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道仙和出马仙的区别: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传统农业与小农经济研究述评(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4:44:11
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传统农业与小农经济研究述评(下)     关于小农经济的界定,学术界有各种表述,[37a.41.85b]观察角度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基本精神大体一致。小农经济是农业领域的与手工工具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最本质的内涵,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这种小私有制包括对土地.农具.耕畜和其它生产资料程度不同的所有权。小农经济经营规模狭小,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生产的基本目的,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受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生产关系的支配,对地主.乡族.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依附,既脆弱又顽强,易分化亦易再生等等特点,均由此而派生。根据小农与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小农经济可以区分为自耕农经济.佃农经济.份地农经济等。有的学者所说的小农经济,是指自耕农而言。[21]自耕农是典型的.但又是狭义的小农经济;不应以此否认佃农.份地农之为小农经济。又有的学者把“经济地位上升的,雇佣长工以及生产有相当剩余的富农或经营式农场主”作为小农的一个阶层,[93a]或者把地主和自耕农.佃农并列为“小农家族经济”的三种类型[83],都背离了小农经济的科学界定[56]。

中国小农经济形成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春秋以前尚盛行集体耕作的耦耕方式,春秋战国时期铁农具的推广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成为可能,小农经济由此出现,封建地主制亦由此形成。[52a.57]也有不少学者指出,小农经济并非封建社会所专有,它存在于从原始社会末期到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历史时代中。[68.85b]亦有人根据我国考古发现,分析了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即已出现,周代耦耕是农村公社中拥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农户之间的协作,春秋战国铁器的推广只是加强了小农经济的独立性[34a]。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确实形成于战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诸特点,也是战国以后才逐步显露的,因此,上述分歧对我们所要谈论的主题来说是无关宏旨的。

一、 小农的构成与身份

我国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可以从生产关系和生产结构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前者即地主制下小农的构成和身份有关。

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和佃农,不同于西欧中世纪主要为份地制农奴,这点各家意见大体一致。有人认为还应包括依附农。[17]不过所谓依附农实际不过是对地主有着比较严格关系的佃农,有时还包括部分自耕农。

我国封建地主主要采取分散租佃方式经营其土地,佃农是地主土地上的主要劳动者。中国古代佃与西欧中世纪农奴有明显区别,它从未拥有固定份地,向地主交纳的是实物地租,由于地主制下政治统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可比买卖,地权经常转移,在大多数情况下佃农并未对地主形成固定的.世袭的人身依附关系,且主佃间的依附关系在封建社会后期愈趋松弛。对这个问题,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基本一致或接近[67]。但有些学者(如傅筑夫)认为佃农与地主只有契约关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84b]。魏晋封建论者则只承认魏晋以后佃农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秦汉佃农被认为是古典式的自由佃农。[42]有些学者针对这种观点作了批评,指出汉唐间封建租佃关系的主流是隶属性严格的租佃制,这时也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比较松弛的佃农,但这只是反映了佃农中人身不自由程度的等差。唐宋以后契约型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但主佃双方仍非平等关系。主佃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既可在契约中明确规定,亦可仅靠传统来维持。[58]不过,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似乎有一个先是逐步强化,而后又逐步削弱的过程,有些学者着重论证了封建社会后期(明清)佃农人身依附关秒的全面松解。[35b]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又经常存在数量较多的自耕农,每一新王朝初建时尤其如此,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特点之一。[67.36.54]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对自耕农的身份则有不同看法;这些不同看法是与对我国封建土地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认识相联系的。分歧的焦点,一是他们是小块土地私有者呢?还是国家佃农;二是他们是自由农民呢?还是非自由农民。

封建土地私有论者无不认为自耕农拥有他们耕作的小块土地的私有权,向国家交纳的是赋税而非地租。这也就是通常理解的“自耕农”,可不多说。封建土地国有制论者的理解不同,如郭庠林认为自耕农占有的耕地是国家给予的,其目的是为了利用农民开荒,从而向农民征收赋役,封建国家仍可任意处置这些永业田。因而永业田属国家所有,自耕农只有世袭的使用权,他们实质上是国家佃农。[77]也有认为中国自耕农的土地所有制既是直接生产者占有小块土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又是封建国家占有剩余劳动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即兼有两者特点的变态封建所有制,[76]庞卓恒也有类似观点,认为国家编户制下的个体农户,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但最高土地所有权或支配权仍属国家,其突出表现是编户农民征收与地租合一的赋税和劳役。[61a]

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下自耕农是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私有制论者中的某些人,也有魏晋封建论者,后者把战国秦汉时代的自耕农视为古典时代的自由农民。主张自耕农为非自由农民的,既有封建土地国有论者,也有封建地主私有论者,前者如王毓铨,认为中国封建时代农民被编制在官府的户籍中,什伍连坐,不得随意迁移,为官府纳粮当差。差粮征发实际以人户为本,被征课者人身隶属于皇帝,其土地可称为“当差地”.“粮饭地”,其人身无“自由”“独立”可言。[7]后者如汤明,指出“户籍制的目的是为了征役,因而必然把土地占有和人身奴役连锁在一起”;“力役在中国封建社会始终是广大小农最沉重的负担,这种以劳动的自然形态而提供的力役体现着极大的人身束缚”。他反对把编制在封建政权户籍制度下的小农称为“自由农民”。[27]杨国桢则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特质来论述相似的观点。他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自耕农虽不能称为国家佃户,但封建私人所有土地上也包含了乡族和国家的部分所有权,赋税既是国家政权的经济实现,也部分带有地租性质。“专制国家在自耕农土地上攫取了部分地租的转让,显示了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现实存在,自耕农随之而来承担一定的经济义务,因而也就存在一定的封建依附关系。在这层意义上,他们又不是自由农民”。[53]针对魏晋封建论的观点,李根蟠指出:“古希腊罗马的公社是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期间解体的,这是自然发生的公社,公社解体后出现的是自由村社社员演变而来的自由小农。我国古代公社是春秋战国之际解体的,这时我国进入阶段社会已久,公社发生了质变,已打上剥削和压迫关系的深刻烙印,公社社员已不是自由身份的社员,公社瓦解后出现的自然是对封建国家存在严重依附关系的自耕农。”[34c]战国秦汉自耕农与其说象希腊罗马的自由小农,毋宁说更象我国唐宋自耕农以以后的自耕农,从赋与役之比重看,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比后者更甚。看来,虽然应该承认地主制下的自耕农是小块土地所有者,但把它们等同于古希腊罗马的自由农民或西欧中世纪晚期摆脱了封建依附 关系的自耕农,都是不妥当的。不过,随着封建地主制的自我调节,封建社会晚期的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更为完整,其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也有较大的松动,不少学者对此均有论述。

关于自耕农.佃农和农奴地位优劣之比较,胡如雷的分析颇有代表性。他认为自耕农优于佃农。因为自耕农农拥有私有土地,承担课役而不必交租,在经营相同面积土地的条件下,自耕农会比佃家多占有一个净租量,不但可以改善生活,而且可以投入再生产。与此相联系,自耕农的最低必要耕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赋税量)]可以比佃农的最低必要租地限量[=最低必要劳动总额/(亩产量-亩地租量)]低,最高耕地限量可以比佃农的最高租地限量高,因而有更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生产集约化程度可以更高,由于耕种自己的土地,利用土地时能长远打算,注意提高土地丰度。但自耕农经济比之佃农经济更不稳定,除了经济上的孤立性和经济力量的薄弱以外,重要原因之一是国家役的增减幅度远远超过私租的增减幅度。中国的佃农则优于西欧的农奴。因为佃农避免了比较原始的劳动地租,比农奴有较多的人身自,刺激了生产积极性,招佃竞争又可导致剥削率下降等。但比起份地制下的农奴,在经济上缺乏保障;地主不关心佃农劳动力的再生产,总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地租剥削率;而地主夺佃.改佃时,又掠夺了佃农改良土壤.兴修水利等提高土地丰度的成就,妨碍了农民发展生产积极性的发挥。而总的来看,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优于西欧中世纪的农奴经济。[67]任何事物都有正面和负面。有的学者强调了负面,对中西小农经济的优劣提出相反的意见。如傅筑夫认为领主经济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其剥削率以不打破农奴经济的再生产为度;地主经济则不以农民经济的存在为条件,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受任何限制。自耕农赋锐负担亦不比佃农轻。[83ab]李运元也强调我国作为封建经济细胞的个体农户受剥削比西欧农奴重,由引造成两千年来小农经济的剧烈波动和极不稳定。[31]刘昶则认为中国的小农经济不同于西欧庄园制大生产。小农经济(按指自耕农)必然要分化;封建化是在小农分化基础上实现的。西欧完成了封建化,形成了庄园经济;中国没有完成封建化,小农经济仍广泛存在。庄园经济能在较大范围和程度上集中人力物力,发展公共经济,扩大再生产,实行进一步分工,因而优于小农经济。中国则因不稳定易分化的小农经济之广泛存在,而陷于治乱兴衰的轮回之中。[21]针对上述一些观点,马克垚指出西欧庄园也是小生产,而不是大生产: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不可能没有限度;中国佃农和西欧农奴都无土地所有权,很难说谁的土地更有保障,谁受的剥削更重;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地位往往不如佃农,这就是历代投存荫冒之由起[3]。

