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雷妈妈爸爸:日本为何恢复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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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何恢复陪审制 时间:2009-09-03  新闻来源:方圆法治 作者:张建伟

  久违了,日本陪审制

  8月3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举行了一次审判。经过4天法庭审理,8月6日,被控涉嫌杀害邻居的72岁男性被告谋杀罪名成立,判处15年监禁。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72岁的被告藤井胜吉被控今年5月与一名66岁女邻居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对方刺死。在日本,谋杀罪最高可判死刑。但如果受害者仅一人,多数情况下法庭不会判处被告死刑,刑期一般在十年左右。对于藤井胜吉,检方求刑十六年,死者家属要求判处至少20年刑期。十五年的判决不算离谱儿。

  这样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却成为引人注目的轰动案件。据媒体报道,东京地方法院8月3日开放旁听的席次只有58席,却有2382人排队等候。这场审判还引来了不少抗议人士示威游行。我国法律界对日本的这一场司法审判也颇为关注。

  这次审判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这是日本自二战以来首次由陪审员参与的审判。该案由3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进行审理。陪审员进入法庭,意味着几十年日本司法既无陪审也无参审的时代结束了。

  在日本,陪审制可谓一项久违了的制度。本来,日本曾经仿效英国,在1923年制定过《陪审法》,该法从1928年起实行,规定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但在1943年日本废除了陪审制。2004年,日本国会通过法律,恢复陪审团制度,并从2009年5月起开始实行。2009年5月21日,日本正式宣布实施陪审员制度。到现在正式在法庭审判中恢复陪审制度,一转眼66年过去了。

  世界上民众参与司法的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陪审制度,英美法系组成陪审团,与法官分享审判权,法官负责对法律问题作裁决,陪审团负责就事实问题作裁决;二是参审制度,法官与选出的一般民众共同审理和共同裁决,德国、法国都是如此。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义上是陪审,实际上是参审制度。

  日本实行的是陪审制度。现行的日本陪审制度规定,从选民中随机抽取6名陪审员与3名法官一起进行案件审理,对刑事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定,若裁判有罪,还要进行量刑。为了制约陪审团的裁判,主持庭审的3位法官中应至少有1位同意陪审团作出的决定。这表明,善于模仿的日本人还是看到了陪审审判缺乏理性的一面而试图有所救济。

  预计日本平均约4000人中将产生一名陪审员。陪审员每天最多可获得1万日元的报酬。担任陪审员是一种公民义务,如果无故缺席,将被处以最高可达10万日元的罚款。陪审员还必须对其参与闭门讨论的内容终身保密,一旦泄密,将可能被处以最高可达6个月的徒刑或者最高可达50万日元的罚款。

  陪审制度对司法审判有着明显影响。人们说,美英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之所以周密、繁琐,是因为存在陪审制度这一块磁石。日本实行陪审制,也必然会带来司法审判的变化。2009年8月的这场陪审审理,给法庭活动带来的变化已经初见端倪:庭审开始前,辩方律师表示,将尽量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表达,避免使用深奥的法律术语,以便陪审员们了解案情。检察官也在庭上采用直观方式来举证,如放映影片,对案发现场的地图、照片等证据逐一说明等,试图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服陪审团。

  变化当然还不限于这些,陪审制度适用于日本全国共60个地方法院。人们预计日本今后每年将有2000至3000起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审理,主要涉及谋杀、绑架、抢劫致人受伤、危险驾驶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恢复陪审毁誉参半

  即使放诸四海,陪审制度也是有争议的制度。支持者众,反对者也不少。

  英国的司法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这一方面得益于英国法官具有的高素质,另一方面得益于英国的审判方式,陪审制度无疑是英国司法获得广泛赞誉的重要来源。但橘逾淮为枳,并非所有国家引入英国式的陪审制度都能取得与英国同样的效果,陪审团的引入必须考虑文化背景等因素所能提供的容纳力。虽然法国在九世纪就实行过粗放的陪审制度,但迟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才仿效英国的司法制度设立了大小陪审团。不幸的是,陪审团制度在法国的实践遭遇“滑铁卢”,受到抨击——“是因为法国人的冷漠、无知、漫不经心和轻浮,应该受到谴责的不是制度,而是民族。但是,如果一个制度生性优良,虽然开始似乎难以适用于一个对它并不习惯的民族,但仍然可以证明它是适宜和有益的制度,因为那个民族将会通过制度本身获得它先前缺乏的能力”。法国思想家贡斯当认为,假如陪审员发现一项法律过于严厉,他们为了开脱被告而违背自己的良心宣布事实不清,恰恰证明“这种制度能够阻止执行有违人道、正义和道德的法律”。我国学者张金鉴指出:陪审官制度“对于法国的民族性是十分不相适合的,所以这是法国司法制度中最弱的一环。”

