已经进行纳税认定,则可以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将企业纳税认定信息同步过来;如果该企业没有在征管系统认定,则 提取不到纳税认定信息。操作用户需要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点击“提取”按钮。(如图3.1_5所示),提取之后,如果存在,则将相关的信息显示出来;如果不存在,则提示用户未匹配到该企业信息,同时将功能区上的“保存”按钮保持可用状态。      图3.1_5新增认定企业窗口
(5) 操作用户点击“确定”按钮,认定界面处于可编辑状态,录入或修改相关的字段,需要注意各个字段的校验规则,具体的各个字段校验关系,在后面的注意事项中列出。其中字段后面有红色“*”的字段是必须录入的字段。(如图3.1_6所示)     
图3.1_6填写认定信息窗口
(6)保存或取消:操作用户在填写完企业认定信息之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以将该企业认定信息保存到数据库中,本次新增认定操作结束;如果用户填写之后,发现不需要新增企业,点击“取消”按钮,可以结束本次新增操作,系统界面回到初始页面。    (二)变更认定
    1.功能描述
    变更认定是指已经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如《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认定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变更手续。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系统操作平台按【退税认定】—【变更认定】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3.4_1所示),该功能将本税务机关下的认定企业全部显示在左边企业列表,单击具体的企业可以查看具体企业的详细数据。
    2.变更认定正常流程如下:
    筛选:首先需要确定需要变更的企业,通过筛选可以实现这一功能。
    变更:选择需要变更的企业,点击“变更”,界面右方的区域成可编辑状态,修改相关的字段,保存即可。
变更查询:根据过滤条件,可以查询到曾经变更的历史记录。       
图3.4_1 变更认定窗口
(1) 筛选:点击“筛选”按钮,出现筛选窗口(如图3.4_2所示)。   图3.4_2 变更认定过滤窗口
(2) 填写过滤条件,点击“提交”,则得到根据条件过滤的企业列表(如图3.4_3所示)。    
                      图3.4_3 变更认定过滤结果窗口
(3) 变更:点击“变更”按钮,工具条上“保存”和“取消”按钮处于可用状态,变更按钮处于不可用状态(如图3.4_4所示)。同时界面右方界面成可编辑状态(如图3.4_5所示)。 
图3.4_4 变更认定工具条窗口      图3.4_5 变更认定主窗口
(4) 修改相关的字段,然后点击“保存”按钮,出现本次修改的记录明细(如图3.4_6所示)。该明细显示了修改了哪些字段、修改之前的原值以及修改之后的新值。点击“确认”,系统提示“更新成功”,将本次修改的信息保存到数据库,同时显示该企业的历史变更信息(如图3.4_7所示);点击“取消”,则放弃本次更新信息。     图3.4_6变更认定修改对帐窗口       图3.4_7该企业历史变更记录窗口
(5) 变更查询:用于查询认定企业历史变更记录。点击“变更查询”,出现变更查筛选窗口(如图3.4_8所示)。   图3.4_8 变更查询筛选窗口
(6) 录入相应的过滤条件,点击“提交”按钮,则过滤出符合条件的已变更企业(如图3.4_9所示)。          
图3.4_9变更查询筛选结果窗口
(三)注销资格
    1.功能描述
注销退税资格是指已办理资格认定的企业,按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应停止办理退(免)税业务而予以注销退税资格的手续。
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系统操作平台按【退税认定】—【注销资格】的顺序进入本功能模块。(如图3.5_1所示),该功能将本税务机关下的认定企业全部显示在左边企业列表,单击具体的企业可以查看具体企业的详细数据。
    2.注销认定正常流程如下:
筛选:选择需要注销的企业,该操作可借助筛选功能实现。
注销:点击“注销”,填写结清退免税情况,以及注销原因。
保存:如果该企业已经结清了所有业务,则可以进行注销,否则不予注销。            图3.5_1 注销资格窗口
(1) 筛选:操作用户如果想查看具体的认定企业信息的时候,点击“筛选”进入筛选窗口。(如图3.5_2所示)  图3.5_2 注销资格筛选窗口
(2) 填写筛选条件:用户可以填写相关的过滤条件,如果想查询所有的企业的不需要填写过滤条件。该条件过滤是模糊查询,根据相关的过滤条件得到具体需要企业列表。(如图3.5_3所示)           图3.5_3 注销资格筛选结果窗口
(3) 注销:点击“注销”按钮,工具栏中“注销”按钮不可用,同时“保存”和“取消”按钮可用(如图3.5_4所示),同时显示注销界面(如图3.5_5所示)。
 
图3.5_4 注销资格工具条窗口 
    图3.5_5 注销资格窗口
(4) 保存:用户填写结清退(免)税情况、注销事由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确认注销当前企业”,如果确认注销,则系统自动检查该企业的业务流程是否已经全部结束,如果全部办完,予以注销,否则提示用户该企业正处在某个环节,不予注销(如江苏测试有限公司有数据未审批,则系统提示如图3.5_6所示);如果取消注销,则放弃本次注销。  
图3.5_6 注销提示窗口
(5) 注销查询:用于查询曾经注销了哪些企业,或符合过滤条件的注销企业。  
图3.5_7 注销查询过滤窗口
(6) 输入过滤条件,点击“提交”按钮,则得到符合条件已经注销企业的列表(如图3.5_8所示)。      图3.5_8 注销查询过滤结果窗口
    二、生产企业退税申报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按月在征收期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免抵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一)预申报
    1.功能描述
预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将当月的出口情况以及单证收齐情况录入到申报系统或通过其它方法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形成符合格式的电子数据向税务部门进行电子数据预申报,预申报只报送电子数据不报送纸质单证,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预审并将预审情况通过固定的电子文件格式(XML)反馈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对数据错误进行调整并进行正式申报。
在金税三期退税系统中,按【退税申报】—【生产企业退税申报】—【预申报】的菜单项(如图4.1.1_1所示)进入生产企业预申报模块(如图4.1.1_2所示)。         
图4.1.1_1 生产企业预申报所在菜单位置        图4.1.1_2 生产企业退税预申报首页
2.操作步骤:
(1)在申报文件选择区域,点击“浏览”选择进行的预申报文件(如图4.1.1_3所示)      图4.1.1_3 选择生产预申报文件
选择申报文件时,可根据文件浏览区域中的“检查数据”后面的单选按钮来进行区分:如果是预申报数据则选择的文件是以“SCYSB_”为前缀的申报压缩包,(此为默认值);如果是单选按钮选中了“正式申报数据”,则选择的文件是以“SCZSSB_”为前缀的申报压缩包;
(2)如图4.1.1_3所示,打开选中文件之后,点击“检查数据”,对选中的文件进行基本的校验,
如果选择的文件前缀命名不与1步骤的单选按钮相一致,则界面会进行提示(如图4.1.1_4所示)  
图4.1.1_4 选择的文件前缀不对提示
选择了正确的文件,检查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其余的基本校验,同前所描述公用流程中的校验,申报文件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将该文件包含的简要信息罗列出来,界面如图4.1.1_5所示。      图4.1.1_5 检查数据之后的页面
“检查数据”时如果存在部分为通过校验的数据信息或者想查询校验项目,可通过基本校验结果查看区域进行明细查看,点击区域最右边的向上箭头(图4.1.1_5中鼠标所在处)可看详细,如图4.1.1_6 或者图4.1.1_7所示查看校验结果明细;          图4.1.1_6 查看校验结果明细(校验通过)      图4.1.1_7 查看校验结果明细(校验中有错误)
点击图4.1.1_6 中鼠标所在处的向下箭头可将检验结果明细弹出框收回。
(3)点击“预审读入”系统分为一下步骤进行处理
对公用流程中的是否进行过正式申报提示、是否进行过预申报提示、以及是否强制读入进行提示;已经正式申报不能继续读入,其余两种情况提示后“确定”后能继续进行数据读入;
预审读入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数据的明细与汇总及汇总表附表相对应的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预审读入操作中断,系统进行提示(如图4.1.1_8所示),     
图4.1.1_8 汇总表与明细数据不一致
不一致情况列表中每一行代表检查的项目,后面的【汇总:XXX】代表的是申报的汇总表中该项目的值,【明细:XXX】代表的是申报明细数据中该项目的值;“不予读入”后返回生产的预审主页面;“打印”是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打印机打出来。
注:生产企业检查包含如下项目:
01)、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DQ_XSMYJ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的出口销售额美元(SUM(CKXSE_MY))累计和不含原申报年月(YSBNY)、原申报批次(YSBPC)都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的出口销售额美元(SUM(CKXSE_MY))累计之和相比较; 
02)、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不齐销售额(DQ_DZB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3)、单证齐全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不齐销售额(DQ_DZQ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并且原申报年月、批次、申报序号等为空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4)、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QQCK_DQS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并且原申报年月、批次、申报序号等不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5)、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DZQ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6)、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BYMDT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不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SC_BYMDTS_SBMX)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7)、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DQ_ZTSLC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差(SUM(CKXSE_CZTSLC))累计和不含原申报年月(YSBNY)、原申报批次(YSBPC)都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差(SUM(CKXSE_CZTSLC))累计 之和相比较;
08)、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由于存在实耗法和购进法的区别,此项汇总表数据是取数方式不同;实耗法时取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合计数;购进法时取自按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数据的组成计税价格乘退税率的合计数;实耗法: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DQ_MDTSDJ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免税申请(SC_JLJG_MSSQ)中免抵退税额递减额(SUM(MDTSEDJE))累计和相比较;购进法: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DQ_MDTSDJE)与同申报年月、相同手册号下的生产进料加工手册登记(SC_JLJG_SCDJ)中组成计税价格(ZCJSJG)乘以生产进料加工料件明细(SC_JLJG_LJMX)中的退税率(TSL)后累计和相比较;
09)、单证齐全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单证齐全记录数(DZQ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0)、单证不齐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单证不齐记录数(DZB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1)、不予免、抵、退税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不予免、抵、退税记录数(BY_DZQ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不予免抵退申报明细(SC_BYMDTS_SBM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2)、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记录数(JLJG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料件明细(SC_JLJG_LJM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3)、进料加工登记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登记记录数(JLJGSBB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手册登记(SC_JLJG_SCDJ)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4)、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记录数(JLJGHX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手册核销(SC_JLJG_MSH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5)、进料加工证明申请记录数: 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政民申请记录数(HX_JLJGSBB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证明申请(SC_JLJG_MSS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6)、生产企业申报时当期的单证不齐与单证齐全中的申报序号不能重复。
对企业是否退运已办结数据的校验检查,如果存在退运已办结数据要进行处理,显示界面如图4.1.1_9所示。       
图4.1.1_9  存在待待处理的退运已办结数据
注:待处理的退运已办结数据有:
01)、前期退运已办结数据(非上年数据):退运数据如果出口日期和审核日期在同一年内还没有进行过冲减申报,并且相对应的报关单或者代理证明号不在申报明细中,此类数据必须要进行冲减申报;
02)、上年退运已办结数据: 退运已办结的数据中的出口日期(CKRQ)年份与审核日期 不是在同一年内,并且数据中的报关单号(BGDH)或者代理证明号(DLZMH)在申报明细中存在,此类数据不能进行冲减;
对企业提供的申报单证齐全数据进行预审核,审核的项目和内容同生产的电子审核;
生成反馈文件;
(4)预审读入成功后,出现生产预审核简报界面,如图4.1.1_10所示         图4.1.1_10 生产预审简报
简报中显示的是该申报年月下的申报数据基本信息,以及预审结果信息,“疑点明细”可以查看企业申报的单证齐全预审时产生的疑点信息(如图4.1.1_11所示);通过“反馈下载”后的链接可以将预审生成的反馈文件保存下来(如图4.1.1_12所示);        图4.1.1_11 查看疑点明细      
图4.1.1_12 反馈文件下载
预审核反馈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本次预审核的疑点数据;
根据预审通过数据计算出的汇总表数据;
前期信息不齐,本次预审核信息收齐的数据;
企业认定信息;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起始日期和税款截至日期取申报年月来进行反馈;
(二)正式申报
受理企业由申报软件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所有的电子数据格式遵循总局下发的XSD文档要求格式。审核系统接收这部分数据时对数据进行基本校验,以及明细数据信息校验之后,将文件中的数据采集到审核系统的生产正式表中,数据交接之后数据进入人工审核环节。企业申报数据读入后可以进行受理回执的打印出具。税务机关操作人员可以将读入的数据进行撤销操作。
1.数据读入功能描述
在金税三期退税系统中,按【退税申报】—【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正式申报】—【数据读入】的菜单项(如图4.1.2.1_1所示)进入生产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模块(如图4.1.2.1_2所示),界面基本与预申报相雷同。            图4.1.2.1_1 生产正式申报数据读入菜单      
图4.1.2.1_2 生产正式申报数据读入
2.操作步骤:
(1)在申报文件选择区域,点击“浏览”选择进行的预申报文件(如图4.1.2.1_3所示)      图4.1.2.1_3 选择生产正式申报文件
选择申报文件时,生产企业正式申报必须以“SCZSSB_”为前缀的压缩文件文件;
(2)如图4.1.2.1_3所示,打开选中文件之后,点击“检查数据”,对选中的文件进行基本的校验,
如果选择的文件前缀命名不符合要求,则界面会进行提示(如图4.1.2.1_4所示)  
图4.1.2.1_4 选择的文件前缀不对提示
选择了正确的文件,检查数据后将对数据进行其余的基本校验,同退税申报所描述的公用流程校验,申报文件相关信息显示区域将该文件包含的简要信息罗列出来,界面如图4.1.2.1_5所示。         
图4.1.2.1_5 检查数据之后的页面
“检查数据”时如果存在部分为通过校验的数据信息或者想查询校验项目,可通过点击图4.1.2.1_5红圆中的向上箭头可看详细,如图4.1.2.1_6 或者图4.1.2.1_7所示查看校验结果明细;      
图4.1.2.1_6 查看校验结果明细(校验通过)       
图4.1.2.1_7 查看校验结果明细(校验中有错误)
点击图4.1.2.1_7 中红圆圈内的向下箭头可将校验结果明细显示区域隐藏起来回。
(3)点击“开始读入”系统分为一下步骤进行处理,
对公用流程中的是否进行过正式申报提示、是否进行过预申报提示、以及是否强制读入进行提示;已经正式申报不能继续读入,其余两种情况提示后“确定”后能继续进行数据读入;
开始读入过程中对企业申报数据的明细与汇总及汇总表附表相对应的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读入操作中断,系统进行提示(如图4.1.2.1_8所示),    图4.1.2.1_8 汇总表与明细数据不一致
不一致情况列表中每一行代表检查的项目,后面的【汇总:XXX】代表的是申报的汇总表中该项目的值,【明细:XXX】代表的是申报明细数据中该项目的值;“不予读入”后返回生产的预审主页面;“打印”是将不一致的情况通过打印机打出来。
注:生产企业检查包含如下项目:
01)、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DQ_XSMYJ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的出口销售额美元(SUM(CKXSE_MY))累计和不含原申报年月(YSBNY)、原申报批次(YSBPC)都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的出口销售额美元(SUM(CKXSE_MY))累计之和相比较; 
02)、其中:单证不齐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不齐销售额(DQ_DZB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3)、单证齐全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不齐销售额(DQ_DZQ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并且原申报年月、批次、申报序号等为空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4)、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QQCK_DQS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并且原申报年月、批次、申报序号等不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5)、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销售额(DZQQ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6)、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不予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BYMDTXS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不予免抵退税申报明细(SC_BYMDTS_SBMX)中出口销售额人民币(SUM(CKXSE_RMB))累计和相比较;
07)、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DQ_ZTSLC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差(SUM(CKXSE_CZTSLC))累计和不含原申报年月(YSBNY)、原申报批次(YSBPC)都为空的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中的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差(SUM(CKXSE_CZTSLC))累计 之和相比较;
08)、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由于存在实耗法和购进法的区别,此项汇总表数据是取数方式不同;实耗法时取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合计数;购进法时取自按申报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数据的组成计税价格乘退税率的合计数;实耗法: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DQ_MDTSDJE)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免税申请(SC_JLJG_MSSQ)中免抵退税额递减额(SUM(MDTSEDJE))累计和相比较;购进法:汇总表(SC_TSSB_HZB)中的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DQ_MDTSDJE)与同申报年月、相同手册号下的生产进料加工手册登记(SC_JLJG_SCDJ)中组成计税价格(ZCJSJG)乘以生产进料加工料件明细(SC_JLJG_LJMX)中的退税率(TSL)后累计和相比较;
09)、单证齐全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单证齐全记录数(DZQ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齐全(SC_TSSB_DZQ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0)、单证不齐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单证不齐记录数(DZB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申报明细单证不齐(SC_TSSB_DZB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1)、不予免、抵、退税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不予免、抵、退税记录数(BY_DZQQ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不予免抵退申报明细(SC_BYMDTS_SBM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2)、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料件明细记录数(JLJG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料件明细(SC_JLJG_LJM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3)、进料加工登记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登记记录数(JLJGSBB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手册登记(SC_JLJG_SCDJ)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4)、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记录数: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记录数(JLJGHX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手册核销(SC_JLJG_MSHX)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5)、进料加工证明申请记录数: 汇总表(SC_TSSB_HZBFB)中的进料加工政民申请记录数(HX_JLJGSBB_JLS)与同申报年月下生产进料加工证明申请(SC_JLJG_MSSQ)下数据的记录总和(COUNT(1))相比较;
16)、生产企业申报时当期的单证不齐与单证齐全中的申报序号不能重复。
对企业是否退运已办结数据的校验检查,如果存在退运已办结数据要进行处理,显示界面如图4.1.2.1_9所示,“导出”按钮将退运已办结的数据导出至Excel供打印。      图4.1.2.1_9  存在待待处理的退运已办结数据
注:待处理的退运已办结数据有:
01)、前期退运已办结数据(非上年数据):退运数据如果出口日期和审核日期在同一年内还没有进行过冲减申报,并且相对应的报关单或者代理证明号不在申报明细中,此类数据必须要进行冲减申报;
02)、上年退运已办结数据: 退运已办结的数据中的出口日期(CKRQ)年份与审核日期 不是在同一年内,并且数据中的报关单号(BGDH)或者代理证明号(DLZMH)在申报明细中存在,此类数据不能进行冲减;
对于出口数据的出口日期是否超过逾期范围的判断,如果存在有超过逾期范围的数据,则列出明细数据进行提示,由操作人员来确定是否要读入(如图4.1.2.1_10所示),其中“导出”按钮是将延期数据导出至Excel供打印使用;        
图4.1.2.1_10  超过逾期范围数据显示
对于逾期截止日的处理由系统自行处理默认为每月的10号或者由操作人员在数据读入界面(如图4.1.2.1_11所示)上选择节假日顺延到某日来进行确定;
图4.1.2.1_11 选择节假日延期
(4)数据读入成功后,出现生产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简报界面,(如图4.1.2.1_12所示)    
 
