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芷若杨逍武功: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9:52:59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 此企业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 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 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0
      贷:银行存款             7020000

    借:银行存款             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5100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5000
   
    知识点4: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五)其他与增值税免税有关的规定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符合标准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劳务。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自产货物: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7)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2010年底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比例退还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

   (8)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不征收增值税。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10)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12)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软件开发企业2009年9月销售额(不含税)为100万元,计算出当月应交增值税为15万元,则其实际税负15 /100=15%,按规定超出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也就是应退税额=15-100×3%=12(万元)。

    (13)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14)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印刷厂印图书、报纸、杂志和书报,分为两种情况:

    ①纸张是印刷厂提供,税率为13%;

    ②纸张由出版单位提供,税率为17%。

   (15)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16)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化肥免征增值税。

   (1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