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夜未央txt百度云荏苒: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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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2006-04-20 10:14:34   点击: 556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3~1954年间,全国开始第一次普选,各地方普遍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65年1月4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由于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宪法和法律遭到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没有召开。直到1975年1月13日才召开了为期5天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正常。

       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以间接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一、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1226人,第三届为3040人,第四届为2885人,第五届为3497人,第六、七届均为2978人。1979年通过、198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第七届各少数民族代表共 445人,占代表总额的15%。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4年。1975年宪法将任期改为 5年。1982年宪法规定,任期届满的前 2个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 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大会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 1975、 1978、1982年先后颁布了4部宪法。1979和1980年两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1978年宪法的若干规定作了修改;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的若干规定作了修改。

  ②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对实施宪法监督权的程序未作规定。

  ③制定和修改法律。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④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并有权罢免由它选举和决定的上述人员。

  ⑤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举行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公开举行,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常设的专门委员会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其职权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审议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审议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现任委员长是吴邦国。

  编辑/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