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 web项目代码混淆:社论:以法官独立消解舆情之困(南方都市报 2007-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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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以法官独立消解舆情之困   2007-06-18 10:09:51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上表示,法院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把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禁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既不能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

  应当说,这些对法官的要求是十分合理的。近些年来,“媒体审判”似有愈演愈烈之势。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张金柱事件”。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离现场,案件尚未判决,传媒就已发动声势浩大的声讨。法官也是人,不能不受外界影响,最终作出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判决。张金柱叹息自己“死在传媒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张金柱的律师也一直以“舆论高压”作为审判不公的理由。

  如果是在法治相对健全的国家,类似张金柱案那样的判决,完全有可能被上诉法院推翻,因为,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受媒体严重影响,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严重不公的。一个案件的程序不公,意味着法庭首先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不公正的程序惩罚一个也许确实犯了罪的人,只不过是以暴易暴,而并未恢复正义。

  因此,率先建立了现代法治制度的英国法官坚持:“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这一原则已被新闻、司法界普遍接受。世界刑法学会1994年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法院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中国有些法院也曾经对一些记者作出过类似处罚。2003年底,广东省高院因为省内6家报社6位记者对一起正在审理的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进行报道、评价,而禁止其一年内旁听采访省内法院案件庭审活动。但此令一出,舆论哗然。人们指责法院在回避监督,滥用司法权力。

  平心而论,法院保证司法独立的用心良苦。然而,新闻、舆论之所以热衷代替法官进行审判,且遭到民众热烈追捧,恰恰因为,媒体、民众往往从其经验获得判断,认为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受多方掣肘。而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匮乏,令民众对审判公正及法官廉洁充满疑虑。与此同时,司法系统经常与公安、检察甚至行政等部门联合开展一些运动,在某一时期严厉打击某种犯罪活动等,作为司法陋习的长期存在,也令舆论、民众对法律、司法系统形成一种不信任感。

  司法不独立,人们转而寻求媒体、舆论甚至人大代表对法院进行监督,包括对具体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对其判决进行评价。人们相信这些力量的制衡,能令司法更公正。

  当然,这样的所谓个案监督、媒体审判,使法院本来就微弱的独立空间更为狭小。民众、法院、舆论似乎陷入一种僵局,摆脱这一困境,当然需要媒体树立职业伦理,尊重司法独立。但这首先需要法院展示一些独立的姿态。肖扬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审理,但很显然,要让民众、媒体相信法官能够做到这一点,需要一场重大的司法系统变革,借此,法官取得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同时,法院也应当通过制度变革解决内部腐败问题。只有法官能够独立审判,公正司法。才能逐渐建立民众对法律的信心,也只有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法律才能在长期的经验的累计中,建立起威信。而对独立的司法系统的信任,也会使民众对媒体的煽动性报道保持独立判断。

  归根到底,人们始终在追求正义。如果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前景始终不抱乐观的态度,那么对正义追求就必定转向媒体,转向网络,用舆论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咒骂进行审判。法院要减轻自己面临的舆论压力,就必须从强化自身的独立、公正入手。这本身也是司法挣脱行政桎梏,强化依法治国这一制度保障的过程。

  那些损害司法公正的制度障碍一日不除,舆论就会本能地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进行扭曲的“监督”,这类监督还会得到民众甚至很多学者的支持,而势难查禁。即使查禁,法官也缺乏必要的道德与法律权威。

  进行司法改革、强化法官独立,不仅是化解当前社会冲突的根本办法,顺便也能化解舆论审判、媒体审判愈演愈烈之势,为法官解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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