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萝莉特效外观大全:保险点评: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19:47:14

保险点评:随心所欲调费率 单方变更不协商

[字号:大 中 小] 2004-12-06  


  问题:

  北京消费者郭某为孩子投保时发现,××保险公司就保险费率做出了显失公平的规定。

  条款: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七条:“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点评:

  1、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保险法》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四)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2、点评意见:

  (1)费率问题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做出了实质变更。对此,投保人不仅有知情权,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要修改费率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保险公司不能独享费率调整权。

  (2)对于不同险种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或审批或备案,保险公司不得私自变更。确需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必须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而变更后的效力,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就保险费率的调整而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中国保监会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要求保险公司修改或责令停止使用原有的保险费率,对此,投保人无权提出异议,但有权在知悉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解除合同;二是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原因调整保险费率,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调整后签约的新投保人,如保险公司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变更具有约束力,投保人不同意,可以不选择该产品;但是,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新的保险费率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要进行变更,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原投保人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

  该格式条款混淆了费率调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够独享费率调整权,而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