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无忌第几集救出谢逊:刘昌思:中国共产党反腐印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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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每个发展时期都存在着极少数人经不起考验、腐败蜕化的现象。中国共产党建党整个历史阶段始终没有停止铲除腐败这一毒瘤的行动,运用一系列的运动和专项斗争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大力倡导公仆意识和勤政廉政行为,在反腐倡廉的道路上留下一串串的印迹。

一、开展了一系列的运动,促成了党风全面好转或基本好转。

一是利用会议告诫全体党员、干部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1949年3月5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

会上,毛泽东向全会人员做了重要报告,向全党发出警告:“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

《报告》号召全党必须警惕党内的骄傲自满情绪,必须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进攻,必须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

毛泽东从对党和国家、人民利益极端负责任的高度上,及早提醒大家并谆谆叮嘱“赴京赶考”,“不学李自成”,“我们要考出一个好成绩”。

二是发动“三反”、“五反”运动,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工作作风,奠定了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基础。1951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在全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促进经济建设。在运动中,揭发出大量的贪污盗窃现象,而贪污盗窃又与党和政府内部存在的严重官僚主义紧密相联。因此,党中央在1951年12月1日和8日分别发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及《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强调必须把“三反”斗争看作像镇压反革命运动一样重要,要大张旗鼓地发动广大群众。从此,“三反”运动在各地区各系统各部门迅速展开。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立即限期发动群众开展“三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各单位限期发动群众开展斗争。1月5日,周恩来在全国政协第三十四次常委会上作了《“三反”运动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讲话,号召全国工商界积极参加“三反”运动。在“三反”运动中,一些单位揭发出私人工商业者的贪污、行贿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为此,中共中央于1月5日发出了《关于在“三反”斗争中惩办犯法的私人工商业者和坚决击退资产阶级猖狂进攻的指示》。3月11日,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3月28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文件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的方针,规定了对贪污分子的处理办法。

在“三反”运动中,又暴露出大量的贪污盗窃与社会上不法资本家的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毒”行为密切相联,要彻底铲除“三害”,就必须反掉“五毒”。  

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本家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展开。到1952年10月,“三反”、“五反”运动宣告结束。在“三反”运动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贪污犯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刑的42人。这场斗争惩处了大量贪污分子,纯洁了党和政府机关,奠定了20世纪50年代良好社会风气的基础。

二、颁布了一系列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规章,是打击工作有章可循。

一是中央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惩治贪污的法律。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这一共有十八项条款的惩治贪污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保障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二是中央印发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准则。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地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三是中央制定出台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该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周年、执政54年来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面对国内严重政治风波,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中央明确提出要办几件让群众满意的事。 同时,党的最高领导层也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90年3月,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一部《党内监督条例》,以便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转变党的作风,密切党群关系。

13年后,《党内监督条例》终于应运而生。这是我党第一部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监督法规,具有很强的突破意义和昭示作用。它看起来只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小步,实际则是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的一大步。

这是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同时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对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措施等各项权利作了更加规范、完善的规定。

四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党员的正当权益,在通报中公开表扬举报人。《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如实举报,是一个党员的正当权利。

然而,一些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特别是握有重权的领导干部,往往利用权力压制举报,对举报人疯狂打击报复。反腐败斗争是群众的斗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斗争,只有依靠群众才能深化斗争。为了鼓励和保证举报人正常行使自身的权利,中纪委2003年在对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贪污腐败情况的通报中,第一次公开并肯定了举报行为。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信号,内含着用法律手段消除举报风险、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将举报确定为一种依法行为的要求;也是促进举报激励机制的建立、激发干部群众积极举报腐败的行为、提高反腐败群众参与度的重要举措。

五是第一次将临时巡视改为专门巡视。近些年来,一些省级领导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止。为了弥补地方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不足,中央决定组建专门负责对各省巡视的中央巡视组,不再临时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的机构。