关于自耕农和佃农的比例,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唐以前自耕农占主要地位,中唐以后地主土地私有制和租佃制进一步发展,佃农逐渐占居主要地位。近代则有“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富占有70-80%土地(按,由于地主主要实行租佃制,设佃农与自耕农经营规模相仿,则佃农亦应占总户70%),而占乡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只占20—30%土地”之说。晚近的一些研究动摇了这种看法。宋代的情形,漆侠《宋代经济史》估计佃农(“客户”中的主要部分)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北宋初为40%,以后逐年下降,最低是神宗熙宁年间的30%,转而回升,南宋初为36%。南宋末达45%。自耕农(“主户”中的四五等户),北宋时约占50%左右,南宋时有所下降。崔莹引用了这种意见。[79]冯尔康则认为宋清自耕农约占农村人口1/3,而自称这是比较保守的估计。[18]章有义对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地权分配作了重新估计,指出:“大体说,无产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0%至40%,在有地户中,地主富农占有土地50—60%,中贫农占40—50%。”,这和1091—1099年客户占总户数32.33%的比例基本一致。章氏呼吁要正确估量自耕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旧中国土地关系中所占的地位。他认为在地主所有制下,对地权分配长期起作用的两个基本因素是土地买卖和遗产多子均分制,前者促进地权集中,后者导致地权的分散。此外,农民起义和新王朝保护小农政策也促进了地权的分散。种种长期和短期的因素交织在一起,于是在长期上,整体上形成地权的阶级分配的某种常态,即地主农民占地的比率大体稳定。[82a]当然,这种长期趋势的大体恒定是通过经常的变动不居来实现的,而在不同时段和不同地区呈现不平衡。如王朝初期自耕农较多,王朝后期佃农较多(这大体与土地兼并的周期变化有关);近世北方多自耕农,南方多佃农(杨国桢以在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封建私人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变动态势来解释它[53])。

在这里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数量甚至往往超过佃农,这种社会还能称为封建地主制吗?美籍华裔学者赵冈正是根据章有义的文章导出否定封建地主制存在的结论的。[94b]这是对章氏观点的一种误解。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耕农是一个与地主佃农没有本质联系的社会集团”。[18]战国以后的自耕农经济当然不同于地主经济,但它并非游离于地主经济体系以外的经济成份。吴承明曾指出封建社会里存在着本质的.非本质的和异质的东西。[38e]封建地主制作为一个经济体系可以把本质的.非本质的.异质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在地主制经济体系中,正如佃农和地主相互依存一样,自耕农和地主也是相互依存的。自耕农的分化为地主经济的形成提供了土地和劳动的来源;地主家庭的析产和破落又不断补充自耕农队伍。说明“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不单单是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附庸,而且是它必然的伴生物;它的存在是地主土地 所有制形式和发展的必要条件”。[34c]另一方面,不论自耕农经济或佃农经济,其发展均受地主经济的制约。封建地主制经济的性质正是由这一点决定的,而不在于佃农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正如奴隶制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奴隶主经济所占的支配地位,而不在于奴隶是否在生产者中占多数。
二.耕织结合

我国封建时代农区的小农经济一般实行以粮食生产为中心的多种经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人们一般用耕织结合来概括这种生产结构。这种结合十分牢固,以至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障碍,导致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基本要素。对这个问题,学术界历来无异辞。近年来,一些学者对我国耕织结合不同于西方的特点,我国小农耕织结合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所以特别坚固的原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新的探索。

吴承明指出,男耕女织,是一种自然分工。凡是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地方,都是存在的,并非中国或东方独有。但西方畜牧业较发达,人们食品和衣着的构成也与中国不同,耕织结合常反映为耕牧结合。中国的耕织结合则以种植业为基础。西方耕织结合不完全体现在个体家庭中,村社保留了较多的公有经济。中国耕织结合则以家庭为本位。[38a]吴承明认为,东西方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方面的程度差异,在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时期,才变得重要起来。这种概括,代表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

对耕织结合不能作机械的理解。不一定每个农家都从事纺织生产,但每个农家在粮食生产之外,必定兼事其他生产项目,以解决家庭消费的多种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也可称为“农副结合”或“主副结合(指不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农户)”。李躬圃提出“中国古代农家综合型生产力”的概念,[32a]这一概念未必确切,实际上只是指个体农户以农耕为主多种经营的生产结构,并未能包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等生产力的重要内容。他又根据《亨莱农书》指出,十三世纪英国农家生产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奶制品业及建筑业,而无纺织业;纺织业生产主要在庄园作坊中进行。英国古代农家经济属农牧结合型,与中国有显著区别。[32b]

龙登高不赞成笼统说小农家庭经营方式是“耕织结合”,他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由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决定,有不同的发展阶段。春秋中后期铁刃农具初步推广,始形成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这时个体农户独立经营已出现,但幼弱而不完整,耕织并没有统一于一个家庭中,不少农民要购买衣服,不购买衣服的农民其纺织生产也不完全在家内进行,解体中的村社共同体或自发的再生共同体仍在农民再生产中起作用。秦汉时期个体家庭独立经营才真正形成,但对宗族与乡社仍有一定依赖。西汉中期后耦犁的出现促进了群体劳动和协作劳动的发展,北魏以后生产力又向个体综合性回归,个体小农家庭经营经历了独立性减弱.依附性加强到复苏的曲折过程。中晚唐以后,随着钢刃熟铁农具等的出现,个体综合型生产力趋于定型和成熟,个体家庭经营能力增强,实行耕织结合.多种经营,经济结构日趋紧凑合理。[16ab]在这里,某些概念和表述尚可商榷,但把小农经济的生产结构看作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可取的。

关于我国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特别牢固的原因,有各种不同解释。兹举要如下:

1.强调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这是流行已久,至今仍为不少人赞同的观点。如傅筑夫说:“由于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非常残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租来的或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点产品出卖,来补助生活。……于是这种由小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经济形态,遂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核心。”[84b]于素云也认为“苛重的剥削使农民必须以家庭手工业作为农业的补充”。[2]进行中外比较研究的一些学者如庞卓恒也强调这一点。认为地主阶级级剥削的异常残酷,使小农双手紧紧抓住“耒耜与机杼”不放,农民越穷就越要依靠副业“与耕助织”。[61ab]吴承明对这种观点提出批评,他指出,耕织结合的加强主要是明清以后的事,但很难说明清比前代剥削加重,近代剥削的确有所加重,但却是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受到破坏的时期。用剥削加重来解释耕织结合这样一贯串整个自然经济时代的历史现象,是不够的。[38a]

2.强调纺织原料的变化和纺织工具的落后。吴承明认为,在我国纺织原料经历了以用麻为主时代向以用棉为主时代的演变,耕织结合的程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于麻的御寒力较差,种植欠广,原料加工运输不便,用麻时代并非家家户户都能辑麻织布。棉取代了麻以后,棉花种植广.运输便.适应其纤维短而使用的小纺车,家家可置.老弱能用,纺纱遂真正成为家内妇女的事。他指出,王祯农书中已载有五绽脚踏纺车和32绽大纺车,植棉推广后,重新使用单绽手摇车,几乎回到汉代水平;生产力落后才是明清耕织结合更为紧密的根本原因。[38a]他又具体比较了解了棉纺织业中纺纱和织布的劳动生产率和收益。认为由于纺纱工具落后于织布工具,纺纱的生产率和收益均低于织布,“每一工作日纺纱收益10文,而织布可收益100文”,若农民单事纺纱,只能补偿工食,故农民不能弃织专纺,耕织因之难以分离。[38b]孔泾源在吴承明理论基础上作了发挥。他认为宋元出现的多绽纺车标志着家庭纺织业独立化的技术基础已经具备。但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规定其生产目的是满足家庭本身的消费需求,即直接使用价植的追求。棉花之保暖性能优于麻织品,更符合地处温带的小农的需要,故宋元之际一经传入,农民家庭便以不计劳动消耗和牺牲技术进步为代价,舍麻取棉,中断了纺织技术的演进过程,妨碍了耕织的分离,从而使资本主义萌芽难以发展。[11a]对王祯农书所载大纺车后世何以不见使用,历来众说纷纭,李伯重曾予评述并提出自己看法,[37b]于此不赘。赵磊曾对吴承明观点作了批评,然未中肯綮。[64]

3.强调中西社会基导组织的差异,徐新吾认为西欧领主制下虽有小农生产,但以庄园大生产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而庄园有比较发达的专业分工,在一定条件下较易独立分化。中国地主制则以个体小农经济为社会基层组织的生产结构,小农经济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利于农业生产发展,但以自然分工为主,农业手工业紧密结合,故具有更大的凝固性,难于分化瓦解。[71a]萧国亮的观点与此相似,而更强调家族血缘纽带的作用。他认为西欧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庄园经济为主体,以庄园内部的劳动分工为基础,庄园衰落时较易转化为社会分工。中国传统社会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以家族经济为主体,实行家族内部的自然分工,由于家族血缘纽带作用,两者难以分离。[83]毕道村不同意徐新吾的观点,他指出西欧庄园经济仍是一种小生产,西欧十一.二世纪庄园的各种手工业并没有发现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分化和专业分化,相反,其分化程度不及中国农村。他甚至说,西欧农家耕织结合不是低于而是高于中国。他认为西欧十一至十三世纪农业手工业分离的真正原因是市场与城市的发展。不应从农业与家庭手工业中的结合寻找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25a]

