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红豆相思生南国:关于贯彻落实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5:35:27

黑劳社发[2006]53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所涉及的部分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   关于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要逐人逐户地统计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情况,摸清底数,积极稳妥地解决拖欠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问题。对于企业与军队退役人员在并轨和改制时签订拖欠工资偿还协议的,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期履行协议;对长期关停企业、“三无(无资产、无经营活动、无资金)”企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所属其他效益较好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解决;对其中无主管部门的或主管部门无能力解决的,各级政府要研究制订偿还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解决办法,并落到实处。

二、   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19号)规定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使其享受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三、   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一直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从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保后中断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核对个人账户,在参保期间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企业已停产等原因无缴费能力,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先补缴应由企业承担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剩余部分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补缴协议书,分期补缴。

(二)军队退役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按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2004年第8号令)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将城镇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

四、   关于医疗保险问题

(一)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军队退役人员,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5]14号)文件的要求,按当地筹资标准随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执行,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对于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三)对于依法破产企业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关于失业保险问题

(一)对于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对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的市、县,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及时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县(市)、市(行署),失业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的市、县,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执行;对及时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县(市)、市(行署),失业基金不敷使用时,由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剂,调剂后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以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六、   关于工伤保险问题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军队退役人员,旧伤复发的,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定后,方可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对于军队退役人员已按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到地方后可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鉴定标准相对应。

七、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合法权益。一是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对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移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要继续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实施,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违规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除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同时,要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设专门接待人员,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遵章守法和军队退役人员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定期深入各类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讲座,提高企业遵章守法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宣传与执法同步进行,执法人员工作到哪里,宣传工作就做到哪里,通过召开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座谈会的形式,广泛宣传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项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稳定。

(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维权工作。要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整合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力量,坚持监察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劳动保障重点和中心工作,实行大兵团作战的方式开展检查工作,以解决管理滞后,人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积极主动与民政、财政、卫生、税务、工商、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