图4.1.2.1_12  生产企业正式申报数据读入简报
数据读入成功后,可进行的操作分别是:“数据浏览”、“数据交接”、“打印回执”、“返回”,
“数据浏览”:通过该按钮可以浏览刚才读入成功的企业申报数据(如图4.1.2.1_13所示),相关操作参见【公共操作】_【通用查询使用说明】);        图4.1.2.1_13 数据浏览显示页面
“数据交接”:承接的工作是将读入成功的数据由申报环节提交给人工审核环节,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进行提示(如图4.1.2.1_14所示),“确定”后返回读入主页面;  
图4.1.2.1_14 数据提交成功
“打印回执”: 打印申报受理回执,将受理的企业数据导入成excel供操作人员进行打印输出,点击后会出现图4.1.2.1_15的界面,点击“打开”后的界面如图4.1.2.1_16所示,操作人员可对其中数据进行调整后再进行打印输出,“保存”将受理回执保存至电脑。        
图4.1.2.1_15 打印回执选择操作方式          
图4.1.2.1_16 生产受理回执单
“返回”:退回至生产正式申报数据读入主页面;
(三)生产企业退税电子审核
1.功能描述及操作
(1)进入企业选择页面:
如果操作人员拥有料件明细电子审核权限,在左边的系统主菜单上就会看到如下的菜单树:    图5.1.2.2_1电子审核所在的菜单位置
(2)选择待审核数据
点击“电子审核”后出现企业信息选择页面:     图5.1.2.2_2电子审核企业选择列表页面
如果企业户数太多可以用过滤条件功能,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海关企业代码后进行过滤,过滤可以进行精确定位也可以进行模糊查询,选中待处理企业后下
方的申报年月和申报批次会自动显示最小的申报年月和批次,操作用户也可以选择其它的申报年月和批次: 
图5.1.2.2_3电子审核的申报年月和批次选择页面
确定了待审核的年月和批次后,系统提供了三种功能:数据退回、数据组织和数据浏览,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3)数据退回:
数据退回是根据数据来源将数据退回到电子审核环节或者疑点调整环节,如图所示:   
图5.1.2.2_4数据回退页面
如果当前数据全部来源于人工审核环节,系统会默认选择退回人工审核环节,而不会出现“退回人工审核”、“退回疑点调整”的选择,如果有些数据来源于疑点调整环节,则会出现该提示选择。
当点击“确定”后系统会根据用户的选择将数据退回到人工审核环节或者疑点调整环节。
(4)数据组织:
当点击“数据组织”按钮系统弹出组织成功的提示框后,会弹出如图所示的数据组织简报:    
图5.1.2.2_5数据组织简报页面
在简报页面可以进行如下操作:查看明细、开始审核、数据退回和退出。点击“查看明细”按钮会弹出查询结果浏览窗口,如图所示:  
图5.1.2.2_6数据浏览明细页面
在该页面可以进行数据筛选、小计、分类汇总和数据导出操作。
1.数据浏览:
弹出数据组织简报窗口。
2.开始审核:
可以从审核企业选择页面的右下角的“开始审核”按钮开始审核,也可以从数据组织简报页面的“开始审核”按钮开始审核。计算机审核详细情况将在各节详细说明。
(5)电子审核
点击“电子审核”按钮会开始电子审核,电子审核过程的时间长短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时间过长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的进度条:  图5.1.2.2_7电子审核的进度表
电子审核成功后,会出现电子审核成功的提示框,如图所示:  
图5.1.2.2_8电子审核的结果提示页面
确定后会显示单证电子结果浏览页面,如图:       图5.1.2.2_9电子审核的结果简报页面
该页面提供了如下功能:通过数据浏览、为通过数据浏览、查看疑点与挑过、已挑过疑点与撤销挑过、审核撤消、审核确认、重新审核、返回等功能。
(6)未通过数据浏览:
点击“未通过数据”按钮,显示未通过数据浏览页面,如图所示:       
图5.1.2.2_10未通过数据浏览页面
浏览页面的上半部为未通过数据,下半部分为当前选定未通过数据对应的疑点,也就是说上面的未通过数据与下半部分的疑点是一对多的关系。
(7)通过数据浏览:
点击“通过数据”,会显示结果浏览页面,如图所示,如果存在多页可以用右下角的上页下页进行切换,也可以把页码直接输入到 小框子里,然后点击“GO”按钮进行直接页面跳转。   
图5.1.2.2_11通过数据的浏览页面
(8)疑点查看与挑过:
点击“查看疑点”按钮,显示疑点浏览及处理页面如图所示:         
图5.1.2.2_12疑点查看及挑过处理页面
1 页面元素介绍:
1) 功能工具栏:电子审核环节提供的疑点操作功能按钮。
2) 疑点过滤条件选择:如果产生的疑点过多,可以通过疑点级别、疑点状态和具体的疑点代码来过滤疑点以实现按需要的批量处理。
3) 疑点列表区:疑点列表区默认显示本次审核产生的所有疑点,如果按照条件进行过滤将按照过滤结果进行显示。
4) 多页导航条:如果疑点条数过多则会分页显示,可利用多页导航条进行页间切换。
5) 当前疑点对应数据浏览区:如果选中某一条疑点,“当前疑点对应数据浏览区”会显示出当前疑点所对应的未通过数据。
2 疑点选择操作
可以用鼠标左键选中疑点前面的 进行选中该疑点,也可以进行疑点过滤后利用“全选”或者“全不选”功能进行批量选中操作。
3 人工挑过操作
选中需挑过的疑点后点击“人工挑过”按钮,会弹出疑点人工挑过意见录入框,如图所示:      
图5.1.2.2_13人工挑过页面
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就完成了当前选中疑点的条中操作,跳过成功后会弹出挑过成功的提示框,如图所示:  
图5.1.2.2_14人工挑过处理结果的消息框
确认后会在相关疑点的处理标志上出现大写字母“P”,如图2_12所示。
4 人工挑过撤消
选中已经作了挑过处理的疑点,点击“撤消挑过”按钮会弹出撤消成功提示框,如图所示:  图5.1.2.2_15撤销挑过处理结果的消息框
点击确认后完成撤消挑过操作。
5 疑点打印
点击“打印”按钮,会将所有疑点(包括已挑过和未挑过)进行导出打印。
6 退出
如果本次疑点处理有疑点被人工挑过,在退出挑过页面时系统会进行自动重审。重审后同样会弹出审核成功的提示框。
(9)已挑过疑点查看:
点击“已挑过疑点”按钮可以已挑过疑点的浏览页面,可以对已挑过疑点进行浏览和撤消操作,如图所示,其页面元素含义参照“疑点查看与挑过”。       
图5.1.2.2_16已挑过疑点浏览页面
(10)审核撤消:
撤消审核功能用于撤消本次审核,使数据的回到待审核状态。
(11)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功能是将电子审核过程再进行一次,与疑点挑过退出后的自动重新审核一样,都是相同的审核项目和过程。
(12)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后,通过数据将转入待领导审批状态,未通过数据连同相关疑点都将转入疑点调整环节。
如果此次审核结果存在未通过数据,而当前操作人又拥有疑点调整权限则会看到如下提示:  图5.1.2.2_17是否进行疑点调整的提示框
点击确定后将直接进入疑点调整环节,点击取消将返回到电子审核企业选择页面。
(13)返回:
用于将页面返回到选择待审核企业页面
(14)审核项目列表:
序号 疑点代码 疑点描述 错误级别 人工挑过标志 调查标志 滞留标志 审核标志
1 LJ10 海关登记册号(XXX)尚未登记 1 1 0 0 1
2 LJ20 进口报关单号(XXX)发生重复申报  1 1 0 0 1
3 LJ30 海关信息中无此报关单号(XXX)  1 1 0 0 1
4 LJ40 进口报关单号(XXX)已挑中  1 1 0 0 1
5 LJ50 海关数据中贸易性质(XXX)非进料加工  1 1 0 0 1
6 LJ60 申报海关登记册号(XXX)与海关信息中的(YYY)不符 1 1 0 0 1
7 LJ70 申报商品代码(XXX)与海关信息中的(YYY)不符 1 1 0 0 1
8 LJ80 组成计税价格(XXX)不等于人民币到岸价+海关实征税额(YYY)  1 1 0 0 1
9 LJ90 申报美元到岸价(XXX)与海关信息(YYY)不一致 1 1 0 0 1
10 LJA0 美元汇率不在规定范围内  0 1 0 0 1四、日常管理
参见江苏省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第七篇。
第一章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
第一节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概述一、重点税源企业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征或入库税金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企业。
二、重点税源企业监控范围
2010年纳入税务总局和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2009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户;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户;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户;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户。
(二)2009年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预计2010年缴纳税款可达上述标准的企业。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须纳入全国重点税源监控范围,有关资料要逐月完整上报税务总局。对2009年年底前已经停止经营的企业和2009年确因一次性因素缴纳税款达到上述标准、2010年不再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不纳入2010年监控范围,对此类企业各地须在年初将企业代码、名称及具体原因上报税务总局。
三、重点税源岗位设置和职责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设置重点税源岗位,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保证重点税源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市、县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机关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建立本级重点税源数据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重点税源企业数据。
3.及时将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转发下级国税机关。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同级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5.定期对本单位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总体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基层国税分局重点税源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负责重点税源企业数据指标的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2.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应交税金的核算和缴纳情况,做好缓欠税款的管理工作。
3.定期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进行分析和预测。
4.定期测算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情况,并根据上级国税机关下发的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及时对纳入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筛选,发现税负异常企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转交纳税评估管理部门。
第二节  重点税源报表体系及指标填报说明一、重点税源报表体系
(一)重点税源报表体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0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的规定,2010年全国独立纳税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按监控内容共分为6张报表,分别为:
1.XXB表《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2.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3.B2表《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4.B3表《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5.B4表《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
6.B5表《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
(二)重点税源报表填制要求
1.计量和金额单位
除“税率”指标为“百分数”,“平均职工人数”指标为“人”外,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均按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金额单位一律为万元(价格除外)。
2.小数位数
“税率”按软件任务设置的保留小数位填写;金额单位按万元后保留两位小数;各项指标一律不书写千分号。
3.报表指标口径说明序号均按照各个报表指标在软件任务中所对应的行号或列号来表示。
4.本表填报的各项指标均为本企业实际情况,不得将控股企业数据纳入本表的范围内。
二、重点税源报表指标填报说明
(一)《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填报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基本情况的报表。共27项指标,另附13个备用字段。《基本信息表》年内一次性填报,随月报或季报一同上报,年内可随时调整变更事项和纠正差错。本表部分为选项填写的指标,要严格按照软件任务所列内容选择填写。
各指标填报说明如下:
1.企业主代码:(必填)
企业主代码是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唯一的企业识别码,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企业法人单位代码(9位或12位)组成。要求按照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代码填写。如果一个企业法人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独立纳税的,应按其不同的纳税登记识别代码分户填报。
2.企业名称:(必填)
要求按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的全称填写,不得简化。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标准(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凡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以主要经济活动内容填报。
4.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必填)
执行国家统计局《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另外增设“外国企业(400)”代码选项;在股份制企业代码(160)下增设6个细项分类(161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2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上市企业,163表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企业,164表示国有绝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5表示国有相对控股的非上市企业,166表示非国有控股非上市企业)。关于国有控股的解释:
⑴国有经济绝对控股:国家资本(股本)大于50%的企业;
⑵国有经济相对控股(包含协议控股):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股)。
如年内出现停业、注销企业情况,由基层税务机关在本选项内选择停业、注销代码,并于年内每月报送空表。
5.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填)
是指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明最初的登记时间。
6.主管部门:(仅中央级企业填报)
7.集团公司情况:(必填)
(1)非集团隶属关系的一般企业;
(2)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
(3)集团母公司(集团总部)仅有相应集团的管理职能,却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集团总部机构;
(4)集团成员公司。
8.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必填)
    (1)独立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必须按月填报B1表,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必须按季填报B4表;
(2)独立核算按季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仍须按月填报B1表(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数额填入本月栏),按季填报B3、B5表;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3)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选此项的企业填写B1、B5表和B3表的相关附列资料;如果是工业企业还必须按月填报B2表,如果是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还必须按季填报B4表。
9.增值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表示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分(11)、(12)、(13)子项:
(1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2)表示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的总公司统一核算增值税。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部分,总公司用“应纳增值税调整额”指标调减总公司应纳数;
(13)表示属地预缴增值税的分公司:指电力、烟草、石油、石化等部门分公司属地预缴税款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核算指标,需要将属地预缴增值税数额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调增分公司的应纳数。
(20)表示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含小规模纳税人);
(30)表示其他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90)表示不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10.消费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额)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2)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人;
(3)按其他方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4)不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11.营业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按法定税率,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2)核定征收(按税率或税额),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3)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其他方式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5)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12.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0)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下分(11)、(12)、(13)、(14)、(15)、(16)子项:
(1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按比例就地预缴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
(1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总公司,如:金融行业、中石油、中石化总公司等;
(1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15)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16)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20)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下分(21)、(22)、(23)、(24)、(25)、(26)子项:
(21)独立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2)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指一些就地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中石油、中石化等系统的下属子公司);
(23)汇总下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统一核算并集中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上报上级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指财务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上级单位集中预缴的企业,此类企业需要填报B1表、B3表,其中B1表不需要填写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指标。
(25)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26)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30)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下分(31)、(32)、(33)子项:
(3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
(3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33)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
(40)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1)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纳税人;
(42)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分支机构纳税人;
(43)其他纳税人。
1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享受两项或两项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按享受优惠额度大的形式选择填报)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对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优惠;
(4)过渡期的优惠;
(5)其他优惠。 
14.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必填)(核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国税征收
(2)地税征收
15.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选项填写)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商贸企业;
(3)实行免税办法的小规模纳税人。
16.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指国家统计局确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17.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独立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企业必填)
指企业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是否为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18.主管国税机关(必填):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国家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19.主管地税机关(必填):指本表所上报的县级地方税务局。本指标由系统直接产生。
20.法定代表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独立纳税单位填写所属上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21.财务负责人:(必填)
指纳税组织、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对于非法人独立纳税企业填写负责纳税申报表工作人员的姓名。
22.联系电话:(必填)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话。
23.电子信箱:(必填)
填写本企业财务负责人电子信箱。
24.企业地址:(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25.邮政编码:(必填)
填写本企业经营所在地邮政编码。
26.监控级次:本指标为方便各地分级监控的需要而设:1表示纳入总局监控的企业,2表示纳入省级局监控的企业,3表示纳入地市级局监控的企业,4表示纳入县级局监控的企业。各地降低标准扩大范围自行增加的监控企业,如上报税务总局,必须填报原实际监控的级次(省级或省级以下)。
(1)总局监控
(2)省级监控 
(3)市级监控
(4)县级监控
27.企业国地税属性(由软件自动生成)。
(二)《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填报说明
B1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税收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的统计表。分“增值税指标”、“消费税指标”、“营业税指标”、“企业所得税指标”、“进出口税收指标”“其他税收指标”、 “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各项收费指标”以及“其他指标”九部分共113项指标。其中3 -113行所列指标为总局设置指标, 114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指标用的备用字段。
《税收月报表》的各项数据均应按报表期企业实际发生的数额填报。特别注意的是,表中“已缴税款”与“应缴税款”均为企业财务口径而不是税务征收口径,即本期已缴税款反映的是企业在本期实际上缴的各项税款,税款所属期主要为上期的应缴税款;本期应缴税款主要反映企业本期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应缴税款,该税款主要在下期申报缴库。
《税收月报表》中,1-11月各类税收指标和附列的指标均应按月填报当期实际发生额,累计数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12月报表仅填报全年累计栏数据,不再填报当月数。
各项指标填报说明如下:国内增值税指标
3.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4.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与第3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的当月数之和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销售额。(重要提示:由上级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企业,不填此项)
5.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的当月数。
6.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7.外购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金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的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金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指标当月数填写。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时,不得将以前年度购进的待抵扣固定资产金额计入本指标。
8.销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8≤3*17%])
9.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栏本期发生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2009年1月份填报本指标时,应该将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
10.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中所含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相关指标当月数填写。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 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时,应该将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加本期购进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填入本指标。(审核:10≤9)
11.上期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对有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数额不在此项扣减。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1=上期19])
12.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
一般纳税人按本期税务机关批准的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报。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调减留抵税额的情况,也在本指标填列。(审核:[12≤11])
13.进项税转出额: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额一致。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4.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审核:[14≤11])
15.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6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填写。
16.应抵扣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16=9+11-12-13-14+15)。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计算生成:[16=9+11-12-13-14+15])
17.实际抵扣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17<=16)。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若17<8则17=16,否则17=8])
18.应纳增值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18=8-17)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19.期末留抵税额: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填写。如果有“使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0项不完全一致。(审核:[19=16-17])
20.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6项的"本期应纳税额"的当月数填写,不包括代扣代缴、查补税款。
21.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2.应纳税减征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项的"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的当月数填写。
23.应纳税调整额:
反映各种情况造成企业增值税多缴或少缴而多退少补的调整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调整数填写。调增税款填正数,以应纳税款抵退税填负数。统一核算增值税的电力、卷烟、石油、石化等行业的总公司,由分公司属地预缴的税款用负数调减;不核算增值税的分公司,属地预缴的增值税用正数调增。(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24.应纳税额合计: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自动计算栏:[24=18+20-22+23])
25.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本指标“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5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审核:[25=上期29])
26.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包括分次预缴、出口开据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税款、本期缴纳上期应缴、缴纳欠缴税额,不包括本期已缴的查补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7.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8. 其中缴纳欠缴税额:是指在本期已缴税款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增值税数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1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29.期末未缴税额:
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纳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纳未缴的税额。(审核:[29=24+25-26-12])
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2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0.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增值税余额。(审核:30<29且30>=0)
31.本期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全部增值税额,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减免退税”等各项实际退还的增值税额。
32.其中:“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项的"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
33.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增值税款,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算”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7项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当月数之和填写。国内消费税指标
34.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内销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本期汇总的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可参考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填写。
35.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应税消费品按税法规定的税率(额)计征的应交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6.其中: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中按税法规定税率计征的从价计征消费税税额,按照消费税申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分析填写。(审核:36<=35)
37.减(免)税额:
是指纳税人按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的消费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8.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指纳税人本期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所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所含允许扣除的税额,按本期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分析填写。
39.应纳税调整额:
是指纳税人本期因代扣或退税等所产生的应纳税额调整,但不包括代扣代缴、前期查补的税额。调增用正数,调减用负数。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数填写。(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40.应纳税额合计:
是指纳税人本期应纳税款的合计数,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自动计算栏:[40=35-38+39])
41.期初未缴税额:
指纳税人上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本期”栏为纳税人前一期的“期末未缴税额”数;“累计”栏为“上年末未缴”或“年初未缴”数。(多缴为负数)。(审核:[本期41 =上期45])
42.本期已缴税额:
是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消费税额,包括本期缴纳的上期应纳税额、本年度多交税额、清理以前年度欠税额;不包括本期查补前期消费税的实际已缴税额和按规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
43.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纳税人分次预缴的消费税数额。
44.其中:缴纳欠缴税额:
指在本期已缴税额中,补缴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欠缴消费税税数额。
45.期末未缴税额:
反映企业期末应纳未缴的消费税额。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分析计算填写。或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审核:[(45=40+41-42)])
46.期末欠税余额: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消费税余额。(审核:46<45且46>=0])
47.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消费税款。企业所得税指标
“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报告期发生的当期数据。按季申报的企业应缴税收按季度发生额填入本月栏,已缴税收按实际发生月份及金额填入本月栏。“适用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期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填报累计数,软件将本期数设置为不可填写状态。上年同期数据按照上年实际数据填写。
63.利润总额: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项的“利润总额”填写本期数,其中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数预缴的纳税人” 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季度按照B3《财务信息季报表》中“利润表”的第17行“利润总额”分析填报本期数。月度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指标填报本月数,不核算利润表的企业可以比照填报。
“适用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必须季度按照B3表《财务信息季报表》中“利润表”的第17行“利润总额”填报累计数。月度则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指标填报本月数,不核算利润表的企业可以比照填报。
64.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适用税率(25%),其他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填报。
(1)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指标一致;
(2)实行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3)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4)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本指标应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一致。
65.减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经批准或备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第13行的“减免所得税额”指标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其他企业不得填报本指标。
66. 应纳税调整额:
此栏下列情况可以作调整,调减用负数,调增用正数。
(1)“按比例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企业“独立核算,按比例就地预缴所得税”,这类企业按比例上缴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负数调减本公司就地“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2)“汇总下级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上级公司”如“中石油”或“中石化”等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集中下级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在“应纳税调整额”指标中用正数调增本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数额。
(3)“总分机构纳税人”中的总机构将应分摊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额在此栏调减,调减的数额与《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指标相同,以负数填写。分支机构分配到的所得税额直接在本栏调增,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指标填写。分支机构不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63-65行指标。
(严禁在此项冲减前期填报差错)
67.实际已预缴税额:
指企业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因清欠、多缴、退税等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代扣代缴的税额、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按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截止报告期累计 “实际已经(预)缴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分析填写本期数。
68.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指今年缴纳入库、所属时期为上年度的税款,但不包括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69.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填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已经补缴或退税的数额。补缴填正数,退税填负数(用本年预缴税额抵减汇算清缴退税额的,抵减的退税额应视同为汇算清缴退税额在本行填写负数)。
70.期末欠税余额(70>=0):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填写纳税人截止报告期实际欠缴企业所得税余额。
71.已缴查补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已缴的企业所得税款。进出口税收指标
72.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73.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指企业进口货物时,企业当期缴纳的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74.已缴关税:
指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关税税额(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75.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额(填写负数):
指企业当期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金额,以负数形式填写。其他各项税收指标
76.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77.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建税额。
78.应纳资源税:
按“应交资源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79.已缴资源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资源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
80.应纳土地增值税:
按“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增值税额,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1.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土地增值税额。
82.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按“应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填写。
83.已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额。
84.应纳车船税:
按“应交车船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车船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5.已缴车船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船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船税额。
86.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不包括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或按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填写。
87.已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88.已缴个人所得税:
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指标由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填写,其他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栏目反映。
89.已缴车辆购置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车辆购置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车辆购置税额。
90.已缴印花税(不含证券印花交易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印花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印花税额和证券印花交易税额。
91.已缴契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契税额。
92.已缴耕地占用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3.已缴烟叶税: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烟叶税额,包括因清欠、多交所产生的税额。
94.已缴其他税收(含滞纳金及罚款收入):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税以外的税额。包括上述所列税收中已缴的各项查补入库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代扣代缴各项税收指标
95.代扣代缴增值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增值税。
96.代扣代缴消费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消费税。
97.代扣代缴营业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营业税。
98.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9.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00.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额: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10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不含利息所得税)。
102.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指本期实际缴纳的代扣代缴其他税收。
各项收费指标
103.已缴教育费附加: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教育费附加,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教育费附加。
104.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包括因清欠、查补、多交所产生的税额,但不包括代扣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105.已缴社保基金:
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保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注:本指标填报的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全部社保基金,而不是由税务机关代收的社保基金)
106. 已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收费)
107.已缴其他收费:
指企业本期实际已缴的除上述各项收费以外的收费。
八、其他指标
108.工业总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它反映工业企业该时期工业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由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按照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09.工业增加值:
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和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工业企业统计核算单位可按照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110.电力消费量:
填写企业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电量(填报单位:千千瓦时),本指标工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填报。
111.煤炭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煤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企业根据实际消耗情况填报。
112.油消费量(汽、煤、柴、燃料等)(填报单位:吨):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油量(填报单位:吨),由工业、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填报,主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和燃料油。
113.水资源消费量:
指本期用于生产经营的实际耗水量(填报单位:吨),由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住宿餐饮业等相关行业填报。水力发电、循环用水均不需要填列。(三)《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填表说明
《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简称《工业产品月报表》是记录和反映工业产品产、销、存和相关税收情况的报表。
工业企业有涉及“工业产品编码”中的产品填写本表,如产品编码中没有的产品可以不填报本表(重要强调:煤炭、钢铁、汽车、卷烟、酒、植物油、糖、汽煤柴等油、化肥、农药、水泥、玻璃、有色、原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必须填报)。
企业按软件系统设置的“产品编码”选择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目进行填报。企业生产的产品较多,一行表格填写不完的,可以继续选择产品编码按顺序填写。一户企业相同产品,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的产品代码的行列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产品代码的产品。
企业自产自用的产品不必填报,仅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
计量单位:不需手工填写,填写代码后计算机自动生成。企业填报数据时要特别注意计量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标明的计量单位填写产品产量的数据,防止出现数量级错误(如:吨和万吨,米和万米等)。
金额单位:万元(价格单位:元)。
该表按月填报当期数据,累计数据自动生成。
本表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的列号表示,其中:3-24列指标单列均为本年数,双数列均为上年同期数。
煤炭折合成标准煤填写,其他产品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指标的要求进行填报。
各项指标口径说明如下:
1.产品名称:
指企业所生产产品的名称,根据软件任务的产品编码选择填写。
2.计量单位:
指软件任务规定填报产品的数量单位。软件任务自动设定计量单位。
3、4.期初产品库存量:
指月初产成品的库存数量。
5、6.产品产量:
指企业当月生产的产品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7、8.产品销量:(审核[7≤3+5] [8≤4+6])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数量,包括视同销售货物的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年度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9、10.产品销售价格(〔9=13/7〕〔10=14/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销售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收入/产品销量)。如因出口等原因造成销售价格不能通过审核公式,请写填报说明。
11、12.出口产品销量:(审核[11≤7、12≤8])
指企业本期内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对于工业产品表所列征收资源税的矿产品,应填写本期生产或销售的矿产品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换算原矿数量时,可按选矿比加损失率换算。
13、14.销售收入: (必填)
指本期该产品的销售收入。
15、16.产品销售利润(必填)
指企业销售该产品或提供该劳务的收入扣除其成本、税金后的利润,即某产品的毛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税金及附加)。
17、18.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审核:[ 17≤税收信息表D32 ] [ 18≤问卷调查表F32 ])
填报所选产品的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额:(审核[ 19+21≤税收信息表D37] [ 20+22≤问卷调查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的从量和从价计征的应纳消费税,如果该产品有两种计征方式的要分别填写。
19.20.从价计征税额:(审核:[ 19≤问卷调查表D37] [20≤调查问卷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销售收入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该产品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21.22.从量计征税额:(审核:[ 21≤问卷调查表D37] [22≤问卷调查表F37])
填报所选产品按照产品销售数量计征的应纳的消费税。等于单位税额×产品销售量。
23.24.应纳资源税:(审核:[ 23≤税收信息表D82] [24≤税收信息表F82])
填报所选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四)《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填报说明
《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以下简称《财务季报表》),本表反映的是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情况,企业填报时,除投资收益等个别指标外,不得将控股、投资、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合并到本表内。本表分利润表、附列的统计资料和资产负债表三部分。本表按照新会计制度制定,实行新会计制度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实行旧会计制度的企业根据本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相关指标。如果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为行业会计制度,与本表内容不一致的,由企业根据本表设置的指标口径计算得出。
一、利润表指标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利润(或亏损)实现情况的报表。本表共计有(3-20行)18项指标。金融业企业可以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仅填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但如果金融业企业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与营业成本分开计算的,则需要填写全部指标。
本表应严格按照企业核算的利润表的相关项目,按季填写截止报告期的年度累计数。
以下所列指标说明序号均按该指标在软件中的实际行号表示,各项指标填报口径说明如下:
3.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项目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由系统自动生成。
4.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写。
5.其他业务收入:
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实行新、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填报本指标时,均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写。
6.营业成本:指企业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的成本。营业成本应当与所销售商品或者所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进行配比。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本项目应为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和,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
7.主营业务成本: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未结转的土地成本、未结转的开发成本列入本项目。
8.其他业务成本: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包括:销售材料成本,出租固定资产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摊销额,出租包装物成本或摊销额。实行新、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均根据“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写。
9.营业税金及附加:
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本期发生额填写。
10.销售费用:根据企业的“销售费用”科目填写。
11.管理费用:反映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进入本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不得计入本科目。
12.财务费用:反映企业经营过程中,为进行资金筹集等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3.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反映企业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用填写。
1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反映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指标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写,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填写。就证券公司而言,“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形成的利得,如自营证券的浮盈;所创设认沽权证等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利得。
15.投资收益: 指企业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以各种方式投资所取得的回报。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所分得的股利和收到的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在或到期前转让债权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如为投资损失,以“-”号填写。
16.营业利润:
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17.营业外收入: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 “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18. 其中:补贴收入:
实行旧的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收入以及退回的增值税等。本项目应根据“补贴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实行新的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本指标。
19. 营业外支出:
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20.利润总额:
由系统自动得出,计算公式(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计算20=16+17-18)。
二、附列统计指标
附列统计指标:按季填报截止报告期年度累计数据。
工业企业统计核算单位可按照上报国家统计局的口径填写。
23.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指截至报告期企业累计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及有关费用的支出合计。包括:建筑工程投资、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投资、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等。
24.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指本年累计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的本期借方发生额合并填写。
25.平均职工人数:(必填)
填写本企业截止本季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独立核算企业填报。公式[(年初职工人数+期末职工人数)/2]取整,本指标不得为空。
26. 本年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含社保基金)(必填)
填写与本企业职工人数同口径的本年度累计薪酬总额。是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及其计提的各种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应付职工薪酬”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本指标口径分析填列。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一是货币性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二是实物收入,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为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企业为劳动者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待业、退休、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工资+福利+奖金+津贴+为职工缴纳的社保基金+医疗补贴+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交通补助等。
27. 其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必填)
指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中的工资、福利、奖金和津贴等。(审核27<=26)
28. 本年累计计提折旧:(必填)
指本年固定资产实际累计计提的折旧。本指标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本年累计发生额填写。
三、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本表应严格按照企业核算的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项目按季填写,表中各项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各项指标的填报要求如下:
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金额填写。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金额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年初数由企业在年初时一次填报,以后各期由软件自动计算得出。
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写方法如下:
  3.资产总计:
反映企业实际拥有或者控制的,并预期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各项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写。(审核:除金融业外,年末资产总计比年初增减50亿元的,必须提示企业填报说明。)
4.其中:流动资产合计:
反映企业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合计”栏的金额填写。(审核[4≥5+6+7+8])
5.货币资金:
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 “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写。金融业企业根据“现金及银行存款+贵金属+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存放联行款项”等科目合计填写。
  6. 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本指标。
7、应收账款:
反映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写。金融业企业应根据“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短期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应收帐款-坏帐准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贴现”等科目情况合并填写。
  8.存货:
反映企业期末各项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包括各种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等。本项目应根据 “物资采购”、 “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包装物”、“分期收款发出而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写。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写。
   9.非流动资产合计:(9=3-4)
本指标由系统自动计算产生。反映企业非流动资产的情况,金融业企业根据“长期资产合计”科目填写。(审核9>=10+11+12+13)
10.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填写。
11. 投资性房地产
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根据资产负债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
12、长期股权投资
反映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长期投资”科目余额填写。
13、固定资产:
指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固定资产净值。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的差。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科目填写。
14.负债合计:
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并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有义务。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项目填写。
15.其中:流动负债合计:
反映企业必须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流动负债合计数,根据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合计”科目填写。(审核:15≥16+17+18)
16. 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
由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写。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填写。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不需要填写。
17.应付账款:
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期末应交而未交或期末多交及尚未抵扣的各种款项,如果期末应交而未交则直接填写,而企业期末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收则用负数填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写。如果“应付账款”科目为借方余额的,以“-”号填写。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期末应交而未交或期末多交及尚未抵扣的各项税金和各项收费。本指标应根据“应付账款”科目填写。
18.预收款项:
反映企业预收账款。是在企业销售交易成立以前,预先收取的部分货款。
本项目应根据“预收款项”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写。如“预收款项”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账款”项目内填写;如 “应收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19.非流动性负债合计:(19=14-15)
本指标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其中:实行旧会计准则的企业反映企业须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1个营业周期以上偿还的长期负债合计数。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反映“非流动性负债”科目金额。
20.长期借款:
反映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本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长期借款”科目填列。
21.所有者权益合计:
是指企业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本项目应等于“资产合计”减去“负债合计”的差。本指标由系统自动计算得出。[计算(21=3-14)]
22.实收资本(或股本):
反映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本项目根据“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写。
23.资本公积:
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写。(五)B4表《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填报说明
本表反映的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与税收情况,简称《房地产企业季报表》。所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必须按季如实填报本表,兼营房地产的企业也须按季填报。
本年新增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发生预售时填报本表,本年汇算清缴结束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本年内必须继续填写本表各项指标。审核:国民经济行业为房地产业的企业必须按季填报本表。
本表对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税款征收方式、项目批准时间、项目投资总额、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售建筑面积等指标采取的是自动取上季数的方式,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只需要在一季度首次填报本表时,填报上述指标,以后各期由软件自动取上季填报数,对本期新增项目,企业可在前几期已填报项目之后增加填报(软件设置对于取上期数的指标中,项目名称为不可修改的指标,其他几项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
本表共分四个部分,分别是:项目基本信息、本年度累计已结转成本收入情况、本年度累计销售及税收情况、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税收情况。
各项指标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根据项目批准时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名称填写。
2.房屋用途:
根据软件系统设置的“房屋用途”选择填写,多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按主要用途填写:
(10)住宅,
其中(11)经济适用房、(12)别墅、(13)公寓、(14)普通住宅;
(20)办公楼;
(30)商业营业用房;
(40)其他。
3.税款征收方式:
按税务机关核准的营业税征收方式选择填写。
4.项目批准时间: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5.项目投资总额: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6.土地面积:
根据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填写。
7.建筑面积:
根据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立项或规划许可证填写。
8.可售建筑面积:
指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可以销售的实际面积。
二、本年度累计已结转成本收入情况
9.已结转的销售收入:
截止报表期该项目当年累计已经结转的销售收入。
10.已结转的土地成本:
指本年度实际已结转的全部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等费用。如果未结转土地成本则为空。
11.已结转前期工程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支出。
12.已结转建筑安装工程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13.已结转公共配套设施费:
指本年度该项目累计已结转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和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入该成本项目内。
14.已结转开发费用:
指本年度该项目实际已结转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15.已结转销售面积:
指项目开发后实际已经结转的全部销售面积,如尚未结转则为空。本项目应与前几项已结转项目口径相一致。
三、本年度累计销售及税收情况
16、17.本年销售面积:
指本项目本年度和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对外销售的全部建筑面积。
18、19.本年度累计预(已)收款:
指本年和上年同期本项目累计预(已)收的全部款项,包括定金、首付房款、银行与购房人办妥按揭手续后将购房人的按揭款项已经划到企业帐上的累计数等。
20、21.期末销售价格(元/平方米):
指本年度和上年同期截至报表期的期末平均销售价格。
22.本年累计应纳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当年累计应纳营业税额。
23.本年累计已缴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当年累计已缴纳入库的营业税额。
24.本年累计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指该项目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可根据本年“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累计的借方发生额填写。
25.本年汇算清缴的土地增值税:
指该项目本年累计实际汇算清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如发生退税,用“-”号表示。
四、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税收情况
26.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开发成本:
指本项目投资以来累计发生的全部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如锅炉房、水塔、公共厕所、自行车棚等。凡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学校、医院、理发店等都不能计入该成本项目内)、开发间接费用(本项目累计发生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不包括整个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
27.其中: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土地成本:
指项目立项后所发生的全部土地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契税(含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配套费(特殊地段市政设施建设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8.其中:本项目累计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
指本项目累计发生的企业所属的开发部门或工程指挥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企业的各行政部门为管理公司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在此列,应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29.本项目累计已缴营业税:
指该项目按不同房屋用途适用税率计算的累计已缴营业税额。
30.本项目累计已缴土地增值税:
指本项目自立项以来累计已缴的土地增值税额,可根据本项目“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累计的借方发生额填写。(六)《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季报)表》填报说明
本表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实现情况以及国家各项经济税收政策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情况进行调查。共设置了包括企业对本行业景气状况判断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判断以及对税收趋势判断和对本企业要指标全年预测四个大类的问题共22个问题和8项预测指标,请企业综合分析后予以填报。
主要指标2010年预测:
一、2010年预测指标是由企业在年初(最迟在3月份)根据企业年度计划进行填写,年度中间企业对预测值进行调整时,于调整月份修订上报。
1.预计2010年的营业收入(万元):指企业预计本年发生的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本年的经营发展规划相应指标填写,口径与税收表营业收入口径一致进行预测。
2.预计2010年的利润总额(万元):
指企业预计本年产生的利润。根据企业本年的经营发展规划相应指标填写。
3.预计应缴国内税收合计(万元):
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发展规划预计实现的税收总额。
预计上缴国税系统的税收、预计上缴地税系统的税收(万元):
指企业对预计的税收总额,按照实际征管范围在国税局、地税局之间进行划分填写。
预计上缴增值税额、预计上缴营业税额、预计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指企业根据当年经营发展规划预计当年应纳的增值税额、营业税额、企业所得税额。
二、2009年实际已缴纳税收指标
应缴国内税收合计项指标在年初一次性填报,2009年实际营业税收入和利润总额项指标在企业年报报出月份填报,并且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6月30日填报,已缴国内税收合计指标中的企业所得税为2009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1.营业收入(万元):
企业填报2009年度企业经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根据“营业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填写。
2.利润总额(万元):
反映2008年度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如为亏损总额,以"-"号填写。
3.已缴国内税收合计(万元):
指企业2009年在国税局、地税局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合计数,包括代扣代缴的各项税收,不包含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和代征税。
其中:国税局、地税局
分别指企业2009年分别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合计数。
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分别指企业在2009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其中,企业所得税包括在2009年实际预缴本年的企业所得税和在2009年汇算清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2010年比2009年实际增减各项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三节   重点税源报表数据采集与上报一、重点税源报表数据采集方式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源于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以及生产经营等原始信息,这些信息的采集有多种方式,目前江苏国税采用网上直报。
江苏省网上直报系统,是基于网上填报的建立的专门的网上直报服务平台。纳税人可使用浏览器登录该系统,直接读入,填写相应的报表指标,并通过互联网报送到税务局内部服务器上。
网上直报系统提供了从税收征管系统读入数据的功能,可以读入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经填报过的指标数据。用户在填写完信息表中所有非紫色表元信息后,点击工具栏中的“读入数据”,选择“从CTAIS读入数据”,征管系统数据读入后,纳税人可以进行数据的核对和修改。
二、重点税源报表上报时间
为方便企业填报和基层税务机关审核,2010年重点税源报表上报时间统一调整为次月22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基本信息表》年初一次性填报,年中如有变化可做调整。报表所属期为1、2、4、5、7、8、10、11月份时,仅上报《税收月报表》和《工业产品月报表》;报表所属期为3、6、9、12月份时,月报表和季报表同时报送。
2010年12月份报表上报时间为2011年1月31日前,其中:《税收月报表》数据只填报年度累计数,《财务季报表》数据可根据企业初步核算情况填报,《企业调查问卷(季报)》仅填报与下期生产经营形势相关的问题。
三、重点税源报表制度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重点税源监控是税源监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动机制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国及各地税收工作的实践表明,重点税源监控在加强税收管理、推进组织收入工作和深化宏观经济税源分析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各项制度,积极主动地推进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向深入开展。要严格执行监控标准,逐级扩大监控范围,进一步丰富完善总局、省、市、县四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逐步实现由重点税源监控向整体税源监控的转变。
(二)改进数据采集方式,减轻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目前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方式较多,并且存在部分指标与纳税申报重复采集的问题。为了提高效率、避免重复、减轻负担,税务总局支持各地积极探索改进重点税源数据采集方式。一是对征管系统或其他系统中已有的监控指标,在确保数据口径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再要求企业填报,由相关部门从既有系统中提取出来,再组合成完整的监控报表审核应用并上报。二是充分利用网上申报、网上直报系统采集企业信息,提高数据时效性,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同时审核和使用监控数据。利用网上直报系统采集重点税源数据的地区,要尽可能将征管系统或其他系统中已有的同口径数据在企业填报前导入服务器中,既保持监控报表的完整性,又彻底解决重复报送问题。三是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信息交换,将各自征管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交换给对方,最大限度的减轻企业填报工作量。
 (三)加强源头控制和审核考核,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为保证重点税源数据质量,要切实抓好填报、采集、审核、修改、存贮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强化源头控制、分级审核和通报考核,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在企业填报环节,要加强培训、辅导和沟通,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指标口径,及时认识自身填报中存在的问题;要健全完善制约机制,在企业端软件任务中增加逐表审核、审核不通过不能上报的功能,从源头上防止和控制错误数据的产生。重点税源报表等纳税资料报送情况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要对企业报送重点税源报表情况认真记录,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加以采用,提高企业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各级税务机关对重点税源数据要贯彻分级审核的原则,县级税务机关及基层管理机关要对所有指标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可以按照企业规模修改企业端报表任务,对关键指标设定取数范围,防止数量级错误及误填、错填、乱填问题,切实把好数据入口关;省、市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审核公式及查错表等方式,对关键指标和纳税大户、频错户进行审核,进一步杜绝数据错误。税务总局对审核出的差错企业将一律退回各地重新报送。要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数据质量考核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问题的通报考核,逐月下发错误数据,按季通报差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确保重点税源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数据分析应用, 进一步发挥监控工作价值
数据应用是发挥重点税源监控作用的重要方式。在总结近年来重点税源数据应用经验的基础上,2010年要从深化分析和完善预警两方面重点推进监控数据的应用。在深化分析方面,要继续深入开展重点税源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认真分析税源发展情况、实现税收情况、税款入库情况以及纳税大户情况,及时发现和指出税源发展以及税收收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分析预测水平。在完善预警方面,要结合2009年重点税源专项评估结果和行业特点、规律,对目前的预警指标、赋权方法加以完善,进一步提高筛选疑点企业的准确率,更好地为加强税收管理服务;研究建立重点税源景气指数编制方法,客观反映当前税源景气程度,预测下期景气变化趋势,为宏观调控和税收预测提供支持。各地要继续坚持按月上报重点税源分析报告的制度,认真总结重点税源数据应用中好的经验和方法,税务总局将适时进行交流推广,不断推动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第四节  税负分析和异常户的处理各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本级负责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重点分析或专项分析。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的分析研究,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税负水平纵向对比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水平横向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税负的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
市、县级国税局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逐级下发至基层分局,作为重点税源税负分析的参考依据。
各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参照行业税负标准和预警区间,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比对,筛选出税负异常户并平行转交同级评估管理部门,由评估管理部门扎口统一下发。
各级国税机关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税负分析,确保税负异常企业及时进入纳税评估系统。
各级评估管理部门应对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反馈给本级重点税源管理部门。第五节  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一、重点税源企业的日常管理
基层国税分局应将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纳入责任区管理,责任区管理员对所辖责任区内的所有重点税源企业监管工作负责,对于入库“两税”超亿元和入库所得税超5000万元的企业应设专岗负责监管。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等动态情况,分析、预测税源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掌握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税源潜力。
基层重点税源管理人员要做好重点税源企业缓欠税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提出相应的清欠计划,做好欠税清理、缓缴税款催缴工作。
基层国税分局要建立实地调研的报告制度,规范调研内容和报告文书。到企业进行调研的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对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必须形成记录报告,在重点税源管理档案中备份。
二、重点税源企业资料的保管
基层国税机关应结合一户式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档案。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分户档案,年末将当年所有资料装订成册,归档保存。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
归档保存的重点税源企业资料除采集的数据指标、税收分析、调研预测报告和税负评估分析外,还应包括各类台账,申请报告、批复和检查结论等相关资料。
纸质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电子信息资料永久保存。
三、考核及责任追究
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省局将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纳入对省辖市局目标考核内容,进行重点考核。市局对区、县局,区、县局对责任区和责任人分级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对于工作不落实,发生应纳入监控的企业未纳入监控、上报监控数据严重失实、税负分析不力等问题,除严格按规定扣分外,同时应按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执法责任。
第六节  重点税源分析指标体系一、基本信息分析指标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范围、主要产品名称及规格、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及帐号、一般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及帐号、临时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及帐号、专用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及帐号)、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方式、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大类、小类)、设立投资(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比例、利润分配比例)、分支机构设置(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关联企业。
 (二)会计核算情况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适用的会计制度、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存货核算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材料费用的分配方法、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方法、待摊费用摊销方法、完工产品与在产品费用分配方法、成本核算方法、单位生产成本、结帐日期、会计报表种类、会计核算程序、分支机构核算办法。
 (三)销售及税收情况
年销售数量、产品销售价格、年实现销售收入、产销比例、产品主要销售对象、销售网络分布、年实现税收。
二、财务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产品价格提高或产能发生较大幅度增加等情况。
2.期间费用变动率
期间费用变动率=(本期期间费用-基期期间费用)/基期期间费用*100%
如果期间费用变动率异常,分析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者财务费用支出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假情况。
3.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基期主营业务利润*100%
如果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下降原因,支出是否属于正常,是否有新的高附加值项目。
4.销售收入变动率
销售收入变动率=(本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100%
如果销售收入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价格上升或产能增加情况,核实有无寅吃卯粮不正常情况;是否存在价格下调或产能下降情况以及销售未及时开票情况。
5.存货变动率
存货变动率=(本期存货-基期存货)/基期存货*100%
如果存货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由于价格或季节原因导致短期库存材料或产成品增加;是否存在销售形势较好等情况。
6.水电费变动率
水电费变动率=(本期水电费-基期水电费)/基期水电费*100%
如果水电费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水电价格上调或季节因素;是否存在水电价格下调或企业生产采取了节能措施。
7.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
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本期应发工资总额-基期应发工资总额)/基期应发工资总额*100%
如果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提高职工工资或增加职工人数情况;是否存在降低职工工资或减少职工人数情况。
8.存货与销售收入比率 
存货与销售收入比率=本期存货平均金额/本期销售收入*100%
如果存货与销售收入比率异常,分析其是否存在季节因素或产品销售形势转差,导致比率上升;销售形势是否转好或进入销售旺季因素。
9.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主营业务毛利率异常,分析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加或主营业务成本减少的具体因素。
10.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
如果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异常,分析其主营业务成本减少的具体因素,着重核实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成本是否真正上升或下降。
11.利润总额变动率
利润总额变动率=(本期利润总额-基期利润总额)/基期利润总额*100%
如果利润总额变动率异常,分析其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和期间费用减少的具体因素;着重核实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是否属实。
12.应收账款变动率
应收账款变动率=(本期期末应收账款-基期期末应收账款)/基期应收账款*100%
如果应收账款变动率异常,着重分析坏帐准备情况;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13.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如果流动比率异常,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是否增强,财务状况好转,着重分析流动资产结构。
14.速动比率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如果速动比率大于1,说明偿债能力增强,具体分析速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投资等明细项目;如果速动比率小于1,则说明偿债能力减弱。
15.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如果资产负债率在大于50%,说明企业经营风险比较高,进一步分析长期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项目。
16.应收帐款周转率
应收帐款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平均数*100%
应收账款平均数=(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如果应收帐款周转率较同行业或上年同期增加,则说明企业经营能力增强。
17.存货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平均数
存货平均数=(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如果存货周转率比同行业或上年同期提高,则说明销货成本增多,产品的销售数量增长,企业的销售能力增强;反之,则说明销售能力减弱。
18.流动资产周转率
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平均总额
资产平均总额=(期初资产+期末资产)/2
如果流动资产周转率大于同行业或上年同期,则说明企业产品的盈利水平较高;反之则说明较低。
19.资产净利润率
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总额
资产净利润率反映所有者投资的获利能力,比率越高,说明所有者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
20.销售净利润率
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销售净利润率反映企业销售收入的盈利水平,比率提高说明企业的获利能力增强;比率降低,说明企业的成本费用提高,进一步具体分析是成本提高还是降价销售。
21.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率反映企业基本的获利能力,没有较高的主营业务利润率企业的最终利润就不高。如果降低幅度较大,应进一步分析主营业务成本,深入分析产品的定价和营销策略以及成本结构。
22.总资产报酬率
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
该比率如果提高,则说明资产利用效率提高,企业在增加收入、节约资金等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反之则说明企业资产利用率降低,盈利能力减弱。
三、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分析指标
 (一)变动类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1.进项税额变动率
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基期进项税额)/基期进项税额*100%
如果进项税额变动率异常,说明本期购进价格上升或数量增加较大;或本期购进价格下降或数量减少较大;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进项的明细科目并与资金流相结合分析。
2.销项税额变动率
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销项税额-基期销项税额)/基期销项税额*100%
如果销项税额变动率异常,说明本期销售产品的价格或数量增加幅度较大;或本期销售产品的价格或数量下降幅度较大。
3.增值税税负变动率
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本期增值税税负-基期增值税税负)/基期增值税税负*100%
如果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异常,说明本期的增值额增加较大,有可能是产品销售价格或进项发生额较少,本期耗用的进项主要是消化库存进项;或本期的增值额大幅减少,有可能进项发生额增加较大或本期销售价格或销售量大副下降。
4.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
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基期应纳消费税额)/基期应纳消费税额*100%
如果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异常,说明有可能是产品销售计税价格提高(降低)或销售数量增加(减少)较大。
  5.销量变动率(仅限于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企业)
  销量变动率=(本期销量-基期销量)/基期*100%
  如果销量变动率异常,分析是否存在利好的政策因素或季节因素;是否存在影响销售的不利因素。
 (二)配比类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1.进销项税额弹性系数
进销项税额弹性系数=进项税额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进项税额变动率大于销项税额变动率,有可能存在进项税额多低扣或销项税额隐瞒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销项税额变动率大于进项税额变动率,有可能存在前期库存较大,本期进项税额实际发生比较小,或有可能存在寅吃卯粮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进项税额变动与销项税额变动同步,情况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2.增值税税负与毛利率弹性系数
增值税税负与毛利率弹性系数=增值税税负变动率/毛利率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大于毛利率变动率,有可能存在本期进项发生额较大且销售增加情况或销项税率提高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小于毛利率变动率;有可能存在是否存在虚列进项税额或进项税率提高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增值税税负变动与毛利率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3.应纳消费税额与销量弹性系数
应纳消费税额与销量弹性系数=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销量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大于销量变动率 ,说明有可能产品价格上升或税率提高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应纳消费税额变动率小于销量变动率 ,有可能存在税率降低或销售未入帐,隐瞒销售收入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应纳消费税额变动与销量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四、所得税主要分析指标
 (一)变动类分析指标
  1.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
如果销售(营业)收入变动率指标数值异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多计收入的问题;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2.产品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
  如果销售(营业)成本变动率指标数值异常,可能存在虚列成本、多转成本的问题;或可能存在少转成本,虚计利润的问题。
3.期间费用变动率:
 如果期间费用变动率指标数值异常,可能存在虚列费用、多计费用的问题;或可能存在少计费用,虚计利润的问题。
4.销售(营业)利润变动率:
  如果销售(营业)利润变动率指标数值异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多计收入、少转成本或多计销售(营业)利润等问题;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转成本、虚列成本或少计销售(营业)利润的问题。
5.利润总额变动率:
如果利润总额变动率指标数值异常,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多计收入、少转成本、费用或多计利润等问题;或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转成本、费用、虚列成本、费用或少计利润等问题。
 (二)配比类分析指标
1.应纳税所得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弹性系数
应纳税所得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产品成本下降或销售价格上升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税前虚假列支或超标准列支费用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2.期间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
期间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期间费用变动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期间费用多列支或隐瞒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期间费用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财务费用下降,或产品价格上升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3.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
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下降或隐瞒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上升、或虚增销售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4.销售收入与存货弹性系数
销售收入与存货弹性系数=销售收入变动率/存货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率大于存货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产品价格上升或库存材料耗用较少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率小于存货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产品价格下降或库存材料耗用较多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与存货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5.销售收入与水电费弹性系数
销售收入与水电费弹性系数=销售收入变动率/水电费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率大于水电费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企业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或产品价格上升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率小于水电费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产品价格下降或水电消耗较大情况,如果水电价格没有上调,则要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销售收入变动与水电费变动同步,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6.应发工资总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
应发工资总额与主营业务收入弹性系数=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A.如果数据大于1,则说明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提高工资、虚列工资情况或隐瞒销售、产品降低价格情况;
B.如果数据小于1,则说明应发工资总额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说明有可能存在工资降低、产能增加或产品价格提高情况;
C.如果数据等于1,则说明应发工资总额变动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同步率,情况属于正常,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附件1
2010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
(基本信息表)
                                                              重点税源XXB表
1 企业主代码 
2 企业名称 
3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 
4 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 
6 主管部门 
7 集团公司情况 
8 企业财务核算方式及报表期 
9 增值税缴纳方式 
10 消费税缴纳方式 
11 营业税缴纳方式 
12 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 
13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 
14 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收隶属关系 
15 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 
16 是否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7 是否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18 主管国税机关 
19 主管地税机关 
20 法定代表人 
21 财务负责人 
22 联系电话 
23 电子信箱 
24 企业地址 
25 邮政编码 
26 监控级次 
27 企业国地税属性 
28 备用字段 
特别提醒: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要求企业填报,相关数据用于税务管理、纳税服务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报表报送质量及时效性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请如实、及时填报各项内容,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解决。
 
