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斗法师黑龙大会:美国电影:《纽伦堡大审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3: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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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影:《纽伦堡大审判》
[影片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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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纽伦堡大审判》,一部启发人思维、让人深思的电影。
这部电影把审判引向了纳粹德国的法律制订者,是一个法官审判法官的故事,一部由误导的政策引发的,从法律制订的层面反思法律、伦理与人性孰为优先问题的电影。
法律与伦理,哪个才是最根本的?法律出自伦理,伦理有善恶,而善恶标准亦不是恒久不变的,所以法律亦有善恶且常有变。
法律,应是有底线的,从我的常识上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尊重生命、尊重人的权利,保证个人生命不受国家及他人侵犯,法律的特征应是公平公正,法律代表了国家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一种大众的胜利,但当国家意志不尊重个体生命意志时,即使以国家的名义,以大众利益为借口侵犯小众的基本生命权利,也是反人性的,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更何况法律被少数人操纵以实现操纵者的利益。看看中国法律状况,回顾49年后三十年的那些冤死几千万人,其实当时的执政者都该受到审判。
影片中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影片简介]
由斯潘塞.特蕾西、理查德.威德马克等联合主演的本片是一部群星戏。讲述二战后在纽伦堡提审德国纳粹计划的法律关系者,三个被告提审的原因是给犹太人施行断种手术。担任主审判长的是美国人赫鲁特,他主张其中两个被告无罪;而德国司法部长亚林克竟对此事保持沉默,但检查官罗森上校却激烈的指责被告,因此三个人展开激烈的辩论。审讯继续进行下去。而美国的高级官员们希望能在审判中获提德国所犯罪行的良好证明,因此对审判施以极大的压力,但赫鲁特坚守法律的正义立场,给予了最公正的判决。在宣布判决结果时,只有亚林对赫鲁特审判长的态度表示赞赏。这部电影是社会派制作人斯坦利.克雷默将赫鲁特审判长的回忆录搬上银幕,拍摄而成的,以突出的演技来表现伦理与伦理间的纠缠关系。此片获得最佳男主角金像奖及最佳改编剧本奖。
[基本信息]
原名: Judgment at Nuremberg
片长: 186 分钟
制片国家/地区: 美国
编剧: Abby Mann
导演: 斯坦利·克雷默
上映日期: 1961-12-14
又名: 纽伦堡大审判, 劫后升平, 纽伦堡的审判
imdb编号: tt0055031
类型: 剧情, 历史
简体中文名: 纽伦堡的审判
语言: 英语, 德语
主演: 斯宾塞·屈塞 / 伯特·兰卡斯特 / 理查德·威德马克 / 玛琳·黛德丽 / 马克西米连·谢尔 / 朱迪·加兰 / 蒙哥马利·克利夫特 / Werner Klemperer
纽伦堡的审判的获奖情况
1962年 奥斯卡(美国电影学院奖) 最佳男主角 马克西米连·谢尔
1962年 奥斯卡(美国电影学院奖) 最佳改编剧本 Abby Mann
1962年 金球奖(Golden Globe) 最佳导演 斯坦利·克雷默
[精彩影评]
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审判,为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的发展树立了若干重要原则。这场大审判同时也遭遇了若干挑战,有来自法律层面的,有来自伦理层面的,也有因法律与伦理冲突而产生的。
美国1961年的影片《纽伦堡审判》(Judgment at Nuremberg)力图将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
德国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比如防止种族污染的法律、剥夺生育权的法律。法庭调查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德国,法官的地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法官是否有选择权,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一个司法部官员魏克,曾经是被告之一耶林法官的老师,证实他自己由于抵制希特勒的恶法而被迫辞职。与此相关的是,法庭要审查德国法官对纳粹的效忠程度,这其实是一种主观状态的考察。也就是从主观状态和客观可能性两方面对德国法官的行为进行判断。但问题在于,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那么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
这既涉及到了法官的职业伦理问题,又涉及到了关于法律的永恒的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规则,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在这种处境下,德国法官既面临着外来的政治压力,也面临着职业伦理的挑战。这正是耶林法官与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其他法官仅仅是政治人物,他们自然地选择了服从政治;而耶林是经过了反思的,实际上他服从的并不是政治压力,而是他所认同的职业伦理,和他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尽管,他的这种选择在纽伦堡审判中被法庭所否决。
上面分析了德国法官面临的职业伦理的两难困境,即是应该服从法律、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对法律进行判断进而选择适用。对法律进行判断的标准必然是伦理的、超出法律之外的。这场纽伦堡审判中也涉及到了对伦理的讨论。
上文也提到了,耶林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职业伦理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伦理判断。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诸如生命、健康等,个人在这样的视野中是缺位的;因此才有了种族进化的政策,才有了剥夺生育权的法律。这不仅是耶林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德国整个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俏丽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耶林辩护的理由是:“耶林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想去想。因而海伍法官在最后与耶林的会谈中,在耶林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海伍法官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是啊,当你眼里没有“人”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眼中是等同的——等于虚无。这种伦理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海伍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到:“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正是基于对这种伦理的信念,海伍法官和检察官顶住了美国施加的政治压力,坚持对德国法官做出有罪判决。由于社会主义阵营开始形成,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阵营将西德作为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因而极力争取德国的支持。要得到德国的支持,就必须得到社会精英的支持,接受审判的德国法官无疑是核心人物。法官、检察官在审判德国法官的同时,也接受着自己良心的审判,他们面临着与当时德国法官相似的处境——
当良心遭遇政治,你是选择良心还是选择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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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