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公司的管理:彭宇案专家解析(转自天涯社区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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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专家解析(转自天涯社区法律论坛)

(2009-11-27 09:17:00)转载标签:

彭宇案

专家

解析

分类: 学海拾贝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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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法专家解析彭宇案:彭宇为何要赔45876.36元.
    解析一:法院何以认定彭宇与老太太相撞?
    
    判决书内容: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老太太;但其本人被老太太撞到了。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
    
    吴丹红:被告没有对谈话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而主要对其形式提出质疑。没有直接否认谈话笔录所述的内容,不构成有效的抗辩。“彭宇称其没有撞到老太太;但其本人被老太太撞到了。”这种解释,不会是老太太所言,而必然是彭宇所言,只有被告才会辩称他没有撞到老太太,此说的目的是想证明老太太有过错,也非常合理。证人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这个证言对于证明本案主要事实“原被告有没有相撞”并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被告基本上没有任何证据。但本案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却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法院谈话笔录以及法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法官在庭审中还可以观察到当事人和证人的态度证据,这是任何一个没有亲历审判的人不能妄加置评的。
    
    解析二: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介入?
    
    判决书内容:被告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吴丹红: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法律只规定物证必须要原件,没有规定书证必须要原件。这说明现有规定下,公安机关提供副本并无不妥。被告辩称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这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错误理解。当时案件发生在公交车站,公交治安分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有权进行调查的,而且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只是作为证人作证而已,并非侦查机关。《规定》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被告提不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询问笔录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的。
    
    解析三:法官是否可以依据常理、情理而非法理断案?
    
    判决书内容: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吴丹红:与其他国家的证据制度一样,我国也承认法官的自由心证,并且承认法官可以以经验和逻辑断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除此之外,法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事实推定,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由已知的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而且,在双方证据不足的时候,法律也赋予法官可以根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裁判的权力(《规定》第七十三条),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即可下判,而不需要“排除合理怀疑”。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而且认证活动本身也离不开逻辑和经验。我们可以质疑法官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过程,但不能质疑运用逻辑和经验的行为。
    
    解析四:45876.36元这一数字是如何得出的?
    
    判决书内容:原告诉求赔偿136419.3元,法院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为114690.9元。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因此,本案应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
    
    吴丹红: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附
    
  吴丹红,男,1978年生于浙江义乌,1995年考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相继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学位;2002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证据法学方向,2005年获得博士学位。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约50篇,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发表法学短评、随笔60余篇。合著、参编有《证人制度研究》(2004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与权利》(2003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刑事司法大趋势》(2005年中国检察出版社)、《简明证据法学教程》(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证据法学研究》(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合译有《英国刑事诉讼程序》(2003年法律出版社),独译《玩具店凶杀案——犯罪侦查的六个现场》(2007年台湾五南出版公司)。主要研究兴趣在司法制度、诉讼法学与证据法学。相继获得“十大科研之星”、“君合人才奖”、“吴玉章奖”、“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奖”等学术荣誉。2004年1月,发起并创立全国性的学术站点—中国证据法网(www.evidencelaw.net)并任站长,积极推动国内的证据法学研究和交流。2004年5月出访欧盟司法组织,并参与欧盟-中国司法合作项目。2005年7月起到北大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并担任法律硕士班主任,2006年4月被深圳南山检察院聘为理论导师,2006年5月被聘为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2006年6月-9月受台湾中央研究院邀请,赴该院法律学研究所做访问学者。2006年秋季曾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主讲《证据法学》课程,2007年2月起被燕山大学法学院聘为特聘教授(兼),2007年7月起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