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字母读法:弱肉强食不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兼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根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0:13:25

弱肉强食不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
             

     ——兼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根源

 

摘要:文章从生物学角度论证了:弱肉强食不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讨论了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根源。文章认为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根源产生于达尔文主义把种间的“弱肉强食”概念错误地引入种内,把种内自杀式的“恃强凌弱”错误地解释为“弱肉强食”。同时指出:把产生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错误根源归结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手段不能通用”的说法不仅没有说服力,而且还导致了社会达尔文主义今天的处境仍是名亡实存。

关键词:弱肉强食恃强凌弱达尔文主义 社会达尔文主义

 

有人说,弱肉强食是生物的生存法则,而人是生物的一员,所以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也是弱肉强食。这样的说法(或推论)是错误的。在生物界的同一物种内部,不仅不是以“弱肉强食”为生存法则,而且是以“团结协作,和睦共处”为生存法则。如果是社会性生物,更是以“以强护弱”为种内的强者之道。本文将从生物学角度对这些观点予以阐释。

一、“弱肉强食”是种间的生存法则,而不是种内的生存法则

在生物圈的食物链上,相邻两种生物之间总是存在着“吃”与“被吃”的关系。人们根据自己的认识,把“吃别人的”称为强者,把“被别人吃的”称为弱者,这就构成了所谓的“弱肉强食”。

虽然“弱肉强食”现象在生物圈里俯拾即是,然而这种现象的发生却是有条件的,是特定的,不是无条件的,不是任意的。无论是“狼吃羊”“蛇吃青蛙”或是“牛吃白菜”“老鼠吃稻谷”……这些弱肉强食现象都只是发生在不同物种之间,而不是发生在同一物种内部。例如狼吃羊的故事没有人觉得新鲜,但是“狼吃狼”的故事恐怕没有人不觉得新鲜。尽管没有不吃肉的狼,也没有不凶残的狼;尽管狼群中有成年的“强者”与未成年的“弱者”之分;有健康的“强者”与伤病的“弱者”之分;有身材高大的“强者”与身材瘦小的“弱者”之分……“狼吃狼”的故事仍然让人觉得新鲜。

还有一种许多人都亲眼见过的现象,即:狗不吃狗肉。不但“强狗”不吃“弱狗”,就是已经被人类煮熟的狗肉,很多狗宁愿挨饿也不吃。即便有一些狗,因嗅觉不灵敏而稀里糊涂地吃了煮熟的狗肉,这与故意为之的“弱肉强食”也完全不是一回事,更扯不上什么“生存法则”。因此,虽然人们常用“狼心狗肺”来譬如为人狠毒,然而,狼和狗却并不吃同类。

“弱肉强食”现象之所以不发生在同一物种内部的第一个原因,是因为任何生物所需要的最好最必须的营养物质都是来自种外而不是来自种内。

弱肉强食的食物链实际上是一种营养链,“吃”与“被吃”的关系是一种营养传递关系而不是强弱表达关系(生物之所以要“吃”,是为了从外界摄取营养,以求生存,而不是为了在“被吃”者面前逞强)。然而,自然界里每一个生命体所需要的营养物质都是来自外界而不是来自自身。不从外界获取营养物质,仅凭自我循环就能存活的生物是不可想象的。

一个生命个体是这样,一个物种也是这样。不能从异类那里获取丰富多彩的营养物质,这个物种注定会很快衰竭,消亡。

即便是整个生物界,尽管在其内部存在着此物“吃”彼物的食物链,但是,如果界内的生物不“吃”界外的非生物(例如水、空气、阳光),所有的生物依然不能存活。

所以,表达营养传递关系的“吃”与“被吃”只有理由发生在不同物种之间,而没有理由发生在同一物种内部。

 “弱肉强食现象之所以不发生在同一物种内部的第二个原因是为了保种。

人们常用“大虫吃小虫”来说明弱肉强食现象,然而,这里的“大虫”“小虫”却不是同一种“虫”。否则请试想一下,如果真有那么一种“虫”,在同种内部以“大虫吃小虫”为生存法则,体强的吃体弱的,个大的吃个小的,成虫吃幼仔,先生吃后生,这种“虫”还能存在于自然界么?

