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p dl288 g6:《特别辩护》--律师会见江青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20:26:29
《特别辩护》
时间:2007年04月27日  01时11分   作者: 马克昌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马克昌/主编中国长安出版社
简介 《特别辩护》由当年担任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人的六位法学界前辈联手合著,从酝酿写作到出版历经七载。全书意在留下律师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历史资料。本文节选自书中第四章《律师会见被告人》,从江青的辩解中可以看出她法律知识的苍白。
傅志人、朱华荣律师会见江青
谈话从朱律师向江青介绍傅律师开始。她边听边以审视的目光打量傅律师。听完朱律师的介绍,江青说:“今天我聘请你们,不是以犯人的身份。我认为由我以个人身份聘请更好些。这样更主动一些,对外也更好一些。当然,我请你们做律师,不是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给我包打赢官司,我要求你们给我辩护,帮我说话。我写了很多东西,也要给我的律师看。”
在江青的开场白后,朱华荣律师也阐明了来意“律师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来进行辩护的。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们想对起诉书中所列事实,听听你的看法。另外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要咨询的,也可以提出来,我们尽力帮助。”
江青却绕开了律师的话题,说:“我的问题,要从‘文化大革命’来谈。我同主席结婚时,主席就不让我管社会上的事,给主席当秘书,每天给他报告国际上的事情,当然也研究一些政策问题。主席和我结婚时所说‘党和行政你不要管’,我一直是遵守的。我管社会上的事,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三分错误就是打倒一切,全面内战。毛主席作了结论,并自己承担了错误的责任,很伟大,也不追究下面。我在‘文化大革命’中是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办事的。希望你们学习一下‘九大’政治报告和‘十大’文件。‘九大’政治报告虽然是林彪作的,实际上不是林彪写的,林彪写的没有用,叫林彪念,林彪不愿意,后来勉强念了,把字念错了好几处……”江青滔滔不绝地讲个不停。
如果任她这样漫无边际地侃下去,二位律师此行的目的就要落空。朱律师不得不插话:“对不起,你讲的这些话,是不是离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太远了。还是请你针对起诉书来谈,你看好不好。”
江青听后,停了下来,把头上戴的列宁帽取下,又捋了一下头上的黑发。说道:“我要指出,你们要是那个司令部里边的,那就不能做我的辩护人,所以你不要打断我。”又说:“起诉书将我和林彪列在一起,真有点不伦不类,林彪是迫害我的,我是反对林彪的。”“检察院起诉书中所说我的罪,都基本上是‘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经过两次重大路线斗争。在这些斗争中,我是执行毛主席党中央的决定的。在执行中,工作上有毛病,只能算错误,不能算犯罪。”
“你这样讲太抽象,太不具体,是不是讲具体点。”律师想让她根据起诉书进一步谈具体问题。
“具体了还了得!”江青马上打断律师的话,“那个起诉书完全否定了毛主席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科学总结: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七分成绩了不得啦,任何运动也不可能百分之百……”
“现在给我加上一些莫名其妙的罪名,他们把‘文化大革命’的缺点错误突出夸大,掩盖一切。按照他们的立场,什么罪都可以定。但我认为我是没罪的,我认为真理在我这里,我要经受这种考验,我要保持我的晚节,我认为我是遵照马恩列斯毛主席的教导来做事的,我是捍卫毛泽东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
“现在追究责任,责任问题是毛主席自己估价过的,他自己承担责任。现在又来追究责任,怎么办呢?就扣到我的头上。但是,错误的责任都是主席的,可以说我没什么责任……
“1966年12月,有一次我在人民大会堂讲话,是我一生唯一一次写了稿子叫毛主席批准的,内容是合法的……”
江青终于还说出一句真话来:原来江青在“文化大革命”中到处的讲话、接见、指示,除了这一次之外,都不是毛主席批准的。
……
“起诉书上都是捏造!”气急败坏的江青信口说道。
“那好,你就说哪些是捏造的,说具体点儿。”朱律师顺水推舟。
这时江青不断用手指划着起诉书逐行地阅览着,她的这本起诉书上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了不少地方,然后指着起诉书第3页上关于她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的指控,对“林彪把雷英夫写的信和诬陷刘少奇的材料送给江青‘酌转’毛泽东主席”这段话中的‘酌转’两字提出意见说:“‘酌转’不能说明我有罪。”
接着江青又对起诉书第5页中,指控江青、康生密谋诬陷、迫害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一节中关于“1968年7月21日,康生亲笔写了一封绝密信。信封上署名:‘要件即呈江青同志亲启’。信中说:‘送上你要的名单’……有88名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等一段指控提出意见说道:“康老写材料‘呈’我,这是一种习惯用法,并不是把我当成上级或有什么特殊关系,把这也作为罪状,是没有常识的做法,就想拿这些小玩意来整倒我!”
