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涛和萧敬腾是哪一期:信力建 : “垃圾生来不是公共物品”的逻辑解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3 18:37:50

有关番禺垃圾焚烧厂选址的老话题,近日再有高论。据本埠报道,在广州市污泥及固体废弃物绿色处置对策研讨会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设施管理处的熊孟清同志呼吁,“其实垃圾没有排放前就是私有品,我们要明确,垃圾生来不是公共物品……要扭转目前针对垃圾处理的思路,老百姓要配合政府排放垃圾。”

 

在“垃圾围城”的局面下,我赞同熊同志所说的“扭转思路”。两年来,在倾听民意,使公共决策更透明、更具合法性、更能得到民众认同上,我们的某些政府部门做得并不好。结果就是把问题搞变味了——垃圾焚烧项目,不再是建不建,即便不得不建,那么建在哪儿的公共选择,而是在预设要建的思路下,变成了如果强行推进,会带来什么样的政治社会后果的问题。

 

就是说,从一开始,问题就被置换了。垃圾处理这个“如何最大限度地达成公共选择”的问题,被操作成了“如何在执行政府意志时最大限度地消除政治社会风险”。这正是广州的垃圾处理陷入困境的根源。思路决定出路啊。个中教训,尤值三思。

 

然而,孟清同志所理解的思路,一方面假定是老百姓没有尽到责任,另一方面预设政府以往的思路没有问题——综合起来,给人的感觉就是老百姓不懂得“配合政府”,而政府也做得不彻底,才有了今天的局面。要“扭转”这样的思路,谁都知道这逻辑地意味着什么。

 

当然,孟清同志为自己的说法给出了理论依据。他说,垃圾处理是公益事业,这种表述,对,也不对。“其实垃圾没有排放前就是私有品,我们要明确,垃圾生来不是公共物品!”他认为,处理垃圾是政府的事情,这个观念不对,并且不能助长。

 

不得不说,这种说法,相当于把本就非常清楚的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搅浑。由于兹事体大,必须澄清一下。

 

垃圾排放前确实像孟清同志所说的是私有物品,这是就“所有权”而言。但一旦丢进垃圾桶,就相当于公民已经放弃了对垃圾的“所有权”。但不能说它就是“公共物品”,这个概念总让人想起政府履行其责任时提供的道路、治安、公园等东西。准确而形象地说,丢进了垃圾桶的垃圾,是“废弃的无主有害物品”。作为处理“私人物品”和“废弃的无主有害物品”的不同责任主体,公民和政府恰好反映出了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是说,作为“私人物品”的所有者,公民有义务把垃圾丢进垃圾桶,在政府提供了垃圾分类的地方,更是有义务先进行垃圾分类。不这样干,就没有履行好公民的责任。

 

然而,一旦把垃圾丢进垃圾桶,剩下的垃圾处理流程,便已经超出了他的能力,他的责任到此为止,后面的,那就得靠政府了。成立政府,然后让公民纳税维持政府机构的运转,本来就是要干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处理“废弃的无主有害物品”这类事情。

 

所以,我实在不能理解,笼统地说“垃圾处理不是政府的事情”是什么意思?不是它的事情又是谁的事情?

 

当然,如果“垃圾处理的公民责任说”,只是为了暗示不能助长公民不“配合政府”的嚣张气焰,让他们在表达自己的权利时,处于一个道德弱势地位,那就不是理论,而是博弈策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