2003年建立的5个中央巡视组,是专门的巡视机构和专职巡视队伍,在多名经验丰富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带领下,分赴贵州、湖南、吉林、江苏、甘肃、海南、四川等省进行巡视,加强了中央对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六是第一次明确改革“条条”监督中的“三个不再”。如果说,2003年中央对“块块”的监督主要表现在手段的改进上;那么,在“条条”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对“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改革上,以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对“条条”监督的改革举措可概括为“三个不再”:隶属关系,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领导人员,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巡视对象,不再包括委、部这些“条条”部门。 具体来说,十六大以前已经开始试点的卫生医药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随后进行试点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新闻出版总署共7个单位派出的纪检监察机构,不再受同级党组领导,纪检组长、监察局长不再从所在单位产生,而是由中纪委统一管理,直接领导。同时,由于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体制的这一改变,中央的5个巡视组从2004年起,也不再对这些委、部的“条条”部门进行巡视。

七是我国签署第一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一些腐败分子利用外逃规避打击,在一段时间成为漏网之鱼。

据有关方面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涉嫌贪污和贿赂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不少于4000人和不低于50亿资金已经逃到境外。猖獗的贪官外逃和资本外流现象,要求我们尽快建立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 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郑重签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组织、更有力地打击腐败。

三、建立专门的组织,设置专门的人员,对贪污腐败进行打击。

一是参照历史的进步一面,进行取长补短,加强党内监督和检查。党内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立由来已久。1926年4月,中共广东区委成立监察委员会,林伟民任书记,这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关。

1927年4月27日,在蒋介石集团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半个月,武汉汪精卫集团日趋反动,中国革命处于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武昌都府堤20号开幕。

为适应革命形势的发展,保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提高党员素质,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建设,中共五大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即中央纪委的前身,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成立专门的纪律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7位正式委员,3位候补委员,主席王荷波是中国工人运动先驱、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1922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1924年5月和李大钊等代表中国共产党赴莫斯科出席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1925年任全国铁路总工会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1927年参与领导上海工人第二、三次武装起义,有着丰富的革命经验。中央监察委员会10名委员分别来自上海、广东、湖北、湖南、江西和北方区委,有6人为工人运动领导人,4人为先进知识分子。其中,杨匏安会前任国民党中央执委委员、阮啸仙会前任中共中央农委委员、杨培森会前任上海总工会委员长、许白昊会前任湖北省总工会委员兼秘书长。  

王荷波(1882—1927)山西太原人。中共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1927年2月当选全国铁路总工会第四届执委会常务委员,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后任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1927年10月18日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在北京就义。

杨匏安(1896—1931)广东香山人。1926年1月起任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副主席,后被任命为中共驻国民政府党团干事会秘书。1931年7月25日在上海被捕,8月在上海龙华就义。

许白昊(1899—1928)湖北应城人。1926年10月任湖北省总工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后任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1927年8月任上海总工会组织部主任,1928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同年2月16日被捕,5月2日在上海龙华就义。

张佐臣(1906—1927)浙江平湖人。1926年9月任中共无锡独立支部书记,不久任中共无锡地方执行委员会书记,中共五大前任中共上海区委委员,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后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1927年7月初在上海龙华就义。

刘峻山(1899—1985)江西吉安人。1927年1月至5月任中共江西区委委员兼组织部长,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大革命失败后,参加南昌起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江西省政协常务委员、副秘书长。1985年4月18日在南昌逝世。

周振声(生卒年月不详)河南郑州人。1926年5月当选为全国总工会第二届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大革命失败后,在郑州、开封等地开展地下斗争,曾任中共河南省委委员。1928年初脱党,之后下落不明。

蔡以忱(1896—1928)湖北黄陂人。1927年5月任中共湖北区委委员兼宣传部主任,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后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农民部长,1927年9月任中共安源市委书记。1928年7月在常德被捕就义。

杨培森(1883—1927)江苏川沙人。1927年4月12日任上海总工会委员长,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后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1927年7月在上海龙华就义。

萧石月(1900—1927)湖南常宁人。1926年起,历任中共湖南区委委员、中共锡矿山特别支部书记,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后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1927年5月28日率领锡矿山工人纠察队开赴长沙途中,遭敌军袭击时牺牲。

