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外传修罗地狗分布:2010年两会民间提案(二)要求撤消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0:57:17

尊敬的两会代表:

尊敬的媒体工作者:

 我是一个饱受“五反”寃案折磨的“五反”运动受害人,从今天起我会以民间提案的方式在我的博客中公佈我的一些提案,这些提案都是我在申寃过程中感受到我们国家在政策、法律上的一些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来的。相信很多象我一样蒙冤受屈的人都有和我一样的想法。我自知自己身份低微,不可能将我的提案提交两会,因此希望通过您们将我的提案提交两会,谢谢!                                                  2010年1月25日

 附:博客二篇:

(一)宪法如同-张废纸

 在很多影视剧中都看到过这样的剧情:在封建社会只要有人击鼓鸣冤,当地第一长官就必须坐堂审案,大到杀人放火,小到偷鸡摸狗,邻里纠纷都要审理、调解。如遇判决不公,当事人还可上告,甚至上京告御状。而且朝庭还会经常派出一些巡按、钦差大臣之类到民间巡查,惩治贪官恶吏。至高无上的皇帝甚至也会微服私访查处一些民间冤案……

可是在今天百姓遭受了冤屈,想见县委书记都比登天还难!一些明显的冤案都由一些没有实权的“差干子”(信访接侍人员)与上访群众玩太极(推、拖、骗、赖)。上法院打官司吧,要收巨额的诉讼费不说,还设置了很多不受理的“通知、规定”。试想如果窦娥、秦香莲、和《十五贯》中的苏戍娟、熊友兰等人生在今天,也只能是沉冤莫白了。

       我家遭遇的“五反”冤案,历史上我们也多次向彭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过,不是称:“最髙人民法院有通知,历史冤案不是法院受理范围”, 就是说:过了“诉讼时效” 而拒绝受理。我的父母都是文盲,我自已也只有小学文化,对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知之甚少,加上又地处偏远的西部,信息闭塞,历史上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等于保护了贪官恶吏,也剥夺了我们的正当权利!宪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庄严的宪法都被一纸“通知”奄割了,试问:弱小的百姓还能依靠什么?!

 

四川省彭州市政府历史上打着“五反” 招牌,干的却是“伤天害理,图财害命” 的勾当。自己不主动纠正寃案,上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都不管。那么宪法条文中“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住宅不受侵犯” 的条款怎样保证?宪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有句老话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上级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怎能以历史遗留问题相互推诿,拒不纠错呢?再说是我们愿意使強加给我们的“五反”冤案成为遗留问题的吗?党中央真的没有纠正“五反”冤案的政策吗?最近在网上看到1952年12月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先生就向党中央致信,要求纠正“三反”“五反”运动中的错案、冤案。1953年1月5日毛主席就发表了“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文章。其中就特别指出:“许多领导者不了解人民群众的痛苦,不了解县区乡三级干部中存在着许多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亊,或者虽然对于这些坏人坏亊有一些了解,但是熟视无睹,不引起义愤,不感觉问题的严重,因而不采取积极办法去支持好人,惩治坏人,这样的官僚主义,在许多地区、许多方面和许多部门,还是基本上沒有解决。”毛主席把这类亊件定性为“反动统治阶级反人民的反动作风在共产党内部的残余”。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清查,将其清除出党、政组织。对违法情形特别严重的应处以极刑”。(请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72至74页“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文章。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摘抄:                                                       

   会议指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必须遵循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只有坚决地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才能够巩固党和人民的团结,维护党和毛泽东同志的崇高威信”。会议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各级领导要善于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对不正确的意见进行适当的解释说服。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难道这些不是纠正“五反”冤案的政策吗?彭州市政府欺负我的父辈们没有文化,没有“官场”背景,又地处偏远的西部,信息闭塞“山高皇帝远”因此,采用欺上压下的手段,只是销毁“五反”材料,应付上级检查了事。使早该纠正的冤案变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这一切难道都是我们的错吗?!该谁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被拒绝受理的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张德万; 男; 八十五岁;半文盲;彭州市敖平镇凤楼上街147号居住;公民。

原告代理人:张仁国;男;六+四岁;初中;彭州市天彭镇龙兴南街12号居住;公民;原告之子。

被告:彭州市信访局(信访问题复查复核委员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认真履行职责,还民一个公道。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由:

彭州市信访局行政不作为,2009年1月23日居然以《信访问题复查不受理告知书》拒绝履行职责,把本该由自己做的工作推给建委和下级政府敷衍搪塞。使早该得到纠正的冤案长期得不到平反纠正,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接审此案。具体事实如下:

我家住在彭州市(原称彭县), 敖平镇(原称敖家场) 。1951年7月,当地税务所所长杨析综为了自已收税方便,动员敖家场包括我在内的十二家染布业业主,合股成立了一个股份制企业——“利民染房”。(应该叫“利彭州市政府染房”) 利民染房的经理是周礼忠,代经理兼出纳是叶代成,会计是谢仁理,我在染房担任非常辛苦的采购和挑运工作。(每天要背负几十斤重的布匹,往返歩行几十甚至上百里路程,日晒雨淋,起早摸黑,辛苦程度可想而知!)谁知染房才经营了不到七个月,(我只领了6个月工资,共计96元)1952年1月底,彭州市政府公然违反党中央关于“‘五反’只在大中城市进行和县区乡暂不搞‘五反’的规定”,在我们这个穷乡僻壤的小场镇掀起了一场腥风血雨的“五反”运动。该政府派出的“五反”工作队不容分说,把我抓到区公所,残酷毒打和折磨,硬要我交所谓利民染房“偷税漏税”钱(尽管利民染房已经按月足额交了税)。母亲和妻子为了我的安全,只得把祖祖辈辈积存下来的600个银元拿出来交给了“五反”工作队,希望能够将我赎回来。谁知工作队觉得我们家的钱财还沒有被榨干,不但不放我回家,反而更加残酷的折磨我。母亲只好含泪把家里的织布机、纺纱机丶值钱的家具、衣物以及妻子赔嫁的首饰和一根快要出栏的肥猪都廉价卖光湊了二百多元钱交给了工作队。心想这下总该放我回家了吧,可是贪得无厌的彭州市政府和其工作队始终认为我们家的钱财没有被他们榨干,仍然不放过我,全家人都绝望到了极点,当时真想一死了之!但想到还有三个未成年孩子和一个在县城读中学的妹妹,只好咬紧牙关,強忍住工作队的皮鞭和各种残酷的刑罚,艰难的活下去。后来工作队看到我家实在是拿不出钱了,又开始抄我们的家,把家里的妻儿寡母赶出了自已的家 门,霸占了我们的房屋。一家老少被逼得走投无路! 我的-个叫张仁泰的小儿子,当时才三个月大,巨大的悲痛和极度的生活困难(七个人的生活来源全靠五十多岁的母亲帮人洗衣维持! 一天只能挣几分钱,很多时后挣的钱连买一斤米都不夠!)致使妻子没了奶水,可怜三个月大的小儿子只能和大人一样喝稀粥、吃米糊,因营养不良而夭折(孩子死时才四个多月大)。直到1952年5月,工作队才叫家里人找保人把我保释出来。(或许是“五反”工作队那帮人因我家已经饿死一个孩子了,良心发现吧!)

由于彭州市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被彭州市政府勒索和抢夺的财产有:1. 四间约八十二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 八间约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自住房;3. 入股“利民染房” 的股本伍百元;4. 六百个银元;5. 被逼迫贱卖家里的一切生产、生活物资所得的二百多元。

彭州市政府打着“五反”的招牌,不顾百姓死活,滥用公权,残酷的迫害守法公民,非法霸佔公民的财产,并害死人命!还给我家三代人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严重的违反了党纪国法。而且,拒不纠正错误,把一切责任都推到党中央头上,极大的伤害了民众与党和政府的感情,请求法院伸张正义,为我们主持公道,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彭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德万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附: 1. 起诉状附本一份

          2.物证三份

          3.证明七份

 注:2009年3月至6月我们三次向四川省委信访办申诉、控告,接待人员称:我们反映的问题涉法了,叫我上法院打官司。因此,我们向彭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该法院接待人员说:“告彭州市政府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我们只好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见“行政起诉状(二)”)。中院接待人员说:“历史冤案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应由党政部门纠正”。2009年7、8月份,我们又去找到省委信访办,接待人员叫我以“彭州市信访局行政不作为” 为由告他们。我们又向彭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该法院接待人员还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有通知‘历史冤案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应由党政部门纠正’”。我说是四川省委信访办叫我以“彭州市信访局行政不作为 ”起诉他们的。彭州市人民法院接待法官称:“省委信访办说的叫他们拿书面的东西来麻”!把起诉状扔給我后再也不理我了。其实,我也要求过四川省委信访办给我出具书面的“信访问题告知书”。可是,仍我怎么肯求,他们都不出“信访问题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