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化腾几个孩子:最高检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法治精神之我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21:55

胡云腾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常言道,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之法治,犹如没有灵魂之人体。从历史上看,我国并不缺乏严密的法典、高大的衙门和森严的监狱等法治硬件或要素,但唯有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所必备的法治精神总是先天不足或者被人忽视,以致法治建设要么昙花一现,要么走样变形,给后人空留许多愤懑与遗憾。因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锻造法治的内在品质,实在比盖大楼、造法条重要得多。
法治实为“三治”
弘扬法治精神,首先必须明确法治的精义。笔者认为,法治可以归纳为“三治”:
一是“规律之治”。法治建设必须遵循客观规律,法律应当是客观规律的法律化。这些规律包括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规律,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规律,以及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等,违背这些规律的法治建设可以说是寸步难行,根本走不通。
二是“规则之治”。法是工具还是规则,曾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把法作为治理他人的工具,有人把法视为人人普遍遵循的规则。客观地说,法是工具和规则的统一。现代社会的法,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种普遍的行为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只要遵循法律规则,就可以享受最大限度的自由;一旦违反法律规则,就应当受到法的严厉惩罚,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形态。
三是“规心之治”。法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这种强制力首先表现为一种外在的他律。但是,真正的法治,靠的是社会成员的自律。法律只有进入人的内心世界,被人们所信仰所信赖,法治才能有力量,法律才能有权威。否则,法治建设就会付出更多的成本和代价,甚至难以承受。我看到一个报道说,美国著名学府普林斯顿大学的学生考试,从来都是学生把卷子带到宿舍自己做,但至今尚未发现有人作弊。而在我们时下的许多考试中,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对考生严加防范,各种作弊仍然时有发生,有人甚至把高科技都用上了。相比之下,普林斯顿大学实现考试公正,成本是多么小,而我们的一些学校要实现考试公正,成本是多么大!我国一个普通大学与普林斯顿大学教学科研水平的差距,也许并不是最大的差距,最大的差距应当是普大的考试规则活在学生的心中,而我们的考试规则还停留在监考人员的手中。这个报道给我的启发是,只有到了无人监督人们仍能依法、守法、信法的时候,才是法治的理想状态。
最需弘扬是“两点”
关于法治精神,我们可以列出很多,如公平、正义、平等、人权等等。但就我国法治建设长期缺乏的精神品质而言,我认为有两点是需要格外加以弘扬或者强调的:
一是要格外强调法治的“不得例外”精神。所谓不得例外,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法律之外或之上的特权。每个社会成员必须既是法治建设的主体,又是法治规范的客体,任何人都不得例外,这是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历史经验和法治的最重要精神。因为法如果对任何人例外,法治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就像在100个人的群体中,99个人辛勤建了一座大厦,但由于一个人不同意,放一把火将大厦烧掉了,这就等于大家都白干了。
二是要格外弘扬法治的“不得不服从”精神。法治建设为何那么难?违法行为咋就那么多?归根结底,无论是单位、集体或个人,守法总是会付出一定成本和代价的,而违法往往能够获得额外的好处。在很多场合,不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还是强势群体,都会本能地产生违法的倾向和冲动;再良好的法律,也有人不愿意遵循,这也是法治建设的寻常现象。因此,必须不断增强法治的力量,让企图违法的人都必须服从法律。从历史上看,让普通公民服从法律往往容易,但让拥有官、权、钱等实力的强势群体服从法律往往就比较难。因为这些人掌握的资源同样具有强大的力量,有时足以与法治相抗衡。而法治的权威和力量并不是恒定的,通常取决于法所生存的土壤和环境。如果在缺乏法治生存环境的地方搞法治,法治最容易因“缺钙”而患上“软骨病”。所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不断锻造法治的刚性,铸就法之“君临天下”的地位与威权,才能不断应对和战胜各类社会强势群体不时发出的“法大还是权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