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传奇 5星韩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港九期货经纪公司及相关人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9:35:5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港九期货经纪公司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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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罚字[2005]3号

当事人:重庆港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九期货),法定代表人廖宣东,重庆中立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楼13层;

廖宣东,男,41岁,港九期货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7号,身份证号510202630118213;

王军,男,34岁,港九期货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3号,身份证号510202700516211。

港九期货违规一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经查明,港九期货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为合川钓鱼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钓鱼城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6月26日和7月24日,港九期货分别与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朝天门支行(以下称“交行朝支行”)签订“朝支交银2003年质字007号”和“朝支交银2003年质字015号”质押合同,以定期存单为钓鱼城公司在交行朝支行的161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在钓鱼城公司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履行了担保责任。

1、2003年6月25日,交行朝支行向钓鱼城公司发放贷款90万元,期限1个月,港九期货以25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7月24日,钓鱼城公司按期归还贷款。

2、2003年6月26日,交行朝支行向钓鱼城公司发放贷款1320万元,期限3个月,港九期货以1320万元定期存单作质押。9月26日,该笔贷款到期,钓鱼城公司未能归还贷款。9月29日,港九期货履行担保义务,代钓鱼城公司归还1320万元贷款。

3、2003年7月24日,交行朝支行向钓鱼城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3个月,港九期货以250万元定期存单(同6月25日贷款质押存单)作质押。10月24日,该笔贷款到期,钓鱼城公司未能归还贷款,10月27日,港九期货履行担保义务,代钓鱼城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

截止2003年11月28日,港九期货共为钓鱼城公司的161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代钓鱼城公司归还贷款共计为1520万元。截止2004年5月,钓鱼城公司已归还港九期货1000万元,尚有520万元未归还给港九期货。

(二)为重庆宝特曼生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6月28日,港九期货以重庆希尔顿酒店13层营业用房为重庆宝特曼生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500万元短期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到期日为2004年7月8日。截止2004年11月,贷款尚未归还,抵押尚未解除。

(三)为重庆成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03年11月26日、27日,港九期货以定期存单为重庆成长实业有限公司在中信实业银行沙坪坝支行两笔共计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目前贷款已经归还,相应担保已经解除。

上述担保事项未经港九期货董事会讨论决定,均由董事长廖宣东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军对上述担保事项事先知晓并参与办理了部分担保事项。

上述事实,有港九期货与交行朝支行间的质押合同、质押清单,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合同、港九期货代为清偿的相关凭证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港九期货上述担保行为违反了《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所述“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行为。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会决定:

(一)责令港九期货改正违规行为,对港九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廖宣东处以五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董事王军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