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度空间:20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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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年5月7日  共浏览1704 次       【发布机构: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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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由市政府根据廉租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房屋建设和收购成本、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五、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出售廉租住房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给予应付房屋价款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应付房屋价款的60%,剩余房款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解决,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六十个月)。购买人在入住后,尚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廉租住房交付前,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交付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缴清个人应负担房款的部分,按未交房款比例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租廉租住房

1.出租廉租住房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入住廉租住房之前,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配租廉租住房。

3.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六、申请廉租住房及退出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廉租住房(购买或租赁)审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书面核定证明;

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

2.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公示

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材料,报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四)登记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保障

对于已登记确认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现房保障,并发放《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政府将根据财力情况,分期分批予以廉租住房保障,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六)租赁廉租住房的退出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1.被民政部门认定其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以上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二手住房的,以及其它情况变化超出住房保障标准的;

3.改变所租赁廉租住房用途的;

4.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房居住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必须在一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售(租)房资金和物业管理

(一)廉租住房出售(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并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出售收入优先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出售廉租住房应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河南省廉租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保障家庭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八、产权登记

(一)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约定购买人自愿购房、首付款比例、购房款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以及不符合条件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

(二)购买人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契税和维修基金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等字样,并注明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购买人家庭内的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九、上市交易

(一)已售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居住满五年,在足额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上市交易;未住满五年的,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要转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价收回。

(二)上市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办法和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的财产继承人不能继承其居住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其已缴房款退还给财产继承人。

(四)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工作,是廉租住房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代表政府行使对廉租住房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发改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民政、人防、文化、环保、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在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已购廉租住房家庭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补交租金;未入住的由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所有权的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所有权属于各县、区的廉租住房的出租和出售管理,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