当然,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当食物极其匮乏的时候,有一种成年的鱼也会以本种的幼鱼为食,但这却不是生存法则,而只是极偶然的现象。如果这是它们的生存法则,这种鱼也就不会存在于自然界,所谓的“生存法则”也就成为了地道的“自杀法则”。

种内的弱肉强食不会成为任何物种的生存法则,只会成为种内的自杀法则。

二、种间的生存法则还有一个内容:“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

即使按照人的意识,把“吃别人”称为强者,把“被别人吃”称为弱者,在弱肉强食的食物链上,每一个物种都既是强者又是弱者。

因为不“吃别人”的生物是没有的,否则它就不能吸取能量,不能生存,不能称之为生物。即使处在食物链最低层的植物也要“吃别人”。虽然它吃的主要是阳光和空气、水分和养料,但这也是“吃别人”。更何况所有的植物都“吃”动植物的分解物,有一些植物还“吃”活生生的其他植物甚或动物。只要我们把“吃别人”理解为“从外部吸取能量”,就能理解“吃”的种类虽然不同,“吃”的性质却是一样。

不“被别人吃”的生物也是没有的,因为只要“吃别人”,身体内就必然聚集能量,必然具有营养价值,必然被另一种生物所吃。生物圈中自认为是“最强者”的人类也要“被别人吃”。除了许多凶猛的大动物敢吃人以外,吃人最多的更是那些用肉眼看不见的细菌和病毒。不管人类如何有智慧,如何敢于举起刀枪杀向一切生灵,几乎所有的人都仍然逃不脱被细菌和病毒“吃”掉的命运。

所以,“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是种间生存法则的另一个内容,没有它的存在,“弱肉强食”也就不存在。

“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与“弱肉强食”两者相互依赖、偶联并行,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种间生存法则,也保证了种间关系与自然均等法则相吻。它告诉人们:在种间,没有谁是永远的强者,也没有谁是永远的弱者。一物降一物是种间生存法则的真面目。不论我们为“强者”喝彩,或是为“弱者”鸣冤,都没有意义,因为种间的关系是均等的。

由于前人只关注了种间生存法则的一个内容——“弱肉强食”,而忽视了另一个内容——“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这种残缺的认识致使许多人被误导。特别是把种间的“弱肉强食”错误地引入种内,引入人类社会以后,由于没有把与之偶联并行、不可分割的“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这一内容同时引入,便造成了错上加错的更大错误。导致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只要设法“弱肉强食”别人,自己就是当之无愧的“强者”。世界历史上的法西斯主义者,就是因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才在给他人带来灾难以后又给自己带来毁灭。

三、种内没有“弱肉强食”只有“恃强凌弱”,恃强凌弱的结局是“自相残杀”

虽然弱肉强食不是种内的生存法则,但是,总有一些个体在种内恃强凌弱,以期夺取同类的利益归自己所有。然而,种内的恃强凌弱却不会转化成为弱肉强食。这首先是因为同种的“弱者”与异种的“弱者”有质的不同。既然同种,就具备“不被同种所食”的先天基因,强与弱的差距也不会很大,恃强凌弱的后果往往是两败俱伤或同归于尽。其次是因为所有生物都具有求生存的本能:为个体求生存;为种族求生存。当种群内出现恃强凌弱的“强者”时,种内众多的个体就会在维护种族生存的本能趋使下去孤立“强者”甚至群起而攻之,让这个“强者”消失,以此维护种内的安定。因此,恃强凌弱的结局只会是自相残杀。

种内的“恃强凌弱”与种间的“弱肉强食”的本质区别在于:种间的弱肉强食虽然让弱者死去,却能让强者生存,因而它可以被“强者”一方称为生存法则。而种内的恃强凌弱则因其本质是自相残杀,只能导致双方都头破血流或者都死去,因而它不是任何一方的生存法则。

前面说过,当食物极其匮乏的时候,有一种成年的鱼也会以本种的幼鱼为食。但是,某条成鱼食过幼鱼以后,其他成鱼也一定会效仿它也去食幼鱼。这样,每一条成鱼所生的幼鱼都同样遭遇着被食的危险。这样的种内斗争,说到底还是一种或两败俱伤或同归于尽的自相残杀。虽然时至今日,仍然有人把这一极个别的现象作为生物学的“种内关系”写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暗示人们:“弱肉强食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但是,这种认识与把某成年人掐死了邻居家的婴幼儿当作“人际关系”向人们宣讲是没有区别的,是极其错误的。掐死婴幼儿的人必将受到严惩。恃强凌弱只能是种内的自杀法则。

事实上,人类中有太多太多的人都从来没有弱肉强食过同类,他们不都生存下来了吗?用极个别的案例怎么能证明“弱肉强食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呢?

