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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案例解析
原作者:王丽 原文发表:2011-07-10
例如某百货商场2011年5月,在买一台冰箱5000(成本为4000元),送价值500(售价为600)的手机活动中销售冰箱100台。
一、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商场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一定为含税价,冰箱销售时会计上账务处理,
借:借:库存现金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4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0
贷:库存商品-冰箱 400000
二、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也就是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不存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中视同销售,是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根据八种视同销售的第八条,赠送手机时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赠送手机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58717.95
贷:库存商品 -手机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717.95 (600×100÷1.17×17%)
因为赠送手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要配比,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此时的借方不可能为主营业务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中税会无差异,只是按税法将主营业务收入分成:
主营业务收入-冰箱 427350.43 ÷(5000×100+600×100)×5000×100=38170.03 (元)
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427350.43-38170.03=389180.4 (元)
——王丽税官写于2011年6月25日周六上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