  像法国一样,日本也经历过引入陪审制后本土适应不良的问题。1943年,由于日本法律从业者反对让非专业人士参与案件审理而废除陪审制度。龚刃韧教授在《现代日本司法透视》一书中介绍:日本在1928年到1943年实行陪审制度期间,审理了大约483起案件,无罪率达到16.8%。第一年达到147件,后来逐年减少,到了1937年只有17件,1940年又减少到6件。日本法学家利谷信义将陪审制度的废除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陪审员选任的范围狭窄。对陪审员有严格的财产限制,使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员在日本选民中比例很小(178万/1240万);陪审案件范围狭窄,有关违反选举法、治安维持法等刑事案件没有纳入陪审范围;对被告不利。对于审判长向陪审团作出的说明,被告方不能提出异议;被告还要承担陪审费用;陪审团评议,采用简单半数表决原则,损害无罪推定原则;陪审团裁决对审判长没有约束力;对陪审裁决不得提出上诉。

  如今日本恢复陪审制度,尽管引起广泛关注,不过,民调显示,民众对陪审制度热情不高,许多民众并不愿意成为陪审员。日本最高法院2008年1至2月份进行的有关公民参与热情的调查结果显示:“希望参与”和“也可以参与”者仅占16%;“虽然不希望参与,但如果是义务则不得不参与”者占45%;“即使是义务也不想参与”者占38%。奇特的是,《中文导报》实施的网络调查,高达87%的在日华人赞成日本实施陪审员制度,62%的在日华人希望担当陪审员。在日华人担任陪审员的热情远远高于日本社会平均值。

  日本媒体报道,对陪审制度持有反对意见的律师、文化人士组成一个名为“(不需要陪审员制度!)大运动”的团体。8月3日开庭这一天,该团体的成员聚集在东京地方法院前示威,高呼“大多数的国民并不赞同”、“这是个荒唐的制度”等口号,并向路人散发传单。3日下午,约300人齐声反复喊口号在东京地方法院附近举行游行,高调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

  陪审制度与一个国家的国民性有密切关系。日本媒体报道,一些法律从业者担心,缺乏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容易受到法官操纵,使得这一制度流于形式。而从日本民族性看,一些民众不愿意抛头露面、不喜欢评头论足,也怯于挑战法官权威。日本一些所谓精英人士认为,普通日本人缺乏政治成熟度。这种观念妨碍了公众参与刑事审理。对此,精通日本法制史的法律学者英格拉姆·韦伯在最新一期《东亚法律评论》刊物中给日本人打气,他说:陪审团制的激活,有助于刑事司法过程的“民主化”,通过赋予普通人寻找案情真相和宣判的权利,新制度能“给司法裁决注入一种常识和公共价值观”。

  日本恢复陪审制度,目的当然在加快日本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同时赋予司法过程更多透明度。但陪审制度并非完美无瑕的制度。在恢复陪审团审判的第一个案件里,陪审团感性而缺乏理性的一面得以显现。日本庆应大学法学教授安富洁评论说,检方请被害人的家属当庭作证,这一招在博得陪审员的同情方面显然奏效。被告律师伊达俊二在判决下达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达不满。他转述被告藤井胜吉的看法,提出陪审团成员中的年轻人居多,假如有与被告年龄相当的陪审员,可能更容易理解这种邻里纠纷。

  这表明,陪审团制并未得到所有人认可,对陪审制度可谓毁誉参半。

  误判引发制度改革

  由于刑事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与个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关系重大,又由于犯罪和反犯罪所具有的激烈的对抗性往往招致刑事司法权力的滥用,因此刑事司法领域的民主长期以来成为人们关心的问题。