附件2
2010年 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信息(月报)表
(税收月报表)
单位名称:                                                      重点税源B1表
单位代码:                                                          单位:万元
指标名称 1 2010年 2009年
 2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国内增值税指标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3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4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5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6        
 外购可抵扣的固定资产金额 7        
 销项税额(8<=3*适用税率) 8        
 进项税额 9        
 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0        
 上期留抵税额 11        
 用留抵税额抵顶欠税数额(12<=11) 12        
 进项税转出额 13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14<=11) 14        
 按适用税率计算检查应补缴税额 15        
 应抵扣税额合计(16=9+11-12-13-14+15) 16        
 实际抵扣税额(17<=16) 17        
 应纳税额(18=8-17) 18        
 期末留抵税额(19=16-17) 19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20≤4*3%) 20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税额 21        
 应纳税减征额 22        
 应纳税调整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24=18+20-22+23) 24        
 期初未缴税额 25        
 本期已缴税额 26        
 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27        
      缴纳欠缴税额 28        
 期末未缴税额(29=24+25-26-12) 29        
 期末欠税余额(30<=29且30>=0) 30        
 本期实际退税额 31        
 其中:"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2        
 已缴查补税额 33        
国内消费税指标 应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34        
 应纳税额 35        
 其中: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 36        
 减(免)税额 37        
 准予扣除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38        
 应纳税调整额 39        
 应纳税额合计(40=35-38+39) 40        
 期初未缴税额 41        
 本期已缴税额 42        
 其中:分次预缴税额 43        
      缴纳欠缴税额 44        
 期末未缴税额(45=40+41-42) 45        
 期末欠税余额(46<=45且46>=0) 46        
 已缴查补税额 47        
企业所得税指标 利润总额 63        
 应纳所得税额 64        
 减免所得税额 65        
 应纳税调整额 66        
 实际已预缴税额 67        
 其中:实际已缴纳上年应纳税额 68        
 汇算清缴实际补(退)税额 69        
 期末欠税余额(70>=0) 70        
 已缴查补税额 71        
进出口税收 已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72        
 已缴进口环节消费税 73        
 已缴关税 74        
 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退税额(负数) 75        
其他指标 工业总产值 108        
 工业增加值 109        
 电力消费量(千千瓦时) 110        
 煤炭消费量(吨) 111        
 油消费量(吨) 112        
 水资源消费量(吨) 113        
备用字段 114            
附件3
2010年   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
(工业产品月报表)
                                         重点税源B2表
  企业名称:                                        企业主代码: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代码) 计量单位 本月
  期初产品库存量 产品产量 产品销量 产品销售价格(元) 其中:出口产品销量 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利润 计征消费税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资源税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从价计征税额    (本年) 从价计征税额  (上年) 从量计征税额  (本年) 从量计征税额  (上年) 本年 上年
1 2 3 4 5 6 7<=3+5 8<=4+6 9=13/7 10=14/8 11<=7 12<=8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产品名称(代码) 计量单位 累计
  期初产品库存量 产品产量 产品销量 产品销售价格(元) 其中:出口产品销量 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利润 计征消费税销售额 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资源税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本年 上年 从价计征税额    (本年) 从价计征税额  (上年) 从量计征税额  (本年) 从量计征税额  (上年) 本年 上年
1 2 3 4 5 6 7<=3+5 8<=4+6 9 10 11<=7 12<=8 13=7*9 14=8*10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附件4
2010年季度重点税源企业财务信息(季报)表
                              (财务季报表)                       重点税源B3表
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                                  单位:万元
项目 1 2010年(累计) 2009年(累计) 项目 1 2010年 2009年
 2    2 年初 期末 年初 期末
一、营业收入 3     一、资产总计 3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4     其中:流动资产合计(4≥5+6+7+8) 4        
       其他业务收入 5        其中:货币资金 5        
   减:营业成本 6             交易性金融资产 6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7             应收帐款 7        
       其他业务成本 8             存    货 8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 9     其中:非流动资产合计(9=3-4) 9        
      销售费用 10        其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0        
      管理费用 11             投资性房地产 11        
      财务费用 12             长期股权投资 12        
      资产减值损失 13             固定资产 13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14     二、负债合计 14        
      投资收益 15     其中:流动负债合计(15≥16+17+18) 15        
二、营业利润 16        其中:交易性金融负债 16        
加:营业外收入 17             应付帐款 17        
    其中:补贴收入 18             预收款项 18        
减:营业外支出 19     其中:非流动负债合计(19=14-15) 19        
三、利润总额 20         其中:长期借款 20        
附:工业总产值 21     三、所有者权益合计(21=3-14) 21        
   工业增加值 22        其中:实收资本(或股本) 22        
   本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23             资本公积 23        
   本年新增的固定资产 24     备用字段 24        
   平均职工人数 25     备用字段 25        
   本年累计为职工支付的薪酬(含社保基金) 26     备用字段 26        
   其中: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7     备用字段 27        
   本年累计计提折旧 28     备用字段 28        
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损失均以“-"号填列。
 
附件5
企业调查问卷(2010年 季度)
企业名称                                ;企业主代码 □□□□□□□□□□□□□□□□□□
1 一、本行业景气状况判断
2 01 您对本行业当前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良好 □   ②一般 □   ③不  佳 □
3 02 您对本行业下期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乐观 □    ②一般 □  ③不乐观 □
4 03 您对本行业全年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乐观 □    ②一般 □  ③不乐观 □
5 二、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判断
6 总体情况
7 04 您对本企业当前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良好 □   ②一般 □  ③不  佳 □
8 05 您对本企业下期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乐观 □   ②一般 □  ③不乐观 □
9 06 您对本企业全年生产经营状况的看法是     ①乐观 □   ②一般 □  ③不乐观 □
10 主要经营指标
11 07 下期营业收入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12 08 下期营业成本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13 09 下期利润总额预计比本期(赢利企业填)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14 10 下期亏损额预计比本期(亏损企业填)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15 流动资金
16 11 本期流动资金是                     ①充足 □       ②一般 □     ③紧张 □
17 12 下期流动资金预计是                  ①充足 □       ②一般 □     ③紧张 □
18 固定资产投资
19 13 本期固定资产投资比上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0 14 下期固定资产投资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1 进出口(有进出口业务企业填写)
22 15 本期进口货物金额比上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3 16 下期进口货物金额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4 17 本期出口货物金额比上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5 18 下期出口货物金额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6 三、税收趋势判断
27 19 下期实现税收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8 20 下期上缴税收预计比本期         ①增加   □     ②持平  □    ③减少  □
29 21 下期税款预计缴纳情况           ①足额缴纳 □  ②可能欠缴 □  ③肯定欠缴 □
30 22 全年税款预计缴纳情况            ①足额缴纳 □  ②可能欠缴 □  ③肯定欠缴 □
31 四、主要指标全年预测
32 项目 2010年预测 2009年实际 2010年比2009年增减%
33 1.营业收入(万元)      
34 2.利润总额(万元)      
35 3.应缴纳国内税收合计(万元)      
36       其中:国税局(万元)      
37             地税局(万元)      
38       其中:增值税(万元)      
39             消费税(万元)      
40             营业税(万元)      
41           企业所得税(万元)      
    
       说明:1.请于各选项后的□中打“√”;
             2.本表中的下期一般指下季度; 3.本表主要基于企业财务负责人判断按季填报。
  第二章  税收调查
第一节   税收调查概述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一、税收调查工作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 1984—1993年
三税普查阶段(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其间以产品调查为主,调查表式只有一张产品表。
第二阶段:1994—1998年
调查对象从以产品为主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主要调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部分纳税人。
第三阶段:1999年以后
建立起了一整套适用所有企业的调查体系,调查指标逐步完善,调查范围迅速扩大。
二、近年来税收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1.调查指标日益完善
全国2010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基本情况:
(1)企业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5项指标、企业表有265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4项指标。
(2)企业集团税收调查表指标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税收预测指标、主要财务指标、税收指标以及各项收费指标,需要企业集团填写2009年度和上一年度的情况。
2.调查范围日益扩大
全部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不包含免抵调)2007年前达60%,2008年起达70%以上。
2007、2008、2009年全省税收调查户数分别为:18170、23882、26482户。
三、调查方式即将优化
2010年税收调查将采用网上直报系统采集企业数据。
第二节  税收调查工作的内容与要求一、数据采集时间
财政部布置:      3月底左右;
省局布置:        4月中上旬;
各市布置:        4月中下旬;
基层实际调查时间:5月份;
各市会审:        6月中上旬;
省局会审:        6月下旬;
返回修改:        7月上旬;
上报总局:        7月中旬。
二、调查范围
以2010年税收调查为例:   
(一)总局布置国税机关重点调查范围的基本要求
1.抽样调查企业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相关数据随机抽取确定。各地要将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包括工商个体户)进行调查。
2.重点企业由各地国税机关按以下要求确定:
(1)各级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关、停、并、转企业除外);
(2)调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户数不少于所辖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
(3)所有2009年度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户数超过3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
(4)在本地区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及一定数量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
(5)纳入企业集团专题任务调查的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企业集团;
(6)所有以增值税业务为主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汇总会计报表的下属单位;
(7)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8)所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关、停、并、转企业除外),以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重点行业(由各地自行确定)的所有一般纳税人;
(9)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本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的70%以上;
(10)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占本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总额的85%以上,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二)省局布置选户要求
1.独立纳税企业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确定本地区调查企业范围。尤其是对以下总局选户的硬性要求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到实处:
(1)总局下发的抽样调查企业必须进行调查,纳入调查范围后被确认为查无此户或关停并转无数据的企业,按照附表要求,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这类企业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2)包括抽样调查企业在内,全部调查企业2009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总额(不包含免抵调)的70%以上。
(3)总局下发的先征后退企业名单里的企业必须全部调查,按照附表要求上报下发企业调查情况,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下发企业名单中查无此户或关停并转无数据的企业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4)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全部调查
(5)总局下发的海关监管分类为“AA”和“A”的所有企业全部调查,按照附表要求上报下发企业调查情况,以EXCEL形式汇总上报,下发企业名单中查无此户或关停并转无数据的企业不在调查数据库中保留。
(6)在本地区各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保税仓库B型)内注册登记的正常经营的以增值税为主的所有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名单见总局文件附表。
(7)所有以增值税为主的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总局其他的选户要求,各地在选户过程中也要加以考虑,防止全省汇总达不到总局要求。
2.集团企业
总局下发的名单里集团企业必须全部调查,调查指标(包括地税指标)须全部填写,调查由企业集团总部汇总(合并)所有下属成员单位进行填写。对于名单之外、年营业收入和年末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各地也要纳入调查范围,并按照统一的报表内容和要求报送。
各级国税机关在选户过程中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合作,避免重复调查,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数据质量要求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地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符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应通知企业修改,由企业盖章确认,对于因特殊情况不需要修改的,应提交文字说明,不得自行修改数据;对于社和发现政策适用或计算差错等情况,可以酌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数据应用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数据的审核,利用分析表功能查找异常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的完整、准确。
调查数据上报后,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对2010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正式文件上报),工作总结应详细描述资料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的亮点、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对照选户要求详细分析选户达标情况。撰写数据应用分析报告(1篇)和抽样调查户分析报告(1篇),于2010年9月15日前上报省局。
                                                                                                                                                                    