四、种内的生存法则是“团结协作,和睦共处”

在种群内,不仅不能以“弱肉强食”或“恃强凌弱”为生存法则,而且,大自然赋予生物求生存的本能要求所有物种:为了求得个体和种族的生存与长久生存,在同种内部的个体与个体之间,只能以“团结协作,和睦共处”为生存法则。这样做不仅保证了种内关系与自然均等法则相吻,更保证了凝聚种内力量,共御外敌,保种兴种。

生物个体的独立求生能力是极有限的,没有雄与雌的结合就没有后代;没有长辈的保护幼仔就会夭折;没有集体的合作许多食物都不能获得,许多外敌都不能防御,许多灾难都不能逃避……没有种内“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的生存法则,即使不发生恃强凌弱的内讧事件,作为孤立无援的生物个体也都会很快消亡。不要说蚂蚁、蜜蜂、野牛、羚羊、豺狼、鬣狗这一类典型的社会性生物,离开了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的生存法则,它们不能生存。就是那些被人们认为具有很强独立生存能力的细菌、病毒,如果没有群体的联合协作,它们也难以侵入其他生物体内去求得自己的生存。

五、种内的“强”“弱”之分普遍存在,但“恃强凌弱”不普遍存在,在社会性生物中,普遍存在的是“以强护弱”

在种群内,由于体力的差异,年龄的老幼,能力的大小等因素,使得个体之间普遍存在着“强”“弱”之分。然而,“强者”在种群中的作用却往往不是“恃强凌弱”而是“以强护弱”。例如以群体生活的社会性生物,其群体中的“首领”就是群体中的“强者”。在维护种群安定,保卫种群安全、保卫种群的既得食物和领地、与来犯之敌浴血拼杀时,“强者”总是一马当先,替天行道。“强者”的这种行为保证了天赋的“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的生存法则在种群内得以实现,保证了种群内的个体和种族的生存与长久生存。

虽然在平日里,为维护种群利益作出贡献的“强者”要比其他个体优先获得食物和配偶,但这并非恃强凌弱,而是天道酬勤,是收获与付出均等。只有那些在获取利益时争先恐后,而在需要为种群作出贡献时却退避三舍的个体,它的行为才是恃强凌弱。

然而,有人不但不能认识到“以强护弱”行为在物种生存中起到的巨大作用,反而把“强者”为了种群的生存与外敌(包括异类和外族的同类)英勇博斗的行为,以及因付出多而收获多的结果,解释为恃强凌弱的“种内斗争”。甚至有人还为“种内斗争“总结出了两大好处:“⑴让幸存者享受仅有的资源,它们将生存得更好,对种族的保留有利;⑵种内斗争的失败者往往都是瘦弱病残,整个物种的强者被保留下来,并繁衍后代,这对种族的生存延续,对种族品质的提高,对生物的进化更为有利。”这样的解释显然是错误的。

在自然界,为了提高后代的品质,保证种族的健康延续和进化,在种内确实要通过自然选择选拔强者,但是,却不是运用这样的机制进行选择。首先,自然选择不会把恃强凌弱,六亲不认,准备成为“幸存者”的孤家寡人选拔出来。因为进化的基本单位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幸存者”,不论它(们)如何强大,没有雌与雄的交配,或者只是近亲交配,都不能让“强壮”的基因繁衍下去。并且,没有群体的合作,许多食物都不能获得,许多外敌都不能防御,孤寡的“幸存者”必将遭遇灭绝的命运。所以,没有能力保护群体,却有能力消灭群体,让自己成为“幸存者”的个体,是种内恃强凌弱的害群之马。它是被自然选择淘汰的对象而不是被选拔的对象。

其次,种内的“瘦弱病残”主要是被种外的生物所食,而不是被种内的“强者”所灭。否则,“瘦弱病残”都被种内的“强者”灭了,那么,食物链上被食的就只能是在种内斗争后剩下的“强者”(或称“幸存者”)了。这既与事实大相径庭,又把立论者自身的观点彻底推翻。

自然选择在种内选拔强者的真正标准是:它不仅有能力为自己求生存,而且有能力保护种群的生存。它能够在种内以强护弱;能够维护种群的团结协作,和睦共处;能够为了种群的安全,身先士卒,冲锋陷阵。总之,要做种群的强者,首先要做种群的保护者。只有选拔这样的强者,才真正有利于提高种群的品质,有利于种族的延续和进化。自然选择正是这样进行的。

以强护弱的个体因受到其他个体的拥戴与种群同在,恃强凌弱的个体因与被凌辱的一方同归于尽而被种群淘汰。所以,种内的“强”“弱”之分虽然普遍存在,但“恃强凌弱”却不普遍存在。在社会性生物中,普遍存在的是“以强护弱”,因为只有以强护弱才是社会性生物的强者之道。