4.强调我国小农经济对商品经济一定程度的包容性。方行指出我国封建时代小农比之西欧中世纪农奴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有利于在自有经济中发展商品生产。明清时代自给性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优势,但许多农民已分别在农业的一极或家庭手工业的一极部分地转化为商品生产,而以自给性农业和商品性手工业的结合尤为普遍。农民通过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获得较大收益,从而增强了对封建剥削的负荷力,对人口增长的适应力,对新生产方式的排斥力,以至对机器工业产品的抵抗力。方行还谈到这种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体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通过农民多子分居,象细胞分裂式地再生和复制着自己,使之形成汪洋大海;商人对农民小生产的控制也反过来使它能长期保存。所有这些,就是这种经济结构坚韧性的全部秘密所在[10a]。

以上各种解释各有其理由,亦各有不足处;相互补充,当可更为完整。剥削苛重,小农不得不“以副养农”“以织助耕”,这种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但它难以解释耕织结合的发生,也难以圆满解释其强化。对于中西农家耕织结合形态的差异,徐新吾的说法恐怕比毕道村的说法更符合实际,不过差异的本身并不等于差异原因。吴承明指出耕织结合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的事实和纺织原料更替所起作用,甚有见地。但谓麻的时代耕织结合并不普遍,则属可商。麻和丝是并行的。自曹魏实行租调制,长期以来丝麻织品是政府对农民的主要课纳物品之一,农民岂能玩忽!用棉时代织布农户与买布农户约略相当的局面恐怕只有在这种课税制度发生变革以后才能出现。作为课纳物品的丝麻织品生产属自给性生产范围,这时的耕织结合虽已包含商品生产成份,但以自给生产为主。一条鞭法实行后,原自给性家庭手工业生产可能部分地转为商品生产,农家耕织结合中商品经济成份增加。我国封建社会后期耕织结合的强化,不但由于棉纺织生产更适合农家小规模手工生产,而且由于农家经济中商品生产成分的增加使耕织结合的生产结构产生更强的生命力。从这个角度看,方行的解释似乎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三.封建地主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的关系

八十年代曾发生封建地主制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关系的讨论。由于小农经营是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讨论中实际上也涉及小农经济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关系问题。

马恩曾分析了西欧中世纪社会的自然经济性质。以前国内史学界一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也是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小农经济的耕织结合正是自然经济的基础和标志。但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得多,小农经济的商品率颇高,这种情况封建社会后期又有所发展;同时,中国封建社会虽有相当繁荣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迟迟建立不起来。如何解释这些现象,出现不同思路和理论。

一种思路以吴承明为代表。吴承明看到东西方的差别,指出西欧中世纪在一个庄园或马尔克乡区范围内,经济上是高度自给自足的,但共同体内存在较多的分工.协作和劳动交换;中国封建社会以家庭为本位,个体家庭在经济上的独立性比西方大,但自然经济并非更完整,中国封建商业与商业资本的发展超过西方。但他认为我国经济史特别是近代史研究中有夸大商品经济的倾向;同时自然经济的观念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仍然这样或奸样地表现出来。有鉴于此,他对“自然经济”的含义作了“引申”。他认为家庭的自给自足只是自然经济的第一层含义,但家庭实际上不能做到完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还应包括农民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解释,自然经济是指在一个经济单位内自我完成的再生产,这种经济单位,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大体相当于过去一个采邑的乡里或邑县,包括其中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他们依靠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互相取得原料和成品完成再生产。而广义说,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属自然经济范畴,因为这种生产和交换,尽管也会造成市场的繁荣,却又常成为自然经济的补充。地主制经济利用它巩固了自己。[37c]他又指出,传统市场理论认为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但考之历史,原始公社间的交换,地方小市场,剥削引起的交换,基于地区自然分工的长距离贩运贸易等,都不是基于社会分工的交换。“历史上可以有不同性质的交换,乃至有不同意义的商品。马克思讲的分工,是表现为价值的分工,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的)商品交换。”[37d]

吴承明对“自然经济”概念的拓宽曾引起一些人的批评,认为混淆了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界限。但持类似观点的也不乏人。如汤明檖认为中国自然经济不但表现在小农家庭,而且表现在地方基层组织的自给自足性。[27]章有义则认为:“小商品生产实质上以交换价值的形式的使用价值生产,成为自给性生产的组成部分”。[82b]孔泾源则强调了自然分工与自然经济的关系。他说:“在农耕民族中,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基于地域之间自然物产的差异性或劳动产品的多样性进行的交换活动,又构成这种生产方式的补充要素。自然分工一方面使自然经济的生产与消费直接结合的本质属性得以确立,另一方面又使商品经济因素潜在于这种自然经济的机体之中。”他肯定耕织结合的自然经济性质,认为自然经济的真正分解,最初只能从耕织结构的内部开始。[11b]

另一种思路的代表是经君健。他对“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始终占主要地位”.“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的观点提出批评。他认为作为自然经济主要特征的自给自足是指“使用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不是指“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一个经济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自然经济的前提,他称之为“自然经济平衡律”。他列举了一个经济单位要满足这一平衡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他认为西欧中世纪庄园具备这些条件,因而属自然经济。中国封建地主制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小农经济都满足不了这些条件,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这矛盾不可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解决,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这就决定了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籍助于商品交换。“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定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他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划归自然经济范畴,也不同意说地主制下的经济单位是乡邑,个体家庭只是生产单位。经君健又指出,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仍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从属于地主经济,为地主经济服务,成为地主商人高利贷者联合对广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工具,资本主义之芽难以在这基础上萌生成长。[66]在此以前,尽管国内也有学者谈到商品经济在封建地主制形成发展中的作用,如李埏就把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地主阶级更新的条件之一;[33]吴太昌认为商品经济也是封建地主制的基础之一。[39a]但明确指出封建地主制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而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在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者中,经君健无疑是第一人。

不过,在港台海外的经济史研究中,主张中国传统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并不乏人。许倬云论述汉代农业,其模式是人口压力—精耕细作—市场经济。谓因精耕细作,多劳集约,产生劳动力的季节闲置,这些劳动力被用于从事工副业,发展了商品生产。故中国传统农业并非都由自给自足的村落组成。[95]又如赵冈.陈钟毅认为,中国至迟战国开始,已在私有产权和小生产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市场经济。众多具有私有产权的经济单元在既有的制约下作最合适的选择,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他们合著的《中国经济制度史论》一书,即按市场经济的体系编篡。[94a]赵冈在《地主经济制质疑》一文中,又提出租佃制与自然经济不相容的观点。[94b]

在上述问题讨论中,不少学者既承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又承认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何者为主则依各人理解为异。同时又往往从小农经济的两重性寻找地主制经济两重性的根源。

魏金玉认为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的整个运行考察,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但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的关系来考察,则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本质联系。他指出小农不但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是地租交纳者,往往要纳税后才能考虑家庭消费的需要,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他强调了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补充的一面。封建社会中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单位,生产目的仍是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形成封建经济特殊的计量概念和方法。经营者一方面尽量减少货币支出,另方面尽量增加货币收入,二者统一到增加赢利上。[91]

方行指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他是从小农经济的发展来论述这一点的。他指出农民“再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除自己以实物形态满足外,其余部分要通过市场进行价值补偿和物质替换,农民家庭并不是单纯的自我完成再生产的经济单位,而是一个包含有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的经济单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双重结合,是小农经济在生产上的基本特征,它已成为农民生产的内在结构。”他把小农经济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以上属自然经济范畴)和交换型.以赢利为目的的交换型(以上属商品经济范畴)等四种类型,封建前期以前者为主,封建后期逐步向后者转化。但绝大数农民仍保留或多或少的自给生产部分,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10abcde]

李根蟠表示不同意“自然经济平衡律”的提法,也不同意把小商品生产归入广义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不在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有无或多寡,而在于生产要素在再生产中的不同运动方式,在于流通是否成为生产过程中的要素对生产起支配作用。以此衡量,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虽已出现并有一定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统治地位,这种二重性根源于个体经济的二重性。中国封建地主制有比典型封建领土制发达得多的商品经济,流通不但是物质资料再生产中的必要环节,而且是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地主制经济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结合的二重性经济。但商品生产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和依托,流通仍未控制整个生产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仍受制于基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因此,从主导方面看,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但已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它是自然经济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地主制经济之所以能包含较多商品经济的成分,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在典型的领主制下,农奴经济与领主经济之间,农奴经济与农奴经济之间有直接联系,共同构成自给自足程度颇高的半封闭的经济实体。中国封建地主制下,个体农民之上一般不存在这种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与农民经济是两张皮,个体农户不能自我满足的那部分需要,常常要从市场求取解决,故农民经济中一般包含部分商品生产,这是地主制下商品经济的主要基础。[34b]

吴太昌把中国封建制社会分为领主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强调了第二阶段自然经济的不完整性,强调了作为自然经济必要补充的城乡小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以及商业的繁荣。这种与地主经济伴生的商品经济虽然始终处于对封建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但它的发展终究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和交换扩大的结果。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相互依存,相反相成,扩大了中国封建地主制的经济基础。[39ab]

