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有来生的原著小说:【惊爆】辽宁天丞律师所诉省厅不履行颁照职责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1:36:58
                       重发前言】:  全国首例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诉辽宁省司法厅不履行年检注册颁照职责行政纠纷案,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和提起再审法律程序,至今已经五年多了。国内律师界、法律界及新闻媒体和广大的网友们关心案件的发生、进展情况,众说纷纭。天丞所诉省厅行政官司能赢吗?进展如何?我们借贵网博客的平台原原本本将诉讼的全过程展示给大家,今天是【1】【2】【3】【4】【5】【6】【7】【8】【9】. 

 

  【1】执业13年遭遇不测,诉司法局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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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丞所依法执业13年,这06年例行年检注册突然遭遇不测。在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律师所正常提交年检材料,经市局审查合格,缴纳了年检注册费等手续后,别的律师所和律师的执业证都发下来,节外生枝偏偏天丞所和律师们的没发。天丞所向市局索要,市局推脱说省厅不给年检注册,就这样多次协商不成,天丞所将顶头上司司法局告到法院。
天丞所诉鞍山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于06年8月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坚持市局没有年检注册职权,并称已将律师所材料审查完毕上报省司法厅,是省厅不批准与市局无关
律师所认为: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被告市司法局同是律师年检注册行政执法主体,是具有审查申报义务的具体行政职能。本所06年度年检注册按规定上报材料经被告审查合格,并收取年检注册费后上报省厅,没有任何不予通过年检注册的事实理由。不颁照省厅也没有任何不予本所年检注册的意见告知,是被告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影响了本所的正常年检注册。
法庭经过草率的合议,认为被告主张正确,天丞所诉讼主体错误,逼原告变更辽宁省司法厅为被告,否则就予以驳回起诉。天丞所不同意,最终鞍山市铁东区法院裁定驳回律师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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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检注册已公告,再告司法局不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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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事也凑巧,这告司法局法院的裁定刚宣布,辽宁省司法厅06年度律师年检注册的正式公告了。在06年7月28日的《辽宁法制报》上公开公告,天丞所及9名执业律师被通告通过本年度的年检注册。可是怎么也没想到,市司法局还是不肯把执照发下来。这又把咱律师们搞糊塗了。到底为什么?原来,司法局要把天丞所按合伙所的组织形式重组律师所。所里至少得有三名合伙人才肯发照,这可就难住了所里的律师们。因为,这个涉及国办律师所转制的行政行为与年检注册不属同一行政行为。你政府部门不能无故让律师们停业啊!
天丞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前的94年鞍山市局成立的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所(见附件1:94年市局29号文件;附件2:律师所税务登记证;附件3:律师所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当时称作不占编所(见附件4:95年市局转发省厅<辽宁省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的第5号文件)。成立时就只有两名律师,没有合伙人,更不是合伙关系。第二年市局又把其中另一名律师调出办合伙所去了。该所一直到现在,13年了组织形式没有任何变化。03年国办所转制也没给转,现在硬是让律师所自己按合伙所形式重新组织所,这就是司法局要达到的目的。其实,这国办所转制的事是司法局律师管理的另一具体行政行为,他不能与律师年检注册行政行为混为一谈。好像司法局对待律师管理也像管理劳改犯也一样,只有不颁照卡一下的这么一个行政手段。逼上梁山没办法,无奈律师所只好再次把顶头上司告上法院。
这正是:年检注册已公告,再告司法局不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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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厅证明误公告,昏官瞎判不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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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7月28日《辽宁法制报》省厅06年检公告,大家不约而同的认为,还是省厅依法办事关心咱律师的吃饭大事。律师们的情绪刚刚稳定,从司法局就传来了天丞所不可能通过年检的噩耗。律师所主任亲自打电话给省厅律师管理处询问。省厅一位处长说,因为你们律师所是市局组建的,颁照省里听你们市局的意见。律师们再一次的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怎么办?反正咱们律师所和律师又没犯什么错误,不给年检注册到哪讲理都奉陪到底。更没有年检年检注册都公告了不颁照的道理。于是,这二告司法局就这么开始了(参阅新浪网《律师维权的blog》文章:《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4 --》)。
民告官难,律师告顶头上司更难。重新立案、送达、答辩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进行。可天有不测风云,开庭了被告司法局拿出一份三天前辽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内容如下:(一)该所因不符合合伙所规定,年检不予通过;(二)《辽宁法制报》公告误登该所,公告无效。庭审中,律师所对省厅律师管理处的这份证明提出了质疑:
第一,原告不是合伙所,省厅从本所组建到现在没有任何合伙所的审批手续;
第二,律师管理处证明代表不了省厅,不能改变省厅公告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该证明是行政行为发生以后诉讼中被告自行收集的,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使用;
第四,该证明的公章有问题,有冒名顶替省厅之嫌,为什么把处室章的“律师管理处”字样做手脚隐去(参阅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8、10 ---)。
原告律师所对这份《证明》的异议,被告司法局不作辩解,法庭在当庭也不予确认。可是,庭后法院还是采纳了这份无效的证据,驳回了律师所请求颁照的起诉。如果网友有时间可以看看那份可读性非常强的,极具代表性的法院的裁定书(见新浪网: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0)。法院行政裁定写道:“1、省厅提供的《证明》是证据,可做定案证据;2、司法局天丞所成立通知是文件,不作证据用;3、天丞所年检注册缴费收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4、省厅《公告》的《辽宁法制报》是宣传资料,不能做证据。驳回天丞所颁照请求。”遇见这样的执法者,您再想想咱律师们的活将来还怎么干下去?
这正是:省厅证明误登公告,昏官瞎判不予颁照。 

