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皇儿跪埃尘视频:“大义灭亲”入法条违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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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入法条违背法律精神2010年10月03日 09:49晶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法律信仰的前提是符合人性和尊重生命。任何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都应该从人性出发,与人性相结合。河北这一被当地媒体美誉为地方特色的新规,公开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式的“大义灭亲”,不仅违背了现行上位法律条款,还违反了法律精神……

情与法的冲突与纠结,是电影艺术的富矿,却是法律思维的难题,因此,法律当谨守其间的边界。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却将“大义灭亲”与“被告人减刑”捆绑,当地媒体《燕赵晚报》在报道时还赞其“体现了河北特色”。

地方法院出台的法律条文,如果不与上位法冲突和抵触,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部分,依法、科学、合理地进行细化,这样的探索值得肯定。但是,按照河北省高院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这一规定的导向显而易见,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不惜与上位法律条款相抵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亲属如果明知其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则触犯了窝藏、包庇罪,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如果其亲属虽然知道其隐藏的处所,但该处所并不是其亲属提供的,则不会触犯此罪。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亲属明知其藏匿地点,他既有说的自由,也有不说的自由。

也许正是为了突破被告人亲属这“可说可不说”的自由权利,在不能强迫的前提下,河北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才以给被告减刑20%以下相诱惑,引诱被告人亲属主动提供被告的隐匿地点。但是,现代法律遵循“罪刑相当”原则,每个人只为自己所犯的罪接受相应的惩罚。这一原则从根本上否认了“株连”的合法性,也同样否认了“立功”行为转移到他人身上的合法性。被告人如果存在自首行为,可以在判刑上获得适当从轻判决,但其亲属主动提供其隐匿地点从而导致其落网,既不能算立功也不能算自首,如果以此而作为减刑依据,显然置法律于无信之境。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可法律如何才能被信仰呢?法律信仰的前提是符合人性和尊重生命。任何法律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都应该从人性出发,与人性相结合。河北这一被当地媒体美誉为地方特色的新规,公开鼓励亲属之间互相揭发式的“大义灭亲”,不仅违背了现行上位法律条款,还违反了法律精神。

亲情是人类最自然的人性,中国的典籍虽然记载了“大义灭亲”的种种传说,但为社会和国家法令所遵循的主导性原则,还是“亲亲相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这一思想,一直影响当今法律,在日、韩以及欧美的法律中也有体现。西方法律体系虽无“亲亲相隐”,却也在“证人作证豁免”的制度安排中,特别赋予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种对亲情关系的保护,实则也是对社会基本秩序的保护。而“大义灭亲”虽然可以方便破案,却是以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为代价。这种破坏使犯罪分子失去对亲情的信心,这比被整个外部世界抛弃更让人绝望,其被改造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法律当对大义灭亲保持谨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充满激情地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为了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而人性正是风纪的泉源。”孟德斯鸠的发问,同样适用河北省高院的这一新规:法何以信,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