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彩心情 律动青春:[转载](转)军队票据列支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9:03:39
原文地址:(转)军队票据列支的问题作者:税野村夫
(转)军队票据列支的问题
以下是第一个关于军队票据是否可以列支的答复:
问问: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某军区我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约定:军方提供土地,企业提供资金合作开发住宅及网点,双方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军4地6比例分成,军方负责将合作开发土地过户至我公司。现已办理过户取得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商业住宅。
现项目已建成并对外出售,军队委托我公司将其分得的30%的房产以每平米3000元价格包销,我公司在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全部支付给该房地产管理处,军方给我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
请问,军方提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是否可做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我公司支付给该房地产管理处的金额可否视为土地取得成本?
军方出让该土地是否涉及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谢谢。[2011-07-11 11:01:00]
嘉宾: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等文件对此均有规定,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不可做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国税函【2009】31号第31条(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以下是第二个军队票据是否可以列支的答复:
【问题】
我单位到一家军队事业编制的检测维修部门检测一台仪器设备,但对方开具的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此种票据能否做为合法有效凭据在税前扣除?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军事单位对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样具有纳税义务,并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核定审批的发票,而军队内部往来票据只能用于军队单位内部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贵单位取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往来票据只能用于军队内部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不属于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发票,不能做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据。
以下是第三个关于军队票据是否可以列支的答复:
出差收到“中国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发票联”字样,印财政部、总后勤财务部印章的票据,有人说根据国税发【2000】61号不能入账报销,有人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工商总局、总后勤部联合发文后营字【2004】1285第四款,可以入账,请问谁对?
作 者: 陈生        时 间:2011-04-20 13:42:00
回复信息
回复主题           回复:部队发票报销问题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后营字[2004]第1285号)规定:“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因此,按此文件要求开具的军队收费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军队票据管理规定》重新修订
来源:解放军报   发布时间:2011-07-20
核心提示: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日前,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新《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票据由各级后勤财务部门按照经费供应系统组织核发,使用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批准收费的文件领购。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限保存,未使用的过期票据由师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销毁,并报上级备案。
新《规定》要求,军队收费单位从明年开始,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票据信息管理系统,一律实行机具开票,手写无效,将票据印制、领购、核发、使用、注销、销毁和收费情况纳入系统全程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