   【4】秀才遇上兵,有理也说不清

    律师所于9月6日再次起诉鞍山市司法局请求颁照履行法定职责,被告9月28日答辩推卸责任说省厅不予年检注册,并在庭审时出示了06年年检注册行政行为发生后,在本行政纠纷进行过程中省厅律管处9月5日的这一份证明
    鞍山市铁东法院(2006)东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认为(原文):(1) 辽宁省司法厅9月5日证明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本案定案依据,应予采信;(2) 原告提供证据1—94年司法局建所文件,因是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原告证据2—司法局审查合格后收取年检注册费的收据,与本案无关,不采信。(4)原告证据3—登载省厅06年检注册公告的辽宁法制报,因属报刊,是一种宣传资料,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黑白颠倒,是非不辨,让我们难以相信这是现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文书!
    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如今这司法局打官司可不比从前,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时就经常沟通,要保证司法局胜诉。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的,我就认定了。公告行政行为到这就是宣传资料。法院错案经常有,就这等水平,你有什么办法?既是如此,那官司就得不停的打下去了,不管你市司法局与省厅律师管理处搞什么名堂,咱律师没别的办法,只好继续奉陪了。
    这正是:秀才遇上兵,有理也说不清

   【5】不作为省厅引火烧身,慌定计天丞暂缓注册

    到底为什么不给天丞所年检颁照?鞍山市局说是省里不同意,说你们所是合伙所没有合伙人不给颁照。天丞所说自打成立就没有合伙人,也不是合伙所。是市司法局办的所,执业13年了,该转制不给转,现在检了又不给颁照凭什么?
    天丞所问省厅,省厅律管处说你们所是市局成立的,颁照由市里拿意见。
    年检注册颁照这事推来推前去,都不作为不负责。严重的是省厅市局谁都不理会法律法规对年检注册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更谈不上讲什么民生,讲什么以人为本了。为了摆平鞍山的这场官司,司法局请出省厅律管处帮忙,这份《证明》,不管是真是假,反正省厅是把火引到自己身上。天丞所在鞍山被裁定驳回后也不上诉,一下子就掉过头把省司法厅告上法院(见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1)。
天丞所认为,本所符合《律师法》及《律师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律师所设立的条件,年检注册无论律师所是国办还是合伙的都应与往年一样正常进行。按照相关规定所申报材料已经市局审查合格,并收取了律师所的年检注册费,上报到省厅了。省厅已经公告见报,更没有理由不给颁照。什么是依法行政?不颁照依的什么法?行的什么政?
    行政起诉状送达到省厅,厅领导非常重视。据听说分工主抓律师工作的副厅长亲自安排部署应诉。或说司法厅是律师行政管理机关,除了管理者本人基本上都是学法律的,还管有众多的律师精英,对付一个小小天丞所,应该不在话下。可偏偏不知什么人策划了这样的一个应诉法子。省厅答辩(见新浪网《律师维权的blog》中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3)后,在双方交换证据中,我们发现被告省厅提交的八份证据里,没有一份能证明不予天丞所年检注册颁照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见侵犯律师执业权信息14)。因为,被告已经通过天丞所的年检注册并已公告,节外生枝不给律师所颁照本来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不颁照的理由怎么办?一份最新出现的鞍山市司法局《关于对天丞所暂缓注册的意见》露了马脚。这也就是庭审中被告省厅一再声称接到鞍山市局这份意见后研究同意,也就成了不予年检注册和颁照的根据。
    其实,这“暂缓注册”的主意并不高明。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所管理中从未有过“暂缓注册”的规定。相反,它使被告省厅更加不能从案件中解脱。那么,被告省厅所谓的“天丞所是合伙所”及“暂缓注册”事实存在吗?“暂缓注册”行政行为符合律师年检注册法律法规的规定吗?当然是不攻自破。
    这正是:不作为省厅引火烧身,慌定计天丞暂缓注册。

