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神很忙txt: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房地产企业案例库1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58:04

某物业管理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和阻力,纳税人为阻扰税务稽查设置了重重障碍,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陈述申辩、再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多个环节,历时一年半。税务检查机关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有理有据,不松懈不放弃,对稽查实务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7月,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市地方税务局将该案交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进行专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经营范围:某大厦开发、物业管理。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汽车储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

A公司2004年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6,393,021.41元。2005年1月至6月申报营业收入为零,利润总额-8,202,008.83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接到检查任务后,稽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研究制定检查预案。由于举报内容具体,业务单一,专案组研究后决定采取不提前通知被查企业,直接到户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具体方法

1.送达检查通知

专案组2005年7月6日到户后,发现企业注册地址是一处“半截子”工程的工地,办公用房是工地的临建房,只有一名留守人员、一名出纳员。专案组在向其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后,要求企业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印章、其他涉税资料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纳员史某称其法人代表白某及企业所有涉税资料均已调回北京,无法提供。专案组立即按法定程序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限期三天提供所有涉税资料。史某要求宽限几天,回北京将涉税资料带回后再进行检查。鉴于此种情况,专案组同意延期一周实施检查。一周后,专案组通过各种方式一直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检查工作中断。

2.正式实施检查

2005年7月25日,史某通过电话与检查人员取得联系,告诉涉税资料已由北京取回。专案组于2005年7月26日对该企业正式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未按《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提供全部资料,一些重要涉税资料如转让协议、申报表、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均未提供,且公章未带,专案组无法对取得的证据履行法定认定程序。无奈之下,专案组要求史某于2005年8月5日前提供全部涉税资料并履行确认手续。经多次联系,A公司仅于8月11日、12日、1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来转让协议四份,其他资料未提供,检查工作再次中断。

3.调整调查工作方案

专案组将企业不配合检查的行为及已掌握的情况及时向市局进行了汇报。专案组认为,举报信反映的A公司在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未缴营业税及其他税费问题是存在的,企业采取的不配合检查的行为也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由于企业不提供直接的证据材料并将人员撤走,使取证工作无法继续。在市局的协调指导下,检查人员调整工作方案,将外围协查工作作为下一步工作重点,通过交易关联方及相关行政机关开展取证工作,待违法事实查实后,可以考虑申请公安机关介入,查找企业法人代表。

4.外围协查取证

首先,专案组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A公司2004年、2005年度申报交纳税款情况。其次,专案组对交易关联方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协查取证。通过协查,了解到“某某大厦”转让的基本情况:(1)该在建项目为“半截子”工程,分为B1、B2、B3三区,由某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以4900万元人民币(不含土地出让金)转让给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权属证明于2002年6月10日办理,款项已支付。(2)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28日2004年2月17日2004年6月3日2005年1月11日2005年1月20日同A公司签定了转让协议及变更协议、抵押协议共6份,将该在建项目的B2、B3二区转让给A公司(即某某大厦),转让金额45,919,341.25元(其中土地出让金9,919,341.25元),土地权属证明于2004年2月19日办理,款项根据协议规定已支付。(3)A公司、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1日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定了转让“某某大厦”的转让协议,转让金额6180万元,土地权属证明于2005年2月1日办理,款项根据协议规定已付5580万元,尚欠600万元。之后,专案组到相关行政机关某区土地事务所、工商局、规划局、国税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调取了A公司相关档案,了解其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权属转移、缴纳契税及企业所得税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

5.向纳税人调查取证

为进一步核查违法事实,检查人员需要对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及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资料,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而该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均在异地,通过电话通知,其始终推脱不来见面。根据工作方案,由市局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查找该企业的法人代表白某。公安机关介入后,确定企业法人代表白某在山西太原某处,局领导决定,派专案组与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组成调查组,前往山西太原查找A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及文书送达工作。调查组于2005年10月25日晚到达山西太原,在当地公安局经侦支队配合下,于26日下午找到白某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白某一直回避回答正面问题,对要其提供的涉税资料,均以不清楚在哪里为由“拒绝”提供。鉴于此种情况,调查组向其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通知白某于2005年11月15日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纳税资料。白某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由太原公安局经侦支队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后确认送达。

6.纳税人补充申报

11月2日,专案组接到市局通知,白某委托乔某11月3日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理“某某大厦”转让的补充纳税申报,要求专案组与主管税务局有关人员共同处理此事。11月3日,专案组及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人员赶到主管税务局与乔某见面,向其阐明其要申报的税款属于稽查局已立案检查期间的税款,其现在的申报行为不能改变税务机关对其虚假申报、未缴纳税款的定性。11月4日,A公司补充申报营业税638,118.92元、城建税44,668.32元、教育费附加19,143.57元、滞纳金71,596.94元,缴纳未按期申报罚款200元。

7.作出第一次税务处理决定

 2006年1月 5日,白某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来到稽查局,称账簿等涉税资料丢失,无法提供。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告知白某:稽查局将于近期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专案组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稽查局进行了汇报,并就相关税政问题进行了请示。稽查局最终确认了A公司在取得和转让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过程中,存在少缴契税、营业税及其他税费的违法事实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其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当检查人员按法定程序向法人代表白某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时,又联系不上白某,致使文书无法送达。

8.抓住时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2006年1月25日,检查人员接到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称A公司法人代表白某委托律师正在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理“某某大厦”转让欠款事宜。检查人员意识到,这是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收缴款书》的好时机,经请示市局,由市局派人与检查人员一起赶到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该律师见面,说明身份与事由,并通过电话与白某取得联系,由白某电话委托律师处理税务文书事宜,检查人员依法定程序向该律师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第一次),并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作见证人。

