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目漱石语录日语: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1:07:23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货 

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委托加工、代修存货也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  企业在建立并实施存货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三)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对存货预算、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四)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跌价准则计提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五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存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存货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存货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

第八条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及成本效益原则选用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实现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但应注意计算机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并制定防范意外事项的有效措施。

 

第三章   请购与采购控制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采购申请管理制度,明确请购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企业自行生产的产成品应当按照成本费用有关规定,合理计算产品成本。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仓储计划、资金筹措计划、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制定采购计划,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合理确定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的比例。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逐日根据各种材料的采购间隔期和当日材料的库存量,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或者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重新预测材料需要量以及重新计算安全存货水平和经济采购批量,据此进行再订购,尽可能降低库存或实现零库存。

第十三条  企业确定采购时点、采购批量时,应当考虑企业需求、市场状况、行业特征、实际情况等因素。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采购环节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企业应根据预算或采购计划办理采购手续,严格控制预算外或计划外采购。

企业应当根据预算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的业务特点编制存货年度、季度和月份的采购、生产、存储、销售预算,并按照预算对实际执行情况予以考核。

存货采购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第xx号—采购与付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保管控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入库存货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保证存货符合采购要求。

第十六条  外购存货入库前一般应经过以下验收程序:

(一)检查订货合同、入库通知单、供货企业提供的材质证明、合格证、运单、提货通知单等原始单据与待检验货物之间是否相符;

(二)对拟入库存货的交货期进行检验,确定外购货物的实际交货期与订购单中的交货期是否一致;

(三)对待验货物进行数量复核和质量检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协助进行;

(四)对验收后数量相符、质量合格的货物办理相关入库手续,对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货物,应及时办理退货或索赔;

(五)对不经仓储直接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存货,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拟入库的自制存货,生产部门应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产成品才可以作为存货办理入库手续。

由生产车间发出至客户、实物不入库的产成品,以及采购后实物不入库而直接发至使用现场的外购存货,应当采取适当方法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一)因业务需要分设仓库之情形,应当对不同仓库之间的存货流动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建立和健全防火、防潮、防鼠、防盗和防变质等措施;

(三)贵重物品、生产用关键备件、精密仪器和危险品的仓储,应当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存货管理部门对入库的存货应当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于已售商品退货的入库,仓储部门应根据销售部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经批准后,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应分清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可以选择修复、报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的存放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分类编目,严格限制其他无关人员接触存货,入库存货应及时记入收发存登记簿或存货卡片,并详细标明存放地点。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仓储部门应当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

企业应当重视生产现场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存货采购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采购成本。

 

第五章   领用与发出控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

企业生产部门、基建部门领用材料,应当持有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准的领料单。超出存货领料限额的,应当经过特别授权。

库存商品的发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大批商品、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得到特别授权。仓库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通知单发出货物,并定期将发货记录同销售部门和财会部门核对。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明确发出存货的流程,落实责任人,及时核对有关票据凭证,确保其与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一致。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发出存货不销账之情形。

       

第六章  盘点与处置控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并选择适当的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范围、方法、人员、频率、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盘点计划,合理安排人员、有序摆放存货、保持盘点记录的完整,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对于特殊存货,可以聘请专家采用特定方法进行盘点。

第二十九条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仓储部门应通过盘点、清查、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存货的状况,及时发现存货的残、次、冷、背等情况。

仓储部门对残、次、冷、背存货的处置,应当选择有效的处理方式,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作出相应的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存货计价方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仓储部门与财会部门应结合盘点结果对存货进行库龄分析,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会计处理,并附有关书面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