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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中国古代商业史的几个问题

 

陈明光

(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历史教学2007年第4期

 

 

    陈明光(1948— ),男,原籍福建德化县,生长于厦门市。厦门大学历史学博士,现任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著有《唐代财政史新编》《六朝财政史》《汉唐财政史论》《中国古代的纳税应役》《钱庄史》等著作。

[关键词]古代商业,发展趋势,经济原因,商业政策

[中图分类号]K23 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4—0010—04

 

《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在“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专题下,提出“概述古代商业发展的概况,了解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特点”,这是符合时代性和基础性的要求。说它具有时代性,是因为对古代中国商业展开比较广泛的研究并取得较多重要学术成果,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方针之后的景况,高中历史课程应该及时地加以反映。说它具有基础性,是因为在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中,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素称三大支柱,是讲述古代中国经济基本结构专题中应有之义。几种版本的新编高中历史教材对此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虽然选择的资料各有侧重,但可以看出编者都认为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两方面,一是如何概述古代中国商业发展概况,特别是揭示发展的主要表现和特点;二是如何评说古代中国官方商业政策的影响。我觉得,要比较好地处理这两方面的问题,无论是教材编写,还是教学实践,都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有关思路和概念。下面就三个问题略陈管见。

 

一、把握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趋势及其经济原因

 

谈商业,其实主要是谈商品的流通与交换,古今皆然。在古代中国,林林总总的商人从事的主要是商品的流通与交换,介入商品生产过程的只是少数;大大小小的城乡市场承载的是商品的流通与交换,形形色色的货币与金融机构也是为商品的流通与交换服务的。要描述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主要表现,归纳其特点,资料不是问题,关键是在剪裁资料之前,应该先对中国古代商业的发展趋势及其经济原因了然于胸。

纵观中国古代商业史,尽管有严重战乱或王朝政策导致的萧条衰落,但商业的发展与繁荣犹如九曲黄河向东流,终究是阻挡不了的经济趋势。之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或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生产力提高引起的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以及人们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

    众所周知,商业的发展是以生产力提高引起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而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又促进商业的繁荣。在古代中国,社会分工发展的表现之一,是人们从事的职业由趋同到不断分化,春秋战国以来所谓士、农、工、商的“四民”之分,反映的就是生产力提高导致的社会分工的重大发展。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虽然长期以自然经济为主,自给性的农业生产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加上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生产技术的限制等,个体生产者很难真正做到自给自足。因此产品交换很早就出现了,如《诗经》所云“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北朝人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治家篇》描绘了这样一幅自给性生产的理想图画:“生民之本,要当稼穑而食,桑麻以衣。蔬果之畜,园场之所产;鸡豚之善,埘圈之所生。爰及栋宇器械,樵苏脂烛,莫非种殖之物也。能守其业者,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但仍不得不感叹“家无盐井”。因此,从产品交换逐渐发展为商品的生产与交换,是不可阻挡的一种经济发展趋势。同时,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及人们消费需求的拉动,农业、手工业两大传统经济部门的生产分工也不断发展,如农业在秦汉已经从传统的粮食种植业分化出经济林、水果种植业;唐代南方茶叶种植业和元明江南棉花种植业的异军突起等,都是突出的经济现象,农民便有了粮农、林农、果农、茶农、花农之类的分工。手工业工匠的分工发生更早,春秋战国就有“百工”之称,逐渐形成诸如木匠、铁匠、革工、漆工、织工、金银匠之类的专业工匠。生产分工的发展可使产品单一化,从而提高生产效率,但也扩大了产品单一化与社会消费需求多样化之间的矛盾,必须更加依赖商业活动加以弥合。要言之,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使得商品的流通与交换日益成为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商业的不断发展是大势所趋。

    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也是古代中国商业呈现繁荣发展趋势的重要原因。在古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首先是由于自然资源分布的客观差异引起的产品差异。农耕经济与畜牧经济的产品差异且不说,即使是同属于农业经济,许多地区之间也存在着自然资源与产品的差异。如《史记·货殖列传》所描述的:“夫山西饶材、竹、毂、垆、旄、玉石;山东多鱼、盐、漆、丝、声色;江南出楠、梓、丹砂、犀、玳瑁、珠玑、齿革;龙门、碣石北多马、牛、羊、旃裘、筋角;铜、铁则千里往往山出棋置。此其大较也。皆中国人民所喜好,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也。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因此,不同地区的大宗土特产依靠商人进行跨地区的流通与交换,即长途贩运,是古代商业早期发展的重要表现,此后长盛不衰。

    至于人们消费需求的不断增长对于商业发展的刺激作用,如汉代《盐铁论·散不足篇》关于人们衣食住行消费水平的增长就有生动的议论。再如中唐饮茶风尚的广泛流行,使得大批茶商的身影遍布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是有力证明。兹不一一枚举。

