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有几座长江大桥:用人单位将被强制缴五险 个人可参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2:51:44

用人单位将被强制缴五险 个人可参保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险和生育险。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有望在网上办理缴费申报。

1社保五险有望统一征收

  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此外,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体现出统一征收的要求。

  据了解,在一些已经实行五险统一征收的地区,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此举有利于确保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保五险分散管理的空子,比方说,只给员工缴养老保险不缴医疗保险,或者只缴两三种保险,致使参保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使得社保费难以应收尽收。如果五险实行统一征收,将使得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时难以“挑三拣四”,必须五险全交。

  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庹国柱表示,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纳入了强制缴纳的范畴。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政府管理研究院院长助理果佳持表示,将工伤与生育险纳入强制缴纳的意义在于增强了非公有企业职工、小企业职工及农民工的保障。“之前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缴纳工伤保险,这使农民工等很大一部分群体无法获得工伤保险的保障。而新规草案则用法律形式弥补了这一缺失。”

2社保增加网上申报方式

  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草案完善了缴费方式,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完善了基金管理,社会保险费应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办理缴费申报,并可通过网上申报。

  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委托银行或金额机构代扣。

3社保基数统一核定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据了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

4社保申报时间更灵活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草案修改了申报时限,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每月5日前申报的时限,修改为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这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报的原则下,灵活掌握具体申报时间。

5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处理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专家表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这意味着社保缴纳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强化了社会保险征收的手段,保护了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

  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问题。其中有些企业是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能力缴纳,但也有一些是因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逃避缴纳保险费。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6现行社保征收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涉及缴费单位、税务部门、银行、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众多环节,而税务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过程中有许多职能存在着交叉与重复,正是这些交叉与重复的职能造成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不高。

  某些地区单位参保时,就必须同时向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登记和参保登记,如果只在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不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那么单位虽然可以在地税部门通过强制开票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因社保经办机构无此单位的信息,会导致单位的缴费在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入账,缴费单位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样如果单位只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而不办理缴费登记,那么就无法在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同样要同时在两个部门办理同样的登记,如果没有同时办理,有时还会给清理社会保险费欠费、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等带来困难。

  再如申报环节,缴费人必须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向申报。在实际操作时,先向社保部门申报审核,经其审核后,再向地税局申报缴纳,地税只能按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的数额征收社保费,地税局无权核定缴费基数或直接受理未经每月审核的社保费申报。

  这样造成的弊端就是,给缴费人延期申报提供了口实。未经审核不得征收,造成延误,及时性差。给事后的社保费稽核、检查等工作造成被动。

7新规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

  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刘军强曾对9省市社保征缴机构做过调查。地方税务部门往往强调自己在征收保险费时人员、网点众多,对企业缴纳保费有约束力,此外实施社保收支两条线,管理更规范;社保经办机构则表示对主业责任心强,可以避免“先费后税”,同时更熟悉参保者以及程序简化。

  针对社保征收主体并行,著名社会保障专家郑功成就曾表示:“社保经办机构关注的是参保单位的就业状况,必须跟踪劳动者的一生;而税务部门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可能跟踪劳动者的流动,更不可能跟踪劳动者一生。所以建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的制度势在必行。”

  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表示,草案的出台,对于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方便个人参保都大有裨益。

  褚福灵指出,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实行五险统一征收,这对于提高基金征收率很有好处。

  草案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

  此外,褚福灵表示,草案还出台了不少方便个人和单位的措施,政策显得更加人性化了。如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