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医学院卫生学校:蚌埠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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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建投)
〔2011〕12号
当事人:蚌埠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建投,现已更名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桂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蚌埠建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蚌埠建投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国元证券蚌埠胜利西路营业部资金账户32××××86,户名蚌埠建投。该账户开立于2006年5月19日,由原账户32××××66(蚌埠建投)变更而来,下挂3个上海个人股东账户、3个深圳个人股东账户和1个机构股东账户。该账户实际属蚌埠建投所有,委托汪某代理,代理权限为开户、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指定交易、销户。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蚌埠建投及蚌埠市建设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物资)。2006年11月22日、23日,蚌埠建投将资金账户下挂的个人股东账户予以销户。
(二)国元证券蚌埠胜利西路营业部资金账户32××××53,户名蚌埠咨询。该账户开立于2006年5月15日,下挂7个上海个人股东账户、7个深圳个人股东账户和1个机构股东账户。该账户实际属蚌埠建投所有,委托汪某代理,代理权限为开户、证券交易委托、资金存取、查询、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指定交易、销户。资金来源于建设物资和资金账户32××××86(蚌埠建投)。2006年11月22日、23日,蚌埠建投将资金账户下挂的个人股东账户销户。
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资金账户32××××86(蚌埠建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获利443,701.34元;资金账户32××××53(蚌埠咨询)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亏损1,780,517.37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开销户资料、股票交易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蚌埠建投利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
蚌埠建投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认为,其涉案行为是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其同意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操作的,其发现后为避免资产损失扩大并及时纠正证券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决定将登记在个人股东账户内的证券亏本卖出,并积极办理了下挂个人股东账户的销户手续,因此,上述行为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违法。
我会认为,蚌埠建投提出的其涉案行为系出于证券公司擅自操作等辩解情况,缺乏证据支持;《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情形,有客观行为即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且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因此,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同时,我会也已经考虑到蚌埠建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结果为亏损,下挂个人股东账户的数量不多且已经主动清理等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蚌埠建投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