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逐言开吧:甲午战争史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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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马关议和与三国干涉还辽

第二节 马关议和

 

三  李鸿章遇刺与《中日停战协定》的订立

 

日本一方面在谈判中拒绝中国的停战提议,一方面派军队攻占澎湖,以便为占领台湾作准备。不料在三月二十四日第三次谈判之后,发生了“几乎酝成国际异变”注1的事件,才迫使日本不得不答应停战。

三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时十五分,李鸿章结束谈判后乘轿返回引接寺。四时三十分,途经外滨町邮便电信局前,将至江村(仁太郎)杂货店。过江村店再向北拐,前行约五十公尺,就是引接寺的门口了。但在此街道拐角处,人群拥挤,争看大名鼎鼎的中国全权大臣李鸿章。当轿子从人群中穿过时,忽有一暴徒排群而出,直至轿前,手按轿夫肩膀,趁轿夫惊讶停进之际,对李鸿章开枪。枪弹击中李鸿章左眼下,“李以手掩创口,血出驾轿,而还引接寺旅馆,神色自若,徒步登阶入内”。注2当天,李鸿章致电总理衙门称:“今申刻会议,已将停战搁起,向索议和条款,允于明日面交。归途忽有倭人持手枪对狙,击中左颊骨,血流不止,子未出,登时晕绝。”注3回国后,他在请假的奏片中又谓:“归途被刺,晕绝复苏。”注4甚至有些记述说他“自料必死”,或“死后复生”。所有这些,都未免过甚其词。

李鸿章中枪后感觉眩晕是有的,但并未晕绝。在遇刺的第二天,他在致王文韶的电报中说:“归途遇刺客,用手枪击中左颊,血流不止,眩晕时许复苏。”这封给私人的电报,倒说出了真实的情况。事实上,李鸿章一直是非常清醒的。被刺的当天晚上,他还告诉科士达,“他的朋友曾经警告他不要到日本,因为可能会有人企图暗杀他,但是田贝、法国公使及其他人们,向他保证那里没有一点危险。他说:‘现在你看,怎么样了!’”且在给日本全权大臣的照会上签字,通知对方“不能出席定于次日开的会议”。5

此次事件的发生,不能说完全出于偶然。凶手名小山丰太郎,郡马县大北岛人,年二十六岁,是个无职业的青年。他为什么要行刺李鸿章呢?日本山口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提到小山行刺的动机时说:“被告(小山)丰太郎,因我帝国与中国启衅,致动干戈,皆中国现任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暗为主持,思非绝其生命,则我国不能得志,难保东方之平和。适闻其奉命来我帝国山口县赤间关议和,遂决意行刺。”注6显然,《判决书》既美化了日本当局,又掩盖了小山丰太郎行刺的真实动机。当时,日本国内的主战气焰仍相当高涨。“对于中国的割让唯欲其大,发扬帝国的光辉唯欲其多。”甚至声称“必须有瓜分四百余州的决心”,尽管有人认为“媾和条件若失之过苛,并非上策”,但也未敢反抗社会的逆流而公开发表其主张,只是在私函中流露出自己的一点意见而已。注7至于日本军队内部,主战的空气更浓,力主非占领北京不可言和。在日本将领所写的诗中,多有“燕京从是几行程”、“何时轻骑人燕京”这样的诗句。李鸿章在谈判中提出停战被拒绝后,马上在日本报纸上即有反映。诗人山田松堂写道:“三军万里向天津,正是东风桃李辰。星使乞和和未就,燕京将属手中春!”注8可见,战争歇斯底里已经在日本国内造成一种扩张主义流行病,而小山丰太郎正是在这种流行病的感染下才决意行刺的。他在法庭上公开宣称:“日军放弃占领北京是意味着日本的耻辱,目前同中国签订和约为时尚早。”注9伊藤博文也指出小山之所以行刺,是因为“以和为非”。注10所有这些,足以说明小山丰太郎行刺李鸿章是为了破坏和谈,以便使日本得以继续扩大侵略战争,从而达到“对于中国的割让唯欲其大,发扬帝国的光辉唯欲其多”的目的。三月三十日,日本山口地方法院以预谋杀人未遂罪判处小山丰太郎无期徒刑。山口县知事及巡捕长则受到了革职的处分。注11

