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的顺序排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通房产、石亚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18:51:23
〔2010〕41号
当事人: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房产),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599号,法定代表人石亚君。
石亚君,男,1962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15楼1307号,时任银通房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银通房产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通房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3年9月17日至2009年3月4日期间,银通房产利用在联讯证券北京外馆东街证券营业部开立的0400××××6777(账户名称:丁雪明)、0400××××3561(账户名称:路志齐)、0400××××3668(账户名称:李国祥)等3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获利18,913,869.22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账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往来凭证、交易所数据、银通房产说明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通房产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述“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账户买卖证券”和《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银通房产的违法行为,银通房产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石亚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和《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银通房产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18,913,869.22元,并处以18,913,869.22元罚款;
二、对石亚君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