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十二生肖数字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佩玲等11名龙昌公司责任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20:42:45
[2008]10号
当事人:王佩玲,女,1956年出生,时任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昌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路2715弄1号。
林建业,男,1956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535弄1号401室。
王启军,男,1961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景园小区6-4号2门502室。
朱文龙,男,1945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上海市鞍山四村63号甲502室。
张效公,男,1932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50号院1号楼2单元2楼15号。
骞国政,男,1941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报恩寺街38号楼3号楼1-6号。
曾胜旱,男,1959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武汉市武昌区郎家巷17号2栋乙门3楼2号。
武炜敏,男,1972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车站新村21号201室。
乐晏廷,男,1972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5-507号。
孙福泉,男,1949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新开路4区13栋3单元202。
沈庚民(曾用名:沈耕民),男,1957年出生,时任龙昌公司董事,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9-4-2-502。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龙昌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龙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披露虚假货币资金及预付账款。
2002年12月25日,龙昌公司以银行本票方式划拨给第一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飞天”)18,000万元;当月31日,龙昌公司以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安次区支行廊坊分理处进账单,虚构收到西安飞天还款18,000万元;2003年12月31日,龙昌公司又以伪造的银行存款利息回单,虚构收到银行存款利息131.7万元;2004年6月30日,龙昌公司再次以伪造的银行电汇凭证,将上述虚构的银行存款18,131.7万元,以委托收购武汉民生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名义虚构电汇给海南辰烁信息技术公司,并账务记载预付账款18,131.7万元。
上述行为造成龙昌公司披露的200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2003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半年报”)、2003年年报分别虚假记载货币资金18,000万元、18,000万元、18,131.7万元,披露的2004年半年报虚假记载预付账款18,131.7万元。
(二)披露虚假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2002年7月22日,龙昌公司与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绿洲”)签订《购买房产协议》,并于12月24日支付给对方购房款15,778.2万元。2002年12月31日,龙昌公司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证,又未办理交接手续及取得所购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将仍属于武汉绿洲的房产确认为本公司的固定资产。2003年12月31日,龙昌公司以该房产未装修完毕为由,将其转记为在建工程。2004年12月,龙昌公司将支付的购房款15,778.2万元转记为对武汉绿洲的其他应收款。
上述行为造成龙昌公司披露的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固定资产15,778.2万元;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虚假记载在建工程15,778.2万元。
(三)披露虚假利润。
2002年至2004年间,龙昌公司通过虚构收取武汉绿洲违约金;虚构转让所持有的上海金诺网络安全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防伪有限公司、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虚构银行存款利息及少计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等方式,虚增利润共计6,402万元。其中2002年年报披露虚增利润1,372万元(其中虚构违约金收入22万元,少计坏账准备1,350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为1,582万元);2003年年报披露虚增利润4,418万元(其中虚构违约金收入1,136万元,虚构股权转让收益1,800万元,虚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132万元,少计坏账准备1,350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额为260万元);2004年半年报披露虚增利润612万元(其中虚构违约金收入568万元,虚构股权转让收益44万元,当期净利润披露为147万元)。
上述事实有龙昌公司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龙昌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记录、龙昌公司自查报告、相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日记账、银行对账单、伪造的银行进账单、结息单、对账单及电汇凭证、《购买房产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和担保、借款、诉讼等重大事件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1. 2002年12月25日,龙昌公司将18,000万元资金,通过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以银行本票方式划拨给第一大股东西安飞天。
龙昌公司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2005年5月9日才以临时公告方式进行披露。
2.2004年4月16日,龙昌公司为其关联公司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翔大酒店,在招商银行上海大木桥支行借款作质押担保的13,500万元定期存款,被该行扣收用于代上述被担保人偿还银行借款,金额分别为5,500万元、4,500万元、3,500万元。龙昌公司未将上述事项在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2005年4月30日才在2004年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2003年2月至2005年1月,龙昌公司与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10家关联公司和中汽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6家非关联公司共计16家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提供银行借款担保38笔,累计担保金额为71,340万元,其中为上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21笔,担保金额为46,640万元。
龙昌公司未将上述签订可能对公司资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担保合同的重大事件,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披露;也未将以上担保事项在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2005年4月28日才将部分对外担保事项补充进行临时公告。
(三)未按规定披露银行借款。
2001年12月,龙昌公司以管线建设为由向中国银行廊坊分行申请两笔贷款,贷款金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6,000万元(期限一年,以后年度每年借新还旧),贷款资金到账后,龙昌公司将其中3,000万元用于归还账外贷款,将6,000万元划拨给廊坊开发区中油管道实业有限公司(现名中油管道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龙昌公司未将上述发生重大债务的重大事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披露;也未将上述事项在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直至2005年5月9日才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
1.2004年4月27日,龙昌公司因借款纠纷涉诉。2004年6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判决龙昌公司向原告铁通淮海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350万元。在上诉期内,徐州中院依据原告申请,对龙昌公司持有的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实施了冻结。
2.2004年6月21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作出支付令,明确龙昌公司对上海万兴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五角场支行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年8月6日,杨浦法院裁定冻结龙昌公司持有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
龙昌公司未将上述事项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披露,也未在2004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有龙昌公司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2004年年报、龙昌公司相关董事会记录、龙昌公司自查报告、相关会计凭证、相关本票申请书、本票及背书、相关借款协议书、相关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对账单、银行划款凭证、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法院支付令、法院裁定书、相关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公告及有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龙昌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龙昌公司为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恒翔大酒店、上海安正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安正光子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提供担保总计17,800万元,对上述公司其他应收款合计14,469.75万元;2004年半年报披露,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总计4,300万元,对上述公司及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其他应收款总计26,547.46万元。上述7家公司与龙昌公司同受西安飞天控制,龙昌公司与其构成关联关系,龙昌公司未在上述定期报告中对此予以披露,直至2005年5月9日才以临时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龙昌公司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龙昌公司相关董事会记录、龙昌公司自查报告、相关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董事会公告及有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龙昌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行为。
龙昌公司时任董事长邱忠保在董事会通过2004年半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并且是龙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忠国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的决议中签字同意;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佩玲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林建业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及2003年半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启军在董事会通过2004年半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以上5人是对龙昌公司上述相关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龙昌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朱文龙、张效公、骞国政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决议上签字同意,并且在董事会通过相关担保事项的决议上签字同意;时任董事曾胜旱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时任董事武炜敏、乐晏廷在董事会通过2004年半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时任董事孙福泉、沈庚民在董事会通过2002年年报、2003年半年报、2003年年报、2004年半年报的决议上签字同意。以上8人是龙昌公司相关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龙昌公司的违法事实,结合上述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如下:
一、对王佩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二、对林建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王启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四、对朱文龙、张效公、骞国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五、对曾胜旱、武炜敏、乐晏廷、孙福泉、沈庚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鉴于邱忠保在我会查处的其他违反原《证券法》的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永久性证券市场禁入者,本案不再作处理。对邱忠国,根据其在本案中的违法事实,我会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认定其为永久性证券市场禁入者,另行做出相关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