李鸿章遇刺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极为狼狈。对此,陆奥宗光写道:“我观察内外人心所向,认为如不乘此时机采取善后措施,即有发生不测之危机,亦难预料。内外形势,已至不许继续交战的时机。若李鸿章以负伤作借口,中途归国,对日本国民的行为痛加非难,巧诱欧美各国,要求它们再度居中周旋,至少不难博得欧洲二、三强国的同情。而在此时,如一度引出欧洲列强的干涉,我国对中国的要求亦将陷于不得不大为让步的地步。……而况位高望重之李鸿章,以古稀高龄初次出使异国而遭此凶变,显然容易引起世界的同情。故若某一强国想乘机进行干涉,固可以李氏之负伤为最好的借口。”注12陆奥这段话,表明了日本政府有两怕:一怕李鸿章借此回国,中断谈判;二怕列强乘机干涉。因此,日本当局感到非常紧张。伊藤博文、陆奥宗光皆来引接寺,探望李鸿章的伤势,并表示“慰问”。睦仁天皇接到报告后,也“深为忧愁惋惜”注13,降诏曰:“其凶犯,自应饬吏按照国律内最严之刑办理。兹特明降谕旨,通饬官民,钦遵旨意,保我国家荣耀声名,庶不致再有此等狂悖不法之事,而损我国之光誉也。”注14并派侍从武官中村大佐为特使,偕石黑忠惠,佐藤进两军医总监同赴马关,“慰问李病”。皇后“赐与御制的绷带,并派护士二名前去侍养”。注15

当天夜间,陆奥宗光亲至伊藤博文下榻之处,密商对策。陆奥提出:“我皇室对于中国使臣之优渥待遇,及一般国民之亲切好意,虽皆无可非议,但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仅在礼遇上或社交的情谊上作表示,不另采取具有现实意义之措施,恐终不能使对方衷心感到满意。故此时由我无条件允许他所一再恳请之休战,较为得计。如此,不仅对中国,即对其他各国亦在事实上表现我国之诚意,同时由于我国警察之疏虞,以致使其负伤,结果自当影响媾和之早日完成,此时我军再任意进攻中国,即在道义上亦不能无所缺憾。”伊藤完全赞同陆奥的意见。但是,因涉及到停战的问题,必须征询军部的意见,便致电在广岛的内阁阁员及大本营的重臣进行议商。不料除陆军大臣山县有朋外,多数对停战持反对态度。大藏大臣松方正义、海军大臣西乡从道、农商大臣嘎本武扬、海军军令部部长桦山资纪、参谋部次长川上操六联名复电称:“目下实行休战,对我国不利,请再加以考虑。”注16

为了对停战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并经睦仁天皇裁可,伊藤博文乃于三月二十五日夜离开马关。伊藤抵广岛后,与文武重臣会晤,权衡停战的得失,大费唇舌,终于取得一致的意见。于是,伊藤上疏曰:“由于此次凶变,帝国不得不立于甚为困难之境地。反之,清国却因此而得到最好的口实,清使或将立即归国。而当其向各国哀诉时,各国将向彼表示同情,且难保不转而以其联合之压力抑制我方。果真如此,则帝国之威严必将大为丧失。因此,今日善后之策,惟有与清使继续商谈,以预先避免各国之联合干涉。”注17实行停战的决定得到了睦仁的裁可。二十七日夜半,伊藤将此决定电知陆奥宗光。当天,陆奥已经断定李鸿章不会借故回国。他致电伊藤说:“李鸿章之情况大为好转,此际仅无归国之意,而且似乎已下决心,必须在缔结条约完毕后回国。此事无论按李经方所言,或就以前密码电报观察,其意均甚明显。”注18但是,考虑到停战之事如由西方国家提出,将对日本不利。所以,陆奥接伊藤电后,不敢迟延,即据电意,拟成停战协定草案。