阎守诚也认为封建地主制社会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具有同一性。其重要表现之一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农业经济中包含了商品经济的成分,不管个体农民经济或是地主经济,均与商品经济有必然联系。[74]萧国亮也主张小农家庭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混合物,但强调土地买卖的作用。他认为小农家族之所以经营部分商品生产,是为了追求货币以购买土地。[83]

有关论述还不少,恕不一一列举。

关于这一问题,似乎可以区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封建地主与商品经济是否有本质的联系,或者说,封建地主制是否以商品经济为其基础之一;二是从主导方面看,封建地主制经济究竟属于自然经济范畴,还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对于第一个问题,讨论中多数人作了肯定回答,承认封建地主制下有比领主制社会更发达的商品经济。关于第二个问题,有些人强调了这种商品经济成分对自然经济的依附,从而认为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另一些人则强调了商品经济的独立发展和重大作用,而不认为地主制经济与自然经济也有本质联系。而地主制经济之所以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份,则无疑与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让我们进一步看看有关讨论吧。
   四.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

八十年代初,有的同志提出:在历史上和理论上,都有两种小生产。一种是自然经济的小生产,曾构成漫长的封建经济的基础,特点是自给自足,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中分析的法国小农等,即属此类。另一种是商品经济小生产,其历史虽可追溯到原始社会瓦解时期,但在整个古代社会只处于占统治地位的自然经济的缝隙中,直到封建社会后期,才获得典型的形式,《资本论》中论述的作为资本主义产生的直接前提而为资本主义剥夺的小生产即属此类。只有商品经济的小生产的充分发展才能走向社会化大生产。混淆两类小生产,否认小商品经济的合法性和进步性,是导致左倾经济理论的根源之一。[19] 当时也有人提出质疑,认为从小生产的地位和性质看,均无划分两种小生产的必有。马克思的《雾月十八》和《资本论》提到的小农并无本质区别。小商品生产从来没有也根本不会取得统治地位。它大量存在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时期,但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又会不断分化。[55]不过,两种小生产区分还是被不少学者所接受,并作为分析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一种工具。但在我国封建地主制中,尤其是它的后期,何种小生产占居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小生产是否构成过独立的发展阶段,则有不同的认识。

陈家泽认为,“在欧洲中世纪后期,商品经济小生产得到了几乎是纯粹的自身形态的发展,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则始终只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而存在”。但占主要地位的自然经济小生产又呈现出不完整不纯粹的形态。这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以一家一户为基本生产细胞,自给程度远逊于西欧中世纪庄园,故小商品生产很早就作为自然经济小生产的补充而存在。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这种不完整性和变通性导致商品经济的早熟及其对自然经济的依附和从属。他认为这种商品经济完全不受价值规律的支配,是“非商品生产的商品经济”。[47]龙登高认为宋代随着个体性综合型生产力趋于成熟和小农家庭独立经营能力的加强,小农与市场联系更密切,代替了前此与乡里宗族的联系而成为小农再生产的外部条件。但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农村市场属于商品内循环类型,并不能诱发个体家庭突破自给性生产,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了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动机。[16ab]薛虹赞成“小农经济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提法,但强调明清小农经济中小商品经济的普遍性及其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明清以前小农经济的商品生产基本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商人资本尚未进入小农经济领域,可视为自然经济产物.自给性生产的补充;明清商业资本进入小农经济领域,控制小农生产,价值规律起支配作用,已超出自然经济范畴,不能再视为自然经济的补充。他认为明清小农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封建剥削苛重.商业资本渗入农村和人稠地少相互诱发促成的,是由于农业生产不足追求的补偿。其运营总趋向是下滑的倾势,是生产投入增长率递增而产品价值增长率递减的二律背反的生产。在这基础上中国不可能发展为资本主义。[90]陈庆德不同意把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对立作为划分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基本标志之一,不同意把清代商品性手工业简单划归自给性典型的耕织结合,他认为油價农业生产向商品生产转化,手工业商品生产向农村家庭化扩展,两个过程融合在一起,把中国的小农毫无例外地卷进商品经济的体系中。它的根本动力是日益深重的农业危机,即人口激增形成对土地的沉重压力下,为补充农业生产不足维系小农生存而发展起来的。“这种与自然性农业结为一体的商品生产正是个体地域性经济中商品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特点。”陈铿则强调了封建社会中从自然经济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间小商品经济形态的独立存在和历史进步性。[44]柯建中也论述过明清从自然经济到小商品经济的转化。[61]

在小农经济中,区分自然经济小生产和商品经济小生产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如把这种区分绝对化,则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上都未必妥当。一般而言,小农经济自始至终包含着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不过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阶层,两者的比例各不相同罢了。根据这种比例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小农经济区分为不同类型。总的发展趋势是小农经济中自然经济成分的缩小和商品经济成分的增加,相应地是自然经济小生产类型的缩小和商品经济小生产类型的增加,但终封建之世,小农经济并没有完成从自然经济小生产向商品经济小生产的转化。《资本论》论述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农民经济(自耕农),从其农产品大部分供自身消费,谷物价格不受平均利润率的支配看,也并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经济的性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小农经济中的商品经济成分有较大发展,但是否已构成受价值规律支配的独立的小商品经济的阶段,仍然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论证。我们下面的介绍还将涉及这一问题

在海外学者中,黄宗智对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研究是影响比较大的。他着重批评了认为商品化与小农经济不相容和必然导致近代化的观点。他在《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指出中国近代农村演变型式不同于西方,西方小农分化过程归结为农村经济的全面转化;中国则在小农经济范围内发展,它所导致的不是资本主义的工业经济,而是一个分化了的小农经济。他认为家庭式农场(按,黄氏所说“家庭式农场”大体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小农经济)由于规模狭小和地租高利贷剥削的苛重,要依靠家庭手工业和佣工作支撑。但他不同意把中国家庭工业与小农耕作的结合视为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基础。他认为18世纪华北平原已高度商品化,小麦成为一种商品作物,棉花已广泛种植,手工业在许多方面已超出为自家消费而生产的“自然经济”阶段,而成为市场经济一部分。不是自足的自然经济,而是商品化了的手工业对近代工业的入侵作了顽强的抵抗。这种商业化了的手工业,与其说是过渡到资本主义工业的跳板,不如说它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化带来的不是家庭单位的削弱,而是它的更充会完善和强化。它把更多的妇女和其它家庭成员吸收到生产领域,从事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男耕女织”实际上反映了家庭生产在商品化推动下的这种完善和加强,明清以来蓬勃发展的商品化为什么没有导致近代化?黄宗智认为这是因为明清时代中国的商品化是在人口压力推动下的过密型的商品化,不同于推动近代化发展的质变性的商品化。这种过密型商品化导致的过密型家庭生产,使用低报酬的劳动(低于市场上男劳力的工资)的家庭劳动力,形成一个依赖雇佣劳动无法与之竞争的生命力极强的生产体系,虽可提高总产量与总产值,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则是逐渐递减的。[93ab]

与上文提到的特定类型自然经济论相比照,黄宗智的观点可称为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论。除此之外,又有即区别于自然经济又区别于商品经济的交换经济论。

崔晓黎通过对1929—1949年无锡清苑农户家庭经济及其与外部市场关系剖析,提出传统农业是交换经济的观点。据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调查材料和老农对解放前生活的回忆,当时粮.肉.油.棉等能自给自足或大部自给,灯油.煤炭.烟.酒等则需用货币购进或支出。生产资料投入(种子.农家肥等)基本自给,靠货币购买的为数极少。农户货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清苑为45.5%,无锡县为70%。他把一个或几个与农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市场所覆盖的区域范围称为“市场社区”,反过来把这一区域内的市场称为“社区市场”。清苑县一个4000户左右的市场社区货币流通总量约为一百万元,在社区内和社区外流通部分各占64%和36%。在与社区外的货币流通中,30—35%为工业品。进入传统农村社区市场的三大工业品是棉布.煤油和煤炭。洋布受到农户中利用机会成本接近于零的家庭剩余劳动力生产的土布的顽强竞争,发展缓慢。煤油已基本代替农户的食用油照明,因它物美价廉,且可省点地种别的。清苑燃料短缺,故廉价的煤炭有相当发展。崔晓黎在分析了这三种工业品替代传统产品不同方式后指出:农民的生产.交易行为确实是处于一个大的广义市场环境约束之下。传统集市市场形成与人口发展同步,属“人口密集成因”。市场有明显历史沿袭性,长期不变,表明农民对市场的内在依赖很高,农户家庭经济的自身运行,是建立在时时刻刻的比较利益之上的。因此,传统农村社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它不同于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在于它是一非利润约束市场,没有平均利润率制衡机制,交换的实际上是使用价值等等。从原始社会的比较经济,到农业社会的交换经济,再到工业社会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基于一种比较效益的意识和行为。马克思说农业社会是自然经济,这是与工业社会相比较,从农业内部低商品率.农民自给自足部分很大这样一个角度提出问题,而不是社会发展内在动务角度提出问题。所以自然济与交换经济提法并不矛盾。