总而言之,从整体上把握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历史趋势及其客观经济原因,当有助于在说明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概况时去其枝蔓、突出主干,也有助于辩证地评介中国古代王朝的商业政策。

 

二、关于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主要表现

 

    古代中国商业的不断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在教材有限的篇幅中如何反映?这也要以宏观的视野鸟瞰。根据现有研究成果,我觉得或许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反映。

一是从市场空间看,商业呈现从大小城市向广大乡村扩展之势。城市无疑一直是古代中国商业繁荣发展的主要载体,因此必须描述汉代以来不同类型的著名城市商业繁荣的景况,而唐宋以来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明清江南市镇商业的发展,也显示了商业的显著进展,应予以说明。

二是从商业组织形式看,表现为商行与商业行会的形成与显著增多。古代有所谓行商坐贾之分,这是从经营方式作出的区分。如上所述,行商从事的长途贩运一直是古代中国商业发展的重要表现,而城市的坐贾按经营商品区分的“行”不断增多,也是商业繁荣发展的直接反映。如唐代长安东市,“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累”(《长安志》卷八)。从唐玄宗时期北京房山云居寺石经题记中,也可见大量的以经营商品为名的行会,如绢行、布行、米行、生铁行、炭行、肉行、油行、果子行、靴行,等等(参见《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至于宋代以来商行、商人行会的涌现及其垄断市场的种种行为,更是言之凿凿的史实。

三是从商品构成来看。古代中国商业从早期的以奢侈品为主,到唐宋以来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为主,如铁器、食盐、茶叶、棉花、布匹、粮食、日用百货等。一般认为,判断商业发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生产资料和生活日常用品在商品构成中所占的比例。所以,上述商品构成的变化趋势,反映的是古代中国市场内涵与外延的同步发展,成为商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体现。

四是金融服务方式的创新,特别是唐代“飞钱”即异地汇兑的出现,是适应大宗的长途贩运(尤其是南方茶叶的购销)需求的划时代的金融服务形式变革。此后宋代的纸币(交子)和有价证券(茶引、盐钞等),明清的商号会票,清代票号、钱庄的银钱票等,莫不承其异地汇兑之精髓。这种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方式的出现与推广应用,也是商业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一种表现。

 

三、正确认识与评说中国古代政府的商业政策及其影响

 

    古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而是多有曲折,这与社会经济状况有关,也与官方的商业政策有关。历史事实说明,中国古代王朝采取何种商业政策,对于商业的阶段性发展确实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某些历史时期商业的萧条,无疑与政府强力推行压制私人商业的政策直接相关。不过,我觉得目前有些论著在评论中国古代王朝的“重农抑商”政策时,对其内涵与外延,或有误解,或有混淆之处。

    “重农抑商”是今人对先秦以来历代王朝制定处理农业和商业两大经济部门关系的政策的一种概括,古人并没有使用这一词语。这就牵涉到今人提出的概念与古代诸多史实能否相符的问题。我觉得,我们在应用“重农抑商”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经济分析,并且符合同一律(即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每一个概念必须在内涵和外延上保持自身的确定性,并始终保持同一)。现有研究多认为,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正式形成于秦国商鞅变法的时候。当时,它作为国家调控农业与商业这两个经济部门的人力资源投入的政策,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即抑商是为了重农,要重农必须抑商。《商君书·垦令》就是明证。当时,商鞅为了促使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农耕,对商人及其经商环境采取了诸多压抑性的经济措施,旨在迫使他们弃商从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秦国当时的社会财富和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经济部门。

