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儿纪晓波亲密照: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3 16:31:54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1、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是否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因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问:是不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所有农业产品都可以免征增值税呢?

答:财税字【1995】52号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并不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所有农业产品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3、问: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那些?

答:根据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4、问:宠物饲料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5、问:对饲用鱼油产品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税函【2003】1395号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6、问:如何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手续?

答:根据国税函【2004】884号通知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问:我市对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需报送备案资料是如何要求的?

答:根据京国税发【2004】243号通知要求,企业在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北京市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报送: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发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二、饲料经营企业报送:

1、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办法的饲料生产经营登记证;

2、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3、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5、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8、问: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的品种有那些?

答:根据京国税发【2004】243号通知规定,免税饲料需检测品种为:单一饲料中的麦麸、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产品以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对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养同一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作为备案即可。

9、问:除饲料外,其他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农业生产资料还有哪些?

答:根据财税字【2001】113号通知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农膜。

二、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此外,财税【2002】8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10、问: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11、问: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4】66号通知规定,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运输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12、问:有关个体工商业户销售农产品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税发【2003】149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

13、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14、问: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一)、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户进入市场,积极吸纳本地农民转移就业,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对从事农产品加工、再加工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对从事农产品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其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3、对从事饲料加工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可比照有关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5、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引进设备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经国家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5、问: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问:对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是。同时,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也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问: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有关家禽生产销售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的相关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18、问:对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组织实施生物质工程、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以及开发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材料的生物质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上述企业,按现行有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鼓励政策执行,即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9、问:对新开办的各类农村现代流通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新开办的各类农村现代流通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一年。对商贸企业、邮政系统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在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比照新建、兼并、联合、加盟企业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20、问: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哪些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答: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农村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入,比照新开办的从事咨询业税收政策,免缴两年企业所得税。

3、支持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对新建立的国家农业创新基地和区域性的农业科研中心以及企业建立的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可享受技术开发费扣除及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其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为农业服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1、问: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上述企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答:一般来说,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都应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但对从事农业高新技术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可不用税务机关审批,只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