表    号:2009税调01表、02表
                                                                                                                         制表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备案文号:国统制[2006]27号
                                                                                                                       有 效 期:至2010年
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信息表)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地方税务机关没有确定的,填写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识别号):□□□□□□□□□□□□□
2.纳税人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准。不得填写简称):                                           
3.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按纳税人实际从事的主要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分类,按GB/T4754-2002执行):                          □□□□
4.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分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3类。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变更登记时核定的注册类型填写,个体工商户填写“400”,其他纳税人填写“900”):                                                                                                                         □□□
5.企业隶属关系代码(仅限于国有、集体、国有独资企业,即纳税人登记类型代码为“110”、“120”、“151”的企业填写):                                   □□
6.中央企业或上市公司代码(仅限于中央级企业(即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为“10”的企业)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海外挂牌的上市公司(即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为“161”或“163”的企业)填写):                                                                                                        □□□□□□
7.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填写登记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
8.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0表示非增值税纳税人,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小规模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
9.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根据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等增值税优惠类型,从列表中选择适用的最主要的一项政策):                         □□
10.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
11.加工贸易企业代码(0表示不是加工贸易企业,1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加工贸易企业,2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                            □
1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码(仅限于注册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的企业填写)□□□□
13.税控方式代码(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的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收款机的纳税人):                        □                             □
14.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0表示既非消费税纳税人也非代收(扣)代缴义务人,1表示消费税纳税人或代收(扣)代缴义务人):                                    □
15.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0表示非营业税纳税人,1表示依率计征、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表示核定征收、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
16.营业税优惠政策代码(根据免税、减税、先征后退(返)等营业税优惠类型,从列表中选择适用的最主要的一项政策):                                    □□
17.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0表示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表示依率计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表示核定征收、独立缴纳企业所税的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
18.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码(0表示地税部门征收,1表示国税部门征收):                                                                                   □
19.开业(成立)时间(内资企业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批准证书时间为准):                                      □□□□年□□月
20.营业状态代码(1表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表示停业或歇业状态,3表示处于筹建状态,4表示关闭或宣告破产,5表示税务机关查无此户):                                □21.登记注册地地址:                                                                                                                                                                                 
21.登记注册地地址:                                                                                                
22.纳税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
23.调查方式代码(0表示是重点调查但不是抽样调查的纳税人,1表示是抽样调查但不是重点调查的纳税人,2表示既是抽样调查又是重点调查的纳税人):   □
24.自定义代码:                                                                                                                                   □□□□
                      企业填表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                             
录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制 定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信息表的编制规定
纳税人信息表项目,按照纳税人2009年年底实际情况填报。
一、纳税人识别号(Z1)
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地方税务机关没有确定的,填写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识别号。
二、纳税人名称(Z2)
纳税人名称以该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填写时一般不要超过40个汉字,即最多占80位,名称汉字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到小类。
分类原则如下:(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了第一、二、三产业;(2)依据按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四、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Z4)
用3位数字表示。企业类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根据下表填列,个体工商户填写“400”,其他纳税人填写“900”。
代码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20 集体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资企业
131 国有改组企业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90 其他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2 集体改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400 个体工商户
139 其他改组企业 161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900 其他纳税人
 联营企业 162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63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 230 港、澳、台商经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企业隶属关系代码(Z5)
用2位数字表示。指国有或集体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填报企业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代码为“110”,下同)、集体企业(120)和国有独资企业(151)。
隶属关系分为:
1.中央: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等。
2.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计划单列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4.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5.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6.街道、镇和乡: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的单位;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管辖的行政管理机构单位;乡指乡一级人民政府及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纳税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0)填写,具体规定如下:
中央级 10 计划单列市 30 县级 50 镇 62 不必填写 00
省级 20 地区级 40 街道 61 乡 63  
六、上市公司或中央企业代码(Z6)
用6位数字表示。包括上市公司和中央企业。
1.中央企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为“10”),其企业主管部门代码按以下规定填写(有“※”的为必须填写;其分类大致为:“91”开头表示工业企业,“92”开头表示流通企业,“93”开头表示新闻出版,“94”开头表示邮政通信,“95”开头表示交通企业,“96”   开头表示金融保险企业,“97”开头表示水电工程;“98”开头表示建筑安装企业);“99”开头表示其他企业(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不为“10”),其企业主管部门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规定。
2.上市公司(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为“161”),其分类大致为:
(1)“5”开头表示海外上市公司,其中:“51”开头为海外上市公司(主板上市),代码规则为:“51”+4位股票代码;“52”开头为海外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代码规则为:“52”+4位股票代码。
(2)“7”开头表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中:“71”开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代码规则为:“71”+证券代码后4位;“72”开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B股),代码规则为:“72”+证券代码后4位。
(3)“8”开头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中:“81”开头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A股),代码规则为:“81”+证券代码后4位,“82”开头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B股),代码规则为:“82”+证券代码后4位。
(4)A、B股同时上市的以A股代码为准。
3.非上市公司或非中央企业的填“000000”。
七、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Z7)
用6位数字表示。填写登记注册地的行政区划代码,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最新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进行填写。
八、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Z8)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非增值税纳税人,1表示独立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作为母公司或总公司及其他上级公司汇总下属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调查企业。
九、增值税优惠政策代码(Z9)
用2位数字表示。根据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等增值税优惠类型,从列表中选择适用的最主要的一项政策。
10 不享受任何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内销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1 县以下小型水力电力单位生产的电力
21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5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2 生产或批零农膜、化肥、种子、种苗、农药、农机、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 53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23 粮食企业经营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家物资储备 54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
24 高校后勤实体为本校或其他高校提供的食品及餐具 55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5 古旧图书,电影拷贝,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56 销售自来水
26 避孕药品和用具,抗艾滋病药品,临床用血,医疗机构销售的制剂、疫苗等 57 其他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27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内销货物适用的由税务机关办理的退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
28 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 61 鼓励残疾人就业
29 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 62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2A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 63 黄金、黄金矿砂、铂金、钻石
2C 有关军品和警用器材 64 软件产品
2D 黄金、黄金矿砂、铂金、钻石 65 用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E 铁路货车、轮船修理 66 掺用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2F 飞机、火箭及其零部件 67 用城市生产垃圾生产的电力
2G 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 68 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H 免税品商店销售货物 69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
2I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 6A 大型水电站生产的电力
2J 其他内销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6B 飞机维修
 进口货物适用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6C 其他由税务机关办理的退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
31 外商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等  内销货物适用的由财政机关办理的退税政策(先征后退(返)政策)
32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 71 出版单位和有关新华书店销售出版物及出版物的印刷、制作
33 技术改造项目或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的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软件等 72 钾肥
34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 73 铸件产品
35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4 锻件产品
36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科普影视作品;文物;书刊资料 75 模具产品
37 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残疾人专用品、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品和救灾物资 76 数控机床
38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7 监狱劳教企业
39 黄金、黄金矿砂、铂金、钻石;铜原料 78 三线企业
3A 化肥、农药;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及运回境外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 79 核电站生产的电力
3B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引进有关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及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 7A 以税还贷
3C 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 7B 海洋结构物
3D 其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7D 其他国内销售货物由财政机关办理的退税政策(先征后退(返)政策)
 适用的减征增值税政策  进口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
41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生产的电力 81 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
42 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82 其他进口货物适用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
43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 90 适用的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
44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旧货)  
45 其他减征增值税政策  
十、增值税出口退税方式代码(Z10)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未实行出口退税的纳税人,1表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2表示实行免退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3表示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4表示实行免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
十一、加工贸易企业代码(Z11)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不是加工贸易企业,1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加工贸易企业,2表示海关特殊监管区外加工贸易企业。
十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代码(Z12)
仅限于注册在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各类海关监管区域或场所内的企业填写。
十三、税控方式代码(Z14)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未使用任何税控装置的纳税人,1表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2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纳税人,3表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4表示同时使用上述3种税控系统纳税人,5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加油机纳税人,6表示使用防伪税控和税控收款机纳税人,7表示使用税控加油机和收款机的纳税人。
十四、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Z15)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既非消费税纳税人也非代收(扣)代缴义务人,1表示消费税纳税人或代收(扣)代缴义务人。
十五、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Z16)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非营业税纳税人,1表示依率计征、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表示核定征收、独立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或既上报上级公司又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 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即:作为母公司或总公司及其他上级公司汇总下属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调查企业。
十六、营业税优惠政策代码(Z17)
用2位数字表示。根据免税、减税、先征后退(返)等营业税优惠类型,从列表中选择适用的最主要的一项政策。
十七、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Z18)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表示依率计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表示核定征收、独立缴纳企业所税的纳税人,3表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4表示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十八、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代码(Z19)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地税部门征收,1表示国税部门征收。
十九、开业(成立)时间(Z20)
用6位数字表示。填写纳税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或成立时间。
二十、营业状态代码(Z21)
用1位数字表示。1表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表示停业或歇业状态,3表示处于筹建状态,4表示关闭或宣告破产,5表示税务机关查无此户。
二十一、登记注册地地址(Z22)
以纳税人营业执照所填住所地址为准。填写时一般不要超过40个汉字,即最多占80位,地址偏长的可适当缩减。
二十二、纳税人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Z23)
用17位数字表示,填写纳税人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包括区号,电话号码及分机号。
二十三、调查方式代码(Z24)
用1位数字表示。0表示是重点调查但不是抽样调查的纳税人,1表示是抽样调查但不是重点调查的纳税人,2表示既是抽样调查的纳税人,又是重点调查的纳税人。
二十四、自定义代码(Z25)
用4位数字表示。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企业表)
填报基本要求:
1、数据来源。01表和02表均来源于主管税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2009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单位。01表和02表单位,除01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9行)、02表“消费税税率(%)”(19列)和“营业税税率(%)”(26列)为百分数,01表“全年平均职工人数”(309行)为人数,02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元)”(7列)、“消费税单位税额(元)”(18列)和“资源税单位税额(元)”(30列)为元,01表“本年电力消费量”(312行)为万千瓦时,01表“本年煤炭消费量”(313行)、“本年油消费量”(314行)、“本年水资源消费量”(315行)为吨外,其他项目  指标的金额单位均为千元。
3、小数位数。除01表“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9行)和02表“消费税税率(%)”(19列)、“消费税单位税额(元)”(18列)、“资源税单位税额(元)”(30列)的数据可填写小数外,其他指标数据在千元以下的均应四舍五入,不得填写成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以防止错误录入。
4、填写要求。01表应逐行填列,02表应逐栏(即分货物或劳务)并逐行填列,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行。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关系式的须附书面说明。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企业表)
2009税调01表                                                                                                                                                                                                                金额单位:千元
调     查     项     目 行次 全年累计数或期初、期末数 单位
一、增值税指标(主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本年内销的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2  千元
本年内销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3  千元
本年内销的货物或劳务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4  千元
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5  千元
本年销项税额(6=7+8) 6  千元
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 7  千元
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 8  千元
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9  千元
本年进项税额(10>=11+15+18+19) 10  千元
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 11  千元
  其中:进口机器设备进项税额 12  千元
        采购国产设备进项税额 13  千元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7%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 14  千元
适用13%税率或扣除率的进项税额 15  千元
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3%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 16  千元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7  千元
适用7%扣除率的购销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 18  千元
适用6%、5%、4%、3%、2%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19  千元
本年进项税转出额 20  千元
期初留抵增值税额 21  千元
本年应抵扣税额合计(22=10-20+21-47) 22  千元
以期末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额 23  千元
本年实际抵扣的税额 24  千元
本年应纳税额减征额 25  千元
本年应纳税额合计(26=6-24+9-25) 26  千元
本年应交查补增值税额 27  千元
年初未交增值税额 28  千元
其中:年初逾期未缴增值税额 29  千元
本年已纳增值税额(30=31+32) 30  千元
其中:本年就地已纳增值税额 31  千元
        本年异地已纳增值税额 32  千元
其中:本年清理以往年度欠交增值税额 33  千元
            本年已纳查补增值税额 34  千元
年末未交增值税额(35=28+26+27-30-23) 35  千元
其中:年末逾期未缴增值税额 36  千元
本年查补增值税抵顶留抵税额 37  千元
年末留抵进项税额(38=22-23-24-37) 38  千元
本年收到的以增值税还贷税额 39  千元
本年收到的内销货物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 40  千元
二、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根据增值税出口退(免)
税申报表等资料填写]   
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 41  千元
其中:本年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42  千元
其中:本年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销售额 43  千元
本年按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44=45+46) 44  千元
本年免抵退税抵减额 45  千元
本年免抵退税净额(46=47+48) 46  千元
本年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47  千元
本年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免抵税额 48  千元
年初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税额 49  千元
本年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实际收到的退税额 50  千元
年末适用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税额(51=47+49-50) 51  千元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的金额(人民币按到岸价填   报) 52  千元
加工贸易保税出口货物的金额(人民币按离岸价填   报) 53  千元
加工贸易转入货物的金额 54  千元
加工贸易转出货物的金额 55  千元
加工贸易转为内销的货物金额 56  千元
三、消费税指标(主要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千元
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57  千元
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58  千元
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59  千元
本年按规定的税率(或税额)计征的应交消费税额 60  千元
本年准予抵减或抵扣的消费税额 61  千元
按政策规定减征的消费税额 62  千元
本年应交消费税额(63=60-61-62) 63  千元
本年应交按规定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消费税额 64  千元
本年应交查补消费税额 65  千元
年初未交消费税 66  千元
其中:年初逾期未缴消费税 67  千元
本年已纳消费税额(68=69+70) 68  千元
其中:本年就地已纳消费税额 69  千元
本年异地已纳消费税额 70  千元
其中:本年已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消费税额 71  千元
本年清理以前年度欠交消费税额 72  千元
本年已纳查补消费税额 73  千元
年末未交消费税额(74=63+64+65+66-68) 74  千元
其中:年末逾期未缴消费税额 75  千元
本年收到的出口货物实退消费税额 76  千元
四、营业税指标(按填表说明并参考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写)   
本年计征营业税的收入(77=78+79) 77  千元
其中:本年就地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78  千元
本年异地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79  千元
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 80  千元
应税营业额(81=77-80) 81  千元
按政策规定的减免营业税额 82  千元
本年应交营业税额 83  千元
本年应交按规定代收代缴、代扣代缴营业税额 84  千元
本年应交查补营业税额 85  千元
年初未交营业税额 86  千元
其中:逾期未缴营业税额 87  千元
本年已纳营业税额(88=89+90) 88  千元
其中:本年就地已纳营业税额 89  千元
本年异地已纳营业税额 90  千元
其中:本年已纳代收代缴、代扣代缴营业税额 91  千元
本年清理以前年度的欠交营业税额 92  千元
本年已纳查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营业税额 93  千元
年末未交营业税额(94=83+84+85+86-88) 94  千元
其中:年末逾期未缴营业税额 95  千元
五、地方税、进出口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其他税费指标(按有关会计科目填写)   
本年应交资源税 96  千元
本年应交土地增值税 97  千元
本年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8  千元
本年应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99  千元
本年应交车船税 100  千元
本年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1  千元
本年应交烟叶税 102  千元
本年已纳上述七种地方税的税额 103  千元
其中:本年已纳资源税 104  千元
本年已纳土地增值税 105  千元
本年已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06  千元
本年已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107  千元
本年已纳车船税 108  千元
          其中:代收代缴车船税 109  千元
本年已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10  千元
本年已纳烟叶税 111  千元
本年已纳车辆购置税 112  千元
本年已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13  千元
其中: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114  千元
本年已纳印花税 115  千元
 其中: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116  千元
本年已纳耕地占用税 117  千元
本年已纳契税 118  千元
本年已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119  千元
本年已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120  千元
本年已纳进口关税 121  千元
本年已纳出口关税 122  千元
本年应交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23  千元
其中:本年应交教育费附加 124  千元
本年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125  千元
本年已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26  千元
  其中:本年已纳教育费附加 127  千元
本年已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28  千元
本年已纳社会保障基金 129  千元
本年已纳其他收费 130  千元
本年已纳各种税费滞纳金及罚款 131  千元
六、利润表指标(根据利润表填写)   
营业收入(132=133+134) 132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133  千元
其他业务收入 134  千元
营业成本(135=136+137) 135  千元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136  千元
其他业务成本 137  千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 138  千元
销售费用 139  千元
管理费用 140  千元
财务费用 141  千元
资产减值损失 142  千元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143  千元
投资收益 144  千元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145  千元
营业利润(146=132-135-138-139-140-141-142+143+144) 146  千元
营业外收入 147  千元
其中:补贴收入 148  千元
营业外支出 149  千元
利润总额(150=146+147-149) 150  千元
七、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根据所得税申报表填写)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51  千元
其中:1.收入类调整项目 152  千元
其中:视同销售收入 153  千元
接受捐赠收入 154  千元
2.扣除类调整项目 155  千元
其中:工资薪金支出 156  千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 157  千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58  千元
工会经费支出 159  千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 160  千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61  千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62  千元
其中:1.收入类调整项目 163  千元
其中:(1).不征税收入 164  千元
(2).免税收入(165=166+167+168+169) 165  千元
其中: 国债利息收入 166  千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67  千元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168  千元
其他 169  千元
(3).减计收入(170=171+172) 170  千元
其中: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171  千元
   其他 172  千元
(4).减、免税项目所得
(173=174+184+188+189+190+191) 173  千元
其中:免税所得
(174=175+176+...+182+183) 174  千元
其中: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175  千元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176  千元
中药材的种植 177  千元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178  千元
牲畜、家禽的饲养 179  千元
林产品的采集 180  千元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 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181  千元
远洋捕捞 182  千元
其他 183  千元
减税所得(184=185+186+187) 184  千元
其中: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85  千元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86  千元
其他 187  千元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88  千元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89  千元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190  千元
其他 191  千元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92  千元
2.扣除类调整项目 193  千元
其中:视同销售成本 194  千元
工资薪金支出 195  千元
职工福利费支出 196  千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197  千元
工会经费支出 198  千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199  千元
加计扣额(200=201+…+204) 200  千元
其中: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01  千元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02  千元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203  千元
其他 204  千元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205  千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206=150+151-162+205) 206  千元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07  千元
应纳税所得额(208=206-207) 208  千元
税率(25%) 209  %
应纳所得税额(210=208*209) 210  千元
减免所得税额(211=212+213+214+215+222) 211  千元
其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12  千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13  千元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14  千元
过渡期税收优惠(215=216+217+218+219+220+221) 215  千元
其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216  千元
软件产业和系统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 217  千元
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优惠 218  千元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219  千元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220  千元
其他 221  千元
其他(222=223+224+225) 222  千元
其中: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223  千元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224  千元
其他 225  千元
抵免所得税额(226=227+228+229+230) 226  千元
其中: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227  千元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228  千元
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 229  千元
其他 230  千元
应纳税额(231=210-211-226) 231  千元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32  千元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233  千元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4=231+232-233) 234  千元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35  千元
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236  千元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237  千元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238  千元
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239  千元
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240  千元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241=234-235) 241  千元
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242  千元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243  千元
逾期未缴企业所得税额 244  千元
本年收到的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列收列支的所得税 245  千元
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46  千元
八、利润分配表有关指标(根据利润分配表填写)   千元
净利润 247  千元
可供分配的利润 248  千元
可供股东(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249  千元
未分配的利润 250  千元
九、资产负债表有关指标(根据资产负债表填写)   
资产年初数 251  千元
其中:存货年初数 252  千元
其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253  千元
资产年末数(254>=255+260) 254  千元
其中:流动资产年末数(255>=256+257+258) 255  千元
其中:货币资金年末数 256  千元
应收账款净额(已减去坏帐准备)年末数 257  千元
存货年末数 258  千元
其中: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259  千元
固定资产年末数 260  千元
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价)年末数 261  千元
累计折旧 262  千元
固定资产净值年末数 263  千元
负债年初数 264  千元
负债年末数 265  千元
其中:流动负债年末数 266  千元
其中:应付账款年末数 267  千元
所有者权益年初数(268=251-264) 268  千元
所有者权益年末数(269=254-265) 269  千元
其中:实收资本(股本)年末数 270  千元
十、现金流量表有关指标(根据现金流量表填写)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271>=272+273) 271  千元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72  千元
收到的税费返还 273  千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274>=275+276+277+278+279) 274  千元
其中:购买商品、劳务支付的现金 275  千元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76  千元
支付的增值税款 277  千元
支付的所得税款 278  千元
支付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279  千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0=271-274) 280  千元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1  千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82  千元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 283  千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4=280+281+282+283) 284  千元
十一、其他指标(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填写)   
利息总支出(不扣减利息收入) 285  千元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 286  千元
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或交际应酬费 287  千元
全年计提的工资及奖金总额 288  千元
其中: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和奖金总额 289  千元
全年计提的劳保、退休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福利额 290  千元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 291  千元
失业保险费 292  千元
基本医疗保险费 293  千元
补充养老保险费 294  千元
补充医疗保险费 295  千元
其他保险费 296  千元
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97  千元
本年计提的折旧(298>=299+300) 298  千元
其中:机器设备计提的折旧 299  千元
房屋、建筑物计提的折旧 300  千元
本年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含资产评估数) 301  千元
      其中:本年增加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不含资产评估数) 302  千元
        其中:本年增加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不含资产评估数) 303  千元
        本年增加免征进口增值税生产经营用进口设备(不含资产评估数) 304  千元
年末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 305  千元
其中:年末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净值 306  千元
年末生产经营用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设备净值 307  千元
本年在建工程购入生产经营机器设备、材料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08  千元
全年平均职工人数 309  人
本年企业总产值 310  千元
本年企业增加值 311  千元
本年电力消费量(万千瓦时) 312  万千瓦时
本年煤炭消费量(吨) 313  吨
本年油消费量(吨)(汽、煤、柴、燃料油等) 314  吨
本年水资源消费量(吨) 315  吨
当年费用支出 316  千元
 其中:外购货物支出 317  千元
   其中:外购材料 318  千元
         外购设备(不含资产评估数) 319  千元
   其中:融资租赁设备 320  千元
加工费用支出 321  千元
修理修配费用支出 322  千元
外购不动产支出(不含资产评估数) 323  千元
            其中:融资租赁不动产 324  千元
外购无形资产支出 325  千元
交通运输费用支出 326  千元
建筑劳务支出  327  千元
其中:建筑、安装 328  千元
修缮、装饰 329  千元
其他工程作业 330  千元
邮电通信费支出 331  千元
服务费支出 332  千元
其中:仓储支出 333  千元
广告费支出 334  千元
差旅费支出 335  千元
其中:客票支出 336  千元
住宿支出 337  千元 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货物劳务表)
填报要求:
1、02表以货物或劳务为对象进行调查,共列了34项指标,各项指标均应分货物或劳务填写。
2、02表“货物劳务名称”栏和“货物劳务代码”行(0行)应按《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货物劳务代码表》(以下简称货物劳务代码表)所规定的货物劳务名称和货物劳务代码分别填写,不得更改,货物劳务代码由货物劳务大类代码和明细代码组成,共4位。挑选货物劳务代码时,
按以下标准填列: 工业生产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从第1至27大类中选择,批零业务一律从第28大类中选择,营业税劳务从29至37大类中选择, 然后从这些大类中再选择最合适的货物劳务代码。货物劳务的具体划分标准,可参考现行的增值税部分税目注释、消费税税目注释、营业税税目注释及原《货物税、增值税税目注释》、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等有关内容。
3、02表原则上要求调查企业的所有货物和劳务,包括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的货物或劳务,但企业既有免税的军用货物或劳务,又有应税的民用货物或劳务的,只调查填报民用货物或劳务的数据。
4、填报02表时,企业发生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所列货物和劳务较多而一套表格填写不完的,可续填数套表格。一户企业中属相同货物劳务代码的货物劳务,必须合并在一起填入相应货物劳务代码的行次内,表中不能出现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的货物劳务代码。
5、企业用自产的属于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所列的货物连续生产属于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所列的其他货物时,企业自产自用的部分不作为一个货物来调查,仅调查最终货物的有关数据。  2009年度全国税收调查表(货物劳务表)
2009税调02表
调   查   项   目 单位 行次 分  货  物  或  劳  务  填  写
货 物 劳 务 名 称       
一、货物劳务代码  0     
二、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       
年初产品库存量 仅限于“货物劳务代码表中”有单位的货物、劳务填写 1     
产品产量  2     
产品销量(3=4+5)  3     
其中:内销产品销量  4     
出口产品销量  5     
年末产品库存量(6=1+2-3)  6     
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元) 元 7     
三、增值税有关指标       
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千元 8     
本年内销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千元 9     
本年出口货物销售额 千元 10     
本年销项税额 千元 11     
其中: 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 千元 12     
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 千元 13     
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千元 14     
四、消费税有关指标       
本年内销货物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千元 15     
本年内销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千元 16     
本年出口货物免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千元 17     
消费税单位税额(元) 元 18     
消费税税率(%) % 19     
按规定税率(税额)计算的应交消费税额(20=15×19+4×18) 千元 20     
本年因外购或委托加工消费品应扣除的消费税额 千元 21     
本年按政策规定减征的消费税额 千元 22     
本年应交消费税额(23=20-21-22) 千元 23     
五、营业税有关指标       
本年计征营业税的收入 千元 24     
本年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 千元 25     
营业税税率(%) % 26     
本年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应交营业税额(27=(24-25)×26) 千元 27     
本年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营业税额 千元 28     
本年应交营业税额(29=27-28) 千元 29     
六、资源税有关指标(只填报最终产品的有关数据)       
资源税单位税额 元 30     
本年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资源税额 千元 31     
本年应交资源税额(32=3×30-31) 千元 32     
七、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和成本指标       
销售收入净额(经营收入) 千元 33     
销售成本(经营成本) 千元 34        第三章   江苏国税税收监控决策
         系统中的“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模块主要功能介绍监控决策系统是根据税务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在规律,按照国税系统上下层级管理体制和专业业务部门设置等特征设计开发的,是各级国税机关履行管理职能,领导、指导、监管、考核、评价下级机关税收业务工作的基础信息平台。
税收分析是适用于各级管理机关的功能模块,它是根据统计学原理,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方法,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税收收入的构成进行全面的监控分析,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各种因素,提高认识和掌握税源变化发展趋势和规律的能力。
重点税源分析模块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重点税源的分组及设置、重点税源纳税人认定及维护、重点税源纳税人显示,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利息税等的相关情况。 
一、重点税源分组及设置
(一)功能概述: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分组情况,并对各组企业筛选的条件进行设置,是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分析的基础。
(二)操作实务:
1.点击进入“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分组及设置”;
 
2.点击“新增分组”;
3.填写“新增分组名称”后,点击“保存”;
4.显示“新增分组”已保存成功。
注意事项:
确认保存后,再次进入此界面,点击“请选择重点税源分组”,可以看到的所有分组。
二、重点税源纳税人认定及维护
(一)功能概述:认定并维护分组后的重点税源纳税人户数。
(二)操作实务:
1.点击进入“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纳税人认定及维护”;
 
2.在重点税源分组下拉框中对分组名称进行选择,然后点击“进行纳税人认定”;
3.通过“增加认定”,设置每组内重点税源企业的具体情况。
三、重点税源纳税人显示
(一)功能概述:显示分组后的重点税源纳税人名单及指标,显示的指标有:上年度税收收入净入库税金、增值税金、消费税金、所得税金。
(二)操作实务:
1.点击进入“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纳税人显示”;
 
2.在重点税源分组下拉框中对分组名称进行选择,然后在选择具体企业,点击“显示已认定的纳税人”;
3.通过“显示”,可以看到每组内重点税源企业的具体纳税情况。
四、重点税源税收组合分析
(一)功能概述: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税收指标。
(二)操作实务:
1. 点击“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重点税源税收组合分析”;
 
2. 选择报表“分析年月”;
3. 选择“横向汇总”和“纵向分类”标准;
4. 选择“分析精度”,包括元、万元、亿元;
5. 选择“分析税种”,既可以选择全部的税收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也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部分税种收入作为分析内容;
6. 选择“分析指标”,其中包括应征、多缴减免、上解在途、入库情况、提退情况、收入情况、待征情况、年初待征情况等8大类指标中的各类明细指标;
7. 选择“分析条件”(非必选);
8. 选择“选择分组”,选择重点税源分组;
9. 点击“进行分析”按钮报表;
10. 需要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数字时,点击复选框;
11. 如果需要excel格式,可点击“导入Excel”按钮,保存为exce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点击“图表显示”按钮生成统计图。
五、重点税源增值税分析
(一)功能概述: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增值税相关指标。
(二)操作实务:
1. 点击“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增值税分析”;
 
2. 选择报表“分析时期”;
3. 选择“分析汇总”标准;
4. 选择“分析类型”,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 选择“分析精度”,包括元、万元、亿元;
5. 选择“分析税种”,既可以选择全部的税收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也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部分税种收入作为分析内容;
6. 选择“分析指标”,其中包括销售额、应纳税额等6大类指标中的各类明细指标;
7. 选择“分析条件”(非必选);
8.选择“选择分组”,选择重点税源分组;
9. 点击“进行分析”按钮报表;
10. 需要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数字时,点击复选框;
11. 如果需要excel格式,可点击“导入Excel”按钮,保存为exce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点击“图表显示”按钮生成统计图。
六、重点税源税消费税分析
(一)功能概述: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消费税相关指标。
(二)操作实务:
1. 点击“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消费税分析”;
 
2. 选择报表“分析时期”;
3. 选择“分析汇总”标准;
4. 选择“分析精度”,包括元、万元、亿元;
5. 选择“分析内容”,有两类:一类是自定义分析指标,另一类是消费税指标,包括消费税指标中的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数量等8小类指标;
6. 选择“分析条件”(非必选);
7.选择“选择分组”,选择重点税源分组;
8. 点击“进行分析”按钮报表;
9. 需要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数字时,点击复选框;
10. 如果需要excel格式,可点击“导入Excel”按钮,保存为exce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点击“图表显示”按钮生成统计图。
七、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季报)分析
(一)功能概述: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相关指标。
(二)操作实务:
1. 点击“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所得税分析”;
 
2. 选择报表“分析时期”;
3. 选择“分析汇总”标准;
4. 选择“分析精度”,包括元、万元、亿元;
5. 选择“分析内容”,包括:自定义分析指标,所得税户数分析、所得税层次分析、所得税税负分析(季报)、所得税税负分析(年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B类)》等内容。
6. 选择“分析条件”(非必选);
7.选择“选择分组”,选择重点税源分组;
8 点击“进行分析”按钮报表;
9. 需要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数字时,点击复选框;
10. 如果需要excel格式,可点击“导入Excel”按钮,保存为exce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点击“图表显示”按钮生成统计图。
八、重点税源利息税分析
(一)功能概述: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各项利息税相关指标。
(二)操作实务:
1. 点击“税收分析——重点税源分析——利息税分析”;
 