五.商品率与剩余率

对我国小农经济的商品率也有不同的计算。兹略举数例:李文治最近估算明清各类地区各类农户商品率:一.买布而衣地区30—50%;二.产粮为主兼植棉纺织地区,黄河中下游自耕农,售麦售布者约35—40%,只售麦类或只售棉布者,20—30%,租佃农交实物租者略减,交货币租者30%以上;长江流域自耕农约30%或更多,租佃农约20%,交货币租者超过30%;三.植棉纺织专业区或专业户,低者60—70%,高者80%以上;四.棉蚕以外其它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混合种植区,多为50—60%。他据此对该时期地主制经济是否仍用自然经济这一术语概括提出疑问。[35c]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社会调查,农家经济商品率常达50%以上。近年杜昌修整理发表1936年对定县.南京.肖县农村的调查材料,其农民经济商品率分别为64.4%,62.04%.66.96%。[48]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经济研究的结果则是:粮食商品率约为收获量的25%,棉花商品率达90%以上,实物收入与现金收入各占50%左右。[81a]上述农家商品率,均系指农副产品中出售部分占总产量或总产值的比例。对于近世学者调查或估算的相当高的农家商品率,不少学者指出其中包含了虚假成分。如卢锋指出: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应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生产者剩余产品量的提高为前提。但近代中国往往是耕作规模较小.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农户,商品率水平反而比较高。这是因为他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出售自产细粮,换回粗粮充饥;为了完租还债,又往往在收获时贱价出售农产品,冬春青黄不接时又要买回农产品维持生活。这种同一生产者对同类产品卖出复买进的市场行为,虽然在统计上增大农产品交换比重,却不能真正提高农产品商品化水平。[14]有人称中国近代农村商品经济为“饥饿的商品生产”.“虚假的商品流通”。[1]或提出应将这类与剩余产品无涉的商品交换排除在商品率之外。吴承明对国内市场商品量与商品率的估算方法与此不同。以粮食为例,其商品量是非农业人口用粮,经济作物区人口用粮与商业用粮(酿酒.上浆等)的和,商品量除以总产量为商品率。这样算出来的粮食商品率,基本排除了农民之间在地方市场上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以及为完租等被迫出卖.日后仍需反销的口粮,比较接近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按此法估算,鸦片战争前粮食.棉花.棉布和丝的商品率分别为10.5%.26.3%.52.8%.92.2%。在国内市场中商品值比重前三位分别为粮食.棉布和盐。吴承明认为,鸦片战争前的国内市场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作为农村自然经济解体的基本指标的粮食商品率仅有10.5%,经调整(排除引起产品单向流动的租赋等因素)后不到10%,商品粮中用于远距离运销的只占20%左右。棉布商品量虽大,但主要是农家自用有余的布,农村中的粮布交易属农家间的品种调剂,是耕织结合的另一种形式,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总之,当时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28]徐新吾也认为,近代农产品的商品化虽有发展,但在农业生产领域中,自然经济始终占优势。据他的估算,农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比例,1920年为38:62,1936年为44:56。旧中国农村已以市场经济为主的说法难以成立。近代中国农产品的商品化,受粮食生产长期停滞以至下降趋势的严重制约,和出口贸易兴衰的支配,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贫困的商品经济”。解放后粮食产量虽然增加,但由于农民生活改善和饲养业的发展,粮食商品率反而下降,即其反证。[71b]

有些世界史研究者根据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新理解,强调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现实的人的物质力量 与精神力量的发展是历史前进的终极原因,倡导开展中外封建社会劳动者状况的比较研究,也对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的劳动生产率.净余率和商品率作出估算。庞卓恒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农民,以他们的能力可能达到的程度而言,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他据《管子·治国》“一夫为粟二百石”推算,西汉一个全劳力已能年产粮2700公斤,高于12—13世纪英国全份地农奴的劳动生产率(2300公斤),以“中农挟四”算,一个全劳力剩余产品已达80%,也高于英国全份地农奴(77%)。但英国平均地租率为21%,净余率为26%,中国农民除唐代受田农民有10%的净余率外,大部分时期,剩余产品全被剥削掉了,仅能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无力掀起促成自然经济解体.封建制度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历史变迁。[61b]侯建新根据他对鸦片战争以前浙江地区农民家庭收支的计算,得出商品率11%,扩大再生产部分及净余率为7%的结论。(以后又调整为商品率14%,储蓄率6.7%)它大大低于英国十三.四世纪的水平(商品率53%,后调整至45%)的水平,根本无法冲破封建自然经济结构。[65ab]这里的净余率为收支相抵的余额,商品率为进入市场部分。据侯建新计算,农户收获粮食除地租.口粮和生产性支出外无剩余,能进入市场者仅为部分棉布,故与李文治等人估算相去甚为悬殊。箫少秋和陈景彪也具体分析了15—17世纪苏松地区的农户生活状况,据他们计算,16世纪苏松农户净余率为4—30%,出现了稀疏的资本主义萌芽,17世纪米贵布贱,加上赋役地租率上升,各类农民均无剩余,农村商品经济的资本主义萌芽遭到灭顶之灾。[78]

王家范.谢天佑对我国封建社会自耕农的收支情况作过估算,其中农民占有剩余劳动余额一项与上述学者所言之净余率一致,亦可供参考。兹将其估算表列如下:

五口之家 汉 代 唐 代 清 代
(二大三小)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收支 占总产%
面 积 50(汉大亩) 30(唐亩) 10亩
总 产 3×50=150 100 1.5×30=45 100 3×10=30 100
口 粮 90 60 28 62.2 20 67
农 本 10① 6.7 3.8③ 8.5 4.5 15
赋 租 19② 12.6 7④ 15.5 5 16
(衣着) (15) 10 (3.5) (7.8) (2.34) (7.8)
衣着不算 31 20.7 6.2 13.8 0.5 2
扣除衣着 16 10.7 2.7 6 (-1.84) (-5.8)

① 包括种子饲料等。
② 包括田租.口算赋.更赋.刍藁.未包括徭役
③ 包括种子.饲料.农具损耗等。
④ 包括田租.庸调.地税

上表表明,每一朝代自耕农的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与最低必要耕地限量几乎相同,在影响自耕农占有剩余劳动量多少的诸变量(亩积.亩产.口粮.农本.法定赋税)中,虽然单产有所增长,但由于亩积缩小.法定赋税量增大,综合的结果是农民占有的剩余劳动余额反趋下降。[8]

对庞侯等人的估算和比较,学术界有不少不同看法。如毕道村按宋代亩产309市斤.每户占地30亩计算,得出每个农户年产粮8343市斤,为十四世纪英国中等农户的1.8倍。佃耕30亩的客户,扣除50%的地租和口粮.种子后,有余粮1521斤,为其收入的36%,远远超过西欧中等农户。明清农民的境况恶化是人口增加.耕地不足.土地兼并等因素导致的。[25b]就我国封建社会实际情况看,农民出售的农产品往往不仅仅是他们生产生活消费后剩余的部分,而农民交纳的地租赋税,也会有部会转化为商品,因而,按农民“净余率”推算商品率会出现误差,但以劳动生产率和净余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真正基础,仍不失为观察这一问题的有意义的视角。
六.价值规律与劳动消费均衡公式

为了正确判断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及其性质,除了要对农民经济的商品率作出量的估计外,还应进一步研究小农经济的有关运行机制,考察价值规律对小农经济作用的范围.程度和特点。

对于封建地主制下价值规律的作用,胡如雷作过比较系统的分析,他认为封建社会虽然 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但始终存在简单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不但对商品生产的商品,而且对非商品生产的商品,即对整个商品经济领域起着制约作用。但商品价值通过价格的摆动而测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价值规律对商品经济所发生的作用,又受到很多封建特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阻碍。如农民丰收时低价出售粮食,歉收或青黄不接时,不计成本低价出售手工业品以换取谷食,又如货币征税远远超出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时,纳税人被迫出售产品,造成供过于求和谷价病态下落,都会对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干扰和破坏。价值规律能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各经济部门中的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这种作用也受到很大限制。当农民为出卖而生产一部份产品时,不可能不考虑市场的价格而决定自己的生产安排,尽量选择价格对己有利的生产项目,并根据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各项生产比例。但农民经济中占大头的自给性生产,则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实际需要,不受价值规律的任何影响。[67]方行根据清代前期的史实,对价值规律在封建社会农民生产中的作用作了探讨。他指出清代前期棉.丝.烟.蔗等商品性农产品和棉纺织.丝织.造纸.榨糖.编织等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有颇大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比种粮有利,体现了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但封建社会中价值规律作用受到种种限制。如用作租赋的粮食生产,农户经济中的自给性生产都不受价值规律制约。农民不论从事自给性生产或商品性生产,均由家庭劳动力负担,就自给性生产而言,只要能养家糊口,即会耕种土地,是否有剩余产品,不表现为经营土地的界限。就商品性生产而言,家内劳动力的生活费用是可以不予考虑的固定开支,只要家庭手工业产品能收回原料费不略有盈余,这种生产就会继续下去。而其商品的市场价格根本不必提到与其相等的水平。因此,价值规律对农民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是十分迟钝的。气候.土壤和耕地面积等不优裕的自然条件,也成为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限制的因素。方行认为“从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整体看,农业生产中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还主要是取决于农民对直接使用价值的需求结构与数量,而不是取决于价值规律。”但他又认为,全部农民的自给生产与商品生产的比例关系,是由价值规律来实现的。[10d]

