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华的18个老婆:外国宗教事务机构设置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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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宗教事务机构设置透视






2005-11-11 15:42文章来源:《中国宗教》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宗教事务管理是社会事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宗教本身具有的长期性、群众性、国际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各国宗教事务的管理复杂而敏感。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各国宗教事务管理模式有很大差异。

当今世界政教关系主要模式

  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与政教关系密不可分,是政教关系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只有从总体上了解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才能全面理解其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目前,就世界范围而言,宗教与社会政体即国家的关系表现为政教合一、政教协约和政教分离三种模式。
  政教合一  这在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国家和信奉基督宗教的西方国家中较为突出,在东南亚一些信奉佛教的国家和地区亦存在。在现代社会,除梵蒂冈是政教一体外,政教合一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将某一主要宗教奉为“国教”,但国家最高权威并非宗教领袖,更不是神职人员;或者,国王或国家元首虽为宗教领袖,却只有象征性的世俗或宗教权力。这在目前一些基督教国家和伊斯兰教国家中比较普遍。在西方保持这种国家教会的国度包括英国、丹麦、瑞典等,尤其是英国较为典型。它以基督教圣公会为国教,英国女王为其最高首领。但在英国君主立宪的政体中,英王在政界和宗教界只是一种象征,而并未掌握实际权力。在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中,国王等国家元首与宗教领袖并立,二者各有影响,相互制约,并没有达到任何一方的绝对权威。
  政教协约  这在欧洲意大利、西班牙、德国和瑞士等国家得以实施,它是欧洲尤其是西欧由近代政教合一走向现代政教分离进程中的产物,或者可以说为一种过渡形态。原来意大利、西班牙等均以天主教为国教,随着天主教失去其国教地位,这些国家则以政教协约、协定、某种非官方或实际上的友好协商来重新确定其与天主教会的关系。例如,意大利政府和梵蒂冈于1984年签署一项协定以取代1929年的拉特兰协定,新协定规定国家和教会应“相互独立,各自享有主权”,天主教不再作为意大利的国教,罗马也不再是其“圣城”。而且,协定还改变了过去“宗教教育为强制性教育”的规定,承认国立学校的学生有选择是否接受这一教育的权利。
  政教分离  这是目前大多数现代国家采取的方式,它反映宗教与国家、与政治和政权的一种新型关系。一般在多种宗教并存或呈现宗教多元现象的国家较易实现,在这些宗教中并没有某一种或某一教派能占绝对压倒优势,而其所在国的政体则相对强大。目前,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和对政教分离有不同理解,各国政教分离的方式也不同。

