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运营师证书:浅议两种管理制度的灵活运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2:31:10


5月18号上午,在采购课的工作报告会上,我有幸聆听到王总的教诲。针对采购课绩效上不去的原因,指出其根源不是采购员没有做好,而是管理没有到位。这一精辟独到的见解,令我们茅塞顿开。是啊,之前我们何曾想到这一层?采购来料不良,导致成本上升,怎么不是采购员的责任,与管理者有什么关系呢?谁都会这样认为。然则仔细想来,王总的话更有道理,作为管理者,确实要承担更大的责任。由此,让我联想到两种管理制度----“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的灵活运用。

管理最主要的就是理顺员工的心理。所以我们在制定制度的时候,更多的要考虑“人”,考虑“心理”的因素,“我只是就事论事”这句话千万不要成为管理者的口头禅。这里就“相关人”法则和“当事人”法则简单加以分析。

比如,我们开会不能迟到这件事情,来看看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效果有什么不同。

针对开会不能迟到,有两种制度,一种采用“当事人”法则,就是迟到就罚款;另一种是罚站,采用“相关人”法则,只要有一个人迟到,所有的人员都集体罚站,你迟到几分钟,大家就即刻把会停下来,集体陪你罚站几分钟,站完了,什么也不说,继续开会。

请想一想,哪种制度效果好?显然是后者。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企业文化是什么?是意识。只有你的制度触及到了意识,才能真正起到效果。人都是要面子的,大家一起罚站,别说10分钟,就是10秒钟,那也会成为莫大的耻辱,有过一次让人陪站的经历,谁都不会再出现第二次,陪人站的经历虽然没有让人陪的滋味强烈,但同样也有不一般的感应。

在这个例子中,显然“相关人”法则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那么,企业管理中是否“相关人”法则都会比“当事人”法则更有效呢?

在企业管理的实际中,有两种制度方向,一种是向下的,比如压任务,比如惩罚之类的,另一个方向向上,比如激励,奖励等。一般情况下,方向向下的制度,采用“相关人”法则更为有效,开会的例子就属于这类;而方向向上的制度,采用“当事人”法则更为有效,比如激励,奖金等,一定要到个人,否则效果会大打折扣。

“相关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团体的作用,针对个体,我们可以用团体的力量去刺激个体,但这个时候,往往是“向下”的时候有用,如果是激励,效果却并不突出,反而有损应有的作用。

“当事人”法则的优势在于,强调了个体的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个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很容易造成“自扫门前雪”的状况。

企业制度,尤其是岗位职责很难定。如果把职责/工作任务分得不清楚,感觉员工责任心不是很强,工作不够主动,可是,定得非常清楚,把任务直接分到个人头上后,不仅没看到该有的效果,反而怨声载道。

如果员工职责不明确,没有任务压力,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反过来,如果员工任务过分明确,往往会变得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很容易失去团队,整体效益还是上不去。到底该怎么办才好?我认为最好的办法是: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

“任务到部门,激励到个人”,就是岗位职责的制定采用“当事人”法则,责任清晰明了,奖励也明确,同时任务的下发采用“相关人”法则,并不把任务具体的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而是放到部门的头上。

但这里要分清一点,“任务到部门”并不是到部门主管一个人头上,而是让大家共同承担。为什么呢?作为个体,不管任务有多轻,要让个人承担一个未知的责任都有是件很痛苦的事情,自然就会有情绪和反抗,而放到团队头上,大家一起担当就避免了这种个人心理的影响,任务更容易下发,也更容易与现实贴近。

另外,大家共同承担一定要有针对性的“惩罚”制度出来,这个向下的制度要采用“相关人”法则,不管这个任务的主要负责人是谁,作为一个团体,只要这个任务没有完成,整个团体每个成员都要分担责任,而且彼此承担责任的差别基本相当,主要负责人可以相对严厉一些,但差距不宜过大。这里会有“吃大锅钣”和“滥竽充数”的危险,所以,最好让整个团队时时刻刻处在风险中,让团队每个人产生“危机”感,从而形成凝聚力。

同时,激励制度要采用“当事人”法则。当任务失败时,团队的每个人都要承担大致相当的责任,但任务成功时,激励一定要落实到个体身上,而且彼此的差异要适当拉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产生激励的作用,增强个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