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政协:浦兴祖:“街道办”改革的大方向:走向有限政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07:40

   近日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将“探索撤销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试点”。而安徽省铜陵市已完成了撤销街道办事处的改革。国务院民政部官员明确表示,取消街道办“是个趋势”。一时间,街道办事处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与热议。


  笔者认为,街道办的问题应当放到整个城市管理体制中去考察。建国伊始,我国规定在人口10万人以上的城市分设若干区。1954年9月颁布的宪法则规定,直辖市与较大的市分为区。设区的市便形成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体制,不设区的市(一般为县级市)仅设市政府。


  为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195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后来,街道办在城市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其职能也逐步突破了“居民工作”的边界。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愈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呼唤着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于是,不少大城市强化区政府功能,并让街道办也承担起更多的城市管理职责。有的特大城市则探索在城区推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拟将街道办变为“一级管理”。


  这至少引发出两个问题。其一,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历来具有政府管理之属性。若将其变为“一级管理”,则必然是“一级政府管理”,必然是使街道办变成“一级政府”,所谓“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质上就是“三级政府,三级管理”。然而,这与法相悖。


  其二,迫于愈益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便要设置“三级管理(三级政府)”。其背后实际上还是“全能政府”的理念,似乎唯有政府才能管好社会事务。其实,除了政府,还有市场,还有公民,还有各类社会组织也都可以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这叫“有限政府”、“管办分开”、“多元治理”。国外特大城市城区大多只设两级政府,主要是此类管理理念使然。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路在何方?十多年前,笔者曾撰文表示不赞成城区设“三级管理(三级政府)”,而倾向于“虚区实街”方案,即把现有的街道适当合并,扩大区域,减少数量后设一级政府(实),而将区政府改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虚),以此构筑新的“两级政府”体制。这既可避免行政层次过多,又可让城区基层政府下沉,使之更贴近社区、市民。但这需要修改相关法律。


  现在看来,北京与铜陵市探索撤销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街道办,坚持了彻底的“两级政府”改革取向。按照民政部官员的阐析,此举可以避免街道这只“二传手”将大量工作任务交给社区,导致居委会严重行政化,从而有利于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快速回应居民诉求。同时,通过减少管理层级,也可以优化管理结构,克服纵向信息失真,从而有利于上下互动交流,对各方面的诉求及时反馈,提高社区管理与服务效率。


  此举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1954年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前年废止,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可以”设街道办事处,这自然意味着也可以不设街道办事处。


  依笔者所见,此举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管理理念的转变,即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管办分开”、“多元治理”。事实上,这种“转变”早已被认定为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府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应当化为切实的改革举措。就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而言,撤销街道办似为既合理又合法也可行的一项举措。从这一意义上讲,它可能真“是个趋势”。


  所谓“趋势”,意含“或迟或早要走这一步”。究竟“或迟”还是“或早”,需从各地的“区情”出发。一些城市的社会发育较为健全,便可早走“这一步”。因为街道办原有的职能,有的如城管执法,应当收归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有的如社区管理,则需要社区、居委会等有效地承接过去。一些城市的社会发育程度过低,尚难有效承接街道办的某些职能,那里的政府首先应当积极培育社区、居委会等,为最终走出“这一步”创置必要条件。总之,切不可因“趋势”而“跟风”、“刮风”,即便有条件早走一步的地区,也以试点渐及全面为宜。


  我们的改革举措,应当尽可能地获取预期成效,力避“换汤不换药”。这就不仅需要果断而又审慎地推出改革举措,走好关键一步,而且在推出改革举措后依然需要走好后续的每一步。对于已经或将要撤销街道办的城市来说,笔者以为——


  第一,应当继续重视管理理念的转变,警惕“全能政府”现象回潮。试想,如若“右手放下去,左手又收回来”,“今天放下去,明天又收回来”,政府依旧包揽许多“不该管”的事务,其结果必然还是“管不了,管不好”,那么,在街道办这只“二传手”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为“一传手”很可能会“一传到位”地直接将满是行政色彩的“球”压向社区、居委会,自治组织严重行政化的旧病便难以治愈。


  此外,一批街道办的原有人员充实进社区、居委会,当是好事。但他们保留着公务员身份与待遇,连同其行政方式上的“路径依赖”,弄得不好会使社区变为“小街道办”。这是需要注意的。


  第二,应当继续重视培育并支持社区、居委会等。例如,人、财、物,以往“大都被截留在街道”,社区缺乏必要的资源。在撤掉街道办后,一些资源应当向社区倾斜,以此切实增强社区的自治能力。须知,社区如若没有必要的资源与能力,就有可能把应当承接并已经承接下来的职能重新推回给政府,出现职能“逆转”现象。再如,在理顺社区、居委会、业委会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上,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可发挥一定的指导作用,以促进自治合力的形成,减少自治组织间的摩擦。


  第三,应当随时测评这项改革的成效,特别是居民的认同度。正如民政部官员所言:“最终的实验效果好不好,要看老百姓是不是满意,是不是肯定这个做法,这是最关键的。”笔者假设,街道办撤销后,老百姓有些事非要到区政府不可,路远了,人挤了,不免会怨声多、火气大。这就亟待政府找出问题尽快完善,它将关系到这项改革的巩固与持续。


  当然,“居民满意是一个主观方面的感受和评价,我们还会有一些其他方面的评估指标,比如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跟居民联系情况等。”一套科学合理、渐趋制度化的评估指标必不可少。我们热切地期待着。


  (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