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智慧投资:四季度会计“必修课”:清理挂账(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1:38:46

四季度会计“必修课”:清理挂账(2)

时间:2010-12-27 08:45来源:青岛财税网 作者:raymond 点击:37次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在清查过程中,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属于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就应该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除了个人借款外,不少企业也存在股东的应付股利一直挂在账上的问题。对于这类挂账,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执行。即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法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进行分配的利润不需要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对于已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如果满足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的条件,尽管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