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e塞博: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工作室工作关系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的意见(试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8:51:25
来源:东海纪委  时间:2010-05-26 09:44:26 阅读次数: 127
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纪委,各农村工作室:
为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资源重组工作,明确农村工作室与乡镇(场)党委、纪委、县纪委职能室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工作室的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依据《党章》、《东海县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资源重组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对农村工作室的工作关系、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关系
明确县纪委(监察局)与农村工作室的关系。农村工作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和工作目标考核。农村工作室的人权、事权和财权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农村工作室人员的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年度考核、后勤保障等均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和管理;农村工作室工作人员享受委局机关人员同等待遇。
明确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职能室与农村工作室的关系。农村工作室作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纪检监察职能,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但在具体业务上要自觉接受委局机关各职能室的指导。
明确农村工作室与乡镇(场)党委、政府的关系。农村工作室与所辖乡镇(场)党委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农村工作室是监督主体,代表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所辖乡镇(场)党委、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乡镇(场)党委政府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明确农村工作室与乡镇(场)纪委的关系。县纪委农村工作室在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场)纪委在乡镇(场)党委和县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即农村工作室不作为县纪委与乡镇(场)纪委之间的一个层级。农村工作室与辖区内的乡镇(场)纪委在工作职责履行中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具体业务联系中是协作互助关系。农村工作室不能代替乡镇(场)纪委工作。
二、明确职能划分
(一)乡镇(场)纪委职责
乡镇(场)纪委在乡镇(场)党委和县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1、主要负责协助乡镇(场)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检查督促党的农村政策的执行。
2、加强对政务公开、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3、负责联系沟通各村(居)党风廉政信息员,了解各村(居)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5、调查案情简单、情节轻微的违纪案件。如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赌博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违纪案件。
6、负责向乡镇(场)党委、政府提交对有关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完成县纪委、乡镇(场)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农村工作室职责
1、受理信访举报。受理所属乡镇(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需要查处的,提出拟办意见,在3日内送达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举报中心),按照信访举报工作程序进行办理,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进行调查处理。
2、查办案件。实施对辖区内乡镇(场)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重点查处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村稳定。
3、监督检查。加强对所辖乡镇(场)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乡村两级政务、党务、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辖区内乡镇(场)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督促指导所辖乡镇(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调查研究。对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各种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情况,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5、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明确工作权限
根据农村工作室的工作关系和工作职责,赋予农村工作室以下工作权限:
监督权。监督辖区范围内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在辖区内,有权参加、列席和召集有关会议;有权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辖区乡镇(场)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问题;督促乡镇(场)纪委履行职责。
检查权。督促检查辖区内党政组织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情况。在检查工作过程中,有权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
调查权。受理干部、群众对辖区范围内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和投诉。对在检举、控告和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有关违法违纪问题,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立案调查。
建议权。对查实的问题,按规定程序向被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中共东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东    海     县    监     察     局
20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