9.作出第二次处理决定

2006年2月10日,白某以邮寄方式寄来《异议书》及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异议书》提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有误。专案组发现寄来的发票复印件同协查时取得的证据不一致,立即到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实, 《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的营业税计税扣除依据为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不含资金占用费300多万元。第一次调查取证时,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也将资金占用费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并单独开具服务业发票。A公司提供新证据后,专案组再次核查,发现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又重复开具发票,将资金占用费作为转让收入款处理,且重复缴纳营业税,并且进行了账务调整,使处理决定计税扣除依据出现偏差。鉴于此,稽查局于2006年3月22日做出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书》,重新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7月5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白某。7月11日,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整个案件经过检查、定性、处理、移送、复议、诉讼六个环节,历时一年半,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专案组遇到了许多日常检查难以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被查纳税人为检查工作设下诸多障碍。

1.采取“软拒绝”手段,拖延检查。A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涉税资料的时间,并以邮寄的方式同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同时将税务机关告上法庭,又采取不出庭的方式使法院撤诉,阻碍检查的正常进行。

2.采取避重就轻,提供部分账簿、凭证,隐瞒一些重要涉税资料的手段,致使专案组取证不全,对已取得的证据资料由于不加盖公章无法确认,拖延检查。

3.法人代表避而不见,财务人员辞职、账户资金转移,经营地无可执行财产,致使税款难以组织入库。

4.超期补充纳税申报,给定性工作增加难度。A公司通过补充申报的形式,在检查期间将少申报的税款进行申报,为最终定性工作带来难度。公安机关也是因企业自行补充申报行为,认定其偷税主观故意性不强,在税务机关移送后又予以退回。

5.私自修改协议,影响违法事实认定。A公司先拒绝提供证据材料,后交易双方私改协议,导致处理决定计税依据改变,致使税务机关撤销原税务处理决定。A公司在被查期间一直拒绝提供涉税的重要证据材料,被查期间同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并且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复缴纳营业税,并且进行了账务调整。由此导致处理决定计税依据改变,致使税务机关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6.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维护“合法权益”。本案在查处过程中,被查企业以转让行为存在民事纠纷,正在打官司为由,申请停止检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企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致使税务机关忙于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之中,导致案件查处时间过长,耗时耗力,正应验了该公司法人代表白某的那句话:“我花五十元钱,折腾你半年”。

7.税收政策不明确也给本案查处带来一定难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可以按差额征税。本案A公司在受让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某某大厦行为时,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规定为延期支付合同转让价款所应收取的费用,而且在税务机关外围调查取证时,发现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某某大厦过程中,转让价款未开具发票,但仅就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已向A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并按利息收入以5%的税率完税,专案组据此认定不应作为转让价款的差额予以扣除。作出第一次处理决定后,A公司又提供出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金额包括资金占用费,并按销售不动产完税。后经调查其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虽然时间注明日期为2004年8月份,但通过进一步调查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发票领购簿在2004年8月份之前并没有领购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记载。因此可以认定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根据A公司的要求补充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对这种情况A公司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应当予以扣除,也有不同认识。后经税政部门答复,考虑某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销售不动产全额完税,仍应给与扣除。稽查局据此作出了修改税务处理的决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2004年2月,A公司取得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时合同约定价款49,037,662.94元,应申报缴纳契税1,961,506.52元,实际申报缴纳契税396,773.65元,少缴契税1564732.87元。

2.2005年2月,A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定转让合同,将在建的“某某大厦”项目转让,转让价款6180万元,根据转让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5年2月收到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5580万元,某投资有限公司尚欠600万元未付。A公司于2005年2月收到5580万元后,应于2005年3月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此项转让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该企业没有如实申报缴纳上述税款,而是进行了虚假的纳税申报(零申报)。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契税1,577,803.88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五、九条、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关于开征地方教育费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A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少缴的营业税338,116.8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668.18元,教育费附加10,143.51元(该单位在稽查局立案检查期间自行申报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予以抵缴);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以一倍罚款,罚款金额361,785.0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A公司2005年度营业税滞纳金19,948.89元、城建税滞纳金1,396.42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598.47元。(企业在稽查局立案检查期间自行申报补税缴纳的滞纳金予以抵缴。)

4.因A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A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地税稽查部门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

四、复议及诉讼的有关情况

(一)复议情况

A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未按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2006年8月2日向市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对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中“对该企业追缴2004年度少缴的契税1,564,732.87元”的决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当事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的规定,于8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8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将《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A公司。

(二)诉讼情况

企业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于2006年8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稽查局在市局指导下,认真整理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及时做好应诉工作,制作答辩状。由于原告在开庭时两次传唤不到,法院裁定撤诉。

五、案件分析

      1.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不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建议修改完善。第一,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尽快成立专业的税务司法体系,建立税务警察机构,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侦查权,最大限度发挥税务稽查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职能作用。

2.适当提高税务违法案件涉税犯罪标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和惩处的职能

现行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在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偷税罪论处。这种标准,致使税务机关面临大量的符合移送“标准”的案件。如果按此标准移送打击面太大,而且使稽查局、公安局、法院都难以有足够的能力完成工作。因此,建议对移送的标准做出修改。

思考题

1.你对税务检查中证据搜集及保全有何建议和做法?

2.你对税务机关与财政、银行和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协调有何好建议?

3税务检查工作中,已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后,纳税人又提供新的证据,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