  不过,日本恢复陪审制度有自身的特定原因,考虑的恐怕还不是民主与不民主的抽象概念。陪审制的恢复,要从日本的误判说起。

  日本战后出现了多起被判重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处死刑后来改判无罪的案件,一经披露,引起朝野震动。这四桩案件分别是免田案、财田案、松山案和岛田案。案件发生在二战后不久,免田案发生在1948年,其余三件均发生在1950年。警方在将嫌疑人拘捕后都进行了不当讯问:免田案嫌疑人免田荣遭到逮捕后被关押在该市警察署一个临时厅舍内。警察连续4天不准他睡觉,对他进行严厉审问,在逼迫下,免田荣按警察意志在自白书上按了手印;财田案嫌疑人谷口繁义因其他轻微强盗、盗窃犯罪被逮捕,在警察局下辖的羁押场所被关押了4个月,被迫供认杀害黑市米经纪人;松山案嫌疑人斋藤幸夫被逮捕,在连日持续审讯中,斋藤幸夫身心俱疲,被迫招供有罪;岛田案嫌疑人赤堀政夫被逮捕,警察对他进行连日审讯,并施以利诱,在这种情况下,赤堀政夫作了有罪供述。四名被告人都被一审判处死刑,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人上告,使死刑判决得到确认。提出再审请求后,1983年免田荣终于成功获得无罪判决;1984年谷口繁义获得无罪判决;1984年7月14日,斋藤幸夫获得无罪判决;1989年,赤堀政夫获得无罪判决。

  这四起错案连同日本连续发生的其他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审案件,引起了为消除或减少误判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其中就包括呼吁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

  龚刃韧教授指出:在日本误判的病灶中,司法官僚制是引人注目的一项。长期以来,日本形成了一个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封闭式的司法官僚化的体系。在司法官僚体制内,从司法修习生直接被任命为法官的人通常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与一般的国民特别是下层的人民缺少密切的接触,而且由于长期生活在官僚化的司法系统内,还会逐渐养成为了个人的升迁而迎合上司、人权意识逐渐淡薄等思想倾向。另外,日本刑事程序的重心是在侦查阶段,法庭审判并不是实质性调查案件事实的适当场合,由日本检察官提起的公诉经法院审判确认无罪的百分比相当低,而确认有罪的百分比相当高,形成日本刑事司法的特色,松尾浩也教授称之为“精密司法”。日本审判程序的另一特色是偏重书面调查,即大量使用侦查机关做成的各种书面证据,这使得侦查中不当行为的结果被法院所继承而不是被排除,这正是造成误判的原因之一。日本教授平野龙一指出,日本法院的公审往往是走形式,这种审判也可以叫“调查书审判”。他认为,除非采用陪审制或参审制,日本的“刑事审判是相当绝望的”。引入陪审制度,直接由民众参与司法,这些民众来自草根阶层,可以将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引入司法,弥补官僚制法官的不足,消解不良的司法惯性,就日本司法来说,可谓对症下药。

  正是出于这一原因,许多年来,日本一些法学家和法律实务人员呼吁建立陪审制或参审制。人们普遍认为,由外行人(layman)参与司法,还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相互影响作用的交流被认为能够比法官单独工作获得更为可靠的结果,它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所造成的不足。日本最高法院也对建立陪审制或参审制颇感兴趣,派出法官去考察外国有关制度。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日本终于推出了陪审制度。

  不过,陪审制度能否弥补日本司法的缺陷,特别是能否防止误判,日本法学家团藤重光并不乐观,他曾经评论说:“社会上也有人认为采用陪审制度便可以防止事实误认,我想那是太乐观的想法了(假如要在日本采用陪审制度,大概只有可能采用法官与外行的陪审员一起做事实认定也做法律辩论的参审制度,不过那样也不可能完全防止误判的)。”他举美国影片《十二怒汉》为例:“电影的内容是,亨利·芬达所扮演的一位陪审员,单独一个人以非常强劲的信念,彻底坚持正确的审判而坚持到底,如果没有他在不知后果会如何。犹如该影片所象征的,陪审裁判也容易发生那样的事情。照影片里的故事,在十二个陪审员之中幸好有一位富于正义感并且头脑明晰,善于展开具有说服力的辩论的人存在,不然大抵的陪审员碰到那样的状况,又不是自己的事,恐怕都会放弃吧。”

  套用一句常听日本人说的话:这真令人伤脑筋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