外国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国宗教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及职能,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有很大差异。下面重点介绍几个较有代表性的国家:
  俄罗斯  前苏联解体后,俄东正教迅速反弹,在社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影响日益增加,与政府关系密切,总统普京常与俄东正教大牧首(政治礼宾地位仅次于总统、总理、议会上院主席、下院主席,处于第五位)会晤。现总统办公室下设“与宗教组织关系委员会”,主任为总统办公室主任,直接向总统负责。该委员会下设政党、社会团体及联邦委员会部分机构与宗教组织的关系部,协调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的关系部,宗教组织问题委员会。
  丹 麦  基督教新教徒占总人口96%,宪法规定路德福音教会为国家教会或国民教会。国教会由议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管辖。设有宗教大臣为宗教的最高领导,有权任命主教。宗教部设有一司二科,负责管理国教及全国其他教派的一切事务,包括任命牧师、调整教区、管理全国教区户籍,管理教区、教堂、公墓、牧师薪金、教堂义工及牧师会议,选举教徒理事会,管理全国教堂税、教区基金及培训牧师的学院等。宗教部下设主教区及主教会议。
  希 腊  居民95%信东正教,以东正教为国教。外交部对教会对外事务实施监督,国民指导与宗教部则监督其国内事务。国民指导与宗教部分为三个司三个委员会:教会政务司,有希腊正教会处和克里特与道得堪尼斯教会处;教务指导与宗教教育司,有两个处分管教务指导和宗教教育;非正教宗教司,有基督教处和其他宗教处;法规委员会;教务指导人事委员会;教务指导管理委员会。
  以色列  政府设宗教事务部,管理各宗教委员会的行政事务,还监督各宗教团体的财政收支,负责犹太会堂的修建等。宗教事务部内设穆斯林事务部和基督徒事务部,另设the Keren Yaldenou 以阻止犹太儿童受基督教影响。在各地方政权中设相应的下属部门地方宗教委员会,职能是向以色列国民提供宗教服务,处理所有与提供宗教服务有关的事项。其管辖和组成机构包括拉比总署、宗教委员会、宗教法院、拉比司、礼仪沐浴司、犹太经学院和托拉机构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丧葬事务司、宗教社团部。其中,拉比总署、宗教委员会、宗教法院虽然受宗教事务部管辖,也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其扮演的角色更倾向于宗教社团的自治组织。而其它的司处则更偏重于履行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宗教事务部主要领导均出于宗教政党。
  美 国  立国之初就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1787年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支持任何宗教,或禁止信仰任何宗教。”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国会有涉及宗教的很多议案和法案;政府也发布一些涉及某一特定宗教问题的总统备忘录、政策指导和总统令;法院有许多关于宗教问题的判例。在国务院设有“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是1994年由人权和人道事务局改组而成。1998年美国联邦政府设国务卿宗教事务特别助理(也称无任所大使),负责管理宗教事务,其下设“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依照美国国会1998年通过的《国际宗教自由法案》,国务卿在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的协助下,每年5月向国会提交一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作为对最新人权报告的补充。具体操作是由美国驻外官员收集信息,各使馆将完成的初稿送交华盛顿,由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下属的各国报告与难民事务办公室,会同国务院其他办公室以及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办公室进行审阅。国际宗教自由事务无任所大使办公室对代表国务卿提供的报告负最后的责任。
  越 南  在政府会议的机构设置中有6个综合性办公室,其中之一是宗教办公室,与总理办公室、内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农林办公室和工业办公室并列为政府第一层级机构。目前,越南直接管理宗教事务的全国性部门和组织有祖国阵线和宗教委员会。祖国阵线是越南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组织,是负责民族和统战工作的专门机构,也是越南基础最为广泛的群众性组织。越南的所有宗教组织机构都接受祖国阵线的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1985年,越南政府为了适应宗教工作的需要,设立了隶属于政府的国家宗教事务局(1992年后为宗教委员会),各地设相应的下级分支机构,专门负责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宗教原理和宗教政策,管理各项具体宗教事务,协调各宗教间的关系。
  新加坡  宗教事务由内政部和社会发展部,以及专门管理伊斯兰教事务的“回教事务局”负责。内政部社团注册局负责新加坡宗教团体、寺庙、教堂等组织、机构的注册登记,并对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活动监督。内政部长有权依法对任何宗教团体机构中成员或负责的神父、僧侣、牧师、伊玛目、长老、官员或其他人士下达限制令,“限制此人就限制令中标明的题目和主题在任何会员、教区、信徒群众和任何宗教团体和机构成员面前做口头或书面讲话;限制此人印刷、出版、编辑、分发或以任何方式协助宗教团体制作出版物。限制此人出任任何宗教团体出版物的编辑委员会的职务。”“总统和部长根据此法做出限制令和决定及委员会建议是最终的,不在任何法庭内置疑。”回教事务局职责是:1、就涉及新加坡穆斯林宗教事务向新加坡总统提出建议;2、管理新加坡穆斯林宗教事务,以及出具哈拉证书(穆斯林“清真”标志证书);管理所有穆斯林的捐赠以及以此为目的的资金;3、管理征收“扎卡特”和“菲特哈”(均为宗教课税),以及其他用于支持和促进伊斯兰教事业的奉献或利益;4、管理新加坡所有的清真寺和穆斯林学校;5、行使《穆斯林事务法案》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职责。
  泰 国  佛教为国教。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原是泰国教育部宗教厅,其职责是:1、通过全国僧侣人协会对僧侣和寺庙实行管理。僧侣人协会是全国性组织,各地设有省级组织。宗教厅长兼任全国僧人协会秘书长。2、政府宗教厅承担对寺庙的管理和登记、新建寺庙的设计工作。3、组织国家级的大型宗教活动。4、通过全国僧人协会对僧众进行“德育”教育。2002年底,泰国政府在机构改革时,为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重新改革宗教管理机构,在总理府下增设国家佛教办公室,属正部级机构,专门负责佛教方面的事务。同时,由文化部宗教厅负责管理佛教以外的其他所有宗教事务。
  埃 及  伊斯兰教为国教。国家立法的依据主要是伊斯兰教法,国家同时宣布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基金部掌管宗教事务,设全国性的共和国穆夫提(教法说明官)对当前穆斯林生活中碰到有关伊斯兰教方面的疑难问题作出解释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充分发挥穆夫提在伊斯兰中的权威作用。

