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长城永不倒中文版:“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代替缴款凭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23:49

“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代替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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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对各类税务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而做出处理决定的一种处罚性法律文书。纳税违法当事人在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应严格按照处理书规定的时限,将应纳税款(包括罚款、滞纳金等)如数上缴税务机关,并取得相关缴款凭证,据以做账。“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代替缴款凭证。 笔者在稽查企业账目时,发现有些税收管理人员利用纳税违法当事人不懂法律文书的机会,只给企业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而不开具缴款收据,非法侵吞税款。更有甚者,有些税务机关本身就利用“税务处理决定书”向企业骗款,私设小金库,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笔者以为,要消除这种违法、违规现象,应从以下几方面治理:一是税务机关内部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防止某些税收专管人员以“税务处理决定书”代替缴款凭证而中饱私囊。二是纳税人如若发生违反税法的情况,在缴纳罚款或滞纳金的同时,必须取得相应的缴款凭证,不给某些税务人员违规操作以可乘之机。三是要加强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惩处税收征管中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诚如此,则税收环境将大大净化。“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代替缴款凭......(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