    不过,如果我们要把汉朝初期统治集团采取的某些贱商措施也称为“抑商”的话,其内涵与商鞅时期“重农抑商”政策之“抑商”已经大相径庭了。因为,汉初的“抑商”只是压抑商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在经济上却是鼓励商人经商,对其获取高额的商业利润未加任何干预。《史记·平准书》说:“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从政治和法律上看,这的确是贱商政策。但是,从经济上看,它却称不上是抑商政策。其中只有“重租税以困辱之”一项具有经济内容,但当时针对商人的税收真的是很重吗?现有史料表明,西汉前期商人不同于农民的赋税负担有两项,一是“倍算”。据应劭的说法是:“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汉书》卷二《惠帝纪》)二是算轺车。别人“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史记·平准书》)。可是,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必须根据其经济收入相对而计。根据晁错的分析,汉初农民的田租即使是十五税一,相对于其生产能力和生活最低消费需求而言,已是相当沉重,“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而商人“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汉书·食货志上》)。司马迁指出:“因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纹不如倚市门。”就是说汉代农业、手工业、商业三个经济部门比较,经商的利润最高。如果把经营术高低考虑在内,“贪贾三之,廉贾五之”(《史记·货殖列传》)。对此,《汉书音义》解释说:“贪贾未当卖而卖,未可买而买,故利少,而十得三。廉贾贵而卖,贱仍买,故十得五。”可知商人的利润通常可达30%~50%。更不要说那些高利贷商人的“取倍称之息”了。所以,商人一年比别人多交120钱的算赋以及一辆轺车多交纳120钱的税钱,这两项负担相对于其经济收入而言,绝对称不上是“重租税”。与此同时,西汉王朝对商人经商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提供了不少优惠,使商人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史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史记·货殖列传》)“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盐铁论·错币》)“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史记·平准书》)正因为西汉初期奉行的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贱商,却在经济上鼓励私人商业的不同政策,才会出现晁错向文帝所指出的矛盾现象:“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汉书·食货志上》)可见从经济的角度加以审视,笼统地说汉初是“重农抑商”,实有含混乃至错误之处。

    同样的,从经济的角度观察,我们也可以发现唐朝统治者并没有因为“重农”而采取“抑商”政策。因为唐朝前期基本上是不征收商税的,长期允许盐铁私营。唐后期实行两税法,规定:“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旧唐书·杨炎传》)并没有特别加重商人的两税负担。唐朝中央三令五申“两税外加率一钱以枉法论”,也使地方政府向商人加税缺乏合法性。唐朝实行的盐铁茶酒等禁榷制度,在多数场合是允许私商参与的,只是要纳税输利。而且,我们不能一看到征收商税,就说政府在“抑商”,必须具体分析所征收的商税是否必要和合理。中国古代政府也一直向农民征税,我们并没有据此便说“抑农”是古代的传统政策。论者举证古代中国政府“抑商”的另一类史实,是不少王朝在财政困难之际往往采取强制剥夺商业资本,或者与私商争夺商业利润的做法。这无疑与“重农”无关,而且也反证了当时私人商业繁荣发展、私人商业资本积累到相当多的程度。

    所以,把“重农抑商”说成是中国古代一以贯之的“传统政策”,既缺乏连贯的史实支撑,也不能在概念内涵方面取得一致。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把“抑商”作为单独的一个历史范畴进行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同分析,评论其不同的影响。从经济上看,政府有意压制私人商业的显著事例之一,是汉武帝时期采取的盐铁官营,完全禁止私营工商业,甚至发展到颁布算缗告缗令,严重摧残了商业资本和私人商业。不过当时并非没有商业,只是官营商业垄断了市场而已。‘明清实行过的若干压制私人商业的做法,影响都是一时的或者局部。

最后,顺带地说,高中历史教材采用的有关概念应该尽量避免引起歧义或者增加教学难度。例如,有的教材使用“官商分利”这一概念。这其实是当今有的学者针对唐朝刘晏改革盐铁禁榷经营方式作出的一种概括,古人并没有这一说法。因为此前第五琦的盐铁专卖形式是官方垄断产销,完全不让私商参与,官方独占专卖品之利。刘晏则在所掌管的东南地区改为官方控制专卖品的收购与批发,获得专卖加价之利,再让私商承担专卖品的销售,获取销售之利。这就是所谓“官商分利”的特定内涵。显然,在这种场合,“官商分利”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可是,从字面上看,“官商分利”在商业史上还可以有其他的适用场合。譬如,在古代中国,政府对多数商品并未实行禁榷,商业利润或者由商人独占,或者政府通过征税而分得一部分,后者是否也可称为“官商分利”呢?古代中国历来是官营商业与私营商业并存,就整体的商业利润而言,这是否也是一种“官商分利”呢?还有,古代的官商勾结或者说官商一体化,其实是权钱交易,但商人向官吏行贿的钱财来源仍然是商业利润,这能不能也说是“官商分利”呢?这样一来,教材如果使用了“官商分利”的说法,教师就必须确切地掌握其特定内涵,并对学生作适当的解释,避免概念模糊。再如,有的教材采用“商帮”这一概念,定义为:“以地域为中心、以血缘乡谊为纽带”,“既‘亲密’又松散的商人群体”。其实,这也是当代有些学者提出的概念,古代并无这一名物。不过,目前学术界对“商帮”作如此定义尚存争议。我个人也认为,不少论著所界说的种种冠以地名的“商帮”,往往没有提供比较一致的可比的判断标准,并且对所谓“商帮”的群体性缺乏详实的资料论证。就是说,古代“商帮”的客体性仍有待验证。在现有研究状况下,高中历史教材如果采用这一概念,恐怕会在教学中造成一定的知识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