2. 选择报表“分析时期”;
3. 选择“分析汇总”标准;
4. 选择“分析精度”,包括元、万元、亿元;
5. 选择“分析内容”,包括自定义分析指标和利息税指标,其中利息税指标分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额等5小类指标;
6. 选择“分析条件”(非必选);
7.选择“选择分组”,选择重点税源分组;
8. 点击“进行分析”按钮报表;
9. 需要本年累计和上年同期数字时,点击复选框;
10. 如果需要excel格式,可点击“导入Excel”按钮,保存为excel格式的文件,也可以点击“图表显示”按钮生成统计图。
九、Tras重点税源户数据核对(尚待开发)   
  第四章  重点税源分析案例案例一:2008年我国医药制造业税源税收情况分析医药制造业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在我国也属于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近年来该行业一直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并以较高的年利税增幅成为我国制造业中新的税源增长点。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加剧的背景下,医药制造业依靠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凭借药品需求刚性强、行业周期性弱的特性,仍然呈现出生产销售及利税平稳较快增长的良好发展格局,成为经济下行通道中少数几个保持增长态势的行业之一。医药制造行业集中度较高,重点税源企业对医药制造业税源发展和税收增长起到了决定性的支撑和拉动作用。
一、2008年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发展状况分析
2008年,纳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医药制造企业有1019户,监控户数约占全国医药制造企业总数的16%,全年实现税收324亿元,约占全行业的六成,比上年增长15.5%,增幅高于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增幅13.2个百分点,增速位居制造业前列。医药制造业税收的高成长性,关键取决于行业税源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生产销售持续较快增长,下半年增幅明显回落
受药品降价、打击商业贿赂和新药审批放缓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2006年我国医药行业发展陷入低谷, 2007年医药工业生产开始回暖,2008年出现并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全国1019户医药制造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2522.7亿元,比上年增长13.8%;实现工业增加值898.4亿元,增长22.3%,在消费品制造业中名列前茅,显示出较高的行业景气度。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和新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扩大带来增量需求,2008年医药制造业销售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全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746.6亿元,同比增长16.7%。
尽管全年生产销售增势良好,但从分季走势看,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主营业务收入等经济指标基本呈逐季下滑态势(见表1),表明医药制造业作为典型的消费类行业,其发展同样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只是这种影响相对其他行业而言要小一些。
表1: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主要指标增速变动情况表
2008年 工业总产值增速 工业增加值增速 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1季度 20.70% 23.31% 23.11%
2季度 23.95% 23.50% 20.82%
3季度 21.93% 17.83% 11.03%
4季度 15.24% 15.35% 12.79%
(二)企业利润平稳增长,亏损面比上年减小
2008年,在克服药品价格持续下降和上游原材料、能源、人工成本等大幅上涨等不利因素后,医药行业利润保持了平稳增长势头,1019户企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411.7亿元,增长16.3%,增幅在制造业各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亏损面为15.3%,比上年下降2.6个百分点,亏损额比上年下降5.4%(见表2),表明医药制造业总体形势向好。尽管医药制造业全年效益较快增长,但增幅比上年滑落近40个百分点。从分季走势看,利润增幅直线下滑,4个季度增幅分别为46.5%、22.4%、5.4%、2.7%,导致医药制造业在上半年利润实现33.1%的高增长后,下半年猛然下滑至3.7%的微增长。
分析其原因,除成本压力因素带来的利润滑坡外,投资收益锐减也是利润增幅高位回落的重要因素。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投资收益15.4亿元,同比下降53.8%,投资收益占比由上年的9.4%下降至3.7%。分季来看,除1季度实现3.6%的小幅增长外,其余三季减收幅度逐季加大,四季度降幅高达66.4%,表明医药制造业投资收益业绩受到国内外金融市场疲软的严重冲击。
表2: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亏损情况表
年份 监控户数(个) 亏损户数(个) 亏损面(%) 亏损总额 (万元) 同比增减(%)
2008年 1019 156 15.3  -158283 -5.4
2007年 894 160 17.9  -205215 -6.9
(三)医药子行业受成本压力影响不一,税源发展差异明显
我国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主要集中在化学药品制剂、化学药品原药、中成药以及生物、生化制品四大子行业,分别有284户、199户、338户、110户企业,2008年总产值行业占比分别33.6%、29.0%、25.4%、7.1%。比较而言,化学药品原料制造业是2008年医药制造业中发展状况最好的子行业。
从销售收入情况看,化学药品原料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增幅最高,为19.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增长19.4%,中成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增速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分别增长12.2%,和 13.6%。从盈利情况看,化学药品原药制造业增幅同样最高,达到39.2%,主要原因在于原油、化工原料都出现价格上涨的形势下,化学原料药产品尤其是大宗原料药价格的上涨更为显著;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受原料药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影响,增幅为16.7%;中成药制造业因在上游中药材大幅涨价的背景下,中成药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利润增幅仅为3.8%,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业利润增幅也只有5.2%。从亏损情况看,化学药品原料制造业亏损额降幅最大,达到13.0%,中成药制造业减亏8.0%,而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的制造业亏损增长相对较快,亏损额分别同比增长151.3%和15.2%。
(四)东部沿海地区集聚效应明显,税源质量相对较高
医药制造业高技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和进入壁垒较高的限制,决定了该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行业集中度较高。从区域分布结构上看,东部地区是我国医药制造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主要集聚地。全国1019户重点税源企业,东部地区14个省市汇集了超过1/2的企业数量和2/3的销售份额。西部和中部分别拥有近18%的企业数量,但西部主营业务收入份额不足14%,中部仅为10%。东北三省一市则近11%的企业数量和9%的主营业务收入份额。2008年医药制造业纳税前100强企业中,东、中、西以及东北部四大区域户数分布结构为73:14:10:3,税源分布基本一致,充分显示出东部地区医药制造业的突出地位。
从具体省份看,江苏、山东是典型的医药制造大省,分别拥有102、108户重点税源企业,两省合计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主要经济税收指标占全部重点企业的比重均在1/4左右。行业纳税前100名中,江苏企业占据19个席位,北京、山东(含青岛)各占10个席位。
从税源质量来看,东部企业相对较优。一是盈利能力较高。表现在:东部地区企业亏损面为14.4%,低于行业亏损面1个百分点;利润总额增幅18.8%,高于行业水平2.5个百分点,其中投资收益降幅最低,低于行业水平14个百分点。二是营运能力较强。东部地区总资产周转率为78.6%,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高于平均水平4.2个百分点,为四大区域之首。存货周转率也最高,为3.6,体现较好的生产运营效率。三是偿债能力较好。东部地区资产负债率最低,为43.5%,低于平均水平1.6个百分点。
(五)出口销售比重进一步加大,外资出口增幅快于内销
尽管2008年以来国际需求环境恶化、人民币升值、生产成本增加等诸多不利因素对医药出口产生负面影响,但从重点税源企业免抵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指标来看,增幅(24.3%)明显快于内销计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幅(15.3%),免抵退和免税销售比重由上年的8.4%提升到当年的9.0%。前三季度,免抵退和免税销售额增幅逐季回落,分别为23.2%、20.5%和14.5%,一方面是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医药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与2007年下半年出口退税调整,原料药退税率的普降也有着直接关系。但4季度,免抵退和免税销售额增幅出现剧涨,高达90.9%,这既与上年同期基数低有关,更是2008年11月起国家连续两次提高医药产品出口退税率、刺激出口的结果。出口销售比重的加大,也成为导致2008年实现增值税增幅较上年回落3个百分点的因素之一。
二、2008年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状况分析
2008年,1019户医药制造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金324亿,同比增长16%,其中增值税207.7 亿元,增长12.5%,企业所得税83.9 亿元,增长10.8%,税收运行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医药制造业保持较高的行业税收负担率。2008年,1019户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收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为11.8%,与上年基本持平,在制造业中仅次于烟草制造和饮料加工业。其中,增值税实现税负8.22%,仅次于烟草制造业(11.11%),高于全部重点税源企业税负(3.26%)近5个百分点。而行业利润率达到15%,高于全部重点税源6个百分点,充分显示出该行业具有较高的利税产出水平。
(二)实现税收下半年大幅波动。从绝对值来看,上半年各税种相对平稳,下半年出现较大波动,且增值税先抑后扬,而企业所得税先扬后抑,两大税种在四季度出现明显的反方向变动。从增幅来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出现二、三季度明显下滑,四季度在上年基数偏低的基础上全部冲高上扬。在第4季度销售收入、利润水平走高形势下,落实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是导致企业所得税绝对额减少的主要原因。
(三)行业税收的资产规模效应明显,但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产出率呈抛物线状。从表3可看出,随资产规模的递增,医药制造重点企业户均纳税规模直线上升,显示出明显的资产规模效应。但是从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的税收产出率来看,资产规模在1亿至10亿元区间的企业税收产出率最高,达到11.5%,而这个区间也是重点企业集聚程度最高的区间,户数占比超过六成,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这个区间的资产规模是医药制造企业税收产出的最经济规模。
表3: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分资产规模税收产出情况表
2008年期末资产规模 户数(个) 户均纳税(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税收率(%)
50亿以上(含50亿) 3 21047 8.42
10亿-50亿(含10亿) 80 10918 9.01
1亿-10亿(含1亿) 634 2714 11.49
5000万-1亿(含5000万) 158 642 9.18
1000万-5000万(含1000万) 86 360     9.67
500万-1000万(含500万) 6 178 5.88
(四)东部地区医药税收遥遥领先,四大区域行业税收发展不均衡。医药制造业近2/3的税收来自东部地区,其中又以江苏省最为突出。2008年,江苏省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超过100户,税收比上年增长28.5%,占全行业的15%,遥遥领先其他各省,成为当之无愧的医药税收第一大省。山东、浙江、北京、上海四个行业较大省份税收份额均在6%至8%之间。从实现税收的增长情况看,全行业增速为12%,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为12.6 %、2.4 %、10.2 %、20.4%,致使2008年四大区域的税收分布结构进一步调整为65.7:8.5:15.9:9.9,显示出区域发展的不均衡性。
(五)外资企业实现税收比重进一步提高,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内资企业的主体。1019户重点税源企业中,外资企业303户,实现税收129.1亿元,比上年增长24.2%,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幅分别为19%、36.3%,税收占比为44.3%,较上年提升4.4个百分点。内资企业716户,实现税收162.5亿元,仅增长3.9%,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增长8.2%和下降6.9%,内、外资企业增长差距悬殊,原因之一是内资企业竞争力明显不敌外资,内资企业计税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均缓于外资企业;二是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成为导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反方向增长的政策性因素。从内资企业构成看,近八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税收份额更接近九成,其实现税收同比零增长直接导致了内资企业的低增长。
经济决定税收,从上述医药制造业税源发展状况到行业税收特征的分析,不难看出,2008年医药制造业税源与税收之间发展具有着良好的协调性。实现税收与产值之间的弹性系数为1.12 ,实现税收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弹性系数为0.93,实现税收与利润之间的弹性系数为0.95,表明我国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与经济运行基本同步,发展持续、协调。
三、医药制造业税源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行业税源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医药制造业呈现化学药为主、中药为辅、生物制药为补充的发展格局。从税源角度来看,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化学药品制剂的化学药尽管所占比重最高而且销售及利润增长快,但税收产出率较低,税源质量欠佳,而税收产出率较高的中成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制造发展速度较慢,生产盈利能力不够理想,行业税源结构亟待优化和调整。进一步分析,医药制造业各大子行业发展中均存在明显问题:①原料药普遍具有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含量低特点,部分产品在我国已被列入限制发展项目。因而尽管我国原料药产量大,但因产品品种少、附加值低,导致税收产出率偏低。②化学药品制剂附加值相对较高,但我国制剂水平低,且制剂产品质量不稳定,新药的研制97%以上均是仿制产品,产品竞争力较差。③中药制造是我国医药业中的特色和优势产业,属于产值税收率较高的行业,但由于中药现代化起步较晚,两效(高效、长效)、两小(副作用小、用量小)和两方便(服用方便、携带方便)的产品少,因而尽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并不明显。④生物制药属于我国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但由于产业化水平严重不足,在医药制造业中份额很小,2008年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份额仅占8%,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因而通过加大研发投入,进行品牌创新,进一步提升化学医药质量和档次,推进中药现代化和促进现代生物药技术产业化是优化医药制造产业结构、提高税源质量的根本之举。
(二)行业产业集中度有待进一步提高。2008年,1019户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收占行业整体税收的比重占六成,实现税收超过亿元的企业56家,户均税收近2亿元,其中超4亿元2家。实现税收5000万至1亿元区间的企业99户,户均税收6877万元,1000万至5000万元区间的企业密集程度最高,为425户,户均税收2209万元。与先进国家医药制造企业相比,我国医药制造业龙头企业规模小,企业集聚程度低。全球500强中的20家制药企业,无一家是中国药企,制药老大辉瑞公司销售额超过了中国几千家药企的总和。因而有必要切实推动重点医药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淘汰落后步伐。一方面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医药上市企业资本运作和规模扩张,鼓励医药生产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技术、市场网络为纽带,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壮大企业规模,使产业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产业集中,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规模经济效益,并逐渐形成专业化优势品牌集群。
(三)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有待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国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中外资企业户数占3成,具有生产效益好、税收贡献度高的特点,税收比重逐年扩大,2008年由上年的40%提高至44%,显示出良好的成长性。而内资企业中户数超9成的民营企业却增长乏力,实现销售、利润增幅均落后于外资企业,税收增幅仅为4%,为外资企业增幅的1/6。从整个产业发展来看,内资企业对产业的控制力正逐步削弱,外资企业已控制了我国药品的高端市场。有关数据显示,在全国1万多种药品专利中间,80%的为外国研究机构所有;在医院市场,外资企业的产品占据着60%-65%的市场份额,占全国药品企业90%的本土企业只能抢占剩下的不到40%的市场空间。而在国际市场,我国医药产品出口处于两头的高端技术、品牌和流通、销售领域,大多都被跨国公司控制,“中国制造”不过位于中间部分利润最低廉的加工环节。因而我国应当在积极吸收国外资本和先进技术与管理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医药民营经济,通过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国有企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民营医药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企业和出口外向型企业,并积极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以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四、2009年医药制造业税源税收发展趋势预测
2009年初,在世界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的形势下,我国医药制造业延续增幅放缓态势,1-2月份,该行业销售、利税增幅均不足20%,相比2008年同期明显下滑,但相对于其他行业仍然显示出其稳健增长、防卸性强的特征。在新医改政策进一步明朗、人口数量增长及城镇化和老龄化加快等多重因素作用下,预计2009年医药制造业仍将保持较高的景气度,税源发展前景有望良好。
(一)宏观经济增长减速对医药行业发展影响有限
2008年以来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经济也面临着周期性调整和结构性调整双重压力,2009年GDP增长放缓趋势明显。经济环境的恶化无疑会对医药工业运行产生影响,但与其他多数行业不同,医药行业运行与经济周期波动关系不明显,近10年来,医药制造业一直保持高于GDP的速度增长。其原因一是医药消费具有刚性,决定了医药行业在市场需求方面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二是医药行业是典型的轻资产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相对较小,而且随着经济减速,医药行业的成本压力还将得到部分缓解;三是经济发展和人口数量增长及城镇化和老龄化加快也是拉动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但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增长放缓,将会影响到我国医药产品的外部需求,我国医药产品出口将会面临较大挑战。
(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医药行业发展拓宽了市扬空间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发布。根据《意见》,我国将逐步加大卫生投资,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首次实现医保的全覆盖。这些措施无疑将为医药制造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对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底,我国仍有3.72亿人无任何的医疗保障,占总人口的28%。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合计2.23亿人,覆盖城镇人口的46.6%,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7.26亿人,参合率达到86.2%,但新农合筹资标准每人每年只有50元。《意见》则明确提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 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的目标。据此有关部门预测,2009年政府对三大保险新的增量是260-320亿元,即政府投入对医药制造业的增幅为3.8%-4.7%,杠杆效应加上行业自身的存量增速,预计2009年医药制造业收入增幅可望达到20%。
(三)部分宏观调控政策也将成为医药制造业发展的利好因素
从货币政策来看,2008年下半年以来,央行连续四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11月份更是以1.08个百分点的降幅,创下十年来之最。这对高投入、资金密集型的医药制造业讲,无疑会大大降低企业财务费用。从财政政策来看,一方面,2009年我国实施增值税全面转型政策,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这将为医药制造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更新生产设备,实施技术改造减轻了成本压力,为企业向创新型药企转型极提升了成长空间。另一方面,2008年11月和12月国家两次调高出口退税率,在将抗艾滋病药物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提高至13%后,又较大范围地提高了出口规模大的原料药的退税率,这将直接增加2009年企业出口利润,提升经营业绩。
(四)药品价格下降和成本压力加大是医药制造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新医改方案在扩大医疗保障范围、拓宽医药行业市场空间的同时,也涉及到纳入政府定价药品范围扩大、药品价格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等多项政策,药品价格下降成为必然,因为波及到的企业和药品十分广泛,这对医药生产企业必然是个重要挑战。与此同时,医药生产成本压力将继续加大。2007年下半年开始,整个医药行业一直面临成本持续上涨的压力。除了劳动力成本提高外,中药原材料随农产品格猛涨,化学药的基本化工原料、辅料的价格也全线上升,药品外包装价格在2008年也大幅飙升,2009年初,这种趋势还在延续。同时,由于《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制药企业必须花费大笔资金用于前期设备投入,排污处理费用等将明显上升,有关专家预计医药企业正进入高成本时代。
综上所述,200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的发展将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初步预计,2009年该行业税源发展很可能呈现前低后高走势,全年增速达到或略高于上年水平,工业产值、增加值及利润等指标将会实现15%左右或更高水平的增长。反映在税收上,预计医药制造业重点税源企业实现税金增幅可望达到16%左右的水平,其中增值税考虑转型改革带来的减税因素后,仍将保持10%以上的增长;而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盈利空间缩减、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负面因素与产业利好政策共同作用下,也有望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增长。总体看,2009年我国医药制造业税源税收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在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的地位可望继续提升。(执笔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童晓晴) 案例二:白酒企业规避消费税的路径分析在国家产业政策中,白酒一直被列为限制性产品,在税收上需要承担较高的消费税,属于高税负行业。2001年以来,国家对白酒类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数次调整,目的在于“扶优限劣,扶大限小”。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措施收效显著,江苏省以“三沟一河”为代表的大中型白酒企业发展蒸蒸日上,销售收入增长迅猛。其中洋河集团2007年销售收入达到17.7亿元,比2000年增长4倍。在销售收入迅速增长的同时,消费税的税基却呈萎缩趋势,消费税收入与销售收入增长的弹性明显降低。分析其原因,主要就是白酒企业纷纷通过调整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来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一、白酒企业组织机构调整及税收概况
近年来,白酒企业不断调整组织机构设置,逐渐从产销一体化的单一企业形成由多个关联企业组成的集团企业。江苏洋河酒厂经过自2000年以来的多次调整,目前已形成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股份)、江苏洋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业)、江苏洋河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包装)为主要成员的集团企业。其成员企业的职能分工及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 
同为苏酒龙头企业的双沟酒厂如今也是由5家成员企业(其中生产、包装企业各2家,销售1家)组成的集团企业,其组织机构设置如出一辙。
白酒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带来了相关税种纳税主体的变化。从近3年来洋河集团各成员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情况(见表1)即可看出,2005年成立的洋河包装以受托加工企业的名义,负责白酒的灌装和包装,代扣代缴消费税,成为当前该集团消费税的缴纳主体;而洋河股份和洋河酒业分别作为初级产品的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和成品酒的最终销售企业,主要承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表1 洋河集团主要成员企业近3年税收缴纳情况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2005年 2006年 2007年前3季度
 已缴
增值税 已缴
消费税 已缴
增值税 已缴
消费税 已缴
增值税 已缴
消费税
洋河酒业 3343.31  6386.04  7373.93 
洋河股份 3110.25 8582.82 5448.28 12.25 4326.17 
洋河包装 94.50 2889.65 480.38 14409.75 577.90 16095.75
二、白酒企业调整组织机构规避消费税的策略分析
洋河、双沟等企业弃简就繁,“一分为三”甚至“一分为五”的运营方式究竟如何为集团避税增利?下面就其相关策略进行分析:
(一)将生产、销售环节相分离,成立独立的销售企业
这种筹划策略的关键点在于通过价格转移以降低计税价格的方法来减少计税依据。因为在税率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降低计税价格即可减少应纳税额,从而降低税负,增加企业效益。根据税法规定,酒类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商业销售环节(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征消费税。因此,如果白酒企业分设生产和销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生产企业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内部价格将成品酒销售给销售企业,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集团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而在销售环节,独立核算的销售企业虽以较高的市场价格销售,但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消费税,这样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增值税税负不变。因此,这种筹划策略的空间在于销售企业产品的进销差价。
(二)将生产、包装环节相分离,成立独立的包装企业,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由包装企业进行白酒的灌装和包装,直接加工成品酒
这种筹划策略的关键点是委托加工方式下应税消费税税基小于自行加工方式。根据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消费税款,税基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而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由于包装企业没有可参考的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同类消费品价格,所以通常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而一般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小于产品销售价格,因为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往往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税法还同时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因此,成立独立的包装企业,受托负担白酒的灌装和包装业务,加工成成品酒后由委托方收回后再销售给销售企业。对委托方来说,这种模式下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纳消费税。针对整个集团而言,消费税税负较产销合一的单一企业来讲肯定是降低的。而这种筹划策略的空间取决于产品的最终售价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之间的差价。
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运用的结果导致产品最终售价与组成计税价格部分的差额不再计征消费税,直接减少了消费税税基。差额越大,规避消费税的数额也就越大。
三、以洋河集团为例的实证分析
由以上理论分析可知,白酒企业着眼于组织机构和运营方式的调整,只要分离出的企业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即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属于真正的供销关系或委托加工关系,在产权上是关联方等),那么在当前税法条件下,消费税的计税基数就不再是集团产品的最终销售收入,而是被严重缩水后的委托加工时的组成计税价格,从而帮助企业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这种方式给白酒企业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对消费税收入带来的影响也同样巨大,我们仍以洋河集团为例做一简要分析(见表2)。 
表2 洋河集团几年来相关经营涉税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 行号 2000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前3季度
全部销售收入 1 34936.52 40016.00 41473.00 61965.80 110645.80 131105.12
计征消费税销售收入 2 34936.52 23060.91 31314.41 40572.83 51237.56 60398.7
计征消费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收入比 3=2/1 100% 57.6% 75.5% 65.5% 46.3% 46.1%
实缴消费税 4 7321.82 4893.86 8371.82 12297.02 14409.75 16095.74
消费税占全部销售收入比 5=4/1 20.1% 12.2% 20.2% 19.8% 13.0% 12.3%
从表2我们不难看出:
(一)消费税税基逐年萎缩。2000年洋河集团为产供销一体的企业,全部销售收入均计征消费税。但2000年以后,受关联企业交易的影响,两者绝对值差额越来越大(2004年为1.02亿元,2006上升为5.94亿元),同时计征消费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100%降到2004年的75.5%,再下降到目前的46.1%,呈现出明显递减趋势。
(二)消费税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逐年降低。2000年,洋河集团全部销售收入均计征消费税,消费税税负为20.1%。自2004年,消费税税负波动不大的情况下,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20.1%减低到目前的12.3%,逐年降低趋势明显,这说明消费税的增长速度远小于全部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
(三)规避消费税数额巨大。按全部销售收入均计征消费税,及各年份消费税实际税负静态测算,2003年至2007年前三季度,洋河集团各年度规避消费税税额分别是3598.1万元、2715.9万元、6483.9万元、16708.0万元、18843.0万元,呈逐年增加趋势,规避消费税总额达4.8亿元。虽然这种测算方法未考虑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政策变化等因素,与实际情况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足以说明白酒企业运用调整组织机构策略规避消费税的数额十分巨大。
四、思考和建议
针对现行税法规定,巧妙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既减轻自身税负又不违反国家税法的目的,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白酒行业十多年来,从最初的只增设销售公司到目前通行的销售、包装公司并设,说明该项税收筹划确实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但是从税收角度来看,这种筹划手段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的、是否有违消费税的立法思想,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从企业组织机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是与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初衷相违背的,税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税制,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流失。
一是要制定白酒关联交易具体计税办法,规范消费税税基。早在2002年,国税发109号文件就提出酒厂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计税价格调整方法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补缴消费税。但往往因本区域再没有同类企业产品可比较,且“同一地区”和“同类产品”如何确定没有在现行政策中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同时从实际情况来看,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公司的产品价格没有低于其实际生产成本和采购成本,从而不在政策调整范围。
二是目前酒业集团中存在关联企业频繁增设、注销以及变更的情况,应予以重视。如洋河集团宿迁豪盛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但于今年11月被注销。双沟集团中的双沟酒业股份公司、安泰工贸有限公司、泗洪县双鑫罐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分别承担生产、灌装及销售业务。而2004年又新成立了功能雷同的双沟工贸有限公司和泗洪县双源酒类包装有限公司。集团关联企业越多,关联业务、会计核算越复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白酒集团关联企业的管理,并着重调查企业注销、变更时是否存在税收流失风险。
三是关注并研究现行消费税政策对白酒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2001年开始实施的从量计税政策,无疑加重了中低档白酒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促使许多大型企业逐年压缩中低价名牌白酒产量,而市场对中低价白酒的消费需求仍然保持较高水平,一些靠偷漏税生存和获利的小酒厂,以非法手段与大企业争夺低价产品市场,造成市场的无序竞争。2006年粮食白酒与薯类白酒税率的统一,进一步推动大型白酒企业向高端化发展,降低扩大中低档酒产能的意愿,使得当前出现优质低价酒减少、高价位产品开发迅猛、两极分化的现象。
四是建议参考国际经验,研究白酒贴标等相关税收征管办法,对生产的瓶装白酒,统一实行贴标制度。即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瓶装白酒,贴上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已税”防伪标识,方便税务机关实行产、供、销全程控制,并保护名优酒免受假酒侵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同时有必要实行白酒生产企业特许经营资格认证、市场准入机制,由工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税务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对小酒厂进行清理,以保证我国白酒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性地发展。 
(执笔人: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  周玉海 童晓晴) 案例三:上半年我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税收增长特点及相关经济因素分析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俗称钢铁生产行业,是我省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2006年,我省成品钢材产量5870.1万吨,占全国成品钢材总产量的12.6%,仅次于河北,位列全国第二。今年上半年,我省钢铁行业整体运行态势良好,实现工业产值2489.57亿元, 约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十分之一,较去年同期增长39.1%。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行业税收的强劲增长。据省局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显示,全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63户重点企业,今年上半年入库税收(指国税收入,下同)56.69亿元,同比增收28.46亿元,增幅100.78%,在39个工业大类中,增收额和增幅分别位居第一、第二位。
一、行业税收增长的特点分析
今年上半年,我省钢铁行业产销和利税形势较好,税收增长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各相关税种增势强劲,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数倍增长。增值税是钢铁行业的主体税种,上半年该行业入库增值税48.27亿元,增收22.12亿元,增长84.56%,税收增长贡献率高达77%。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共入库8.42亿元,增收6.34亿元,增幅高达3倍多。税种增幅的差异带来行业税收结构的变化,今年上半年增值税入库占总入库税收的84.1%,相比去年同期的91.4%,下降了7.3个百分点,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则由去年的8.6%提升到15.9%。
2、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增速迅猛,外资企业占据主导地位。该行业我省港台及外资重点企业72户,上半年入库税收33.38亿元,增收18.1亿元,增长117.8%。民营企业81户,入库税收20.04亿元,增收10.3亿元,增长106.4%。而10户国有及集体企业税收收入仅为3.17亿元,同比基本持平。三类企业中,外资企业发展势头最为强劲,其税收份额已占据该行业的六成左右,税收增长贡献率达到63.6%,并以户均4650万元的税收水平赶超国有及集体企业跃居第一。
3、行业的地区分布较为分散,苏州、南京企业税收增长最快。全省除连云港、宿迁两市外均有钢铁企业,其中近八成分布在苏南五市。超过20户的有无锡、苏州两地,分别为59和35户。从户均税收水平看,全省该行业户均税收不足3500万元,南京最高为11648万元,苏州次之为6234万元,而无锡仅有1886万元。从地区税收增长来看,苏州增长最为突出,增收14.07亿元,增幅约为181%,南京次之,增收8.21亿元,增长142%,两地合计税收增收贡献率达79%。
4、(特)大型企业税收份额快速攀升,企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从企业税收规模来看,上半年超2亿元有6家企业,即南京的钢铁股份、钢铁联合、上海梅山,张家港的浦项不锈钢、宏发炼钢和联峰钢铁,此六户企业合计税收份额约占全行业的五成,较去年同期提升了17个百分点。除上海梅山之外,其余五家税收均以数倍速度增长,增收额均超亿元,累计税收增长贡献率达到65%。
5、从明细行业看,钢压延加工和炼钢是主体。钢压延加工企业94户,上半年税收比重54.7%,炼钢39户,税收比重33.4%。从增收情况看,此两类企业合计增收26.8亿元,增长贡献率高达94.3%,从户均税收水平看,炼钢企业最高,为3533万元,铁合金最低仅为千万元左右。
二、经济快速平稳发展是钢铁行业税收增长的决定性因素
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是钢铁生产行业发展的基础。钢铁作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元素,经济的发展是钢铁发展的原动力。今年以来我省经济继续高位运行,上半年实现生产总值11752亿元,同比增长15%。其中工业生产增长更快,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同比增长20%,同时,全省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2.4个百分点,对钢铁等基础产业的拉动作用仍较为明显。统计资料显示,1-5月,我省钢铁行业实现利润118.79亿元,同比增长1.2倍,而同期省局重点监控钢铁企业入库税收增长1.13倍,税收弹性处于合理区间,这表明我省钢铁行业经济与税收基本协调,经济增长是钢铁行业税收增长的最直接动因。
具体分析钢铁行业上半年利税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拉动了整个钢铁行业利税高增长。今年以来钢材产品国内及国际市场需求旺盛,价格总体保持高位运行。据省统计局资料显示,1-5月,江苏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102.4,与去年同期相比提高2.39个百分点,其中钢铁行业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为106.5,同比提高17.2个百分点。就具体钢产品来看,轴承钢、碳素钢等每吨单价上涨均超过了400元。
2、企业产品结构的优化助推企业效益提升。近几年来,我省各大钢铁企业积极发挥有效产能,不断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加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1-5月冷轧板卷、镀层板、涂层板、电工钢板4大类高附加值品种钢材全省生产总量2376.73万吨,同比增加741.02万吨,增长45.3%,占钢材生产总量的比重10.85%,比去年同期提高1.6个百分点,高端产品的生产减少了原先的进口需求,其产销两旺有力拉动了钢铁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带动了税收的快速增长。
3、钢材出口激增是支撑钢铁企业良好效益的重要因素。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旺盛,供应不足,上半年国际市场钢材价格逐月攀升,其涨幅高于国内市场,两者的价格差不断扩大,6月末国际、国内市场综合价格差达到35.93%。据统计,上半年江苏钢铁行业实现出口交货值(注:出口交货值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产品价值)168.37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0倍,出口增长势头迅猛。而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来看,上半年年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高达122.74%,远远高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增幅29.4%。
4、去年同期行业效益普遍较差、基数较低也是导致今年上半年钢铁行业税收增速强劲的重要因素。2005年下半年钢材市场暴跌,我省钢厂效益普遍下降甚至出现亏损,2006年上半年虽然逐月有所回升但总体效益仍然偏低。重点税源监控数据表明,2006年上半年,我省重点钢铁企业利润同比下降,降幅为21.1%,而今年以来在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形势下,成功实现了行业性复苏,利润大幅回升,重点企业利润今年上半年同比增幅高达128.6%。
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钢铁行业当期利税的影响较小
钢铁工业是典型的“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业,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我国产业政策一贯是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不鼓励钢铁产品过量出口。但近年来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旺盛,钢铁出口增速较快。因此,自2006年下半年后,国家连续六次出台调控政策,抑制钢材出口过快增长势头,限制低附加值钢材出口。具体为:2006年9月,将钢材出口退税由11%削减到8%;11月份,开始对钢坯等半成品出口征收10%的出口关税;2007年4月,取消了绝大多数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5月份,又对出口钢材实行了“许可证”制度;从6月份开始,我国又对绝大多数出口钢材产品征收5%至10%的出口关税,并将钢材半成品的出口关税从10%提高到15%;自7月1日起取消除石油套管之外的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的出口退税,下调除石油套管外部分钢铁制品的出口退税率至5%,调控频率之高,力度之大都是少见的。
这一系列措施,尤其是今年四月以来四次调控政策的出台,无疑使企业出口成本加大。为应对宏观调控,今年二季度起,我省部分钢铁企业开始呈现逐步缩小出口规模的势头。从重点税源数据来看,全省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在一季度逐月上升后,从四月份开始逐步回落。1至7月份全省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依次为:12.5亿元、16.9亿元、20.9亿元、 21.1亿元、15.8亿元、12.5亿元、10.2亿元。由此可见,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我省钢铁企业出口销售额有明显影响。但从税收角度来看,调控措施对我省上半年钢铁行业税收影响并不大。其主要原因是,我省钢铁企业出口比重较小。一季度我省钢铁出口同比大幅增长的态势下,重点生产企业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重也仅占6%,出口货物销售额的变动对行业税收变动作用较弱。同时,从另一种角度看,对一个企业而言,生产计划在短期内不太可能有重大改变,面对政策调控,企业可能会采取调整内外销比例的对策,但整体销售量在一定时期内相应也不会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在国内钢材价格没有明显波动的情况下,今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对增值税总体税源的影响并不大。
四、下半年行业税收趋势分析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逐渐显现及调控力度和频率的加大、加快,国内市场钢价走势可能呈现震荡下跌趋势,加之钢铁企业居高不下的生产成本压力问题,下半年钢铁行业发展或将出现滑落态势,行业税收增速因此有放缓的可能。
1、钢材价格有回落可能
由于调控政策的累加效应下半年将会有所显现,同内钢材的价格存在下跌可能。据有关部门测算,今年四项政策出台导致钢铁出口成本增加10%以上,出口成本的增加压力可能导致出口钢材回流国内市场,加大国内供给。事实上,国内钢价指数6、7月份已经出现了小幅震荡回落。尽管目前国际钢铁供需缺口和国内外价差较大的情形,会刺激企业放弃一部分利润维持出口高增长,但据相关专业协会预测,如果出现国内外价进一步加大,国家有关部门会进一步加大调控措施,抑制钢铁产品出口反弹。因此,下半年钢价持续走高可能难以为继。
2、企业生产成本提升压力加大
当前钢铁行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的压力。上半年钢铁企业的炼钢、生铁制造成本同比上升了8.34%,主要是由外购原料、燃料成本增加引起。上半年进口矿综合平均到岸价74.64美元/吨,比去年同期上涨13.23美元/吨,涨幅21.54%,国产矿也保持高位运行,而煤炭、电费、运费等均有一定的涨幅。下半年,国家计划实施的煤电联动政策会使未来电价、水价等资源性产品进一步提高,钢材生产成本持续上升的局面不可能改变。因此在钢价水平存在回落可能的情形下,下半年钢铁企业要保持住目前良好的盈利水平难度较大,行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存在减收可能。
3、宏观调控政策的累积效应的其他负面影响
尽管从上半年来看,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我省钢铁行业整体税收影响较弱,但从中长期看,由于该政策直接加大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势必会逐步影响到企业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甚至是贸易方式。企业在出口利润减少甚至亏损的情况下,一种可能是将出口转内销,这无疑会加大国内供给,使国内钢价下滑、钢企盈利水平降低的可能性增大。另一种可能则是直接缩小出口规模,使企业总体生产规模缩减,总体销售下降,增值税税源也将随之减少。因此,上半年数次调控的累积效应给下半年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当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第一章   纳税评估的概述
    准确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职能作用是有效开展纳税评估的基础。本章通过阐析纳税评估概念及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联系与区别,帮助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以及对于税源监控、纳税服务、征管效能、纳税环境等方面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纳税评估的概念及特点一、纳税评估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准确性,集中体现为计税依据与应纳税税额等关键数据指标的真实准确性。由于应纳税额是由申报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所以关键数据指标是指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的真实准确性。由此可知,纳税评估的核心不是对税收评估,而是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估。评估纳税人税收经济关系的合理性,不是指申报数据所反映的税收经济关系合理性,而是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所以,纳税评估不是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评估,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的评估。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会对所有纳税人进行评估,而是有重点选择部分纳税人进行评估。正确地筛选纳税评估对象,是优质高效开展纳税评估的首要环节,通常应依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特征分析结果等数据,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
二、纳税评估特点
(一)客观性
纳税评估是建立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基础之上的一种征管制度。纳税申报不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法定程序,而且也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征收权的可靠保证,并构成纳税评估的主要信息来源。这些在纳税申报过程中所形成的涉税信息及有关纳税资料,成为纳税评估工作最直接、最现实的依据,构成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
(二)逻辑性
纳税评估是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纳税评估的基点是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与应税行为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
首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应税行为与经营行为的逻辑关系,既体现在行为的性质方面,也体现在行为的数量方面。通过前者可以确认哪些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以及适用哪些税种;通过后者可以确认应税行为应承担怎样的纳税义务,以及数量界限。纳税评估正是依据这一原理,通过建立相关分析指标,制定量化分析模型,对纳税申报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逻辑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其次,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与应纳税额核算应该具有内在联系。纳税评估可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定权力,责成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及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确认。
(三)系统性
纳税评估具有特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以及操作方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性工作。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征管过程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评估过程。
(四)目的性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加强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围绕税源监控的重点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有关纳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制定计划、确定对象、审核评估、约谈举证、确定稽查对象、结果反馈等工作环节,全面掌握税源及其变动情况,保证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衔接,对纳税行为尤其是申报质量进行动态、即时的分析、监控,并为实施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奠定基础。
第二节   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纳税评估的职能主要有:一是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实体和程序义务的总体情况,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程度,发现日常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管理建议,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二是筛选出主观故意和恶意涉税违法嫌疑人,发现重大涉税违法问题为税收稽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等案件提供具体线索,提高稽查有效性;三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涉税辅导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解释涉税疑义,帮助评估对象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督促评估对象纠正纳税申报中的错误,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申报准确率。
纳税评估是一项融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台性工作,既是管理手段.也是服务举措,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种职能定位就是纳税评估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纳税评估对内是管理手段,能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有效地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有利于提高纳税质量和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对外是服务手段,它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减少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对税法理解偏差产生的涉税问题,引导其主动自查,自动纠错,降低纳税人因税收违法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给没有偷逃税故意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次机会,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实感受并体验税收的公平与公正,最终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
为准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职能定位,必须正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一、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
通常所称的税收征管是税收征收管理的简称,是指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税收征纳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税源、税户实施有效监控,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行政执法活动。而纳税评估是基于原有征管手段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应运而生的一种管理手段。由此可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一种崭新的征管手段和特殊的征管方式。
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税收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涵盖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而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务管理中的纳税申报管理。因此,从工作的范围看,税收征管与纳税评估是“面”与“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二、纳税评估与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过程中,提供的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合理需求与期望的各项行政行为。纳税服务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纳税服务的本质是管理服务,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纳税评估作为一项特殊的、深层次的服务手段,通过约谈的方式详细地、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宣传讲解税收法律、法规等,通过评估分析及时地提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收申报缴纳过程中存在的异常,是纳税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检查和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都是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法遵从度,但实现的方式有所区别,纳税评估主要是通过预警服务来实现管理目的,税务稽查则通过检查打击来实现管理目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联系
1.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主要由征收、管理、检查三项主要内容组,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分别作为管理环境和检查环节中的重要手段,同属于征、管、查有机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必然的联系。
2.纳税评估有利于税务稽查更加有的放矢。由于目前稽查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征管信息掌握了解的不够全面。因此,无论是人工选案还是计算机选案,都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除了人民来信和举报案件外,大部分的日常税务稽查对象针对性并不强,不少地区考核收入时查大户,考核户数时查小户。纳税评估经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直接为税务稽查提供案源,不仅可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和盲目,而且可使稽查的实施做到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针对性更强。
3.纳税评估有助于税务稽查提高效率。如果不开展纳税评估,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性问题都要靠税务稽查环节来处理解决,那么税务稽查则不堪重负,无法发挥其“重点稽查”作用。通过纳税评估环节的过滤和筛选,使未缴少缴税款中的一般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避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问题的积累和程度的恶化;对问题较大、疑点较多,涉嫌偷逃骗税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深入全面检查的移交稽查环节重点稽查,避免一般性涉税问题向税务稽查的过度移送。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
税务稽查属法定程序,它侧重于对涉税行政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带有明显的打击性;纳税评估目前并非是法律所规定,而是税务机关为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优化纳税服务所开展的一项举措,对于涉税违法行为,它提供一种“预警”,在稽查查处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一个较宽的“缓冲带”,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能的违法风险减轻到最低程度。与税务稽查的打击性相比,纳税评估更多地体现服务性。
2.程序不同
税务稽查具有严密的固化程序,而且在每一个环节中,都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文书,如检查前应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前应下达调账通知书等,这些文书都是法定的。如果程序有误或缺少文书,税务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在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中没有法定的文书,纳税评估过程中的文书除《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建议书》外,其余均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文书,《纳税评估建议书》也只是对评估对象的建议而不是法定文书。与税务稽查相比较,纳税评估程序相对简单、灵活。
3.实施形式不同
税务稽查既可在税务机关内进行调账检查,也可依法进入涉税场所调查取证;纳税评估一般是通过案头评估发现疑点,然后要求评估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直至疑点消除,通常情况下在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当然在案头评估不能有效排除疑点时,税务机关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
4.处理方式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一经稽查查实,不仅需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受到处罚,必要时还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的直接处理结果较轻,评估中发现评估对象非主观故意少缴税款的情形,一般是由纳税人自查补缴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不涉及处罚。
 5.职能不同
税务稽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其环节较多,程序要求比较严格。案件本身往往也比较复杂,这都决定了稽查打击范围的局限性,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少而精”的特点。即通过严厉打击少数情节严重的、有影响的案件来震慑其他具有涉税违法行为倾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而纳税评估作为日常征管工作中的一项很重要的管理和服务手段,具有“多而广”的特点,即通过面广量大的纳税评估,有效地解决评估对象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错误而产生的涉税问题。
