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掌门人完美结局:美国总统选举经费募捐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3:12:04
美国总统选举经费制度主要是《竞选筹款法》

基本结构是向选民筹款,筹款有一定数额限制,一个选民1000-2000美元。另外还有很多隐形的政治捐款。

1907年通过的蒂尔曼法,禁止银行和公司在联邦选举中进行政治捐款。

1925年经过修改的联邦腐败行为法,对竞选联邦公职的候选人的竞选开销做出限制,同时建立了申报制度。

1947年开始实施的塔夫特-哈特利法永久禁止工会、公司和跨州银行进行政治捐款,这个规定既适用于总统大选的政治捐款,也适用于大选初选的政治捐款。

美国国会在1972年和1974年修改了联邦竞选法,对筹款数额实施进一步限制。比方说,每位捐款人最多只能向每位候选人捐款一千美元,候选人向自己捐款也是如此。

*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

联邦竞选法还把每次选举中的独立开销限制在一千美元。独立开销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与任何候选人商议或合作的情况下向选民传达自己观点时的开销 。

联邦竞选法规定,只要不传达支持或反对任何候选人的信息和观点,个人或组织的独立开销不受限制。另外,总统竞选可以选择使用公款。这个法律还设立了“联邦选举委员会”,负责条款的实施。

总的来说,这些法律禁止公司、联盟及其他组织从他们自己的财产中捐款给联邦候选人或动用政党账户来支持联邦选举的竞选运动,对个人对候选人和政党的捐款数额设置了上限,并要求公开选举中所花费的金钱。

1976年的《联邦竞选法》只是解决了体制内竞选筹款的问题,此后,有些人绕过它,找到了体制外的筹款途径,也因此出现了所谓的“硬钱”(hard money)和“软钱”(soft money)之分。“硬钱”指来自个人或是来自在联邦选举委员会注册的政治委员会有限额的捐款,来源必须对外公开,而且不能是来自公司或工会的捐款,“硬钱”可以捐给候选人本人或是政党,受到《联邦竞选法》的严格限制和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监督。“软钱”指不在《联邦竞选法》限制内的支持竞选的财政支出,即体制外的筹款,在2002年之前,它可以来自公司和工会,数额没有任何限制,不能用于联邦选举,但是可以用在政党的组建和行政开支上,包括选民登记、出门投票运动等活动以及“事务广告”(Issue Ads)(按照美国法律规定,“事务广告”指不明确使用比如说“投票支持”或“反对”等字眼来表明其倾向,也不能有“竞选人”这样的字眼)上。也就是说,只要其活动“独立于”候选人,政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无限制地花钱。

20世纪80年代以来,软钱在大选及国会竞选中越来越受到政党的重视,共和民主两党在大选中筹集的软钱数目在激增,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后。1992年大选中民主党筹集的软钱为3690万美元以上,共和党则为5170万美元;而1996年民主党筹集的软钱达到了1.239亿美元,共和党则达1.382亿美元;到2002年民主党筹集了2.5亿美元。共和党则达到了2.58亿美元,同时期民主共和两党筹集的硬钱则分别为1.62亿美元和3.52亿美元。可见,软钱到了2002年已经成为了竞选资金的重要部分,对于民主党人来说尤其如此。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又称《麦凯恩—法因戈尔德法》,由现共和党总统竞选人、参议员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和拉塞尔·法因戈尔德(Russell Feingold)联合提出〕并由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法的最大功效就是从法律上堵住了软钱漏洞。该法有两个关键条款:一是 止全国性的政党委员会筹集和使用任何联邦法律限制之外的资金。具体说,即 止公司、工会或者富有的个人向政党无限制地捐款,即便这些捐款只用于州和地方选举或是政党建设,如帮助进行选民登记、帮助进行出门投票运动以及宣传政党观点等活动也不可以(这一条款遭到很多反对,于是在该法出台过程中,经过莱文修正案的修改,允许部分资金用于州和地方政党进行帮助选民登记、帮助进行出门投票运动,这一部分资金被称为“莱文资金”)。二是 止“事务广告”。此前很大一部分软钱不捐给竞选人,而是用于做“事务广告”,广告上不说选谁,也不说不选谁,只是对某位候选人提出尖锐的批评,或者赞扬某位候选人的立场和观点。新竞选筹款法规定,大选前60天或是初选前30天之内做这样的广告,并且提到候选人的名字并附有他的照片。那么,这样的广告就算是竞选广告,是被 止的。

但在《跨党派竞选筹款改革法》通过之后的2004年大选中,许多527组织则成为了筹集和使用软钱并进行“事务广告”的主要承担者(527组织指的是根据美国税法第26条第527款下的免税组织,527组织的主要目的是为影响竞选提名、选举、任命或者是击败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它不受联邦选举委员会或者州选举委员会管制,也不像政治行动委员会一样有捐款额的限制)。据美国“回应政治中心”(Center for Responsive Politics)的资料显示,由527组织筹集的资金,同原来的政党委员会筹集的软钱数量大致相当。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下,软钱只不过换了个组织者,仍然能够通过另外的形式参与到竞选中来。这引起了很大争议,联邦选举委员会于是要求它们登记为“政治委员会”从而受《联邦竞选法》的限制,并且在2006年对三个在2004年大选中违反《联邦竞选法》拒绝登记为“政治委员会”的527组织进行了大额罚款。

在筹款方面,面对联邦选举委员会更加严格的管制,许多527组织纷纷将改变自身组成结构,将自己转变为501C4组织(按照美国税法501C4条款规定的、主要从事社会福利工作,可以减免税收的组织),这些组织主要事务是进行社会福利工作,但也有二级的竞选功能,它们可以不向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开其财务使用情况。此外,本来许多利益集团本身就是501C4或501C6(按照美国税法501C6条款规定的可以减免税收的商业贸易组织)组织,通过这些组织进行竞选捐献的,不用向联邦选举委员会公开其资金使用状况。许多利益集团通过组织和操控527组织以及以501C4或501C6组织的形式来进行捐款,通过这样一种方式,说客和利益集团即使在新的《竞选筹款法》下也照样能够——有时处在更加有利的地位——通过竞选捐款来获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