祺字怎么向别人介绍:谁来保护空巢乡村里的老弱病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5:40:35

谁来保护空巢乡村里的老弱病残

标签: 乡村  法律  空巢  强奸  调解  2011-11-17 12:48

    2010年4月26日,年仅7岁的冯彬燕在上学路上被公雷村村民林江勇强行拖至一旧屋实施强奸。两天后,林江勇再次对冯彬燕实施强奸,并把冯丢进附近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导致冯死亡。2010年底,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林江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判决引来了许多岭砥村村民的不满,岭砥村委会在有数百村民签名、要求严惩林江勇的请愿书上盖章表示支持。
  林江勇案与之前引发全国网友声讨的李昌奎案有颇多相似之处。都是多数民众皆曰“该杀”,法院却枪下留人。这一冲突被不少专家解读为“精英与草根之间的断裂”。但在我看来,这一判断过于肤浅和草率。因为在法律人群体中,对李昌奎案的态度也是断裂的——支持对李昌奎判处死缓甚至更轻刑罚的法律人,只是极少数。
  云南省高级法院在改判李昌奎死缓的二审判决书中,还给出了几项理由,比如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行为等——这也是事后被舆论攻击最多的地方。但迄今为止,我在新闻中并没有找到林江勇被判死缓的说明。新闻事实里,也没看到林有自首、悔过、赔偿等可能影响判罚的情节。当然,可能是记者报道不专业。但作为公诉机关的茂名市检察院总是专业的吧,他们也认为,一审判罚量刑不当,决定提请抗诉。
  此案还有再审可以期待,林江勇的一审判罚是否存在量刑不当,就留给广东省高院去应答。林江勇案、李昌奎案以及更多发生在乡村的恶性刑事案件,事实上警醒着我们反思同一个问题:谁来保护空巢乡村里的老弱病残?
  从报道可知,林江勇所在的公雷村是个只有600多人的小山村,几乎村里的青壮劳力都在外打工,赚了钱回家盖房子,房子盖好后又长年在外打工,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独守。而受害的两名幼女都是由爷爷奶奶抚养。这是当下转型中国“乡村空巢”的典型表征,“3861”(妇女和儿童)加上“老弱病残”成了乡村的居住主体。
  这种惊人的“乡村空巢”彻底打破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既定结构——那是一个“无需法律的秩序”。作为熟人社会的乡土中国,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法、礼教、道德、人伦保障了社会秩序的内在稳定。“空巢乡村”则不然,一方面,旧有的乡村秩序已在“文革”和破四旧中被破坏殆尽,新时代的乡村道德尚待重建;另一方面,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他们给乡土社会带回的不仅是物质和财富,也有陌生人社会中的各类犯罪形态。林江勇正是这样一位在城乡之间来回流荡的“冲突制造者”。他在陌生人社会里接受了淫秽色情光碟的诱惑,却又没有受到陌生人社会里法治文明的教化。甚至在他回到乡村后,也全然感受不到宗法与伦理的约束力。恰恰空巢乡村又给了犯罪者随处可在的机会:作为留守乡村的“妇幼老弱病残”,面对外来施暴的抵抗能力十分微弱。
  林江勇以及无数个林江勇们的悲剧就这样发生了。谁来保障乡村的“妇幼老弱病残”,也因此成为转型期的一道时代议题。当然,有别于传统礼教的国家法也在试着进入乡村,“送法下乡”曾一度是中国法制宣传的关键词。林江勇案的发生地,也悬挂着“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牌匾。这些,都彰显出执政者渴望以法治乡的意图。
  毋庸置疑,宗法之治与法律之治是两种完全南辕北辙的乡村治理术,它们正在转型中国来回交锋。这使得乡民们一面期待法治,一面又抗拒法治。乡村法治的冲突往往表现在,村民们试图使用熟人社会的规则来调整乡土社会中的纠纷,而司法机关却总是强调使用陌生人社会中的规则来调整乡土社会中的现实问题。30多年来,作为一个整体的农民阶级已迅速阶层化,价值多元的格局在乡村已经形成。这带来了地方性司法知识日趋碎片化,乃至这种最糟糕的情况常常发生:或用法律来调整纯粹的乡土纠纷(比如邻里之间的民事纠纷),或用调解等“东方经验”来处理刑事犯罪(比如强奸杀人等恶性案件)。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林江勇第一次强奸幼女得逞之后,当地村委会要极力主张双方调解。据报道,村委会把林江勇家交来的500元赔偿金转交给了罗家,并要求林江勇写下“不会再犯”的保证书。一宗严重的刑事罪案就这样稀里糊涂“调解”了。对村干部而言,他们的价值追求在于息事宁人,以争取一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政府认可。但这一调解完全漠视了法律,也漠视了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如我们所知,调解强调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很难相信,受害幼女的监护人,是真心愿意接受如此调解的。很明显,他们缺欠法律知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认识不足,又受到了外来的威胁(如村委会主持调解,村干部以事情传扬出去对女孩今后生活不利相威胁等等)。就这样,一个本该由国家法来处置的犯罪行为,却被“熟人化”处理,从而使犯罪者在村委会这个准“官方”那里得到了鼓励和纵容。
  今天的乡村,已不再拥有“无需法律的秩序”。乡土社会的调解经验,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犯罪被称为“一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它不仅侵犯具体的受害人或物,也伤及国家秩序。因此,除刑事自诉案件外,应禁止对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或和解。
  乡村道德的重建需要一个过程,个案的处理却不能等。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期,我们仍然需要送法下乡,更需要通过法律的严格适用让乡民树立对法律、以及对法治的信仰。在刑事罪案处置上,村民自治权不应越俎代庖,国家权力不应缺席。现在看来,仍然只有法律才能保护空巢乡村里的妇幼老弱病残。一个能迅速、有效启动的国家公权力,正为空巢乡村所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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