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伯通和瑛姑一夜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东股份、李晓卫等11名责任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9:14:03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东股份、李晓卫等11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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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3号

当事人: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股份),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荆川南路,法定代表人姜放。

李晓卫,男,1958年8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董事长,住址不详。

林旭辉,男,港澳通行证号码H0086786300,时任远东股份总裁、董事,住址不详。

王学保,男,1936年12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19号丙12楼。

缪柏纯,男,1947年9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副董事长、总裁、董事,住址不详。

林晓滨,男,美国护照号码036164743,时任远东股份总裁、董事,住址不详。

朱祥英,女,1951年12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监事、监事长,住址不详。

邵俊,男,1970年4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副总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竹林村委邵家塘。

解正安,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副总会计师,住址不详。

叶德华,男,1949年11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不详。

方峰,男,1963年2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毫州路1号世纪家园。

王和伦,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远东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不详。

依据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远东股份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远东股份的要求,我会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远东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

2004年11月,远东股份子公司北京远东网络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研究院,远东股份持股87.5%)出资15万元设立了北京锦华瑞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锦华瑞欣),但远东股份未在2004年至2006年年报中如实披露与北京锦华瑞欣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二、未如实披露短期投资

1999年至2005年,远东股份及其子公司常州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科技)、北京研究院和北京远东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先后在常州、合肥、南京、北京等地5家证券营业部开设10个资金账户进行短期投资,除北京网安(账户18XXX18)外,其他投资均未在年报中如实披露。

远东股份1999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0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1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2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3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4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5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1042.23万元。远东股份(包括子公司远东科技、北京研究院和北京网安)应披露的短期投资分别为:截至1999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97.04万元;截至2000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382.99万元;截至2001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759.52万元;截至2002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60.78万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49.79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24.03万元;截至2005年12月31日,短期投资应为1123.00万元(以上数据均未考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三、虚构销售业务

2005年,远东股份通过北京研究院、北京网安、远东科技虚构与北京往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北京研究院和北京网安实际控制,以下简称北京往来文化)的技术开发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共计7份,虚增上述3家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9万元、406.31万元、310万元,共计965.31万元,导致远东股份2005年年报虚增利润945.08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晓卫,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林旭辉、王学保、缪柏纯、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方峰、叶德华、王和伦。

上述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1999年至2005年年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远东股份申辩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更换且已整改,请求免予处罚。我会认为,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更换等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时任副总会计师邵俊申辩称,对第一、二项违法事实不知情,因不同意出具2005年公司的财务报告,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我会认为,邵俊2000年11月至2005年9月任远东股份副总会计师,2005年9月至2006年4月任总会计师,2006年4月辞职,参与过短期投资的开户手续、股票交易和资金存取,在2001年至2004年财务报表上签过字,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时任独立董事方峰、叶德华和王合伦申辩称,对远东股份违法违规事实完全不知情,曾向监管部门反映过相关问题,已勤勉尽责。经核实,3位独立董事均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已向监管部门反映公司违规问题,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会认定,远东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给予远东股份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给予李晓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给予林旭辉、王学保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给予缪柏纯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给予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六、给予叶德华、方峰、王和伦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