外国宗教事务机构设置的特点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分析,世界一些国家宗教事务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宗教事务管理的对象人员众多,政府在管理宗教事务方面投入的力量较大。当今世界60多亿人口中,信奉各种宗教的人约有48亿,占世界总人口的81%以上。在我国,虽然宗教信徒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字很大,据统计加估计至少有一亿多人。许多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都投入很大力量,如,新加坡除内政部和社会发展部负责宗教事务外,还专设回教事务局负责管理伊斯兰教除注册登记外的事务。泰国,在总理府下设“国家佛教办公室”,属国家正部级机构,专门负责佛教方面事务,同时由文化部宗教厅负责佛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务。缅甸宗教部是国家正部级机构,各省基本都设有宗教厅,国家和省级从事宗教事务的政府公务员有1500人。
  二、各国对宗教事务管理越来越重视,设立宗教管理专门机构的,一般机构规格高。 随着两极体系瓦解,宗教矛盾和冲突日益成为世界的热点问题,宗教事务成为各国社会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则是最重要的社会事务。宗教事务的管理牵扯国内国际诸多因素,越来越复杂,世界各国对宗教问题越来越高度重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日益加强。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出于借宗教人权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目的,也十分重视宗教在国际政治斗争和国内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强宗教事务机构和职能。如美国1998年成立的国际宗教自由办公室,由美国务卿宗教事务特别助理担任主任,在国际交往中,一方面推行其宗教价值观念,一方面对别国内部宗教事务进行无端指责和干涉。
  设立宗教管理专门机构的一般规格都比较高。一些国家政府设立宗教事务部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如:缅甸、印尼、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沙特、阿曼、阿联酋、科威特、挪威、阿根廷、埃及、阿尔及利亚、秘鲁、厄瓜多尔等。还有一些国家设立了其他部级管理机构,如俄罗斯在总统办公室下设“宗教组织关系委员会”,下设政党、社会团体及联邦委员会部分机构与宗教组织的关系部、协调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和宗教组织的关系部、宗教组织问题委员会。越南,在政府机构设置的六个全国综合性办公室中其中设“宗教办公室”,与总理办公室、内政办公室等同级,并列为政府第一层机构。阿曼宗教事务和基金部的首长宗教大臣,在官方排序为第六位。
  三、对宗教信仰宽容,但对宗教管理严格。如日本,政府的政策对宗教信仰十分宽容,标榜实行宗教自由,但政府对宗教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通过《宗教法人法》等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进行实际上的严格管理,《宗教法人法》共10章89条、附则25条,不仅对宗教团体和活动场所的设立、管理、变更、合并、解散、登记、规章作出十分细致的规定,而且对宗教团体和场所内部的机构设置、财产处理等也进行较细致的管理。
  四、越来越注重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当前世界各国对宗教的管理主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立法的形式主要有专门立法、普遍立法、政府法规、政府与宗教团体间的协议等。专门立法的有日本的《宗教法人法》、新加坡1990颁布《维持宗教和睦法》、蒙古1993年颁布《国家与寺庙关系法》、乌兹别克斯坦1998年颁布《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西班牙1980年颁布《宗教自由组织法》、奥地利1998年颁布《关于宗教信仰团体的法人地位的联邦法律》。西方有些国家,尤其是英美,虽无专门的法律法令,但在普遍立法中都对宗教管理有所规定。如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及宗教案例。有政府法规的如越南1999年《关于宗教活动的法令》。
  五、各国日益重视对新兴宗教和教派的调查研究,对一些危险宗教、教派及邪教进行抵制和打击。近些年来,随着新兴宗教和宗派的迅速发展,少数宗派和膜拜团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引起一些国家的关注。1998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反邪教部际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利用政府各部门收集的有关邪教的信息;被授权要求其他部门对邪教进行调查和研究;向其他部门通报邪教活动事例;培训公众代表防范邪教的方法等。在奥地利,联邦政府家庭、青年与环境部最近成立了一个联邦宗派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国范围内有关宗派活动的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提供如何防范宗派活动的咨询。在波兰,政府成立了部际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宗派调查与对策研究工作,重点对象是一些危险宗派。东南亚一些国家对基督教一些派别的禁止和取缔,美国对大卫教派、日本对奥姆真理教的打击,都是这种趋势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