阮啸仙(1897—1935)广东河源人。1926年11月起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中共五大上当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后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省委常委兼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1935年3月指挥部队突围时,在江西信丰、大余交界的马岭战斗中牺牲。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整个过程中,吸取历史菁华,设置了相关专门架构。我们党设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高纪律检查机关。1949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设立。1955年3月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被冲垮,九大正式取消纪律检查机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等。根据工作需要,它可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 

中央监察机关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直以来都是合署办公,解放以来纪检部门的主要领导先后有朱德(中纪委书记)、董必武(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陈云(中纪委书记)、乔石、尉健行、吴官正、贺国强。

三是纪检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检查。1955年5月7日,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写了一份《关于中央监察委员第一次会议情况的汇报》,希望专门的机构履行专门的职能。中央五月六日召开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到会的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会议由董必武同志主持,朱德同志到会讲了话,钱瑛同志汇报了五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告结束后,中央监察委员会继续开会,通过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按工作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组成了常务委员会,以董必武、刘澜涛、谭致、王从吾、钱瑛、刘锡五(上六人系书记和副书记)王权舟(委员会选举的)等同志为常务委员,同时为了保证常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委员会选择出了吴溉之、帅孟奇二同志为候补常务委员。现将工作细则附上,请一并审查批示。如中央同意,请将工作细则发给各省市委和中央各有关部门。

    四是不管官多大、位多高,凡是巨贪巨腐都在打击之列。

 一是 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1932年5月9日下午3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判决,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谢步升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很关注谢步升案,他力主严惩,并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

二是建国初期法办了“共和国第一贪”刘青山、张子善。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出天津地委前书记刘青山及书记张子善的巨大贪污案。刘、张二人分别于1931年、1933年入党,是经历过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对革命事业做出过很大贡献的老干部。解放后,刘、张二人先后担任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张子善还兼专员)。但是他们在领导岗位上未能严于律己,未能继续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很快蜕化变质。据查,刘、张主要犯罪事实有:一是利用职权,盗用飞机场建筑款,克扣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民工供应粮等公款总计达171.6亿多元(旧币,1万元折合现行人民币值1元,以下同),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二是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活动,勾结奸商以49亿元巨款倒卖钢材,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为从东北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疾苦,占用4亿元救灾款,还派人冒充军官倒买倒卖。三是刘、张二人生活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从盗取的国家资财中贪污挥霍共达3.78亿多元。刘青山还吸毒成瘾;张子善为隐瞒罪证,一次销毁单据300余张。四是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五是盘剥民工,将国家发给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举行了公审刘、张二犯的大会,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对此,毛泽东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三是高级领导干部胡长清因严重经济犯罪被处极刑,引响了贪财想死的第一枪。1994年上半年至1999年8月,胡长清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政府省长助理和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7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44.25万元;胡长清还有161.77万元人民币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同时还查明胡长清的行贿行为亦构成犯罪。数罪并罚,判处胡长清死刑。这是共和国继建国之初惩处刘青山、张子善的枪声之后,高级领导干部因严重经济犯罪被处极刑的第一枪。

四是七十年代中期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贪污受贿被处死。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亦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1976年任广东省海丰县委副书记、书记、县革委会主任。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同港澳的联系日益频繁,从港澳回乡探亲和申请去港澳的人也越来越多。1979年秋,当地一位广播员,给王家送了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因此他赴港探亲报告提早获批;不久,海丰县教师送给王仲一台彩电和收录机,该教师一家5口去港的要求亦顺利获批。

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8月,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1983年1月17日,在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的审判大会上,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

        五是到2009年止,更多的高官被查处法办。21世纪前后,中国政府在反贪方面的工作做得很有成效,除上述人员之外,还先后查处了成克杰、陈良宇、李嘉廷、王宝森、胡长清、孙善武、杜世成、庞家钰、陈绍基、许宗衡、王华元,还有李真、慕绥新、马向东以及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海军原副司令员王守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江苏省建设厅原厅长徐其耀、重庆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张宗海、天津市原政协主席宋平顺。全国各地也查处了很多厅、处、科、股级干部,使中华上空阳光朗朗,星光灿烂。                                                                                                               (本文草稿于201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