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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管理创新
须与强化司法行政职能统一

《 江南时报 》( 2011年11月17日   第 23 版)

  众所周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与社会管理密切相关,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为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也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重大挑战和考验。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矛盾化解是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工程,也是司法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积极改善民调组织办公条件,发展壮大民调队伍,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水平和道德素养。其次,要加强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合作。争取人大、政协支持,与工、青、妇、消协等群众组织相互支持,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开展群众性调解。第三,全面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普法与调解相结合;公证与调解对接;律师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法律援助与调解的对接。四是大力推进调解文化建设。积极引导群众更新观念,着力打造和推行“和为贵、调为先”的人民调解文化,同时加大对矛盾纠纷调解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大力提升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抓好特殊人群帮教管理

  强化社会管理创新

  特殊人群管理既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内容,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发挥职能作用,在强化特殊人群管理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要加强协调合作,促进安矫工作社会化。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安矫工作需要公检法部门的参与,也需要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共青团、妇联、工会、关协等部门和团体积极配合,各负其责,促使安矫部门多元化、安矫主体扩大化、安矫内容具体化。二是要建立专职队伍。安矫对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隐蔽性和复杂性,在人员登记、动态信息了解、管控、帮扶上都有很大的工作量,也有很强的专业要求。要实施有效的安矫工作,必须造就一支过硬的专职专业性队伍。三是要切实拓宽就业渠道。除县以上安矫组织建立实体外,还应就近解决安矫对象的就业问题。

  强化法律服务职能

  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创新是一项系统工作,涵盖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不仅要求突出矛盾调解和特殊人群管理工作,而且需要进一步突出整合司法行政职能,发挥教育、服务、援助功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首先,要深化法制宣传,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其次,要以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需要在三个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上取得更大进展;在服务转型发展上取得更大进展;在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身建设上取得更大进展。第三,要以扎实的法律援助服务社会管理创新。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法律援助作为推进民生幸福工程、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扎实推进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畅通困难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帮助困难群众平等享有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