三月二十八日,陆奥宗光亲至引接寺,就李鸿章病榻,述日本天皇允诺停战之意。并面致一照会,内称:“我天皇陛下闻悉本月二十四日之变故后,宸襟深感烦恼,对前所未予见诺之无条件休战,兹已命其全权办理大臣可规定期限,在某些区域内予以允诺。”李鸿章的半面脸包有绷带。仅露一眼在外,流露出欣喜的神情,并向陆奥表示,因伤未愈而不能亲赴会所商议,然就病榻谈判随时皆可。陆奥随即将停战协定草案交出。二十九日,陆奥又至引接寺。李鸿章就草案中的三项条款提出了修正案。陆奥“除去请将休战范围扩大到南征军,即台湾诸岛之要求外,其他不重要的条款,完
全接受了他的提案”。注19能够实行停战,李鸿章已经认为是很大的成功,感到心满意足,因此对条款的内容也就不去进一步争讲了。

当天,伊藤博文自广岛回到马关。三十日,两国全权大臣签订了《中日停战协定》六款:

“第一款 大清帝国、大日本帝国政府,现允中日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水陆各军,均确照以下所定停战条款—律办理。

第二款 两国军队应遵该约暂行停战者,各自须驻守现在屯扎地方,停战期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 中日两国现约,在停战期内,所有两国前敌兵队,无论或攻或守,各不加增前进,并不添派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如有分派布置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款之内。

第四款 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战时公例,随时由敌船查捕。

第五款 两国政府于此约签订之后,限二十一日期内,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惟两国军队驻扎处所有电线不通之处,各自设法从速知照,两国前敌各将领于得信后,亦可彼此互相知照,立即停战。

第六款 此项停战条款,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项停战之约亦即中止。”注20

一般认为,停战协定的签订,是日本政府迫于各方面压力的结果。实际上,日本却巧妙地利用这次停战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一,条约第一款规定在奉天、直隶、山东等处停战,而将台湾、澎湖排除在停战之外,这是为日本割占台湾预作准备的。其二,条约第四款规定海上转运军队军需,仍可查捕敌船,在北洋舰队已经全军覆没的情况下,只对日本一方有利。其三,条约第五、第六两款规定停战期限,并谓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协定即行作废,这实际上是逼迫中国在限期内满足日本的要求。其四,日本政府之所以允许停战三周,也是与其“征清大总督府”将于两三周后进驻旅顺一
事相联系的。先是在三月十六日,日本大本营决定成立“征清大总督府”,以参谋总长小松彰仁亲王为大总督,海军军令部部长桦山资纪、参谋本部次长川上操六、野战卫生长官石黑忠惠,野战监督长官野田豁通及将校数十人从之,进驻旅顺,以对清政府进一步施加军事压力。可是,小松彰仁等人还不能立即出发,陆奥宗光曾经指出,其行期“尚在两三星期以后,当不致贻误军机”。注21因此,可以说,此停战协定正是为日本即将提出的缔和条约作了铺垫。

注1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页。

注2 桥本海关:《清日战争实记》第14卷,第477页。

注3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5页。 

注4 《李鸿章奏被刺后血气日衰又约款多不如意愤恨填膺困惫难支请假20日片》,《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2984),附件一,第38卷,第19页。

注5 《科士达外交回忆录》,见《中日战争》(7),第475--476页。

注6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4页。

注7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15--116页。

注8 见《日清战争实记》第29编,《文苑》。

注9 加尔别林:《日本近代史纲》中译本。第333页。

注10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5),第385页。 

注11 《复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8页。

注12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7--138页。

注13 《使相遇刺纪实》,见《中日战争》(6),第382页。

注14 《寄译署》,《李文忠公全集》,电稿,第20卷,第27页。

注15 《日方记载的中日战史》,《中日战争》(1),第282页。

注16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 

注17 伊藤博文:《与清使谈判要件裁可公文》,《机密日清战争》见《中日战争》续编,第7册。

注18 《日本外交文书》第28卷,第1037号。

注19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9页。

注20 《中外条约汇编》,第152-153页,见《中日战争》(7),第501-502页。

注21 陆奥宗光《蹇蹇录》中译本,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