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牛生二尾是什么意思: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丹化股份、梁健等12名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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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号
当事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化股份),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法定代表人王振山。
梁健,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6年10月23日任丹化股份董事长、董事。
林熹,男,2003年7月26日至2005年11月16日任丹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
姚琳,男,2003年6月20至2005年11月16日任丹化股份董事。
王卫岗,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任丹化股份监事会主席,2005年5月23日至2006年9月13日任丹化股份董事。
官强,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6年9月13日任丹化股份董事。
高宏,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5年4月18日任丹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
赵向东,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6年6月16日任丹化股份副董事长、董事,2003年6月20日至2005年9月22日任丹化股份总经理,2006年6月16日至2007年7月10日任丹化股份监事,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菜市场街1-1号403室。
孙凯捷,女,2004年3月14日至2005年9月22日,任丹化股份财务总监,2005年9月22日至2005年11月16日,任丹化股份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一路5号2单元805室。
王福成,男,2003年6月20日至2005年9月22日任丹化股份副总经理,2005年9月22日至2006年6月16日任丹化股份总经理,2006年6月16日至今任丹化股份副总经理,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六路3号楼601室。
郑挺,男,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9月13日任丹化股份独立董事。
邱在贵,男,2003年6月19日至2006年10月23日任丹化股份独立董事。
于敏,女,2002年5月30日至今任丹化股份独立董事,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三经街11号2单元1204室。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丹化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于敏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应当事人赵向东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赵向东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丹化股份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03年至2006年期间,丹化股份向其关联方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厦门华纶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大笔资金,共涉及金额150,954.33万元。上述资金划转均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及时披露。
二、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2003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364,676,159.87元,其他货币资金为193,151,344.0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205,142,707.78元,虚假的其他货币资金100,000,002.40元。
(二)2004年公司年报中披露银行存款余额为489,614,563.99元,经调查核实,其中虚假的银行存款金额为479,261,514.52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的资金调拨单等企业财务凭证、财务账簿,银行转账和票据凭证、对账单等证据证明。
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丹化股份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对于丹化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梁健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熹、姚琳、官强、高宏、王卫岗、赵向东、王福成、孙凯捷、郑挺、邱在贵、于敏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中,时任丹化股份副董事长、总经理赵向东提出其本人于2003年9月至2006年6月调任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投资总裁,只是丹化股份名义上的总经理,未能实际履行丹化股份总经理职责,不再负责丹化股份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时任财务负责人孙凯捷提出按福建升汇纺织投资集团内部管理体制,其本人未能实质履行丹化股份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时任总经理王福成提出其本人不分管公司财务和证券工作,对关联交易、资金划转等事项不知情;时任独立董事于敏提出丹化股份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因此对相关事项无从得知,并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履行了勤勉义务。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会对赵向东、王福成、于敏的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对孙凯捷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丹化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梁健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姚琳、王卫岗、官强、高宏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赵向东、孙凯捷、王福成、郑挺、邱在贵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六、对于敏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