6.约束力不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接受税务人员进行的税务稽查,并负有配合和协助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点上,税务稽查体现的是税法的刚性;纳税评估具有非强制性,在评估过程中如评估对象拒不配合,一般不由纳税评估环节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节   纳税评估的作用与局限性一、纳税评估的作用
(一)有利于加强税源监控能力,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一种全新的管理手段与措施,对加强基础税源的监控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它初步解决了以往征管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通过采集企业的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各种涉税信息,利用评估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地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填补了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后税收日常管理上存在的“相对真空”。另一方面通过对纳税评估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普遍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征管漏洞,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实现浅表式服务向深层次服务的转变。就税务机关而言,纳税评估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评估对象而言,纳税评估又是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纳税评估的开展使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更具人性化,更有人情味。首先纳税评估给予了非故意而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对一般涉税问题免予行政处罚,避免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财务知识缺乏而少缴税款却受到严厉行政处罚的可能,真正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切身利益着想,把纳税服务的内容具体化。同时,也减少了征纳双方因直接进入稽查环节后矛盾加剧而产生冲突的可能,促进了征纳关系的融洽,创造了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其次纳税评估通过约谈等方式让评估对象对评估疑点进行说明、解释,这个过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知识宣传、辅导的过程,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涉税业务,增强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技能,充分体现纳税服务的人性化。再次纳税评估可以有效减少重复检查。在实施纳税评估时,以案头评估为原则,在涉税疑点无法通过约谈说明解决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从而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在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税务检查,有效地杜绝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重复检查,减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打扰、干预,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安心从事生产经营。
(三)有利于加强征管各环节的联系,提高税收征管的效能。当前,征管查各环节强调相互制约的多,强调相互联系的少,相互间的协调不够紧密,往往造成各环节间的脱节,税收管理工作被弱化甚至被忽略。如征收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资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核。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日常涉税事务管理尚未制度化、系统化,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事务经常性、实质性的分析调查等日常监督管理这一影响征管质量的重要工作却相对淡化。纳税评估工作充实了管理内容,丰富了管理手段,强化了日常基础管理,在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环节之间建立起一条联系的“纽带”,有效地弥补两者之间的脱节。它的实施,对于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间的横向联系,强化部门、岗位间的工作衔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而提高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效能。
(四)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企双方业务素质的提高。在纳税评估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专门的技术手段分析出评估对象可能存在的申报纳税疑点,并要求评估对象进行解释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的过程就是一个被动学习过程;在约谈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换意见,分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的非故意性错误产生的原因,宣讲政策,解答疑难,是一次再学习过程。通过经常性的纳税评估分析,可以有效地对评估对象的依法纳税状况进行及时、深入地了解,督促企业办税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纠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的偏差,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效控制税收流失。其次,在目前我国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纳税评估的推行,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运用掌握的各种数据资料,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准确而又客观的审核、评析,对涉嫌偷逃税的税收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从而打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利用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的侥幸心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另一方面,纳税评估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业务素质要求很高。评估人员不仅要具有娴熟的税收业务知识,精通会计处理,懂得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够使用和获取大量的非财务信息类的生产技术信息,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事物之间的规律性和关联性,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纳税人约谈的专业技巧。这些对税务人员的知识、能力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促使税务干部广泛学习税收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应用、心理学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二、纳税评估的局限性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纳税评估并不能解决纳税申报管理中的所有问题,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的局限性:未申报户不在纳税评估对象范围中,纳税评估主要是对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估,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纳税评估则无从开展;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且达到立案标准的,纳税评估环节发现后即应移送稽查,对这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详细情况由稽查环节负责调查了解。
(二)方法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主要通过评估指标体系的运用分析来实现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的评价,若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得不够科学、维护不够及时,都可能造成纳税评估指标不完整、不合理,不能有效地查询纳税申报疑点;由于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的较高的专业性要求,可能会造成评估过程中错误排除疑点;对一些特殊的专业领域通过数据比对分析难以有效地发现问题,通过纳税评估很难找出所有的纳税申报疑点,纳税评估效果有限。
(三)环境的局限性:纳税评估受纳税评估数据信息库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经济环境成熟度的制约,如果没有广泛的数据信息来源或评估对象恶意做假提供虚假资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评估分析中疑点的发现和判断。
(四)结果的局限性:纳税评估以作出纳税评估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完成纳税评估报告为终结,评估税款的催报催缴、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由其他管理环节来完成。        
第二章    纳税评估体系纳税评估体系包括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等。本章扼要介绍纳税评估的原则、类型、组织体系、方法体系、指标体系,对评估的内容作重点介绍。
第一节    纳税评估的原则与组织一、纳税评估的原则
(一)案头评估为主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税务机关内部场所进行,实行案头评估,在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方可在案头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教育原则
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种手段,主要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主观疏忽或对税法理解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故意行为不作偷税处理,采取自查自纠补缴税款的方式,只对超过法定期限补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而不处罚款,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而对偷税等重大涉税违法行为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强制性原则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新的管理工作,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即评估对象没有对评估疑点进行举证的法定义务。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二、纳税评估的类型
 (一)纳税评估按照评估对象的多少可分为宏观评估和个案评估。
宏观评估是对某一区域、某一行业等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某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的整体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分析行业、区域整体税负,发现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对区域、行业性等税源进行预测分析。
个案评估是对某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的纳税评估,它是对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情况作出的分析评价,主要目的是加强申报环节的管理以及为个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信用评定提供依据。
(二)纳税评估按照确定对象的方式、方法的不同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1.日常评估
日常评估的对象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筛选而确定的。它是税务机关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性的日常管理活动,是一项例行的评估工作。
2.专项评估
专项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经营行业、注册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或根据重点税源户、亏损弥补户、减免税户、零申报户等类别属性筛选确定。专项评估是具有明确指向性和目的性的评估工作。
3.特定评估
特定评估的对象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或者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群众举报等信息确定的。特定评估是对个别、特殊对象开展的评估工作。
总体而言,日常评估是对非特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对特定的某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特定的个别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开展的评估。由此可见,日常评估、专项评估、特定评估三者是面、线、点的关系。
三、纳税评估的组织体系
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要以专业化的评估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评估人员为保证,鉴于纳税评估内容广泛、专业性强、人员素质要求高的工作特点,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应设置专业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估范围和评估手段的确立、评估内部工作管理等事项,保证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纳税评估的岗位设置
征管部门是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核检查等管理工作;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提供纳税评估预警参数;计统部门负责定期测算和发布有关税收经济的宏观分析指标;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信息化支撑和技术支持。县税务局和税务分局是纳税评估工作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其纳税评估岗位总体上可设置三个岗位:评估管理岗、评估实施岗、评估审批岗。
 (二)纳税评估的岗位职责
省、市税务局纳税评估岗位工作职责主要是指导、监督、考核县税务局、税务分局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评估任务的下达和纳税评估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的行业性税收负担情况的评估;负责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及本地区社会涉税经济信息的采集等工作。税务分局评估管理岗负责确定评估对象、下达评估任务,对实施岗传递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评估实施岗负责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制作约谈举证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建议书、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编撰典型案例,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管理岗审核,对评估终结后评估对象的评估资料进行归档;评估审批岗负责对移送稽查案件的审批。县税务局纳税评估岗具有双重职能,在承担纳税评估管理职能的同时,根据需要,也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即对本区域、同行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测算出该区域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分税种负担率、综合税收负担率等指标的峰值、警戒值和均值,然后根据需要具体实施纳税评估。
(三)纳税评估各岗位间的协调衔接
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监控手段贯穿税收征管的始终,需要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明确各环节之间的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和责任,以规范各岗位间的传递和衔接,促进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密切协作的循环系统。
第二节    纳税评估的方法体系纳税评估的方法很多,在不同的环节有不同的方法,此处不一列举,重点介绍确定对象和评估分析环节常用的几种方法:
一、确定对象的方法
(一)按确定对象的手段划分,可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人工法是指由评估人员凭经验判断在众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选取评估对象,人工确定对象法多用于特定评估和专项评估中;计算机法是指由计算机根据事先确定的筛选条件选出评估对象的方法;人机结合法,就是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标准和条件筛选出评估对象范围,然后再由人工确定最后的评估对象的方法。     采集外部信息,建立指标   报送相关资料
体系,指导监督评估工作
的开展。                       确定评估对象         移送稽查案件
                       下达评估任务         报批
                       审核相关资料                      
(二)按确定对象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和其他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销售(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确认纳税大户作为纳税评估对象;行业选择法是指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区行业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行业、特殊行业或税负异常行业等作为纳税评估对象;循环选择法是指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运用随机抽样方法确定被评估对象,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样本进行全面纳税评估;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是指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各税种资料的分析对比,对其纳税状况进行具体评价,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其他选择法是指除上述方法外,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部门交换的信息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线索等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二、评估分析的方法
(一)按评估的手段划分,分为人工法、计算机法和人机结合法。人工法,就是由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此法多用于对非普遍性、非规律性、个别申报纳税疑点的分析判断。计算机法,就是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公式对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方法。此种方法的优点是效率较高,涉及的人为因素较少。人机结合法,就是先由计算机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公式筛选出评估对象申报纳税中的疑点,在此基础上再由人工进一步分析判断。在实践中,这种方法最为常用。
(二)按信息的处理方式划分,分为核对法和分析法。核对法即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各种情报、信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法主要是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进行简单的比对。常用的方法有:申报与鉴定信息核对、申报与发票信息核对、未申报核对、零申报核对、申报计算核对、与相关税种核对、与外部数据核对等几种类型。分析法即评估人员根据掌握的有关联的各类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的内容进行计算分析。分析法是对不同来源渠道的数据信息的逻辑关系进行计算分析。分析指标常用的有:综合相关比较、本期与上期比较、本期与上年同期比较、本期与行业平均比较等四种类型。
(三)按指标参照的对象划分,分为横向分析法和纵向分析法。横向分析法,即利用已掌握的纳税人的财务指标通过计算机系统与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平均值相比较,找出偏离平均值的纳税人的方法。纵向分析法,即将纳税人当年的财务指标作为基期指标,和历史年度的同期指标进行对比,求出变化率,通过计算机系统找出偏离平均变化率的纳税人的一种方法。
(四)按比较分析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比较分析法、结构百分比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合理性分析法等。比较分析是指将连续数月报表中的相同指标或比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其增减、变化情况;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比率分析是指对同一期财务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合理性分析是指将有关数据与企业历史数据、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水平相比较,以分析其合理性,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结构百分比分析、比率分析主要是定量分析,合理性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
(五)按比较分析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关联交易分析法、批件校对分析法、关键物件测算法、以进推销测算法、单位产品耗能测算法等。关联交易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融通、拆借资金等情况;批件校对分析法主要用于分析税收减免情况;关键物件测算法主要用于分析成本情况;以进推销测算法主要用于分析销售收入情况;单位产品耗能法主要用于分析产量、收入情况。
以上这些方法在评估过程中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几种方法结合使用,在具体的评估中,应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评估方法,以增加评估分析准确性。
对大企业评估要在全面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基础上,以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关联交易信息为重点进行监控分析,综合评价企业经营能力和纳税能力。
物流分析是指通过对存货、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指标的分析,对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计税依据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资金流分析是指要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流量、收益比率、资本结构比率、流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比率等指标的分析,准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评价企业税款缴纳能力;关联交易分析是指要根据企业的组织管理、投融资结构、生产经营特点等企业基本信息,核实确认企业关联关系,对关联企业间在购销业务、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关联交易信息,通过科学的分析手段,分析企业间关联交易定价的合法性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收入预测和跟踪管理提供依据。
对中小企业评估要从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涉税信息及其变动规律的分析入手,分行业确定监控方法,建立监控指标体系。监控指标体系要包括关键物件、原材料单耗、单位产品耗能、设备生产能力、计件工资、投入产出率等控制。
第三节   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一、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含义
纳税评估的事实依据是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途径、手段和方法,获取的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种涉税信息。随着数据的逐步积累,如何建立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等分类管理体系,有效健全税源监控机制,通过运用数学模型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不断提高数据分析的有效性,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纳税评估体系能否有效地运行和达到预期目标,最关键的因素是科学合理地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以及指标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转。
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是指税务机关在广泛收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对这些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知识,采用数学模型等先进计算方法,确定相关指标,并测算有关指标峰值(如行业税负率指标、零申报指标、财务比率指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从而建立起的指标警戒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纳税评估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运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及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将偏离指标警戒值一定幅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为评估对象,实现对指标异常对象的有效控管。
二、纳税评估指标
(一)纳税评估指标的种类
纳税评估指标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指标组成的一个系统。纳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错综复杂,需要设计和运用一系列指标,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有效的评估。各地应根据需要和可能探索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地丰富和完善。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综合反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各项税种,尽量贴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核算实际,避免不同税种之间“各自为战”。
就目前税收管理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指标情况看,纳税评估指标总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1.企业财务类:生产经营收入、销售变动率、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资产负债率、利润率等。
2.企业生产经营类:投资额、进出口额、关联交易量、仓储面积、用电(水)量、物耗率、投入产出率等。
3.税收类:登记率、申报率、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入库率、立案情况、发票使用信息等。
4.外部信息类:国地税信息、银行资金的使用与信用、工商登记注册及处罚情况、海关记录、财政和公安信息及国外收入等。
5.同行业信息类:生产经营(小时量、利润率、库存量、负债率等),国际国内市场价格等。
根据不同分类指标的特性和作用,可以将指标分为核对指标和分析指标、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等等。
常用的核对指标有:申报与纳税鉴定信息核对、申报与发票信息核对、未申报核对、零申报核对、申报计算核对、与相关税种核对、与外部数据核对等几种类型。核对指标一般是定性指标,与税款的关联程度比较高,针对性比较强。
常用的分析指标有:综合相关比较、本期与上期比较、本期与上年同期比较、本期与行业平均比较等四种类型。相对于核对指标来说,分析指标一般为定量指标,包括财务指标、税收指标等,与税款的相关程度不如核对指标高,如某企业的某个指标出现异常,通常并不表明这个企业税款的申报缴纳就一定有问题,仍需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在实践中,为更具有可比性和准确性,通常分行业分税种搭配使用此类指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合理改进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避免机械地运用现行分析指标。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对行业、企业情况做详细了解,除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数据比对等定量分析外,还要进行适当的定性分析判断,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才能更有效地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二)如何有效地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的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制约着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已成为提高纳税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1.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机制。纳税评估要针对评估对象的申报纳税行为进行全面、充分的数据测算、对比和分析。不仅要测算其税负变动率、销售额变动率、销售利润率等指标,还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仓库进出量等方面,实现对评估对象涉税情况的全方位分析,必须占有大量的、详实的信息和资料。否则,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就变成无源之水、无米之炊,再科学、完善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税务部门应积极与社会各部门进行数据信息交换,建立和完善信息采集机制,广泛收集各类涉税信息。
2.建立计算机指标操作平台。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上百个指标组成,完全靠纳税评估人员进行手工计算分析,工作量非常庞大,而且准确率也不能得到保证。计算机指标操作平台在数据信息的分类、整理、计算、分析上具有强大的功能,不仅提高纳税评估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管理中的人为因素,使评估结论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客观情况。为保证纳税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必须走现代化、信息化管理道路,充分发挥计算机系统计算数值快,精确度高,以及逻辑分析能力、判断能力方面的优势,为纳税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建立评估指标维护制度。由于受信息共享程度、业务水平和技术人员分析能力的限制,纳税评估指标的建立健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在开展纳税评估的实践中不断修正和完善。为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应建立评估指标维护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由相关的业务骨干组成纳税评估指标修订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评估效率、评估差异以及业务部门提交的新业务需求等内容,对现有的指标进行补充和完善,不断提高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为纳税评估的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指标体系。
4.培养高素质评估人员。由于纳税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开展纳税评估覆盖到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信息甚至包括企业的生产情况;建立、维护和应用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又牵涉到统计、财务会计、税收等业务知识,同时还会应用到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必要时还涉及计算机知识,因此,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评估人员的培训,通过专项的业务培训、全面的系统培训等形式,培养更多的复合型人才,以确保纳税评估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   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科学界定工作步骤。根据各地税务机关的探索和实践,纳税评估一般按照确定评估对象、评估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评定处理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节    确定对象内涵一、确定对象的概念
确定对象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掌握的各类内外部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税源管理、申报征收、发票管理、财务核算以及从国税、工商等部门采集的各类信息),运用预先设定的条件和参数,筛选、确定评估对象的过程。
确定对象一般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之后进行。
二、确定对象的范围
纳税评估对象的范围是税务机关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评估的税种可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各项税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纳税评估的具体税种。
对已确定为稽查对象尚未实施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般不再将其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可按照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信用等级等分类。税务机关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管户的规模、数量和评估能力,因地制宜、有重点地确定评估对象,分期分批进行纳税评估。
一般下列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作为重点评估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或重点行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零申报纳税人等。
三、确定对象的步骤
(一)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
日常评估对象的确定大体可分为三个步骤:
1.确定对象范围
日常评估的对象范围是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确定异常对象
经过初步选择,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待评估的对象范围。然后就可针对选取的评估范围,进行有关指标比对.确定存在异常情况的对象。
在确定异常对象阶段一般使用核对指标,比较指标多用于评估分析阶段。如果在实际信息核对中发现差异,一般应列为评估对象。
3.确定评估对象
经过上述的指标比对筛选,我们可以得到存在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由于存在异常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户数可能较多,要在较短的时期内对大量的纳税申报异常户进行逐户评估难度较大,考虑到工作效率,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筛选。
评估对象筛选主要有积分排序、随机、人工等三种方法。
“积分排序”是我们根据以异常总分值从高到低排名顺序的自动选取。分析指标的异常分值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实践经验事先确定,分析指标与纳税申报联系越紧密,其分值相对越高。
“随机”是根据统计学的方法,按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从异常企业中进行选取。
“人工”是评估部门根据经验判断进行自行选取。
[举例]某税务分局按照工作计划开展日常评估,根据纳税人的购票及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将存在增值税长期零申报或各纳税期纳税情况波动较大,以及利润率偏低或长期亏损的企业确定为异常对象,然后运用事先设定的指标和分值,对各异常对象异常情况进行打分,最后根据积分排序,将异常分值较高的前100户纳税人列为本次纳税评估对象。
(二)专项评估对象的确定
专项评估对象的选择步骤类似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只是评估范围的选择标准固定为一些专门项目,如增值税税户等。在异常对象的选择和评估对象的确定上都相同于日常评估对象的选择。
专项评估对象一般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下达给税务分局实施。
(三)特定评估对象的确定
特定评估对象是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交办、被举报、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直接确定产生,因此不需要经历在日常评估对象选择中执行的初选步骤,一般也不需进行再筛选。
例如:某地国家税务局与当地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对地税部门传来的纳税人异常信息,国税机关据此就可确定该纳税人为特定评估对象,开展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后,要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纳税评估管理岗审批后,实施评估分析。 第二节    对象确定的要求和依据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一)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三)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一)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直接确定对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认为需要进行纳税评估而直接确定评估对象的方法。直接确定对象包括上级交办、责任区管理部门和税源监控分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纳税人或项目。省辖市及县(市、区)国税机关的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在确定纳税评估对象时,应与本级稽查部门进行信息交换,对已纳入稽查对象或拟列入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作为纳税评估对象,但必须将有关疑点告知稽查部门。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四章   评估分析
第一节    评估分析的内涵在确定评估对象后,就进入了评估分析环节,这个环节是整个纳税评估工作中最关键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环节。
一、评估分析的概念
评估分析是指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估量、确认、评价的过程。
评估分析一般以评估对象当年或当期申报情况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以往年度未经稽查的情况一并评估。
二、评估分析的信息来源
评估分析的信息来源渠道是广泛的,既包括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类信息:如登记信息、发票信息、财务报表信息、申报征收信息;也包括从外部取得的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信息:如土地信息、建筑项目登记信息、房屋转让信息、车船登记信息等等。
内部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稽查案底以及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纳税评估人员可根据评估工作需要有选择地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收入明细、成本费用明细、固定资产明细、发票使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涉税资料。
外部信息是独立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之外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信息,相对来说可靠性较高,更容易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虽然目前由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原因,税务机关与工商、国税、银行、房产、土地等部门之间尚未建立稳定有效的信息传递制度和渠道,但通过内外部信息的交换和比对,产生疑点信息,应是我们纳税评估工作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评估分析的财务环境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纳税人财务核算的标准,也是纳税评估开展的重要依据之一。首先,主管税务机关应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或办法备案措施。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是,目前大多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绝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没有按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其次,评估人员应充分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会计标准,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评估人员必须熟悉的基本业务。财务会计标准总体上包括:会计法及各类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只有熟悉掌握评估对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核算办法,才能有效地实施评估分析。
在评估分析过程中,纳税评估人员应将确认问题或发现疑点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经评估分析,对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进行核实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二节    评估分析指标一、增值税评估分析
(一)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1.含义、公式
它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与应税收入的比值。
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税收入×100%
2.分析方法
(1)根据申报数据计算,并与行业预警值对比。
如果税负率过低,则说明应纳税额过少,而相应的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过多,则可能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问题,导致应纳税额过少,需要对相关帐户进一步分析;
如果税负率过高,则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需要对相关帐户进一步分析;
如果税负连续为零,该纳税人要作为评估重点对象,对零申报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2)相关指标配比分析
税负率往往需要和其他指标结合配比分析。如: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在正常情况下,两者保持同向。
如果企业实际税负与行业参照税负不符,且应纳税额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不同向,则增值税申报不实的可能性很大。
当初步判断纳税人有申报不实的可能性时,可进一步对其报送的申报表、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分析。
一方面对是否属于外部因素的影响进行调查。生产经营是否有季节性或政策性因素影响;进、销项税额是否异常;货物的进、销、存是否异常;商品价格是否异常。
另一方面从会计报表、发票使用等资料进行重点分析:是否少计收入;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而不计收入;是否存在货款未收而迟开发票等。
例:对某纳税人(××酒销售公司)2009年6月增值税评估。09年6月销售收入444790.60元,应纳税额17710.22,5月销售收入175235.04,应纳税额29789.96,09年1—6月负担率1.6%,行业参照税负1.96%
分析:6月税负率=3.98%,5月税负率=17%,6月实际税负率超过参照税负率,但偏离过大,而且与5月比较,严重下降,与1—6月比,又上升较多,而正常情况下,同一企业的税负应该比较稳定,因此税负波动异常;
销售变动率=53.8%,应纳税额变动率=-40.55%,配比分析异常。需要针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同销售、进项抵扣进行审查。
(二)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1.含义、公式
是应纳税额增长率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的比值。根据弹性系数与1的大小关系来评估申报的应纳税额的真实性。
弹性系数=应纳税额增长率/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
工(商)业增加值=工资+利润+折旧+税金
评估分析方法
在正常情况下,增值税额的增长率大于增加值的增长率,即弹性系数>1,因为法定增值额大于实际增加值;如果弹性系数<1,则说明申报的应纳税额可能存在隐匿,应通过其他相关评估指标与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例:某化工厂09年应纳增值税额45.5万,08年36.7万,09年增加值8500万,08年6000万。
应纳税额增长率=23.98%,工(商)业增加值增长率=41.67%,弹性系数=0.5755<1,说明存在少缴税的可能。
(三)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1.含义、公式
是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之间的比值。通过比较判断是否正常。
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差异率=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1
评估分析方法
根据同行业总的平均生产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计算出行业平均增加值税负,作为参照系数。如低于,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同时结合其他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
(四)销售收入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税率是固定的,适用17%或13%,销项税额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多少和适用税率高低。通过销售收入变动率,判断收入是否出现异常。
2.评估分析方法
首先选择基期,然后根据申报数据计算销售变动率,最后结合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判断变动率是否正常。例如季节性经营企业。
例:某空调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现对其7—9月的增值税额评估。该企业第三 季度申报收入150万,第一 季度申报收入130万。
销售增长率=15.38%,销售增加额=20万元。三 季度是空调销售旺季,一 季度是淡季,但增长幅度并不高,没有体现旺季的特点,有违常理。因此可能隐瞒收入,需要进一步对有关帐户核实。
(五)应收帐款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应收帐款变动率是应收帐款变动额与应收帐款期初数的的比值。
应收帐款变动率=应收帐款变动额÷应收帐款期初数×100%
评估分析方法
这一指标应和销售收入结合分析。如,应收帐款变动率增高,而收入反而减少,可能存在隐瞒收入,收入挂帐问题,需详细核实应收帐款明细帐。另外要注意其期末余额的方向,如果有贷方余额,要结合购销合同,看是否有销售滞后的现象。
例:某一般纳税人4月销售收入85万,5月销售收入68万,5月应收帐款期初为15万,期末50万。
应收帐款变动率=(50-15)/15=233.3%,收入变动率=-20%,两个指标不同向,说明有收入挂帐而隐瞒收入的可能,需进一步核实分析。
(六)投入产出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是当期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投入量与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使用量之间的比值。即测算出的实际产量。
评估分析方法
通过计算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情况是否正常,根据测算出的实际产量,库存商品量的变动,推算出销量,结合单价,推算销售收入,从而与申报的收入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少计收入。
运用时,需事先设置单位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使用量的行业标准值,如测算的收入大于申报的收入,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问题。
例: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在正常情况下,单位产品耗电15度,3月份用电45000度,库存产品增加500件,其申报的销量为2000件。
测算的实际产量=45000/15=3000
实际销量=3000-500=2500>2000,因此有可能隐瞒收入,具体是如何隐瞒的,需进一步分析其会计处理情况。
(七)进项税额的评估分析指标
1.含义、公式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较期初存货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固定资产购进增加*17%+本期运费支出数*7%
2.进项税额控制数指标的使用
比较方法包括:1、纵向比较;2、横向比较;3、与申报额比较;4、与其他数据比较,如:会计报表数据、管理员掌握的实际情况等。通过比较发现异常。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存货期末较期初增加60万元,运费支出10万元,销售成本100万元,外购货物税率17%,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60+100)*17%+10*7%=34.2万<65万
初步判断申报不实,有虚抵进项的嫌疑,具体哪些方面的问题,有待核实。
二、所得税评估分析
(一)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1.含义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利润额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3.应用
运用该指标与纳税人所属的当地同行业情况进行横向比较,以及与纳税人历史数据(上期、去年同期)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应纳所得税额是否正常。
例:某企业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其申报应纳所得税额750万,该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2359万。已知所属行业本年度平均税负42.3%,该企业上年度税负水平41.5%。
该企业本年度税负率=750/2359=31.79%
比较结果:低于同行业和上年度的税负水平,且差异较大。初步怀疑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核实。
(二)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
1.含义
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
3.应用
当企业的大部分收入和成本费用支出来自于主营业务,这指标的评估较准确,通过与预警值、同行业同期、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比较。如果偏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例:某企业本年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63.4万,主营业务利润215万。已知当地所属行业同期利润税负率35.2%,该企业上年度利润税负率36.8%,设置预警值36.5%。
该企业本年度利润税负率=63.4/215=29.49%
通过横向、纵向以及与预警值比较,明显偏低,需进一步分析利润税负率异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因素。
(三)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1.含义: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动额与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应用
尤其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前后,该指标的运用更为有效。
如果该指标变化比较大,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人为调节利润、费用配比不合理等问题;
例: 2009年是某企业享受“减半征收”税收优惠的最后一年,本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50万,而该企业08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
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300/50=600%
企业可能将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调节到09年度,以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因此需要对收入、费用类帐户作进一步的分析。
(四)所得税贡献率
1.含义
所得税贡献率是应纳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收入之间的比值。
2.计算公式
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
3.应用
测算纳税人实际的缴税情况,并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或者与当地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比较,初步衡量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是否出现异常,以确定是否有进一步评估的必要。
例:某企业09年度申报所得税额为80万,该企业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42万, 05年度行业所得税贡献率33.8%。
该企业所得税贡献率=80/342=23.39%
计算结果远低于同行业的标准值,企业可能存在少计或不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的问题。
(五)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1.含义及公式
所得税贡献变动率=( 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
2.应用
进行所得税贡献率的横向、纵向比较,判断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的变化是否正常,从而推断当期所得税贡献率是否符合标准,为以后的调查核实提供依据。
例(承上例):该企业08年申报应纳所得税额96万,主营业务收入402万,所属行业04年度的所得税贡献率35%。
04年度所得税贡献率=96/402=23.88%
该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23.39%-23.88%)/23.88%=-2.51%;
行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3.42%
纳税情况没有异常,不过还需与其他指标结合分析。
(六)所得税负担变动率
1.含义及公式
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
2.应用
通过与其他相关数据变动的比较发现异常
例:某企业本年度所得税负担率为21.79%,上一年所得税负担率41.5%;本年度所属行业所得税负担率为42.3%,上一年行业所得税负担率41.2%。
该企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23.40%
所属行业所得税负担变动率=2.67%
该企业税收负担率降低了,但所属行业税收负担料增加了,因此初步判断所得税申报异常,需要结合其他指标进行深入评估分析。
(七)生产经营收入的评估分析
1.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
通过该指标一方面看是否有变动异常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可与所属行业的平均水平作比较,看差异是否过大。从而初步判断所得税申报是否存在问题。
2.应用
例:甲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490万,08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630万,设置的预警值为25%。
09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490-630)/630=-22.22%<0,说明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需结合其他指标分析收入减少的原因是否正常,最后得到确切的结论。
(八)劳务收入的评估分析
应税劳务的划分一般以提供的劳务是否超过12个月作为划分标准。这里主要针对超过12个月度劳务收入进行评估。
1.计算公式
本年确认的劳务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度末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然后与纳税人申报的情况对比,看是否存在异常。
例:某企业09年度中核定的劳务收入3000万,09年末已完成75%,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劳务收入500万。09年申报劳务收入1300万。
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收入=3000*75%-500=1750万,申报收入明显低于估计收入,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需进一步分析。
2.不同劳务收入的评估分析方法
不同类型的劳务收入的确认,税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分析时需分类进行,不同项目的劳务收入的分析也各有所侧重。
(1)安装费收入
税法规定,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在年度终了根据安装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如果是商品销售的一部分,则应与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在分析时,首先分析纳税人的销售业务中是否存在安装费收入,若存在安装业务,要调查安装费的计算方式,并检查在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是否对安装费做了如实、规范的确认。
(2)特许权费收入
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税法规定: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在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尚未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通过“递延收益”核算,在核实时首先对纳税人的特许权费收入进行划分,看属于哪一部分,从而看收入确认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另外核实“递延收益”,看有无将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计入其中,达到少缴、晚缴。
例:甲、乙企业达成协议,甲允许乙经营连锁店。协议规定,甲共向乙收取特许权费90万,其中,提供家具、柜台等收费35万,这些家具、柜台成本32万;提供初始 服务,如帮助选址、培训人员、融资、广告等收费37万,发生成本25万;提供后续服务收费18万,发生成本6万。假定款项在协议开始时一次性付清。
甲收到90万时,其中72万作为预收帐款,18万作为递延收益;
家具、柜台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35万收入;
提供初始 服务时,确认37万收入;
后续服务提供时,再确认收入。
(3)定期收费
定期收费是指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长期为客户提供一种或几种重复的劳务,客户按期支付劳务费。税法规定,对于定期收费,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在进行核实时,重点注意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并核对当日的帐目情况。
例:某物业管理公司和某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签定合同,为该住宅小区所有住户提供维修、清洁、绿化、保安及代收房费、水电费等服务,每月末收取劳务费5万元。该公司应在每月末将收取的劳务费确认为收入。
在对每月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5月、6月都没有对劳务费作收入处理,原因是小区物业产权人5月、6月没有及时支付劳务费,而是在7月一次性支付了3个月劳务费。 5月、6月不作收入不符合税法规定,应按合同规定日期确认收入。
(九)建造合同收入的评估分析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如房屋、道路、桥梁、水坝、船、大型机械设备)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1.评估分析指标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程度)-以前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应用
通过完工进度计算确认的收入,并与申报的收入进行比较,如果相差较大,说明申报的收入异常,可能存在少计收入的可能;如果差异不大,说明申报的收入基本正常。
例:某企业2009年度,核定的合同总收入1500万,本年度完成45%,且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合同收入300万。
2009年度确认的合同收入=1500*45%-300=375万
该企业申报的合同收入257万,低于估算的收入,初步确定合同收入的确认存在问题,需进一步分析,了解收入不符的原因,合同收入确认哪些环节出了问题。
(十)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评估分析
固定资产转让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如果余额在贷方,表示已经获得转让固定资产净收入,应该依法纳税。
1.评估分析指标
对固定资产的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的变化情况来进行的。
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期末固定资产净值-期初固定资产净值)/期初固定资产净值
2.应用
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说明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核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反映。
例:对某企业09年度的固定资产的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已知04年末固定资产净值6000万,年初为8000万,而年末的固定资产较年初却增加了。
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6000-8000)/8000=-25%,而累计折旧变动率18%,可见,固定资产增加了,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增加额,说明04年度固定资产有减少情况,再看“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分析是否存在隐瞒固定资产收入问题。
(十一)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评估分析
一般通过“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处理:转让财产收入不入帐或部分入帐、溢价转让有价证券或股权收入不入帐、以实物投资获得股权转让而实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入帐;利用关联企业转移财产转让收入或人为扩大转让成本等。
(十二)成本类评估分析指标
1.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产成品成本
通过与设置的预警值比较,如果差异过大,说明企业在成本类帐户的处理上可能多少存在问题。
如果大大高于预警值,说明可能存在帐外销售和虚购材料,增加成本的问题;如果大大低于预警值,则可能存在多列产成品成本中的工、费问题。
例:某企业09年生产共投入原材料3000万元,最后结转的产成品成本6000万元。行业物耗率预警值为75%。
单位产成品原材料耗用率=3000/6000=50%,结果远低于预警值,说明其他成本项目可能存在多列问题。
2.原材料投入产出比率
投入产出比率=当期原材料投入量/单位产品原材料使用量(单位定额)
估算的生产能力与纳税申报的产量进行对比分析,看差异是否过大,尤其当申报数据大大低于估算值时,说明存在少计产成品的可能,从而隐瞒收入。另外运用该指标可推算销量,结合平均售价,可对销售收入进行评估分析。如估算的销售收入大于申报的销售收入,则可能有隐瞒收入的问题。
