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366日出东方股票: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6:09:37
【法规标题】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237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1996.07.25  【实施日期】199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唯一标志】15716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4.15716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37号)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几个问题的请示》(陕劳发〔1996〕第3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如何终止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80年的规定精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整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其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的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关于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的问题。目前,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时,规定了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我们认为这一规定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精神并不抵触,当地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按其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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