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个情人的视频:确认当期增值税申报数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2:36:53
 山东国税(参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参照下面的流程及实务办理增值税申报业务:

  • 第一步确认申报时限
  • 第二步确认申报地点
  • 第三步确认当期申报数据
  • 第四步抄税
  • 第五步相关表单的领取与填写
  • 第六步办理申报
  • 第七步报送纸质资料
  • 第八步报税

 

  • 第三步确认当期申报数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参照下面的流程及实务确认当期增值税申报数据:

    • 第一项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 第二项确认当期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 第三项确认经营货物劳务的适用税率
    • 第四项进项发票认证或采集
    • 第五项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第六项确认当期应纳税额
     
     
  • 第一项确认经营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您的经营业务属于下列范围的,应进行增值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二、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视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罚没物品变价收入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征收增值税。

    五、其他有关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

    (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 第二项确认当期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销售额是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了解您收取的款项是否应列入以及如何列入销售额:

    一、收取的下列费用应列入销售额:

    (一)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4.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如果您收取的销售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作为免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八)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生产销售的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粕类(除豆粕外)饲料、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其他减免税项目

    1.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3.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4.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5.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6.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 第三项确认经营货物劳务的适用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根据您的实际,选择适用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二甲醚。

    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

    (四)税率确定方面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 第四项进项发票认证或采集

     

    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网上远程进行认证,认证相符方可抵扣;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除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以外的运费结算单据,必须运用税务机关下发的“通用数据采集软件”进行采集上报。

    当前您可选择的认证方式较多,您可以带抵扣凭证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的认证窗口办理认证;也可以在您的办公场所通过网上认证;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在办税场所安装了ARM自助办税服务终端,并且您持有电子标签的,还可以通过ARM机(自助服务终端)自助认证。点击下面的图标可以了解网上认证操作实务和ARM机认证操作实务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除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以外的运费结算单据运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进行数据采集的操作实务。

    • 网上认证操作实务
    • ARM机认证操作实务
    • 通用数据采集操作实务

    日常中请您注意抵扣时限以及专用发票抵扣联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抵扣时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方可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除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以外的运费结算单据,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增值税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二)其他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第五项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请您注意哪些是税法中规定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下列进项税额不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8.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9.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第六项确认当期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纳税额为零。

    同时税收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如果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下面的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五)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六)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第四步抄税

     

    在填写申报表前请先进行一机多票系统的抄税操作,并通过一机多票系统的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功能确认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份数、金额、税额等数据,据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点击下面的图标,可以了解一机多票系统的抄税操作和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操作实务。

    • 一机多票系统抄税操作实务
    • 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操作实务


     

  • 一机多票系统抄税操作实务

    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抄税处理可将金税卡中本期或上期的各种发票明细与统计数据抄到本机税控IC卡上,为报税子系统提供报税的电子数据。抄税之前要看一下金税卡状态查询,点击抄税处理导航图中的状态查询就可以看金税卡;IC卡当前状态。如图所示:

    确认税控IC卡上没有其他信息后,点击“报税处理/抄报税管理/抄税处理”菜单项或导航图中的“抄税处理”,系统自动判断是征期抄税还是随时抄税,并弹出相应不同的请选择抄税期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选择抄税期对话框(征期抄税)

    选择抄税期对话框(随时抄税)

    注意:在以上两图中可以选择的抄税期包括“本期资料”和“上期资料”两项。

    “本期资料”是指上次抄税后已开具但从未抄过税的资料,在对其进行抄税时选择“本期资料”。系统支持随时抄税,当开票量超出开票子系统的限定量时,系统会提示“发票写入区已满,请及时抄税”,此时需要抄本期税,否则无法继续开票。只要执行了抄税,就可以继续填开发票。

    除抄“本期资料”外,还可以选择“上期资料”重复抄旧税。

      根据需要通过下拉菜单选择抄税期为本期资料或上期资料,之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将本期税额抄写到IC卡上,并提示“发票抄税处理成功”,如图所示

     

    注意:抄本期税前,必须确保上期报税成功,并且IC卡上无购票或退票信息。


      

  • 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操作实务

    点击“报税处理/发票资料统计/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菜单项,如图所示:

     

    系统便弹出“指定汇总范围” 对话框,如图所示:

     

    年份、月份和所属期:可以分别从其下拉框中选择年份、月份和所属期,“所属期”的概念同发票资料查询打印中的“所属税期”。指定年份、月份和所属期后,点击“确认”按钮,便打开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窗口,如图所示:

     

     

    在金税卡月度资料统计中,通过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标签项的切换来查看不同种类发票的月度统计资料。

     


  • 第五步相关表单的领取与填写

     

    您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确认的当月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可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也可以从山东省国税局网站下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也可以从本向导的附件中下载)。填写时请先填写附表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附表二,然后根据附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附列资料,可参照下面的样表,及按填表说明填写。点击下面的图标,可以看到具体的样表及填写说明。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财务报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填写您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

    2.填表日期:填写本表时的具体日期。

    3.纳税人名称:按《税务登记证》中名称填写,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第1、8、15栏数据均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5.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再填写。

    6.“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7.“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8.“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填写您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

    2.填表日期:填写本表时的具体日期。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的名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第1-3、22-26、35栏均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5.“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您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 “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2)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您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3)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您以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辅导期纳税人填写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4) “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

    (5)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6)“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栏: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7)“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栏: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仍采用汇总申报抵扣的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发票及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公路运输、内河运输、联运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8) “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您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1) “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

    (2)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7.“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您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您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 “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您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3)“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您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4)“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您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您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月末余额数。

    (6)“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您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如果您是辅导期纳税人,应填写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8.“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控机具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1.本表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新购进的要抵扣的所有固定资产。

    2.填表日期:是您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的名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4.本表第3栏的合计必须是第1栏和第2栏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写当期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填写当期采集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5.如果您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要比对相符并申报后在抵扣当月才能填入此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1.税款所属时间:是您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填表日期:是您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3.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的名称,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5.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您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6.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您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依据《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7. “应税货物销售额”:按《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填写。

    8. “应税劳务销售额”,按《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9.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您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按《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0.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填写您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按《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1.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您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按《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2. “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您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13. “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您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按《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4. “免税货物销售额”,按《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5. “免税劳务销售额”,按《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填写。

    16. “销项税额”,填写您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按《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填写。

    17. “进项税额”,填写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填写。

    18. “上期留抵税额”,为您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

    19. “进项税额转出”,填写您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按《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填写。

    20.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21.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您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填写。

    23.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您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填写。

    24.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填写您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25. “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您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26. “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您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27. “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您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28. “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为您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29.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填写您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