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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投资转让如何纳税

(2009-04-02 12:13:09)转载 标签:

房产

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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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分类: 财务与会计

用土地投资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事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期限】: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企业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纳税事项】: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缴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税目】: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税率】:5%

  【计税依据】: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不动产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企业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第一种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下,合作建房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 “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缴税;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税;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采取“成立合营企业”的方式,合作建房双方分别按下列具体情况执行: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根据“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甲方不缴纳营业税;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缴税。

  (二)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双方分得房屋后各自销售的,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房屋建成后如果甲方提取固定利润或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则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税;合营企业取得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什么情况下要交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事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计算公式】: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具体内容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中介绍)

  【纳税期限】:纳税人应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地点】: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提交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税款清算】: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上述“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另外,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印花税:企业销售不动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应以缴纳的营业税为依据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企业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还要按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土地、房屋承受方(购买方)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纳税事项】:承受(或购买)土地使用权、房屋

  【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税局核定】:

  (1)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2)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税率】: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减免事项】: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缴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缴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或免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