例:某企业05年度投入原材料3500万,行业的单位产品原材料使用量预警值为75%,则:投入产出比率=3500/75%=4667万元
核实申报数据2000万,远低于估算的生产能力,说明存在少计产成品的可能,需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3.在产品成本
    结算期末的实际数=审查时在产品实际盘点数-本期投产数+本期完工数
需要进行实地盘点,并结合产品成本明细帐,另外要了解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按年初数固定计算;按耗用原材料费用计算;约当产量法;按定额成本计算)。这样把推算结果与帐面上的在产品成本比较,从而判断企业对在产品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
4.出库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计算主营业务成本率(根据申报数据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所设置的预警值或行业平均值或同行业其他企业比较分析,同时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从而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例:某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260万,其中耗用原材料150万,08年度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200万,其中设置的原材料耗用率预警值为60%,成本变动率预警值为20%—25%,运用成本类分析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30%,超过预警值范围原材料耗用率=57.7%,说明成本申报异常。
例:接上例,该企业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生产成本总额350万,其中耗用原材料160万,设置的预警值不变。对09年度成本评估。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34.6%>25%,原材料耗用率=45.7%,原材料耗用率低于预警值,成本变动率超过预警值,企业可能存在多计产成品成本的问题。
(十三)期间费用评估分析指标
1.营业费用
(1)含义:营业费用是纳税人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费用。主要项目有运输费、装卸费、包装 费、保险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差旅费等。
(2)评估分析指标:营业费用变动率,同时结合收入变动率进行配比分析
例:某企业09年度营业费用75万,管理费用50万,财务费用45万,该企业08年度三项费用分别为50万、40万、40万,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30%。运用营业(管理、财务)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营业费用变动率=50%>30%,说明可能存在多列营业费用的问题。
2.管理费用
(1)含义:管理费用是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提取研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提取上交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坏帐损失、房产税等税金、消防费、绿化费等。
(2)评估分析指标:管理费用率、管理费用变动率
例:某企业05年度管理费用50万,该企业04年度管理费用40万,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20%。运用管理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管理费用变动率=25%>20%,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费用的问题。并可对管理费用率计算控制数。
3.财务费用
(1)含义: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2)评估分析指标:财务费用变动率
它是本期财务费用与基期财务费用的差额再与基期财务费用的比值。这个指标反映了财务费用的变化情况,是根据纳税人申报数据分别计算的,并与所设置的相应预警值作比较,如果财务费用变动率与前期相差较大,从而初步评估申报年度纳税人财务费用的列支是否正常。
例:甲企业2009年度纳税申报数据中财务费用为45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财务费用为40万元。设置的预警值相应为20%。运用财务费用变动率指标进行纳税评估。
财务费用变动率=12.5%<20%
以上结果表明,甲企业2005年度财务费用的列支基本正常。
(十四)纳税调整项目类评估分析指标
1.弥补亏损的评估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对亏损弥补作了一些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亏损弥补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2.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评估分析
对联营个业分回利润的评估分析指标主要是将分回的利润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1—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应补税款=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
运用计算公式计算出的结果与企业已计算出的结果比较,看二者是否存在差异,如果二者存在差异,说明企业的申报数据存在问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评估分析
评估分析指标=纳税人申报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本年度调整前的会计利润
一般情况下,将计算结果与限额比例相比较,如果和标准值相差过大,则说明纳税人可能超额列支了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需要作进一步的评估分析,以找出问题所在。
第三节    评估分析的要求和依据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税收管理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并参照评估指标预警值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进行配比分析,在分析评估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底稿》。
三、政策依据
(一)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三)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所掌握的信息对纳税评估对象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查找并初步确定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在评税分析过程中,评税人员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利用“一户式”系统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评估分析过程中,评估部门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应将所需信息列出清单,交相关责任区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责任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五章   约谈说明
第一节    约谈说明的内涵与约谈技巧一、约谈说明概念
约谈说明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疑点,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逐一解释说明的过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其税务代理人对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二、约谈说明的形式
约谈说明可以采取电话约谈、当面交谈等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面谈的,一般由负责人或办税人员参加,评估人员应做好约谈记录,要求双方签字。对口头不能说明问题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的解释说明,并签字盖章。
评估人员在约谈说明前,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出约谈说明通知,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评估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约谈通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方式。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的,要送达《纳税评估约谈说明通知书》;采取电话通知方式的,要做好电话记录。在告知评估对象约定的时间、地点的同时,应将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及提供的资料一并告知;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接受约谈说明的,可在约定的时间内延期进行。
三、约谈说明的内容
纳税评估人员询问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是与疑点相关的信息,应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对评估对象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方法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一)生产经营方面: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生产工艺基本情况;企业的水、电、汽等能源消耗情况;企业产供销的变化情况;企业的联营投资情况等。
(二)会计核算方面:如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发票开具情况、收入核算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情况等。
(三)其他方面:如不同来源渠道的信息差异情况、重大事项变动情况等。
四、约谈技巧
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验证或消除疑点的重要途径。约谈技巧是纳税评估人员必备的基本功,评估人员只有掌握和运用一定的约谈技巧,才能有效地确认或排除疑点,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约谈技巧,供评估时参考。
(一)充分准备,旁敲侧击。
对于评估疑点,要事先充分了解评估对象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信息,先从侧面找出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可以解释的合理原因,在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再将疑点正面抛出,使评估对象无法自圆其说。如某钢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钢锭的生产,其主要原材料是废钢,企业产品供不应求。某月对申报资料分析,其应付账款余额高达100多万元,存货也比上月多出100多万元,可能存在虚增存货的行为。在约谈时,评估人员先问其在钢锭市场需求量大,废钢材料紧缺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钢材料时是否欠账?别的方面欠不欠账?当事人答:“我们收购时全部是一手交钱一手提货,别的方面也从不欠别人一分钱,倒是别人欠了我们不少的货款。”此时再问其为什么应付账款余额这么大?由于事先堵住了其退路,最后当事人只得承认了其虚开收购发票虚增存货的事实。
(二)漫谈散聊,捕捉信息。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而一时又难以直接求证的,在约谈开始可不做记录,先与当事人拉拉家常,聊聊经营情况和经营的难处,拉近与被约谈人的距离,让其放松紧张的精神。尽量从被约谈人的叙述中捕捉一些有用的信息,当捕捉到有价值的信息后再开始做记录,使当事人无法自圆其说。
【例】某商贸企业销售与去年同期相比异常,春节旺季月申报销售收入才100万元,企业的经理到税务局约谈后,约谈人员先和他聊聊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毛利有多少?每天营业情况怎么样?春节期间销售形势如何?经理讲:“平时一天销2万~3万元,春节期间还可以,三天就销售100多万元。”此时约谈人员立即指出其2月份总共才申报销售收入100万元,让其解释具体原因,经理无言以对,只得道出实情,原来是2月份的销售收入没有全部人账。
(三)开门见山,直入主题。
对于已明朗的、纳税人无退让余地的疑点,要抓住重点,约谈时开门见山,直接切入主题,提高约谈效率。
【例】某木制品厂,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借方余额连续几个月均为28.48万元,约谈人直接问其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否有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购销合同、商品是否已全部发出。被约谈人无法举证,只得承认了没有与购货方订立有关合同,货物已全部发出但未计销售的事实。
(四)分别约谈,各个击破。
约谈时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先询问其中一人,让另一人在一旁等候,谈完后再交换,不让他们有单独接触的机会。此时可利用他们惧怕对方经不住询问,先承认违法事实的心理,各个击破。
【例】某海绵厂因税负较低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事先通过缜密分析,认为该纳税人可能存在销售不入账的情况。于是将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会计同时约到税务机关谈话,先和法人代表谈,让会计在其他办公室等候,由于法人代表不知会计是否会承认,会计也不知法人代表是否已承认,最终两人均承认有销售海绵收取现金不入账的行为。运用心理学原理,分别约谈,各个击破,不失为一个非常有效的约谈形式。
(五)宣传教育,政策引导。
在约谈中,遇到当事人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却又态度不好的纳税人,评估人员要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而不是动辄训人,主观臆断。要采取政策引导的方法,向其宣传税收政策,强调税法的严肃性,告知违反税法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纳税人主动终止税收违章、违法行为,从而减轻因税收违章、违法带来的损失。如某电子厂实收资本增加100多万元,而账面应付利润并未减少,有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嫌疑被列入评估对象。评估人员找其法人代表约谈,在与其约谈中,该厂厂长拒不承认,评估人员耐心地向其宣讲税法,强调纳税评估实质上是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现在补缴税款为时未晚,如果等到被查实就悔之晚矣,终于使他承认了企业分配利润不做账而追加投资全部入账的事实,并如数补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6万元。
在实际约谈中还有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迂回出击、循序渐进等技巧,评估人员还应适当学习心理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约谈技巧,找准突破口,从而提高约谈的效果。
第二节    约谈说明注意事项与要求一、约谈说明注意事项
(一)约谈前,约谈人员应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等详细查阅评估对象的相关资料,熟悉了解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根据评估分析情况拟定约谈提纲。
(二)约谈时,约谈人员原则上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合理分工,一方主谈,另一方记录。被约谈人员原则上为评估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且约谈中不得随意替换人员。但约谈人员认为工作需要时,可以约请评估对象的其他相关当事人一并进行约谈,也可以同时分头约谈,以便将约谈结果互相印证。
(三)约谈开始时,约谈人员应告知评估对象在约谈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其作虚假解释说明的法律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约谈时,评估人员应注意作好纳税服务,约谈时评估人员的一杯茶、一句问候语,文明礼貌、态度谦和的规范用语,可以消除评估对象的顾虑,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铺平道路。
(四)约谈人员应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中的疑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询问,不得询问与评估对象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完全无关的问题。约谈人员对询问核实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评估对象有合法理由要求延期约谈的,约谈人员应当同意。约谈人员不能强制当事人接受约谈或强制其说明情况。
(六)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应将约谈记录中所记载内容现场读与被约谈人听知,被约谈人认为需要修改的,可以现场修改。对约谈记录内容,应由被约谈人骑缝签字或押手印认可,约谈人员也应当场签字。
二、约谈说明的要求和依据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2.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政策依据
1.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2.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约请纳税人进行说明的过程。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六章    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如评估对象不接受约谈,或约谈中评估对象不予配合,对评估疑点无法解释清楚的,评估人员可终止约谈,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按照所属税务机关统一计划安排进行并按要求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的,方可进行税务检查。
第一节    增值税相关项目的实地调查一、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
销售额的确定涉及销售方式、收入实现时间、视同销售项目等。
对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金额的核实分析主要集中在不含税销售额和价外费用的核实分析。
(一)不含税销售额的实地调查
当依据评估指标初步判断纳税人有少计收入可能时,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分析: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来隐瞒收入;
2.是否将收入挂在往来帐以隐瞒收入;
例:税务机关通过评估指标分析基本确定某纳税人有隐瞒销售额的问题。于是在报表分析时,发现企业“预收帐款”期末余额58500元,金额较大,于是深入检查其明细帐、有关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出库单、成本计算表)、销售合同,确认其实是企业销售产品而收到的货款。
3.销售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主要包括:
第一、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
第二、红字销售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开具的销售发票票面所列货物、应税劳务名称是否与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一致;
第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全部抄报税。
(二)价外费用的实地调查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核算。
企业相关错误做法主要有:
第一、对价外费用虽在相应科目核算,但未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第二、既不按会计要求进行收入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发生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在分析时,如果怀疑未将价外费用全额记帐,可以对“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是否有计入的情况。同时对费用要注意其贷方发生额的内容,检查是否有将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资金冲减费用,而不提销项税额。
例:某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向购货方收取优质服务费,开具资金往来发票,记入“其他应付款”,同时有将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仓储费以红字冲减“经营费用”现象,
(三)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的实地调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取决于销售方式。
当怀疑有少计收入可能时,应通过以下手段进行收入实现时间的核实分析:
针对收入挂往来帐的问题,可加强对往来帐(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及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的检查、购销合同。
(四)视同销售的实地调查
视同销售行为也往往成为企业少计收入的切入点。
核实分析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时,可检查“库存商品” 、“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大于“主营业务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则说明纳税人可能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投资人或作为投资等,应对照“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长期投资”等进行分析。
二、特殊销售方式的实地调查
主要有:折扣方式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包装物押金的处理方式等。
在怀疑帐面销售额异常,尤其纳税人 存在特殊销售行为时,要对特殊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以物易物实地调查
查看“库存商品”“原材料”明细帐贷方发生额对应的帐户是否是“原材料”“工程物资”
(二)包装物销售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包装物押金的时间期限;应税商品属于非黄酒、啤酒的其他酒类产品应重点查看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三)以物易物的实地调查
分一般货物的以物易物和金银饰品的以物易物。
主要查看“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如果发现某批商品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销售价格,应核实是否为以物易物,若是,则看是否按新货物价格计税,有无扣减旧货的折价款。
(四)还本销售实地调查
主要核实在销售时是否按全部价款计算收入和税收,在还本时有无冲减销售收入。
(五)折扣销售的核实分析
在分析时,注意:严格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防止纳税人将销售折扣按照折扣销售来处理;区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让(要有证明单);纳税人是否存在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如买五送一)按照折扣销售处理的问题;发票开具方式和发票金额——必须同一张发票注明。
(六)固定资产销售的实地调查
通过“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发生额分析是否出售了固定资产,核实时,注意:是否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的转让收入为含税价;
三、税率的核实分析
在对销项税额评估时,其在计算时所套用的税率是否符合规定是个不容忽视的分析环节,尤其是套用的低税率或征收率时,更应核实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适用税率的征收范围。
例:某农机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销售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配件。在评估时发现企业销售农机零配件,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2373元,并按13%计算增值税273元。少缴84元。
四、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一)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中,要核对每笔抵扣进项税额凭证,检查是否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门存放、抵扣联装订成册、是否丢失毁损、擅自销毁)
(二)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1.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规定期限内认证,认证当期抵扣。在分析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时,一要注意纳税人出具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是否得到税务机关认证;二要注意会计处理上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与通过认证的时间是否一致。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申报抵扣,按照规定应当在开具之日起在规定期限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3.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调查核实
主要看是否按规定在期限内申报抵扣。
(三)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1.进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主要针对(1)是否存在自营或委托进口业务;(2)《海关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如果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后五日内报送合同复印件,未按期报送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检查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3)抵扣的税额是否属实,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组成计税价和适用税率。
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调查核实
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农产品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特别注意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仅限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收购蚕茧一批,作为生产资料,共8万元,但帐面上未做任何处理。 进项税额=8*13%=1.04万元
3.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重点审查(1)运费结算单据是否为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并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2 )是否按照规定填报《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3)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比对,审查是否相符——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是否有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运费或不属扣除的项目却以运费名义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4)是否将自身不予抵扣的货物所产生的进行抵扣;(5)抵扣的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如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以及采用邮寄方式购买和销售货物支付的邮寄费等。
对运费抵扣问题进行评估时,可重点分析“物资采购”、“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营业费用”等帐户借方,检查“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查阅合同条款并与运费发票内容进行核实。
4.购进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重点审查(1)该纳税人是否为需用废旧的一般纳税人;(2)是否存在收购价扩大的问题;(3)是否存在虚购废旧物资数量的问题。
例:某冰箱厂属于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需要,企业从其他单位购入一批废旧物资。会计处理:借:原材料5600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560贷:银行存款6160,由于该纳税人不属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因此购入的废旧物资不应抵扣进项,需作进项转出。
5.混合销售行为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当混合销售行为一并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时,既分析销售额是否按规定计征,又要分析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重点分析在销售环节不计算销项,但在进项税额抵扣时予以抵扣的问题。
6.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抵扣进项的调查核实
一是按照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核定进项税额;二是对接受投资(捐赠)转入的货物,要着重审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章程、证明及有权部门的评估证明资料;三是按照扣除范围的规定,核定其不准抵扣项目的增值税额,如投资(捐赠)转入固定资产或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的货物。
(四)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查核实
评估时应重点调查核实:
1.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以及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或者虽然注明,但不符合规定。
2.购进固定资产的核实分析
进行核实时,首先注意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范围。其次核实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后是否改变了用途。进项税额的审查主要从扣税凭证和会计处理两方面入手。
3.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调查核实
主要查看纳税人对于那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了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
例:某食品厂主要生产食品、饮料等,为一般纳税人,在审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摘要时,其中有水泥、沙土、钢筋等有关记载,与食品厂所购进的原料无关系,所以需进一步核实,可通过对抵扣联进行审查,查看购进的货物是否均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4.用于免税项目的调查核实
5.非正常损失的调查核实
非正常损失的调查核实主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清理”,并结合“物资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营业外支出”进行核实数量。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调查核实
注意三点:1、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后,最终却改变用途,即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作了进项税额转出;2、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3、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不是按该货物的原进价,而是按发生改变用途情况的当期该货物的实际成本,即进价加运费,按适用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例:某仪器厂主要生产精密仪器、机械,属一般纳税人。在对2009年10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企业10月生产成本异常,比其他月份明显高,经进一步查阅,原来企业03年10月改造职工宿舍领用库存钢材一批,价值6万(实际成本),转帐凭证20号记录为:借:生产成本60000,贷:原材料  60000。再查该批钢材的进项税额已抵扣,之后为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该项工程尚未完工。该企业10月末在产品成本10万,产成品成本15万,10月已销产品成本25万。
首先,该企业将购进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属于购进原材料改变用途,应该将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转出;其次,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计入生产成本,扩大了成本,而且由于当期期末既有在产品,又有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已对外销售一部分,那么多计入生产成本的6万,已随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生产成本、产成品成本、销售成本之中。因此需要调整现有的部分成本项目。具体调整如下:
分摊率=60000/(100000+150000+250000)=0.12
在产品成本应冲减额=100000*0.12=12000
产成品成本应冲减额=150000*0.12=18000
销售成本应冲减额=250000*0.12=3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60000*017=10200
共计70200元计入在建工程。
第二节     所得税相关项目的实地调查一、应税收入的实地调查
(一)一般收入的实地调查
能否正常计算企业所得税,第一步就是应税收入能否计算正常。
一般而言,纳税人在应税收入上错计或漏计的地方主要有:1、收入直接不入帐;2、私设帐外帐;3、利用计量、价格的差异设法使收入不入帐,转入“小金库”;4、应税收入不入规定的帐户,直接转入资本公积或用于职工福利;5、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上,滞后实现收入或待时机成熟再挪作他用,从而延迟实现税收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在实地调查时主要审查分析纳税人的有关总帐、明细帐,并审查原始凭证,弄清会计处理背后的经济业务内容。
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实地调查:
1.检查往来帐户,看应税收入项目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收入不及时入帐,挂在往来帐上的情况;
2.企业专项工程、福利部门领用商品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作了销售处理,并且在成本结算是否存在按成本价或是低于成本价结转的情况;
3.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是否有真实的原始凭证,有无低价将商品转让给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
4.分析收入的完整性,看价外费用是否并入收入,有无挂帐情况、直接冲减费用或挪作他用、来料加工的溢料是否作收入处理;
5.与关联企业的往来帐,有无转让定价的现象;
6.资本公积和福利费用帐户,是否有收入计入其中。
在实际中,应将税法有关规定与企业会计处理结合起来进行实地调查。
(1)直接法:结合企业的业务类型,直接从申报表中检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所计列的收入是否包括了按税法规定应计为收入的项目。
(2)间接法:它是利用生产经营收入的相关性,分析对象不是“主营业务收入”,而是影响、决定或是反映收入的相关事项。通过相关事项的分析,从而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具体做法如下:第一,通过发票存根联了解产品的销量、单价及型号等内容,推算销售收入,再与申报的收入数据比较,发现有无问题。
第二,对怀疑的发票要求纳税人提供运费发票,比较数量、单价、金额。
第三,检查对帐单与盘点实物相结合。通过对帐单的检查,可以发现有无收入不入帐的现象,同时注意企业内、外帐分别不同的帐户,这样利用实物盘点来确定当期的库存,再与“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帐户中的数据比较,进而确定生产经营收入核算是否完整。
第四,通过对关联企业帐户的核实来确定实际的收入情况。经常出现的问题有:用本企业的产品支付广告费、福利、捐赠等费用,不视同销售,而不计收入;以物易物中,只计价差收入;以产品直接抵偿负债类帐户,而不计收入。
二、建造合同收入实地调查
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分析:
(一)核实合同变更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规定:当业主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以及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合同收入的增加。
在实地调查时,既要注意建造承包商是否随意确认收入,又要防止确认为增加的收入却不计在收入总额中。
(二)核实索赔收入是否按规定处理
规定:索赔款收入,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确认。(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进行核实时要严格核实建造承包商是否按规定确认索赔款收入。
(三)核实奖励款收入是否如实确认
收入确认条件:(1)根据目前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在进行核实时要严格核实建造承包商是否按规定确认奖励款收入。
三、转让固定资产实地调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进行会计核算。
在确认纳税人存在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后,在进一步分析中,主要核实纳税人有无人为扩大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分解变价收入或残值收入不入帐等情况。具体方法有:
(一)根据纳税人的会计报表,特别是资产负债表,运用固定资产净值变动率指标,确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减少的事实,并同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和相关凭证明确减少的原因,区别固定资产销售和投资的不同行为。
(二)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的借、贷方发生额及对应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分解转让收入、残值收入不入帐行为,还可对“银行存款”和往来帐本一起核实。
(三)核实反映累计折旧的有关财务资料,如“固定资产明细帐”、“折旧计算表”,分析折旧计算是否正确。
(四)核实固定资产实物。适用于改组、破产、合并、转产等特殊时期的企业。
四、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实地调查
具体实地调查方法有:
一是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的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凭证,首先确认是否存在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转让收入的行为;二是与转让行为有关的财务资料。确认转让行为后,进一步分析其转让行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核实帐面收入,判断是否存在分解收入或帐外转让行为;三是转让以实物投资方式获得的有价证券、股权,注意帐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区别,防止少缴税款;四是核实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时发生的溢价或折价额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有无多摊、少摊、不摊情况;五是长期投资的应得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六是核实企业有无将已实现的收益不通过“投资收益”处理而是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的情况,有无期末不将投资收益转入“本年利润”而少计当期收入情况。
五、生产成本的实地调查
对原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实际上就是核实纳税人入库材料成本、出库材料成本和库存材料成本的真实性的关键,能够找出多列原材料成本的具体原因,防止通过虚列材料成本降低应税所得。
(一)入库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内容主要包括当期采购材料、自制材料、委托加工材料三个方面。
1.对采购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一是对采购材料成本组成的实地调查,材料成本包括买价、采购费用,分析时注意是否将不属于采购材料的项目列入到材料采购成本,如:非生产用材料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费用、购买礼品等招待费用、临时支付的往来款项等项目,从而多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二是对采购费用的实地调查着重审查货源,从外地购买的材料一般要反映外地运杂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等,如没有反映,应注意审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三是对途中损耗的实地调查,途中损耗要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不能硬性计入材料成本。审查时结合材料明细帐、购货发票、运单、收料单、款项结算,看购进数、入库数、帐面数、收料数是否一致,途中损耗是否合理。是否有超定额损耗,有没有作会计处理,还是仍然按购进金额和实收数量核算。对此应查明原因,作调帐处理。四是对估价入帐材料是否及时调帐的实地调查,从材料明细帐“摘要”看有无从同一地点购进相同数量、金额的材料,如果有进一步查看原始凭证,找出有进项数额而无进料凭证、估价入帐材料的名称、金额,再看以后有无红字冲销,或审查是否挂在“应付帐款”上。
2.自制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首先通过“生产成本”、“材料”,确认自制材料的事实和数量,并结合有关凭证核实自制材料的成本构成。如: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其次从费用分配入手,审查自制材料分摊费用的工时及分配率与完工产品定额是否一致。最后对自制材料入库数量的审查可采用定额测定法,按自制材料单位消耗定额,将领用的原材料数量测算出自制材料数量,并与实际入库数量核对。如不符,进一步检查自制材料入库单、成本计算单、生产记录,看有无领而未用的原材料(需要调减成本),甚至必要时可实地盘点。
3.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委托加工材料成本由材料费用、运输费用、加工费用和税金构成。对于委托加工材料主要核实各成本项目的真实性和收回入库的委托加工材料的数量。
一对收回数量的实地调查注意企业有无把加工材料直接调换物资,如:设备、消费品,还要注意是否存在到卖加工材料而减少加工材料的收回数量的情况。具体方法有:定额耗料控制计算法(根据合同规定或同类产品耗料标准)二是对委托加工成本组成的实地调查注意有无与“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发生对应关系,如有表明未推广“其他业务收入”反映销售,而直接结转委托加工材料成本。
(二)出库材料成本的实地调查
1.发出材料数量的实地调查
第一,划清生产领用与非生产领用的界限,核实非生产领用材料数量。防止纳税人混淆,从而多计发出材料的数量,进而多列成本。
第二,使用控制计算耗料的方法审查生产领用材料。具体方法有三种:
一是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即用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与定额耗料数量或基期实际耗料数量比较,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耗用量是否符合正常的耗料情况。
单位产品实际耗料数量=本期耗用材料数量总额÷(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
二是应耗材料分析法。即按产品消耗定额计算应耗材料数量与实际耗用材料数量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数量是否符合正常情况。
本期应耗材料数量总额=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末在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三是应出产品分析法。即按已耗材料总量除以单位产品耗料定额推算出产品数量,再与实际产量进行对比,分析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耗用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投料不准、完工入库不实或是其他原因造成。
应出产品数量= (本期完工产品数量+期初在产品约当数量-期末在产品约当数量)
多耗材料数=(应出产品数量-实出产品数量)×单位产品耗料定额
2.发出材料计价的实地调查
首先,对按实际成本发料的实地调查,其一,先进先出法。一是当库存材料数量小于或等于最后一批购入数量时,库存材料单价应与最后一批购入的材料单价相等;二是当库存材料数量大于最后一批购入数量时,应把大于的数量依次向前推算,加计成本。其二,加权平均法。主要看发出和结存的单位成本是否一致。如果不等,则存在多或少计成本问题。其三,移动加权平均法。主要看结存材料的单价,是否与本期最后一批购入材料计算的平均单价一致。
其次,对计划价格发料的核实分析。主要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材料成本差异”,结合“成本差异计算表”进行分析。一般先看各月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是否接近,如果变动比较大,可重点核实。首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借方发生额转入的成本差异是否正确,然后对差异率的计算、差异额的分配进行复核,同时比较结存的差异率(结存差异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与结转的差异率是否一致。
(三)库存材料的实地调查
对库存材料的核实分析主要包括库存材料数量的核实、库存材料成本的核实、材料盘盈盘亏处理的检查、低易品的检查。
1.对库存材料数量和成本的实地调查
主要通过“材料”借方余额来确认,另外通过“材料明细帐”核实,最后清点实物。
2.对低易品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低易品处理的特点和纳税人一般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如有无将非生产用的低易品摊入成本费用;有无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错按低易品处理;有无将购进但未领用低易品在购入时一次摊销;在报废时,有无将残料作为帐外物料而不计收入。
在实际核实分析中可按以下进行:
第一,对本期、基期低易品实际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对比,结合“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中的低易品的借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对增减变动大的,核实纳税人对低易品的领用、摊销和结转情况,
第二,核实领用情况,从原始凭证上注意领用的名称、数量、计划单价和部门信息,特别注意有无将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作为低易品处理的。
第三,核实摊销情况,将“低值易耗品”贷方发生额与“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明细帐借方发生额核对,看金额是否相符。
第四,核实结转情况,按发出低值易耗品的部门和性质,计算应负担的低值易耗品的成本,并与记帐凭证核对,看金额是否正确,审查非生产用有无计入生产费用、计算结转的成本差异是否真实。
另外对残值估价是否合理也要进行审查。——使用期限、收回的残材作价是否冲减已摊销额,有无留在帐外或转入税后利润。科目涉及“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盈余公积”等。
(四)工资的实地调查
工资列支的常见问题:虚列工资,将不属于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列支非生产性人员工资,将福利部门、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工资分配计入生产成本;重复列支工资,既从“应付工资”中提取分配进入成本,在发放工资时,又再次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扩大生产成本。
具体实地调查方法应根据不同核算方式进行。一是如果有“应付工资”的贷方余额,应调整当期收益。二是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列、虚报人员名额,从而扩大成本费用的问题,还可结合“工资单”、“职工花名册”或到劳资部门查询,全面了解企业工资列支情况。若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同时应对“三费”进行的实地调查。
(五)制造费用的实地调查
进一步核实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费用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注意费用的报销手续、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要求,防止纳税人将免税项目的和非生产项目的制造成本计入制造费用。另外注意纳税人的制造费用只能列入当期的生产成本。
对制造费用分配的的实地调查。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制造费用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通常有:按生产工时比例;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按机器工时比例分配。
(六)在产品成本的实地调查
结合产品成本明细帐,另外要了解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按年初数固定计算;按耗用原材料费用计算;约当产量法;按定额成本计算)。这样把推算结果与帐面上的在产品成本比较,从而判断企业对在产品的核算是否存在问题。
(七)主营业务成本的的实地调查                                
运用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对出库产品的情况作了初步的评估,进一步的核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出库产品数量的核实分析。将申报的出库产品数据与销售帐、表的销售数量进行核对即可。
2.对出库产品计价的核实分析。按照出库成本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核实。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在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不采用规定的计价方法,而是利用销售成本调节利润水平,如:倒挤法,因此可利用规定的计价方法,核定期末库存商品应保留的成本,减去帐面库存商品成本,余额为正数,说明多转销售成本;余额为负数,说明少转销售成本。
六、期间费用的实地调查
(一)营业费用的实地调查
营业费用的核实一般通过“营业费用”,帐进行。
主要从几个方面入手:
1.审查营业费用的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有无超范围、超标准、挤占费用的情况。税法对不同行业的营业费用开支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工业:销售过程发生的费用;
商业: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房地产:还包括开发商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2.审查营业费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无虚假费用。
可结合往来帐、存货(注意:数量)检查其内容的真实性,尤其是运输费用。
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实地调查,实地调查主要注意,一是扣除标准基数,二是对广告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列入广告费的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范围,三是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查看纳税人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否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是否超出限额,如有超出应作纳税调整。
(二)管理费用实地调查
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管理费用”帐,检查其明细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并进行总帐与明细帐的核对。
2.差旅费的实地调查
主要针对所列支的经济业务是否属于差旅费扣除范围,审查列支报销的凭据是否合法,有无自制“白条”报销差旅费的问题;因公出差事项是否真实,如发生公园门票、参观券等旅游票据不得作为差旅费开支范围;出差补助是否合理,补助标准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期限是否真实。
3.技术开发费的实地调查
税法对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一些优惠措施。如: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50%。
实地调查时注意几点:
一是审查企业提供开发新产品的专项批文,证实项目的合法性;
二是通过“管理费用”明细帐,查看技术开发费项目发生额的记帐凭证、原始凭证,对照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是否把不属于“三新”的开发费用,以及单台设备购置费超过10万的设备、仪器等计入开发费;
三是审查纳税人的帐证是否健全,能从不同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的实际发生额。如:应付工资、原材料等。
4.固定资产租赁费用的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首先查看固定资产是否为管理部门使用;其次,通过查看租赁协议,看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属于经营租赁,费用的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租金或折旧。
5.坏帐损失的实地调查
在实地调查时主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是否履行报批手续。二是所提取的坏帐是否属于规定中坏帐损失的范围。是否将不属于坏帐损失的部分也作为坏帐处理,计入管理费用。如:将按完工进度(程度)等确定的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应收帐款计入坏帐损失,计提坏帐准备;出差借支的备用金——其他应收款,计提坏帐准备。三是审查提取坏帐准备的基数和比例是否正确,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6.业务招待费的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时,注意:一是计提基数:收入净额(扣除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二是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无将违反财经等纪律的支出列入招待费;有无将不属于业务经营的费用或不合理的支出列入。三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是否超过限额,如有,有无作纳税调增。
(三)财务费用的实地调查
在对其进行实地调查时,主要是从“财务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核对“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账户,结合审核有关凭证,分析各项费用是否属于本期财务费用列支,其计算金额、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有无超限额列支。
在对财务费用的实地调查中重点是针对两个项目进行,一是借款利息,二是汇损益。
1.对借款利息的实地调查。税法上对借款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子扣除。其中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在尚未竣工的工程贷款利息,应全部计人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中,不得扣除。此外,纳税入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扣除。还有,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才能作为借款利息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对于企业从关联方接受债务性投资与资本比例超过2:1部分的,超过部分债务的利息不得扣除。在具体的实地调查中,应从以下几点人手:
(1)调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是否资本化,资本化的核算是否正确。资本化率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2)调查有无将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都有相应的规定。企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不再予以资本化;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记入所购置的固定资产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合作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在审查分析时,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情况一定要格外注意。
(3)对关联方借款利息的审查分析。税法对关联方的借款利息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审查时,应格外注意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往来,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相互的业务往来,达到多列支费用的目的。
    2.汇兑损益的审查分析。依据税法,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在对汇兑损益具体审查分析时,主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审查企业汇率的确定方式,查看汇率在记账过程中是否保持一致;二是,审查汇兑损益发生的时间。因为,在不同时间段发生的汇兑损益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在审查分析时应格外注意汇兑损益发生的时间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否则不能计入财务费用中予以扣除。如,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记入开办费,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记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之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记入资产  的价值。
七、纳税调整项目类的实地调查
(一)亏损弥补的实地调查
在实地调查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年度所得税汇算复查的查账报告,看其对检查核实调整金额有无作调账处理,弥补亏损的期限。由于税法卜就弥补亏损的期限做了严格规定,在审查时应特别注意弥补亏损是否超过了时效期限。
(二)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实地调查
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真实性。通过“营业外支出”账户,调阅支付凭证,审查捐赠的对象、金额、列支单据及现金流出凭据,判断其真实性。
2.审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范围。可通过接收单位提供的单据做出判断,如发现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则不允许扣除。
3.审查扣除标准。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限额,对超过限额的不予以扣除  第三节  实地调查的要求和依据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一)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可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二)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地调查核实时应与责任区管理员一同下户。
三、政策依据
(一)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二)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三)实地调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四)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调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调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调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第七章   评定处理与评估复核
第一节    评定处理的内涵与要求一、评定处理的内涵
(一)评定处理的概念
评定处理是纳税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或者进一步询问核实后,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对象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通过约谈举证、调查核实,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认存在纳税申报差异事实的,纳税评估人员应向其发出《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建议当事人进行自查,限期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约谈核实,或解释说明时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楚的,应进行实地调查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在实地调查核实中对评估对象不配合拒绝纳税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纳税评估人员实地调查,无法有效地排除或确认评估疑点,提请相关岗位进行税务检查的,应将上述情况如实在评估报告中反映说明。如进行实地调查后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骗税、抗税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且已达到立案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转稽查部门处理。
(二)评定处理涉及的文书
评定处理过程中要制作《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纳税评估移送稽查选案建议书》。《纳税评估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评估所属期、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分析疑点问题、纳税评估结论及处理情况、复核人意见。《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名称、建议自查事项、建议补申报税款、不自查补申报相应的后果等。《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建议情况及事由、评估人员签名、分局意见、附列资料名称及数量。制作人员有评估人员、复核人员及审批人员组成。
(三)评估处理的其他工作
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评定处理结束后,评估人员应按月将已终结的书面评估资料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分户整理、定期装订、编号归档。并将纳税评估的信息统一纳人“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共享。
二、评定处理的要求
(一)工作流程   
(二)工作要求
1.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做出评定处理结论。
2.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意见。
3.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4.严格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的规定执行。
三、评定处理的政策依据
(一)评估处理的原则
1.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2.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3.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二)纳税评估人员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
(三)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四) 纳税评估人员发现所管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
第二节     评估复核一、评估复核概念
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
纳税评估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三、评估复核的处理原则
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评估复核的其他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
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纳税评估实务操作
第一节    CTAIS2.0系统中对象确定的实务操作一、CTAIS2.0系统中对象确定的操纵步骤
(一)进入CTAIS2.0系统按【评估对象确定岗位】—【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顺序进入本业务环节。页面中绿色控件为必填项。(如图所示)
底色为绿色的是必填项目,白色的为非必填项目。
 