六、混淆种间与种内的区别,是产生谬误的根源

综上所述,生物的生存法则分为种内和种间两类。种内的生存法则是“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种间的生存法则是偶联并行且不可分割的“弱肉强食”和“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面对这两类生存法则,没有哪一个保留着原始本能的自然人,能够从中推出“弱肉强食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的结论。

“弱肉强食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的观点,源于社会达尔文主义在理论上的谬误。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谬误又产生于达尔文主义把种间的“弱肉强食”概念错误地引入种内,把种内自杀式的“恃强凌弱”错误地解释为“弱肉强食”。直到法西斯的反人类战争用行动把社会达尔文主义这一谬误推向颠峰以后,人们才开始从学术上进行反省。遗憾的是,人们并没有指出,社会达尔文主义产生谬误的根源是混淆了种间与种内的区别,混淆了自杀式的“恃强凌弱”与“弱肉强食”的区别,却把产生谬误的根源归结到“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理论和研究手段不能通用”。这种没有说服力的辩解致使社会达尔文主义今天的处境只是名亡实存。

其实,如果有人一定要把种间的生存法则搬到种内来,那么,他们至少要把偶联并行且不可分割的“弱肉强食”和“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同时搬来,而不应该只把对自己有利的搬来,却把对自己不利的撇在一旁视而不见。如果当初能够把两者同时从种间搬入种内,想必社会达尔文主义也不会被恶人利用。哪一个热衷于“弱肉强食”别人的人不会对“吃别人的注定要被别人吃”有所顾忌呢?因此,无视和曲解自然均等法则的行为是造成人间悲剧的根源。

事实上,把种间的弱肉强食引入到种内来,并为种内斗争总结“好处”,认为种内斗争“对生物的进化更为有利”的观点,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首先,就像本书把暴力与战争区分为“正义”与“非正义”两类那样,在种内斗争中,维护个体和种族生存的斗争是正义的斗争,危害个体和种族生存的斗争是非正义的斗争①。又因为发生在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斗争,无一不是由非正义斗争挑起,所以,为种内斗争总结“好处”的实质是在为非正义斗争总结“好处”。然而,危害个体和种族生存的非正义斗争其罪孽已经罄竹难书,又岂有“好处”可言?!

其次,人们都知道生物进化的前提是变异,没有变异也就谈不上进化。如果“种内斗争对生物的进化更为有利”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否在说,不要变异,只要通过窝里斗式的“选种”就能选出进化了的生物来呢?这是否在说,某人只要立下一条祖训,让自己的子孙后代自相残杀,他就能获得一个具有“超人”基因的后代呢?如果这里的“更为有利”只限于在变异的前提下才能表现出来,那么,对于在数万年数百万年乃至数万万年中一直没有发生变异的物种来说,这自相残杀的“利”又表现在何处呢?如果变异如期而至,并使得某物种通过窝里斗式的选种变得越来越“强”,最后却像爱尔兰鹿那样,先让同类中的“弱者”死去,然后自己因“太强”而活不成,导致整个物种灭绝,这样的“利”又表现在何处呢?如果自相残杀的窝里斗并没有把“弱者”杀死,反倒让“弱者们”举起正义的旗帜把“强者”消灭了,这样的“利”又表现在何处呢?

种内斗争每时每刻都在给生物们带来血与泪的“弊”,然而,这一理论对此滚滚而至的“弊”却熟视无睹、避而不谈,反倒对那虚无缥缈的“利”津津乐道、一味看好,其可信度实在值得商榷。

人类朝代的更迭史就是一部“弱者”战胜“强者”的欢呼史;人类战争的收敛史就是一部“强者”战胜不了“弱者”的教训史;人类社会的进步史就是一部以弱肉强食为公理向着以以强护弱为公理的认识发展史。如果某人听信谗言,立下一条让子孙后代自相残杀的祖训,没有人怀疑,在他的后代变异成“超人”之前他早已断子绝孙。

种间斗争可以让强者一方得以生存,种内斗争只能让双方或两败俱伤或同归于尽。种间与种内的关系不可混淆。“窝里斗有利论”是人类“智慧”孕育出的怪胎。

至此我们认定:弱肉强食不是人类社会的生存法则,恃强凌弱是人类社会的自杀法则。只有以强护弱的仁人志士才是人类中的真正强者;只有“团结协作,和睦共处”的和谐社会,才有利于人类个体和种族的生存与长久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