一些主张秦汉是古典经济的学者认为汉代价值规律已能发挥其调节生产并维持社会分工的作用。如秦晖认为,“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是通过利润率的平均化来体现的,整个经济在动态平衡中形成平均利润率,并借以维持社会分工不致失常”。《史记·货殖列传》:“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就是汉代已形成平均利润率的明确记载。[73]薛平栓不同意这个看法。他指出汉代和后世都存在农民“弃本逐末”现象,这是因为市场机制尚不建全,没形成平均利润率,致使商业利润高于农业利润的缘故,“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就是这种情形的反映。[88]

关于上述谚语,也有人认为是反映了价值规律发生了调节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配的作用。胡如雷对此亦有分析,认为经营工商业比经营农业有利是各种因素造成的(如经营农业所需垫支较大,生产周期较长,税负重而难以逃避等),基本上与价值规律无关。[67]叶茂则指出:“由于商品经济既有发展又不够发展,由于流通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生产,没有能够形成发达商品经济社会那样的支配整个社会经济的平均利润,农民经营既没有平均利润为最低界限,商人赢利亦不受平均利润的制约,商品价格遂在农副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端发生了方向相反的对价值的偏离;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利益经常受损,商业利润却居高不下。农工商之间这种比较利益差距与其说反映了价值规律起作用,毋宁说反映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被扭曲,无法发挥其正常作用。”[15]

以上是主张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学者的有代表性的意见。这种意见与自然经济主导论完全一致,是不言而喻的。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主张明清以后我国商品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或者径已进入商品经济阶段的学者,也并不认为价值规律在当时社会经济中已起支配作用,他们把谋生而不是谋利作为小农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下面举两个例子:

陈春声.刘志伟认为,清代太湖流域.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商业性农业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农产品商品率达到较高水平,许多农户的生计已同市场有较密切联系;十八世纪广东区域市场结构的有机性和市场功能的有效性,甚至可以与同时代的法国相媲美。但即使是与市场联系最密切的农户,其生产经营活动也仍是以生活上的满足和群体和谐为根本目的。市场上某种农产品较优裕的价格,或者也会对他们产生一定吸引力,使他们改种这一作物。但他们作出这一选择的内在驱动力,不是这种作物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后可能带来的利润,而是维持家庭生计的需要。农户收益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实现,收益大小也取决于市场价格,但对生产资料的拨付使用和劳动力的投入,却没有也不必要根据市场价格来核算。土地收益率的提高是以更多的物资和劳动力投入来获得,至于由此而可能导致的劳动生产率降低或利润(如果有的话)下降,则一般不会被考虑。这种现象,陈.刘称之为“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把它和所谓“整体市场活动的非经济导向性”作为清代经济运作的两个特点。并认为这些特点的形成不能单从经济层面.而应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寻找其根源。[45]

如前所述,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的中国小农经济已充分商品化,但他也强调小农经济是维持生计而不追求利润的经济。在《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中,黄氏提出区分不同阶层小农的综合分析法,自称综合了以舒尔兹为代表的形式主义.以蔡雅诺夫为代表的实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农民学理论。认为革命前的中国小农具有三种面貌,既是追求利润者,又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当然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富农与经营式农场主较象前者,佃雇农更像后者,而自耕农则以中者相似。认为马克思只谈阶级斗争,自然是一种误解,经营式农场主也难以划入小农经济范畴,而自耕农和佃雇农在某种意义都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黄氏进一步指出:“长江三角洲农村经济的商品化不是按照舒尔兹的逻辑,而是按照蔡雅诺夫的逻辑推的。”[93ab]

以西奥多·舒尔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传统农业的小农是理性的,他们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价格反应灵活,资源配置有效率,象特定条件下的资本主义企业家那样行事。舒尔兹的理论在中国学术界有较大反响,农经界自不必说,史学界也有尝试应用他的理论重新认识小农经济的。如樊树志即根据舒尔兹关于理性小农的论述,指出小农是在传统农业范围内有进取精神并对资源能作最适度运用的人。把小农和小农经济描写成一切陋俗恶俗的渊薮,未免有失偏颇。[88]不过,舒尔兹等的理性小农论实际上是以资本主义已有相当发展的条件下的小农为模特的。我国传统小农是聪明的,有经营头脑的,但很难认为他们象资本主义的企业家。故有人根据韦伯理论提出“广义理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传统小农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利益和效用的追求为其经济活动的目标,具有创造性和在一定范围的整体中寻求均衡的倾向。[40]

蔡雅诺夫的农民理论是以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俄国农村中广泛存在的家庭农场为理论原型的。他认为劳动家庭经济单位类型是独立的经济关系类型,不适合于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古典经济学等理论。其特点是不使用雇佣工资劳动,完全依靠家庭成员从事生产,以满足自身消费为目的。它包括完全自然经济的家庭单位和与市场交换有联系的家庭单位。前者固然以家庭需求的满足为经济活动的依据,后者更关心取得最大的劳动报酬,但仍以满足自身需求为最后原则,而遵循“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所谓“劳动—消费”均衡公式,是指以家庭内部劳动辛苦程度和消费满足程度的评价为决定家庭经济活动的准则。消费需求没获得满足,即两者未达到均衡。这时对劳动辛苦的评价低于满足消费的意义,劳动投入将继续,哪怕以降低劳动生产率或以在资本主义意义上的亏损为代价;相反,一旦需求已基本满足,即达到均衡点,则任何进一步的劳动消费都是无意义的。家庭消费需求是家庭经济活动的第一原则。[72a.49.73b]蔡雅诺夫认为,代役租农奴经济接近于劳动家庭农场,基本上适用“劳动—消费”均衡的原则。蔡雅诺夫理论的出发点是既作为生产单位又作为消费单位的个体家庭,亦即物质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小农经济的自然经济性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这种结合决定的。其理论对自然经济或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有普遍意义的。蔡雅诺夫注意到小农经济中经济再生产与人口再生产的关系,注意到由家庭人口自然发展所决定的家庭规模与构成及其对家庭经济发展变化的重要影响。但他忽视小农庭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忽视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小农经济的影响,因而这种理论难以全面准确地阐明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的小农经济的发展规律。但他所揭示的小农家庭的特点和运行机制,对于自然经济和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小农经济来说,恐怕是难以移易的准则。

李根蟠把“劳动一消费均衡公式”视为“自然经济决定的原则与机制”,并以此分析《管子·国蓄》中“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的话。“当粮食丰收时,谷价虽贱,农民有较多粮食可卖,收入足供所需,其副业生产可以收缩,或把较多产品留作自用,产品投放市场数量较多,故谷贱万物贵。当粮食歉收时,谷价虽贵,农民没有什么粮食可卖,收入不足抵偿其各项开支,甚至还要买进口粮,这样,只好增加副业生产,把较多产品投放市场,以弥补生计之缺,故谷贵万物贱。这说明在当时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商品生产是自给生产的补充,副业生产是粮食生产的补充,其农副产品投放市场的多寡,主要不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而是取决于自身的需要,即以足够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那部分物质资料和交纳贡赋为度,其副业生产规模及其产品投放市场的数量,则依据粮食生产满足上述要求的程度来调节。”“由此可见,在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中,由自然经济所产生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活动机制,仍然起着决定作用。”[34b]

现在我们再回到小农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小农并非完全自给自足,他们与市场已有较多联系,小农经济中可以容纳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整个地主制经济时代,尤其是明清时代,商品经济有较明显的发展。——这是多数学者所公认的事实,但解释各有不同。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商品经济繁荣的表象和它实际达到的水平之间有很大差距,相当部分带有自然经济的痕迹,从总体看,当时的小农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或因其既包含商品经济成分,又仍以自给性生产为基础或依托而称之为“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小农经济中商品经济的这种发展已使它脱离自然经济的范畴,而属于商品经济中的一种类型;但这是建立在劳动生产率低下,小农经济贫困化基础上的特定类型的商品经济。在这种商品经济的基础上,新的生产方式难以建立。——在这一点上两种意见又趋向接近,不过,我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生产的发展,能否最终导致资本主义的建立,则不但在两种意见间,而且在两种意见内部,也存在着实质性的分歧。

如果光从小农经济产品进入市场的数量和比例看,的确很容易得出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已经商品化(或已脱离自然经济)的结论,但若从社会分工发展程度,农民劳动生产率和他们所能掌握的剩余产品作些分析,这种商品经济的实际水平就值得考虑了。如果进一步考察小农经济的运行机制,上述结论恐怕就难以成立了。陈春声.刘志伟所说的“农户经济活动的非市场导向性”,撇开概念表达的歧异,与蔡雅诺夫所揭示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农户经济活动的原则,并无本质的区别,似乎也不需要到传统文化中去找寻清代经济运作特殊性的根源。黄宗智既然承认中国明清以来小农经济的发展是依据蔡雅诺夫的逻辑来推动的,则他所谓明清以来小农经济已高度商品化的结论就可以商榷了。把维持生存放在首位,不正是可以理解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经济原则吗?个体小农之所以能在边际报酬低于正常工值的条件下投入家庭劳动从事家庭手工业生产,并以其低廉价格获得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不正是因为有自给性生产作了它的底垫的依托吗?正如有些日本学者所指出的,中国土布之所以能维持低廉的价格,其“秘密就在于它不是基于商品生产,而是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将支出压至最低限度而几乎不考虑工资部份,才使低价格成为可能。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低价格是完全无视‘商品’化相对应的价值问题,基本上是‘劳动力浪费体制’才得以实现的。”[29]
 七.国家.社区与小农