朱华荣律师听后,感到她根本没有把起诉书看懂,也不知她有意或无意地在这些地方做无关的搅缠,就向她提示和解释道:“当然,‘酌转’或‘呈江青’这只是说明,你同林彪、或和康生有过联系,还不能证明你有罪。但是,关键要看你替林彪‘酌转’的材料内容是什么?以及康生给你写的信的内容是什么?为什么林彪要将这些材料交给你‘酌转’,康生又为什么写信给你,而你的态度是什么?其中很多问题与你有关。你要辩护,就必须面对这些问题才行。如果只抓住‘酌转’或‘呈江青同志’这些小地方来进行辩护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江青再次叫起来:“我不要什么‘好处’。”
……
9时50分,江青要去卫生间。
利用江青去卫生间这段时间,两位律师交换了一下看法。江青对这次审判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显:她认为她只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执行者,有错,无罪。因此她坚决回避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罪行。如果在接下来的谈话中没有新进展,就适时结束这次会见。
半个多小时以后,江青才回来。第一句话就是:“说我同林彪一起谋害毛主席,你们相信吗?”她的脑子很好,去卫生间后的第一句话,和去卫生间前的最后一句话,一字不差。
“……我的身体不太好,如不能讲话时,要有人代我讲话的,我的脑子受过伤,血压也不稳定,时常发作,脑力、体力上过分使用是不行的。所以需要有人帮我讲话。”她要求律师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帮她说话,做她的代言人:(1)在法庭上记不起词时;(2)当自己发病不能讲话时;(3)情绪紧张,控制不住自己时。
傅志人律师决定给江青做法律启蒙。为了慎重,傅律师先归纳了她的说法,他说:“你说你身体不太好,有时讲话困难,因而要有人代你讲话,而且最好按文字材料说。是这个意思吗?”
“是呀,是呀。”
“看来有必要向你做个解释。你所说的让律师以你的名义,按你的意思,作为你的代言人进行诉讼,是民事代理行为。现在向你提起的是指控你有罪的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没有代理制度,而且绝对不允许有代理行为出现。即使在当事人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时,审判可以延期也不允许任何人代理。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要决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的陈述是刑事证据的一种;第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以上三点决定了刑事被告人是有着严格的个人性质的,是其他任何人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的。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辩护,是以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进行辩护。所以你让我们以民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刑事辩护,是你对法律的误解,也是我们无法做到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听到这儿,江青神态茫然,耸耸肩膀,双手一摊,说:“那就没有办法了。”
傅志人律师又耐心地说:“为了保障你的辩护权,如果你愿意委托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我们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你有利的辩护意见。但是只能作为辩护人,不能作为代言人。”
听到傅律师这话,江青似乎失望地、又带着挑衅的口气说道:“你们站在他们的立场,怎样为我辩护呢?他们走得太远了,你们律师也受了影响。这样子,我就不麻烦你们了。”意思就是不委托律师做辩护人了。这次会见大约谈了两个多小时,就这样结束了。
双方只好“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