   【6】省厅处座语失惊人,庭审问答哑口无言
   

    这官司从鞍山一下子就打到省城沈阳。众人瞩目的天丞所诉辽宁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颁照职责行政纠纷案正式拉开了序幕。
    一个在本地区具有较大影响的,正常执业13年的,符合律师法设立条件的律师所,突然被停发年检执业执照。这件事震动了鞍山的律师界、法律界,波及辽宁地区乃至全国。天丞所上书给市、省和国务院的各级领导,更相信通过司法程序讨个说法。
    法庭上,天丞所列举12份证据证明了: 一、律师所的性质是国办所;二、经过市司法局审查合格并上报到被告处;三、被告已经完成年检注册并予以公告;四、被告不履行颁照义务行为违法。(参阅两审判决书)被告拿什么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正确呢?
    被告由省厅一位法规处处长和一位律管处处长出庭应诉。被告的证据如下:一、鞍山市司法局关于给天丞所暂缓注册的意见,经省厅审查同意;二、自己下属律管处的证明,说明《公告》是工作失误;三、天丞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标明是合伙性质所原告不符合合伙所条件。(以下略)
    法庭上双方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各执一词,原告首先用鞍山市两次行政诉讼的证据,当庭揭穿被告因为没有任何不予年检注册借口,在诉讼中蓄意编造所谓“暂缓注册”事实。接着认为被告下属律管处的一纸《证明》就能否定被告不予颁照行政行为,是屁股指挥脑袋荒唐可笑不足采信。最后指出原告是国办所且未经转制,早有98年被告颁发的执业许可证正本为凭,被告所举副本是03年被告补发的错照,对证明律师所性质不具法律效力。被告是律师所行政审批机关,应该拿出原告原始审批或经过转制审批的手续,来证明原告所的性质。但被告是举证不能。被告代理人在原告所主张的证据面前哑口无言根本无力反驳。
行政审判法律强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审判长向被告提问,被告向原告先后颁发过国办和合伙两个不同性质律师所的行政许可证以哪个为准?原告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律师所?被告代理人答道:以副本合伙所为准,03年以前你是什么性质所我不管
    ——为什么?当庭者均大惑不解。
    审判长接着又问:被告行政机关给予原告暂缓年检注册及不予颁照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没有
    被告代理人这干脆的回答,更是差点把审判长从审判台座席上给震下来。
    被告代理人依仗自己行政机关的门头高,势力大,自来就没把法律和法庭放在眼里。更是让我们这被管理者感到对国家司法救济途径的信心大减。
    我们也不知道把这些丑陋行径的嘴脸通过博客展示出来会有什么样的反映?那就爱咋咋的吧!就像一场游戏,我们律师所与自己顶头上司的诉讼进程,更能真实的反映出当今社会的法治环境以及国家公务员素质低下的可怜状态……
    这正是:省厅处座语失惊人,庭审问答哑口无言。 

   【7】被告狡辩不在理,原告有理被驳回

    根据一审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主审法官归纳,请原被告围绕本案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发表各自意见:
    第一、关于原告是否符合年检注册主体的法律规定。
    原告方根据《律师法》第15条、《律师所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说明天丞所符合法律和规章关于律师所设立的条件是律师所年检注册的合格主体。并强调律师所年检注册行政行为与律师所性质无关。
    被告辩称,天丞所现在是合伙所,且不符合合伙所法定条件,所以根据鞍山市司法局意见,给予暂缓年检注册。
    原告反驳道,被告认为原告是合伙所,且不符合合伙所条件是自相矛盾。被告是律师所审批机关,原告94年成立是国办所,未经转制变更,又没有合伙人等不符合条件,怎么审批和认定是合伙所。律师所组织形式的变更也有变更手续,希望被告当庭拿出合伙所的审批材料给予证明。
    被告拿出03年补发的执业证副本证明是合伙所。原告辩称执业证正本(国办)与副本(合伙)错照都是被告发的,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经过转制或者经过组织形式的变更,因此原告还是国办所。并再次强调年检注册行政行为与律师所性质无关。被告代理人一下子靠了墙,但仍然顽固坚持说:“03年以前你所是什么性质所我不管,03年以后你就是合伙所”。
    第二、原告主张年检注册颁照具体行政行为与律师所组织形式无关而被告主张年检注册与组织形式相关
    原告认为自身是国办所与被告主张是合伙所的争议与律师所的年检注册都是属于被告行政管理中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相互替代,其律师所的组织形式与年检注册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特别在本案也不可混为一谈。
    被告只坚持天丞所是合伙性质所,且不符合合伙所条件,故不予年检注册颁照。对此不发表其他意见。
    第三、被告不予原告通过年检注册或暂缓注册和不颁照的执法依据问题。
    原告主张被告不予天丞所年检注册和暂缓注册行以及不予颁照行政行为没有执法依据
    被告只是坚持其执法依据是《合伙律师所管理办法》。当法官问道:被告不予天丞所年检注册和暂缓注册行为以及不予颁照行政行为有没有执法依据时?被告代理人干脆的答道:“没有”。
    熟是熟非,原被告双方意见愈辩愈清晰,法庭记录在卷。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当即表态被告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叮嘱原告看看调解一下如何?天丞所当即表示告官为的是律师求生存,给颁照就撤诉
    但在官民之间,法律的天平又一次的倾斜。最终,一审还是以认定“被告不完全履责”但“06年年检期限已过,再行年检已无实际意义”,绕过本案纠纷的实质问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引出更精彩的、更赋予戏剧性的故事来。 
    这正是:被告狡辩不在理,原告有理被驳回。