小农经济的运行既取决于其内部结构,又取决于它与外部环境条件的关系。在外部的条件中,除了市场外,还有国家和社区(乡族)。关于国家.乡族与小农经济发展的关系,目前尚未见系统的研究,因此这里只作非常简略的介绍,着重在提出问题。

关于小农经济与封建国家的关系,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小农经济是否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肯定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学者,有的是从小农经济本身的分散.孤立来论证,认为小农经济需要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来代表它们,[52b.22.50]另一些人则从地主阶级统治的需要来论证,认为地主采取分租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地主又没有西欧庄园那样的武装,故需要专制主义的集权国家强制农民执行对地主和国家的封建义务。[30a]否定小农经济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的学者的主要论据是:小农经济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社会经济体系,它的地位与作用受当时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制约。[13ab]又有人认为封建专制主义政权以地主经济为基础,而地主经济又以小农经济为存在的条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营方式相结合构成的地主经济,是封建结构的核心。[63]从本综述第一节介绍的情况看,小农经济在所有制结构方面的特点及其变化,显然是受地主制及其发展所制约。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形成有各种因素,但最根本的在于地主制经济的内在要求。对拥有独立经济的农民进行封建剥削,需要有超经济的强制手段,需要政治统治权力作保证。但地主制下农民对土地及其主人的依附相对松弛,地主对农民的直接统治权力已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这就需要一个垂直领导的官僚系统来承担和行使它。中央集权制由此而形成。因此,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第一个经济职能是保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和剥削。农民虽不固着在某一地主的土地上,但户籍制度和里甲制度都把他们固着在某一地区,不得随意迁移,以供地主阶级及其国家的剥削。农民对单个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虽然比较松弛,对国家却有强烈的封建依附关系,苛重的徭役和人头税即其表现之一。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强制往往通过法律强制来实现。反抗地主阶级压迫的农民总要受到国家机器的残酷镇压。因此,把封建专制主义的经济基础归结为小农经济恐怕是不妥当的。但中央集权封建国家既已形成,自须依赖小农尤其是自耕农提供赋役以为其生存基础,故亦有学者称之为“剥削基础”者。[26.87b]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盛衰确实往往与小农经济.尤其是自耕农经济的荣枯相依相须。

国家的赋役是农民尤其是自耕农的沉重负担。财政部曾组织编写《中国农民负担史》,第一卷即为《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与农民负担》。该卷序言对我国封建社会农民赋役负担的规律作出如下概括:“每一封建王朝的农民负担基本上是直线上升的。农民负担的最低点总是在每一封建王朝的前期,特别是开国时期;而其高峰点总是在它的后期。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的总过程来看,农民负担则是曲线上升的。这条农民负担曲线越爬越高,反映了农民的赋役负担一代比一代加重,农民负担总额象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农民赋役负担达到最高峰点的时候,接踵而至的便是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92]据王家范.谢天佑的估算,汉代赋役合计占农户总产35%上下,如徭役执行不正常则与地租率(50%)几乎相等。唐代租庸调开天之际也高达农户总产30%以上。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制等赋税形态的变革,均包含着赋税形态的变革,均包含着赋税绝对值的增长,实行的不是减法而是连加法,公式为b=a(1÷nx)(n为变革频率,x为横征)。它实际上抵销了唐宋明清以来农业增长所带来的全部积极成果。“就封建社会正常时期而言,实际赋税率 一直维持在30%以上的高水平上,至于封建王朝的中晚期,则常有逼近地租率的趋势。”理论上小生产的最好形成——自耕农,往往因此在逆境中挣扎。明清“投献”之几极盛,即由此而来。对个体农业威胁最大的是封建专制中央集权国家抛开“法定”剥削率,听任“野性权利”支配的时侯;尤以劳役的任意增派为最。[8.87ab]当然,赋役制度的演变还有另一方面,即由重役轻赋.到赋役并重,再到重赋轻役,最后徭役基本上归并到田赋中。这不但是赋役制度的化繁为简,而且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依附关系的削弱。自耕农的独立经济亦由此得到某种发展。历代赋役制度是史学界研究得较多的问题,有关成果恕不在此一一罗列。

国家和小农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但这还不是国家与小农关系的全部。许多论文谈到封建国家扶助小农的政策,这当然是为了保护赋税之源和维持封建统治的稳定,但也是在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在封建领主制下,农奴被授予份地,领主领地内有“公有地”,有仓库,有内部分工和各式交换;在这范围内,农民生产是有一定保障的。在封建地主制下,农民的生产条件缺乏这种保障,而封建国家却在一定程度上负担着保证农民再生产的经济职能。历代封建地主政权,无不实行重农政策,除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以外,在生产上的主要措施有:保证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尤其是土地)的结合,如安辑流亡,奖励垦荒,承认垦荒者对土的地权利,以至由国家分配部分农民以土地(如实行均田制),在封建王朝初建时尤其注意于此;奖励和督课农民生产,推广先进农具和技术,修撰和颁行农书等;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如治河患.修水利.兴屯垦等;在农民缺乏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再生产难以为继时,给予接济,如减免赋税,赋予或假予口粮种牛以至土地;利用国农掌握的粮食和物资,贵籴贱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使农民少受商人.高利贷者的中间盘剥。以上数项,尤其是一四五项,反映了地主制下农民再生产的特点。已有一些学者从封建国家经济职能的角度研究封建国家的农业政策。例如林甘强调封建国家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经济职能,并对秦汉有关农业政策作了剖析。[57]徐建青《从仓储看中国封建社会的积累及其对社会再生产的作用》一文指出:仓储是封建小农经济形式下社会实物积累的一种形式,“建立国家积累是小农经济的特殊要求,是国家的经济职能在这种生产方式下的具体体现之一。”[72b]李向军博士论文《清代荒政研究》对清代荒政作了深入系统的论述;救荒也是封建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之一。萧国亮从另一个角度论述国家与农业的关系。他认为专制国家实质上是精耕农业的平衡机制,国家是劳动力和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并有治水.救荒等方面的功能。[83]总的来看,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虽已逐步增多,但研究仍然比较薄弱,尚待垦辟的领域仍然十分广阔。

谈论封建国家的经济职能和它对小农经济的政策不能不涉及重农抑商问题。对重农抑商思想与政策的形成原因和历史作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和截然相反的评价。在这里只能简单介绍有关重农与抑商关系的几种有代表性的意见。一种影响频大的流行观点,认为封建制度的基础是个体小农业,自然经济占支配地位,它必然产生要求社会永远保持现状的保守倾向,而商业则是引起社会变化的革命要素,封建统治者从其最高利益出发,力图消除这一祸根,因而提出并实行重农抑商政策;这一政策两千年来相沿不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84c]他们说“重农是为了彻底抑商,抑商是为了确保重农”,[83b]把小农经济与重农抑商一起否定掉了。另一些学者认为对小农经济的历史作用应予肯定,对商人资本的历史作用则应具体分析。封建地主制的形成虽然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必要条件,而商人资本的过度膨胀又会加速小农的贫困破产,诱发严重的“弃本逐末”现象,危及封建地主制的正常经济秩序。重农抑商主要为了防止农民弃本逐末和抑制商人资本对小农的兼并活动,这对保护小农经济,维持农工商各业劳动力的合理比例,确保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意义,因而有其历史合理性。有人还进一步指出,封建地主制下发展有限的商品经济不可能形成对资源分配起制衡作用的平均利润率,价值规律也就不可能承担调节社会劳动的分配.使之符合经济按比例发展要求的任务。这个任务就不能不落到封建政府身上。重农抑商正是封建政府履行这一经济职能的主要手段之一。[15]这是把小农经济与重农抑商一起加以肯定。又有一些学者认为,小农经济的兴起必然引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小农经济的分解。重农抑商保护小农经济与抑制商品经济相结合,使农业上的小土地私有和手工业商业方面的官营或官控相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经济的基本格局的发展定势。尽管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创造了较高的生产水平,能给社会提供一个较高的余额,但这种余额不但以租赋形式为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占有,而且重农抑商政策割断了农业与工商业间的通道,阻隔了它们之间的交流,使工商业利润或转化为课税,或流向土地,而不能用以扩大再生产,使社会经济陷于困境。[23b]这是肯定小农经济而否定重农抑商。上述意见分歧仍然是由于对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济,商品经济及其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所致。

在封建地主制下,在小农家庭之上并不存在领主庄园那样的经济实体。但小农家庭与乡族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存在着某种分工与互助的关系。这也是小农经济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但对这个问题过去研究比较薄弱。研究宗族制度的,多从地主经济的角度予以论述。专论小农经济与宗族制度关系的,据笔者所见,有王小丁的文章。王小丁认为,古代中国小农经济的发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血缘纽带联系为核心并同时具有地缘性质的宗族共同体的制约,如蜜蜂与蜂房的关系一样。以个体家庭的自然分工为基础,以家庭共同体内的社会分工为补充,形成完整的小农经济圈。我国小农经济历二千年而不变,与此有密切关系。[9]其它一些文章也有谈到乡族之间互助的。[5]最近出版的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也包含了较多这方面的材料。[70]沈虹等人对当前仍十分贫困落后的“边缘地带的小农”行为的调查研究与剖析,对我们理解传统小农的特点颇有裨益。他们指出,小农不是纯粹的经济单位,它们承担所在社区特定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小农需要把家庭收入中相当一部分用于非经济性支出,如馈赠和送礼。在小农家庭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它可能受到其它家庭的接济。也可能要为后代和老人承担责任和义务。小农社区参与行为包括亲缘参与.地缘参与和业缘参与三种主要形式,他们谈到了亲属尤其是姻亲之间的经济救济和经济互助,邻里之间“交换型”的互助。业缘参与的主要形式则是集市参与。调查表明,农户在集市上卖东西时,当其交换对象是亲戚时,无偿赠送的占54.5%,公平买卖的只占23.2%。与邻居交换和与乡干部交换,上述两项比率分别为11.5%.32.9%和8.2%.46.5%。这说明农户的集市行为不完全奉行市场准则,而常有明显的非市场化取向。集市不但有物品交换的经济功能,而且有社交功能,娱乐功能和信息集散功能。[41]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还有待我们努力。