 
 
(二)点击“导入格式查看”,根据导入格式的要求,制作有效的EXCEL;点击“导入”,将制作的EXCEL导入系统中。
(三)或者直接在界面中点击“+”,将评估对象逐户录入。
(四)点击纳税评估对象倾侧中的“主要疑点”内容,主要疑点将自动带入“主要疑点”框内(该栏目无法手工填写)。
     (五)点击“保存”按钮。
(六)点击“待办事项”,进入核批一环节。
 
7.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批意见。设置启动时间有两个方式:终审后自动启动和自动
确定启动时间,前者不需再录入启动时间,后者须录入启动时间(建议选用前者)。
8.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9.核批二环节:
 
(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核批意见。需注意以下四点:核批二环节需要删除记录,录入删除标记和删除原因后,与核批一需要删除的对象一道,点击保存后,进行删除;核批二认为核批一删除的对象应保留的,可以将删除标记去除;核批二环节可删除核批一环节确定的评估对象;D已删除的对象不再显示在分配环节。
(八)提交事件,并结束任务,该节点为最后终审节点,在结束任务时系统会弹出如下提示框:
 
(九)点击“确定”,系统显示终审确认页面,它是一个操作员再次确认的环节,如果审批人员确认该终审结果,则点击“确定”按钮,流程结束;否,则点“取消”按钮,流程将不会结束,审批人员可以继续进行上述操作的处理。
点击确定后,流程终审结束。
(十)终审结束后,进入【流程管理】——【发放销号】,录入纳税人识别号、文书种类、税务文书,点击“查询”,显示出所有没有发放销号文书的工作流,选择对应的工作流,点击“出具通知书”按钮,在页面上选择“出具文书”。文书送达后,点击“销号”对文书进行销号。
二、评估对象的分配:
 
(一)完成“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设置”:
 
(二)本级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分配到纳税评估实施岗,原则上分配环节操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地市级通过工作流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区县级原则上分配环节操作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建议选择:手工分配+发送到人。
(三)点击“保存”,完成评估对象分配。   第二节    CTAIS2.0系统中评估分析与约谈说明的实务操作一、评估分析的实务操作
 
(一)应用评估软件进行数据自动采集并进行自动计算或者人工采集数据进行手工计算,结合评估人员的工作经验及对行业情况的掌握进行案头分析判断。
(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分析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二、约谈说明的实务操作
 
(一)点击“保存”、“打印”,制作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
(二)约谈说明记录
 
(三)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约谈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第三节    CTAIS2.0系统中实地调查与评估处理的实务操作一、实地调查的实务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实地核查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
二、评估处理的实务操作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拟办意见内容,点击“保存”。提交事件,结束任务后,选择要发送的下一步操作人员,系统进入下一个业务环节。需注意以下五点:
(一)评估情况为01未发现问题、02发现问题不补税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必须选择是“03不补税”。
(二)评估情况为“03有问题补税”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必须选择是“补交税款”或“抵减留抵”。
(三)评估情况为“04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处理情况为非必选项目,须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选择此项前,必须书面上报纳税评估管理岗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选择。
(四)评估情况为“05存在问题待完善”的,处理情况为必选项目,须制作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五)当评估情况为“有问题补税”时,滞纳金和罚款可填写,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为数字也可以为文字,仅为评估意见不产生应征。纳税人需进行再次申报后才能补缴税款或抵减留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