   【8】误登公告赖光盘,二审维持不改判

    天丞所以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对省司法厅不履行法定颁照职责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审查意见和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双方对上述争矛盾执都坚持原有意见。法庭继续实事调查。
    当审判长发问:被上诉人是否对天丞所通过的06年年检注册公告误登予以公告更正?被上诉人代理人回答:没有
    审判长继续发问:请被上诉人将06年公告误登经过陈述一下。被上诉人代理人回答:是下级单位鞍山市司法局将05年年检注册律师所名单的光盘错报而误登的
    天丞所当即用事实予以驳斥,一、有证据表明06年天丞所已经通过鞍山市局的审查、收费和上报;二、因为05年天丞所通过年检注册的是14名律师,与06年公告的人数不符06年天丞所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共有9名,与登报公告的完全相符被上诉人错报05年光盘的事实不存在。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就在那瞪眼瞎编,连当庭法官都觉得司法厅真是不可思议。
    被上诉人省司法厅光盘错报误登公告说就这样不攻自破了。可是,这并不能影响案子的最终结果。我们只是把这些历史事实真实的纪录下来,展示给网友们 ……
    天丞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的规定,坚持公告行政行为有效,并不可撤销
    历经一年来的努力,沈阳中院二审判决于2007年11月5日宣判。二审判决虽然首次确认了天丞所的成立是国办所的重要事实,但同时确认天丞所03已经转制为合伙所,天丞所要求省厅颁照的诉讼请求仍然是按一审判决的理由被驳回。(见附后判决书)
    律师维权的道路虽然坎坷,我们仍然对未来充满着信心。 
    这正是:误登公告错报盘,二审维持不改判。

   【9】行政是爷法院是孙,律师告官是难赢

    虽说这些年依法治国有了进步,但阳光下的黑暗也并不少见。天丞所在诉讼之初就得到对方代理人的暗示,省司法厅至今没输过官司。为什么?其实大家都理解。在我们这个官本位的国度里,权力高度的集中,特别是政府行政执法权,一权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司法不能有效的制约行政,更不能做到事实上的诉讼法律地位平等。两级法院在本案中的作为表现令我们感受颇深。
    法庭上,审判员面对本案被告违法行政的事实查得很认真。庭审下来,每个主审法官都从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素养出发,表现出对弱者的同情,按行政诉讼程序新规定,主动要为我们的纠纷进行调解。律师所和律师们为生存只要求被告依法颁照,当然愿意调解结案。然而,被行政机关拒绝调解后的主审法官也不能主宰案件的最终结果。当然,我们都知道主宰案件结果的人是最有机会做孙子的。律师们和法官们的无奈有什么用?......于是,中国现代版的行政诉讼两审判决书就此问世。本篇把两审判决错误的重点部分给网友们再展示一下,与本所在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参照。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对律师所年检注册及颁照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其它。而两审判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颁照职责行为是否合法都没有给予正面的审查意见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本案天丞所已经通过省厅06年年检注册,并予以公告完毕,此颁照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无论改变或撤销都是违法的
    三、公开二审判决,请网友们共同欣赏司法腐败的现实表现及某些掌权者的孙子嘴脸,并继续努力与一切违法行为斗争,争取最后的胜利。
    这正是:政府是爷法院是孙,律师告官是白费劲。欲知后事,请网友们密切关注本案进展。
    

    沈阳市中级法院对本所申诉再审请求驳回,本所向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200多天后的08年8月7日省高院再审立案,半年后再次遭到驳回。09年6月4日,本所又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再审请求,现在得知确已立案是一场骗局(见最高法院电子显示假立案公告照片)。本所已经向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等发出信函揭发最高法院假立案违法事件,并请求再审申请立案。相关事宜请参阅本博客。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