八.小农经济与传统农业

小农经济是促进还是阻碍了中国农业发展?这是对小农经济历史作用的评价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文革以后,小农经济问题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很大程度上是由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的讨论所引发的。在这一讨论中,部分学者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归因于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例如傅筑夫认为小农制经济基础薄弱.经营单位分散.生产条件恶劣,本身即具有排斥一切进步因素的作用,是经济发展的桎梏,它的长期存在,是中国社会经济长期陷于发展迟缓状态的总根源。[83ab]本述评上篇谈到陈平的文章,则把“单一小农经济结构”看手中国长期贫穷落后和动乱的病根。李桂海专就小农经济对农业发展的作用发表了否定的意见,他认为,小农经济比之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对农业生产发展并不完全起积极作用。它只能靠多劳集约提高产量,无力加强其它生产投资;当劳力投资效益达到极限时,生产力就会长期停滞在一个水平上徘徊,在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也趋于保守。我国农业技术的总结提高,都与大土地所有制经济有关。几部重要农书,均出现在土地兼并盛行的时代。从生产力的长远展看,小农经济不利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改善和进步,是一种阻力。[30c]

相当多的学者不同意对小农经济的全盘否定,他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小农经济曾经促进中国封建社会农业发展的历史作用。如吕作燮指出,不能用现代眼光看小农经济,责备它愚昧落后。在特定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小农经济的出现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它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中坚力量。没有小农经济,就不可能创造出我国古代光辉灿烂的文化,而历代统治阶级多次制造的社会经济大破坏,也无不有赖于小农的顽强努力才得以复兴。[17]陈振汉对在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讨论中一些文章提出问题和论证问题的方式提出异议,指出为不应要求任何国家的历史发展都要遵循同一的模式,不应因中国发展模式不同于西方而把中国视为从来就是发展迟滞的。他把从战国时期到乾隆初期定为中国历史上的发达时代,提出以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和人口增长率作为衡量古代经济发展程度的综合指标。他指出从粮食单产看,中国大概任何时代都并不落后于世界多数其它地区和国家。从十四世纪以来中国与英法德人口增长率的比较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在十九世纪以前并不落后于西欧任何国家。中国经济的落后是从十八世纪后期(英国产业革命时期)开始的。我国之所以能长期取得和维持高度的经济发展,主要原因之一是具有独立经济.能自由支配自己劳动的小农经济的存在。由于传统手工业生产技术的制约,他们劳动生产率低下,但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维持最大量的人口,能充分动员家庭劳动力从事农副业生产,从而达到当时条件下最大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效益。他还对近代中国落后的原因作了具体分析。[46]孙达人认为我国自战国至唐宋封建文明高度发展,其原因在于小农经济而不在地主经济,美化西欧领主经济的观点毫无根据。明清的落后则与小农经济状况的恶化有关。[23a]孙达人等人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对精耕细作与小农经济作了进一步的高度评价,并分析了两者的关系。[23b]

王家范.谢天佑则通过对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的分析,对小农经济作了肯定的评价,他们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结构优于欧洲。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它最佳的生产结构是劳动者的个体小生产。这里的所谓生产结构,主要是指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者以一定方式组成的一个生关系列。在封建社会中,生产工具的进化度极低,土地丰度的提高也有相当大的限制,生产者主动性尤显重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高度评价了封建社会的自耕农经济。中国封建社会存在大量自耕农,佃农亦以产品地租为主,有较多的支配劳动时间与经营方式的灵活性,生产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形成精耕细作的传统,农田产量远高于西欧。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生产单元缩小为最基本的人口自然单元,物质再生产和人类自身再生产合二而一,使得这种生产结构系列简单,具有顽强的自生产.自组织的再生机制。它所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农业经济的水平位移,——即经济活动面的扩展和多元经济中心(地区经济)的形成。但是由于分配结构的畸重(超负荷的高额赋税和高额地租,统治阶级奢侈性高消费)和所有制结构的畸重(国家政权对所有制的强烈干预,使土地所有权不能获得纯粹形态,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只能在国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缝隙中求生存),小农经济的内涵扩大再生产难以突破为外延扩大再生产,从而造成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8]

关于我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使个体小农有较大的生产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导致精耕细作传统的形成,史志宏等人也有所论述。[12]但他强调的是以地主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结构的作用;关于我国农业发展所受的制约,则强调了人口增加产生的负作用。

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还可以从农业本身的特点及其内在要求作些考察。农业是以自然再生产为基础的,而自然条件随时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生产者有高度的主动性,灵活地根据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在自然条件相当严峻.灾害频仍的我国,尤其是这样。我国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有较大独立性,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的这一内在要求。在这方面,自耕农优于佃农,实行定额租和拥有永佃权的佃农优于其他佃农。

八十年代家庭联产责任制的推广及其成效,也促使人们重新认识传统的家庭经营方式。崔晓黎强高了小农家庭经济的效率。血缘关系与生产关系的高度融合.家长指挥生产地位的不易替代,决策和指令不易干扰,对决策信息的反馈灵敏,交易成本很低,这些都使得小农经济的运调十分有效率。[80]

小农经营导致传统农业向精耕细作,多劳集约.内涵扩大再生产的方向发展,一些学者对此作了论述。胡如雷指出自耕农虽然比佃农有能力耕种更大面积的土地,但实际耕地量往往低于佃农的实际租地量,因为扩大耕地要支付可观的地价,或垫付开荒工本,而且需要交纳的赋税也增加了,因而自耕农倾向在原有土地上追加垫支,深耕细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不轻易扩大耕地。佃农的经济原则是使实际耕地量接近最高租地限量;但在定额租制下,佃农也不轻易扩大租地,而愿在原租地上多下工本,因为这样做,地租量不变,产量却可以增加,必要劳动所占的比例就会上升。[67]彭年认为,中国古代,多子继承制造成小农户数增加而耕地缩小,自由土地买卖又使全社会无力追加生产资金,而由于人口增长与耕地有限的矛盾所造成的狭小的耕地面积上拥有众多的劳动力,则保证了劳动集约性耕作形式得以确立。[85a]比之西欧封建领主制,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小农经营的规模更小,而且有越来越小的趋势。这与人口增长有关,亦与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的特点有关。除上面提到的因素外,地主阶级苛重的租赋也使小农无力扩大乃至不断缩小耕作规模。在这种情形下,小农只有利用他们人身比较自由,经营比较自主的优越条件,以加倍的勤奋弥补上述种种缺陷,争取在小块土地上获取更多产品,以维持一家生计。这就是多劳集约精耕细作传统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原因。精耕细作本身不一定与多劳集约相联系,但在受地主制制约的小农经济的条件下,只能是一种多劳集约型的精耕细作。由于它不光是增加劳动投入,生产技术也有所改进,因而它可以表现为一种内涵扩大再生产。王家范.谢天佑指出,我国小农经济有惊人的自我扩张能力,它难以实现外延的扩大再生产,但却能利用内部的能量进行内涵扩大再生产。突出表现在所占耕地面积受到严重限制(王朝中后期且日趋缩小)的条件下,努力争取单产的提高。亩产的提高导致最低必要耕地(租地)限量的下降。[8]

不过,小农经济规模狭小的分散经营又确有对农业生产发展不利的一面,如限制了劳动工具的改进,甚至引起劳动生产率的下降。曹幸穗对旧中国苏南家庭农场规模效应的研究表明:家庭农场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都随着农场规模的增大而升高,呈现明显的正效应。尤以耕作面积十亩以下家庭农场效益最差。他据此对“精耕细作”分析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并非任何情况下农户人均耕地面积的减少都导致人们增加对单位土地的资金和劳力投入,实行精耕细作,从而使单位土地的产出率提高。一旦农场规模小于家庭生计的最低需要时,农户就会另谋出路。把经营重点转向其它非农产业,减少对土地投入,农场的耕作就不再是“精耕细作”了。[81b]

多劳集约式的精耕细作一方面使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从而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另一方面又使劳动力从而人口的增加成为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如果人口增长过快,人口生产与物质生产不相协调,也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问题。清代人地关系的紧张亦与小农经济有一定联系。有人把刺激人口过快增长作为小农经济的消极作用之一。[4]

多劳集约式的精耕细作,又会导致劳动力年均剩余和季节性严重不足的矛盾。[14]这一矛盾也会给现代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带来需要解决的问题。

看来,小农经济曾促成我国传统农业的高度发展,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对小农经济的作用仍需作具体分析。不加分析的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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